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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落实母婴保健法汇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情况汇报按照关于开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708号)和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要求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_卫计办函202189号)文件对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有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通过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条例作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贵州省母婴保健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加强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把母婴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一是成立由省至县的政府妇女儿童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即“两纲”母婴保健的各项工作是“ 两纲”的重要内容“两纲”将“一法一条例”进一步目标化、规划化;三是各级政府按照“两纲”要求把实施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20_-2021年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防治等项目目标纳入了目标考核内容。多年来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等要求。“一法一条例”和“两纲”的实施使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既得到法律保证又得到政策措施保证。 二、加大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面向群体、面向基层”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的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我省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且把母婴保健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近2年全省有20个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国家发改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还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改扩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贵州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规划(20_-2021年)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在(2021-2021年)建设规模约290220平方米(新建277517平方米、改造12703平方米)。估算总投资92795万元;(中央安排71664万元地方配套21131万元);我省准备将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大额救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经过2年来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在最后审批阶段。政府重视和母婴保健事业投入的增加对促进我省农村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21年,主要妇幼卫生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住院分娩率为98.06%孕产妇死亡率22.44/10万(低于全国23.3/10万的平均水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96 (接近全国12/的平均水平);2021年对全省49.1万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筛查确诊宫颈癌47例发现癌前病变(CIN-)873例诊断子宫肌瘤1096例对查出的阳性病例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纳入新农合的大病报销范围。2021年对全省43万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分别为97.11%、96.97%和96.96%并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 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2021服用营养包儿童数42440人/月累计发放营养包447349盒(1342万包)营养包发放率94.31%。2021年全省共对33.39万例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共筛查CH可疑阳性1467例确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85例苯丙酮尿症8例。均得到及时治疗;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母婴保健力度 完为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助产执业许可审批的通知(_卫妇幼发1999472号)、贵州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_卫发20_91号)、贵州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贵州省管理办法(_卫发20_92号)、贵州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_卫办发20_134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_卫发20_131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_卫办发20_15号)、贵州省爱婴医院评(复)审规范(_卫发20_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_卫发20_68号)、贵州省 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暂行)(_卫办发20_43号)、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_卫办发20_83号)、贵州省卫生厅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机构清查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_卫发20_55号)、贵州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_卫发20_56号)、为了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_20_年)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实施细则(暂行)(_卫发20_90号)。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据可依。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情况 省和州(市)根据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每年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是从事产前筛查(诊断)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并取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目前我省已合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未合并的妇幼保健机构?个婚前医学检查?个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个助产技术?个结扎手术?个助产技术?个终止妊娠手术?个。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婚前医学检查?人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人助产技术?人结扎技术?人终止妊娠手术?人。 五、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情况 我省1998年颁布的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0_年6月贵州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通知指定_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_医学院附属医院、_市妇幼保健院为省内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引产、死亡新生儿监测等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张贴“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生育”、“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等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厉处罚。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20_年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意见。20_年、20_年20_年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文件。今年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启用和规范新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52号)。从10月份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情况显示各级均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专人管理和签发(证章分离)、空白证件均入柜上锁、修改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入库、出库、废弃等规章制度。均由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2021年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为82.25%。 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把有关母婴保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明确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事项。 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卫生厅先后举办了多次全省“一法一条例”知识竞赛;并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专题会议;按照卫生部部署把每年9月定为“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宣传月”;20_年母婴保健法颁布10周年为此省卫生厅发文全省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母婴保健法宣传活动并在贵州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了一个月的母婴保健公益广告。20_年1月省卫生厅与省妇儿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婚前医学检查”大型宣传活动;省卫生厅以4.8日“世界卫生日”为契机以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为切入点邀请省办公厅、财政厅、妇儿工委、计生委、社科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召开了以“母亲安全”为主题的座谈会。今年全省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举办了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各级每年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儿童节”、“3.15”、“4.25”、“世界母乳喂养周”、“出生缺陷宣传周”等节日组织对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宣传母婴保健法扩大社会影响力。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举办“一法一条例”、“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管理”、“婚前保健”等培训班提高了全省卫生行政和医疗、妇幼保健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意识。通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努力“一法一条例”已得到贯彻落实母婴保健知识逐渐深入人心。 八、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落实检查情况按照关于开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708号)的要求省卫生厅于2021年8月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卫计生委检查内容迅速组织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2021年11月314日组织对全省9个州(、市)及省3个直管县开展母婴保健法落实情况省级检查。每个市(州)检查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一)每个市(州)抽查一个县一个县抽查开展助产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各1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表(二)。从督查结果来看: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一法两纲”的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不断完善“三级妇幼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监督执法检据统计近2年查处违法违规监督执法结案案件数344件。主要问题是民营医院无证行医、超许可项目诊疗、聘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此外还有的助产机构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等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亟待加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被列为民生工程并规定自愿选择但由于受传统意识等方面原因影响自愿参加检查的人数不多使婚检率不够理想; (二)基层幼儿园保健管理工作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由于每年均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和三年需重新进行考试校验的人员需培训但这笔培训考试经费和收费标准未予明确致县级感到非常棘手; (四)母婴保健服务专业人员不足人才相对匮乏缺乏。基层助产机构人员不满编部分在编人员不在岗。严重制约了妇幼保健服务功能的发挥功能弱化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吸引不了人留不住人才; (五)个别民营助产机构存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过期情况。 十、下步工作打算 (一)有序推近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近卫生计生机构的资源整合保持县、乡、村三级人员队伍的稳定。坚持县乡村三级“五位一体”改革同步进行加快基层卫生计生整合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双加强。 (二)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协调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建立保障母婴安全专项经费完善“危重孕产妇、危急重症儿童救治”网络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认真搞好婚前保健切实提高婚检率。建议各级财政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基金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新婚夫妇主动进行婚检。实行免费婚检确保人口素质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把领导干部和各个相关执法部门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促使他们了解实施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 外把农村群众尤其是孕产妇作为重点对象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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