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培训教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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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环保法,培训,新,环保法培训新,1,01,新环保法修订的历程,03,新环保法主要内容,02,新环保法修订的特点,04,新环保法几大亮点,05,两高司法解释说明,Contents,目,录,01新环保法修订的历程03新环保法主要内容02新环保法修订的,2,01,Part,新,环保法,修订的历程,01Part新环保法修订的历程,3,历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据悉,近日在京就环境保护修订草案召开的评估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15位代表,参加会议。,历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历程,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程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5,历程,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历程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历程,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历程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7,历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历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8,0,2,Part,新,环保法,修订,的特点,02Part新环保法修订的特点,9,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10,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11,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1989,年环保法制定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刚刚提出,那时,我国的环境问题尚未今天这样的突出,所以当时法律中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问题集中爆发,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新法第,1,条、第,4,条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体现了立法宗旨。,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12,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30,多年,在制定环保法之初,因当时的环境状况,以及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都决定了当时立法思路,一定是侧重于污染防治,主要制度设计是围绕工业污染防治的,较少涉及生态保护的内容。,30,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在我们面临的不仅是环境污染问题,由于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生态破坏也非常严重。,因此,保护环境必须防治污染与保护生态并重。,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13,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经济发,14,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新,环保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作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新法,旧法,协调,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经济发,15,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3,、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最早是在,1983,年全国环保大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在他的讲话中提到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此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保法中,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与发展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3、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16,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3,、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共同准则。,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对整个环保工作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非常有必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3、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17,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上届全国人大从,2012,年就开始,最初只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交的,目标是对该法的部分条文进行有限的修改。但在修订过程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发现原先的想法,已不能达到要求。,党的十八大召开,提出要大力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也为环保法的修改提供了新视角和新高度,修改的思路也进行了调整,从修正改为修订,有限修改到全面修订。,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全面,18,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监测,制度,环评,制度,联防,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完善,19,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20,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21,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22,0,3,Part,新,环保法,主要内容,03Part新环保法主要内容,23,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新环保法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新环保法主要内容,2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25,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增加了湿地保护,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26,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27,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8,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29,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30,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增条款),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旧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31,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32,第二章 监督管理,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旧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章 监督管理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33,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34,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35,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全新增),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36,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旧第十一条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37,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38,第二章 监督管理,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39,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旧法第十五条修订补充而来),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新增),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40,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新增),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41,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旧法第十四条修订),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42,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43,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旧第十六条修订),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4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旧法第十七条修订),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45,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旧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46,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旧法第十八条修订),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47,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旧法第二十条修订),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48,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旧二十一条修),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旧二十二及二十三条修订),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49,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上三条全新增加内容),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50,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新增),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51,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旧法第二十四条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旧法第二十六条修),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52,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旧法第二十五条 修增),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53,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旧法第二十七条 修),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54,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旧法第二十八条 修订),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55,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旧法第二十九条 修订),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56,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旧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修订),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57,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修订),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58,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旧法第三十三条 修订),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59,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新增加条),-,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60,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上三条为新增内容),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61,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新增),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62,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新增加条),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63,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全新增内容),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新增加),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64,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65,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66,这一章节说明,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这一章节说明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6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旧法第三十五条 修),-,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68,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69,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旧第三十七条 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70,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旧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修增),(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7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旧第四十条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72,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旧第四十一条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7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7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旧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75,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加),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76,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77,0,4,Part,新,环保法,八大亮点,04Part新环保法八大亮点,78,一、,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一直以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也是我,们环保部门执法中比较尴尬情况。该制度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这项制度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按日计罚,一、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 按日计罚,79,二、,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二、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80,三、,责令限产、停产(,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项目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原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三、责令限产、停产(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81,四、,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拘留,四、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8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5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公民享有获取信息权利,国家、政府发布信息,企业公开信息,五、,信息公开,第5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55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民享有获取信息权利国家、政府发布信息企业公开信息五、 信息,83,六、,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环境污染,诉讼,公益诉讼,六、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污染公益诉讼,84,七、,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1,款: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排污许可,七、 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85,八、,明确政府管理,(,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监管责任,八、监管责任,86,点击添加文本,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点击添加文本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87,0,5,Part,两高司法解释说明,05Part两高司法解释说明,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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