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法第六章(wto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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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六章 WTO的法律制度,第六章 WTO的法律制度,一、,WTO的产生和发展,(一)产生背景,二战后自由贸易的追求,GATT1948年临时生效和ITO的搁浅,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抬头,WTO建立,乌拉圭回合谈判,一、WTO的产生和发展(一)产生背景GATT1948年临时生,(二),WTO和GATT的关系,1、联系:,(,1)组织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2)规则意义上,WTO纳入了GATT,2、区别:,(,1)性质不同:,WTO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而GATT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二)WTO和GATT的关系1、联系:,(,2)法律依据不同,WTO法律依据是1994年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法律依据是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2)法律依据不同,(,3)适用的力度不同,WTO不允许成员对WTO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除非符合WTO允许的免责或例外;GATT则仅要求成员,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GATT的第二部分,祖父条款(祖父权利),(3)适用的力度不同祖父条款(祖父权利),(,4)调整范围不同,WTO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GATT只调整货物贸易,且还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并有较强约束力;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散且约束力弱,(4)调整范围不同,(三),WTO与中国,1986、7、10“复关”申请,1995、10改“复关”谈判为“入世”谈判,2001、12、11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加入WTO以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提,中国在WTO中的权利义务由两部分构成:WTO多边贸易协议规则;中国入世承诺,(三)WTO与中国1986、7、10“复关”申请,二、作为组织的,WTO,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会议,争端解决机构,各专门委会,(贸易与发展、,贸易与环境等),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二、作为组织的WTO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会议总理事会会,基本制度之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1、审议对象:各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增、改、废等),贸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有影响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定、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等。,2、审议频率:根据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决定审议的频率,3、审议结果:无论是受审成员自己的报告,还是秘书处的报告,都不具有约束力,基本制度之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1、审议对象:各成员方制定和,基本制度之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1、争端解决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可选程序,斡旋、调停、调解、仲裁,协商自愿采用、保密,可随时开始随时结束,基本制度之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1、争端解决程序分为基本程序,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报告的通过,不执行,争端对方将获权,交叉报复,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跨协议报复,上诉机构,审理,专家组,审理,磋商,报告的执行和监督,GATT:一票否决,WTO:一票赞成,(非常设),(常设),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报告的通过不执行,争端对方将获权交叉,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统一性,2、时限性,3、独立性,4、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只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司法效力,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统一性,三、作为规则的,WTO,建立WTO协议,附件一,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多边,贸易协定,(章程),三、作为规则的WTO建立WTO协议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一),WTO规则的基石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外国(人),=外国(人),贸易只有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平和自由,当然非歧视也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例外,(一)WTO规则的基石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国民待,1、最惠国待遇原则,(,1)含义:,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2)特点:,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多边),(无条件),1、最惠国待遇原则(1)含义:(多边)(无条件),(,3)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如欧盟,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例:,英,法,0关税,中,正常关税,正常关税,(3)例外: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B、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C、边境贸易中的便利,D、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在WTO建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例:,A,B,C,1968年植物新品种权公约,相互保护品种权,不予品种权保护,不予品种权保护,B、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例:ABC1968年植,2、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在,WTO 不同领域含义不尽相同,2、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相同的地位、条件和待遇等,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来实行歧视待遇,制造不平等竞争的情况,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市场上取得与,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际贸易赖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减少市场扭曲;但二者在各自调整的法律关系和领域方面却不相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国民待遇主要是凋节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要求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即要求各国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不得通过给予进口产品较低的待遇来实现歧视,不得通过国内税或其他限制措施来抵消关税减让为进口产品带来的优惠。相比之下,最惠国待遇要求进口的外国产品之间拥有同等待遇。很显然,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则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没有国民待遇,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国民待遇主要是凋节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要求,国民待遇概念的实质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予以理解。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都有所不同。,国民待遇概念的实质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予以理解。第一,国民待遇,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境内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简言之,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企业与产品的待遇,也必须同样地给予其他第三国,即实现“外外平等”。对比之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本国产品或企业的待遇,也须同样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与产品,即实现“内外平等”。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对于在国际贸易中贯彻平等竞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简言之,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企业与产品的待遇,,1947,年,GATT,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较窄,主要是指各成员在征收国内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应一视同仁。除征收关税外,其他一切费用都应是一致的,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待遇。相比之下,世界贸易组织则将国民待遇拓宽到了其他领域,包括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1947年GATT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较窄,主要是指各,(,2,)由来,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渊源最早可以溯及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发布的,人权宣言,,这部资产阶级纲领式的宣言第,1,条即提出了国民待遇的理念。之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中,第,1,卷第,1,编第,11,13,条首次规定了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从而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民事权利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的原则。由于该规定具有显著优点,直接与明确具体的国内法相联系,在具体适用上有确切的标准可循,比较容易确定外国人在国内享受待遇的内容,因此该规定得到了广泛赞许。,(2)由来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渊源最早可以溯及到17,同时,由于,法国民法典,对于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具有垂范作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均模仿其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条款,国民待遇原则遂逐渐成为国际法中公认的原则之一。,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同时,由于法国民法典对于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具有垂范作用,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变化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普遍支持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通过攻策和法律来对国民待遇施以诸多限制。,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变化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表,(,3,)内容,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是集中体现国民待遇的条款。,GATT,关于关贸总协定体制适用国民待遇的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即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第,4,款则规定,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政府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3)内容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来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具体来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第二,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不合理的数量限制。第三,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商品销售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第二,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乌拉圭回合中,关于国民待遇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过了长期的艰苦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尤为尖锐。,由于服务贸易本身是无形的,对于服务贸易无法征收关税,因此如果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服务贸易,实际上就会允许一切外国服务业与本国服务业享有同等待遇。但是,服务业的很多部门与国家主权和安全紧密相关,在如此敏感的领域里完全实施国民待遇会影响到许多国家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服务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如果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凭借国民待遇原则在发展中国家任意扩张,则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都要受到威胁,所以在这个领域里完全实现国民待遇有很大困难。最后,通过艰苦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其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而非普遍义务。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如果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凭借国民待遇原则在发展中国家任意扩张,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在此问题上分歧很大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不能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难以完全开放的市场,否则就会加重其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有悖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根本宗旨。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的国民待遇。同时,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是绝对数量意义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以符合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调解各成员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达到妥协的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该协定第,3,条明确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一规定将关贸总协定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更为有效地使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协定涉及的国民待遇还要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相一致。,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也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不允许存在任何对其他成员国民的歧视。另外,该原则还意味着成员之间不得要求对等的保护。,巴黎公约,还规定,任何一成员不得要求其他成员的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正当的工业产权权利;,知识产权协定涉及的国民待遇还要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至于非成员国民,只要在一个同盟成员的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正当的工商营业所,就应享有与同盟成员国民同等的待遇。,巴黎公约,同时还规定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各国获准的保留范围,它规定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伯尔尼公约,规定,就享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缔约国享受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及该公约特别的权利。至于可享受国民待遇的作品范围,,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作者国籍原则”和“作品国籍原则”的双重标准。,至于非成员国民,只要在一个同盟成员的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协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将重点放在了对产品的国民待遇,而非对作者的国民待遇上。相比之下,,巴黎公约,将“国民”的范围拓展到了在成员国拥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正规营业所的非成员国民,,伯尔尼公约,发展到了在成员国定居的非成员国民。但总的来讲,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条约都将国民待遇列为适用原则,同时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可获得性、维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基本上一致。,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协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都不得使用与,GATT,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的附件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根据该规定,纳入该协议的并非是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具体来说,列入禁止清单的只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进口用汇限制等四项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要求。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都扭曲了贸易格局和投资流向,不符合,1994,年,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应加以禁止。,(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4)例外:,一股例外,GATT,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其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4)例外:一股例外,货物贸易例外,1994,年,GATT,中已经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存在一些例外。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由于,政府采购协议,是选择性加入的,未参加该协议的成员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不必执行国民待遇而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要遵守该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内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成员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货物贸易例外1994年GATT中已经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货,服务贸易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普遍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议的其他原则规定有所区别。成员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产品的条件、标准或许可等。此外,该协议还规定了不少其他例外,如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服务贸易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经谈判而承,知识产权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不少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有关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此外,还存在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对代理人的规定等。,知识产权例外,投资措施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范围更广,它不仅规定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自由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背离这一原则的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投资措施例外,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个,12配套协议,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基本要求,(二),WTO的货物贸易规则,减让,外贸管制措施和,贸易救济措施,(限制使用条件),两反一保措施,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个1,1、反倾销措施,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适用条件:,A、进口产品存在,倾销,B、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C、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反倾销措施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倾销:,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a)正常价值的一般确定方法:,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该产品的构成价格,倾销: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倾销和反倾销原理,:,A国,100元/个,B国,正常贸易,100元/个,倾销,80元/个,产业损害,B国有权反倾销,倾销幅度:,100-80=20元/个,反倾销税,:,2080=25%,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后进口价:,80+8025%=,100元/个,征收反倾销税后:,100元/个,倾销和反倾销原理: A国B国正常贸易100元/个倾销8,(,b)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例外,:,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的产品,仍应适用一般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进口国自由裁量,(b)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替代国价格例外:对来,中国的反倾销与被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中国反倾销,:,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适用正常价值的一般确定方法,中国产品被反倾销:,15年非市场经济的承诺,WTO成员有权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个别企业如能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WTO,成员针对该企业的产品应适用一般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中国的反倾销与被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中国反倾销:根据,2、反补贴措施,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特点:,只适用于工业品补贴,农产品补贴规定于,农产品协议,(,2)适用的条件:,出口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补贴的构成要件:,A、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B、企业获得利益,2、反补贴措施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补贴与反补,3、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1)适用条件:,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损害,、因果关系,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未曾预见的情况,和成员履行,WTO义务的结果,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可以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3、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增加的,(,2)适用的限制:,A、非歧视:只能针对产品不论其来源;,B、措施种类: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C、有时间限制(一般4年、特殊情况不超过8年或10年),D、事后应磋商补偿,如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受影响成员方有权采取对等报复措施,(2)适用的限制:,(三),WTO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TRIPS协议,见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三)WTO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TRIPS协议见 “国际,(四),WTO的服务贸易规则GATS,1、特点:,框架性,协议,强调,逐步自由化,原则,框架性:,没有各成员方统一的行为准则,逐步自由化:,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四)WTO的服务贸易规则GATS1、特点:框架性协议,,2、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包括四种,(,1)跨境交付:,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服务本身跨界,(,2)境外消费:,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消费者跨界,2、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包括四种,(,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上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服务者跨界并设立机构(最主要),(,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特点:,服务者跨界但不设立机构,(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上设立商业机,四、中国重要的入世承诺,1、三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7月1日修订对外贸易法,扩大外贸经营权的表现,(1)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外贸经营权从特许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四、中国重要的入世承诺1、三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2、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使得,WTO的其他成员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调查时能够使用替代国价格来代替一般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3、12年特定保障措施的承诺,(,1)WTO的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2),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 7年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承诺,2、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严重损害或严重,2005年纺织品特保问题介绍:,问题产生的背景:,(,1)GATT东京回合达成的多种纤维协议配额,(2)WTO1995年生效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逐步回归,2005年1月1日失效,(3)中国入世承诺中的纺织品特保承诺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限制,2008年12月31日失效,2005年纺织品特保问题介绍:问题产生的背景:,问题的爆发:,2005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终止之前,欧美纺织品配额(欧盟70%,美国90%)释放,中国纺织品大量出口,欧、美、日、加等(纺织品国际依存度很高的国家)纺织品进口市场中占90%,欧、美、日、加等根据中国纺织品承诺提出磋商请求,其他发展中成员推波助澜,中国消极应对,大量纺织品积压在进口国口岸,进口国国内对此问题发生争议,中国纺织品出口商要求尽快解决,问题的爆发:,问题的解决:,2006年6月、11月分别与欧美达成协议,对方同意克制使用纺织品特保,增量限额提高,2005年放量被承认,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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