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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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清朝法律制度(上),公元1644公元1840年,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的完善,第三节 司法制度趋于完备,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二、法制概况,三、根本特点及历史地位,第一节 概 述,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参汉,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酌金,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族固有有习惯法。,?大明律? ?大清律例?,?大明会典?大清会典?,努尔哈赤,皇太极,二、法制概况,大清律例为代表,律例所载,严密周详,多种形式立法活动:,五朝会典,各部院那么例,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三、根本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完备,1立法上,“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立法跑线推行全国。,内容上,全面确认和加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审级清晰;管辖清楚;程序严密;秋审制度。,一、行政法律,二、民事法律,三、经济法律,四、刑事法律,五、民族立法,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的完善,一、行政法律,一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一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1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一百六十二卷,?雍正会典?二百五十卷,?乾隆会典?一百卷,?乾隆会典那么例?一百八十卷,?嘉庆会典?八十卷,?嘉庆会典事例?九百二十卷,?光绪会典?一百卷,?光绪会典那么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各院部那么例,标准各部院活动,?钦定吏部那么例?雍正12年,1734年,?六部处分那么例?雍正,?钦定户部那么例?乾隆41年,1776年,?钦定礼部那么例?嘉庆9年,1804年,?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那么例?,?理藩院那么例?,3监察法的制定,?巡方事宜十款?顺治末年,?台规?乾隆8年,四十二卷,?都察院那么例?乾隆末年,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1.“八旗议政 “南面独座,2.内阁的虚化,3.军机处的设立,“明发、“廷寄,4.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吏、户、礼、兵、刑、工,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九寺只剩:大理寺审理刑狱、大常寺祭祀、光禄寺与鸿胪寺典祀筵宴朝会、太仆寺马政,五监只剩:国子监国学政令,翰林院,.都察院 “台“谏合并,7地方政权机关,省,道,府,县,布政使,(民政),按察使,(刑狱),守道(钱谷),巡道(刑狱),处理专门事务的道,督粮道、盐法道、兵务道,厅(直隶厅、散厅),州(直隶州、散州),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1职官铨选,科举三年一考,正科,殿试,皇帝主持,会试,举人参加,礼部主持,乡试,秀才至省城考试,特科,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2特简皇帝直接任用,3会推大臣互推,4捐纳,捐官、捐衔、捐出身,5荫生,思荫、难荫、特荫,2职官考绩,清初:考满法 康熙年后:“京察、“大计 每三年一次,京察,大计,对象,三品以上京官,地方总督、巡抚,藩、臬、道、府、州县官,主持,皇帝,吏部,督抚核,吏部复核,等级,一等:称职,一等:卓异,二等:勤职,二等:供职,三等:供职,标准,“四格“:才(长、平、短)、守(廉、平、贪)、政(勤、平、怠)、年(青、中、老),”六法“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3职官监察,中央:都察院 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执掌,兼任中央最高审级三法司的成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地方总督、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雍正取消六科给事中的封驳权,并六科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二、民事法律,一民事主体的扩大,二所有权,三债,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民事主体的扩大,少数开户为民的奴婢和开豁贱籍的贱民,取得了民事主体地位。,1.“圣世滋丁,永不加赋,2.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3.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4.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5.奴婢可以开户为民,6.贱民身份的变化,7.取消手工业工作的匠籍,二所有权,1广泛确认土地私有权,“更名田、“垦荒令,2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保护,2旗地所有权的保护,3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4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三债,1.契约形式的开展,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佃契约,4典买卖契约 “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2.侵权及损害赔偿之债,四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法定婚龄:男16,女14,禁忌:同姓不婚、尊卑不婚、中表不婚、良贱不婚,形式:“六礼,婚书的法律效力;“七出、协离,2.家庭,夫权、“一户人口,家长为主,3.继承,1身份继承 宗祧继承、封爵继承 嫡长子,2财产继承 按遗嘱;如无,诸子均分,三、经济法律,一赋役立法,二农业立法,三工商立法,四限制对外贸易,五漕运立法,一赋役立法,1.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2.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二农业立法,垦田之法,“不管原籍另籍,编入保甲,开垦无主荒田,地方官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开垦?,三工商立法,“除匠籍为民,“明末一切加增税额尽行豁免,牙行制度,重要商品的禁榷制度,四限制对外贸易,禁海令,迁海令,开海禁康熙22年,开港口康熙24年,再颁禁海令康熙56年,五漕运立法,?漕运议单? 康熙初年,?漕运全书? 雍正12年,四、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二刑名,一主要罪名,1.反、逆、叛及大不敬罪,2.异端思想与妖言罪,3.奸党罪,4.兴贩与吸食鸦片烟罪,二刑名,笞 1-50, 5等,杖 60-100 ,5等,徒刑 1-3年,半年一等,附以杖刑,流 2-3千里,3等,5百加一等,死 绞、斩;,“决不待时、“监候;,非法的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迁徙 1千里外安置,永不许回籍,充军 5等,附近2千里、近边2千5百里、遥远3千里、极边、烟瘴均4千里,发遣 发往边疆为军官奴,五、民族立法,?盛京定制?,?蒙古律例?,?回律?,?西宁番夷治罪成例?,?西藏禁约十二事?,苗例,立法目的:,1.照顾少数民族生活习惯,2.加强中央政府统辖权,一、司法机关体系,二、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三、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四、幕吏擅权与司法弊政,五、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第三节 司法制度趋于完备,一、司法机关体系,一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1刑部,职责:,核拟全国死刑案件,办理秋审、朝审,审理京师的“现审案件,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件,主持修订律例及司法行政事务,刑部,十七省,清吏司,督捕司,秋审外,律例馆,提牢厅,尚书、侍郎,2都察院,都察院,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职责:,会谳,秋审,朝审,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左佥都御史,长官为卿、少卿,职责:平反刑狱,3大理寺,二地方司法机构,1.县、厅、州,初审、自理案件,2.府,复核、复审,做出“看语,上报,或驳回,3.按察使司臬司,主管一省治安与保甲,审理官员轻微刑事案件,审理上控民间词讼,复核上报的徒刑案件,以军流、死刑人犯复审,主办全省秋审事务,管理狱政,总督、巡抚 全省最高审级,职责:,催促、查檄地方终审、具题等,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的徒刑案,复核按察司军流刑的看语,咨报刑部,听候批复,复审死刑案,做出看语,向皇帝具题,抄送都察院、大理寺,专门司法机构,内务府慎刑司,满洲将军、副都统,八旗都统衙门,二、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一逐级审转复核程序,二刑讯与证据的规定,三秋审制度的完备,四司法官的责任制度,一逐级审转复核程序,1.徒刑案,州县初审府按察司都抚判决报刑部备案刑部各司核拟刑部堂官批复省内州县执行,2.流刑、军遣案,刑部批复即可拟行,年终由刑部向皇帝汇题,3.死刑 立决、监候,地方: 督抚具题三法司核拟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皇帝朱批,京师死刑案:刑部三法司核拟皇帝朱批,二刑讯与证据的规定,1.刑讯种类,笞、杖;枷号、夹棍、拶指,夹、拶只有三法司、督抚、按察司、府州县正印官可用,2. “老幼不拷讯,3.滥刑负法律责任,但有例外,4.证据:“尸格、“赃证、“失单,5.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6.不得状外别求他事,三秋审制度的完备,核办招册,审录,汇题,刑部看详核拟,九卿詹事科道集议,刑科给事中复奏,皇帝勾决,四司法官的责任制度,?大清律例?:“凡断罪无正条,援引他律比附者,由刑部会同三法司议定罪名,于疏内声明,候旨遵行。,?大清律例?:“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假设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三、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一诉讼制度,管辖,主体,管辖,一般主体,事犯地方州县管辖,宗室,宗人府、户部会同审理,在京旗民间,各有不同,地方旗民间,州县,军人,军职衙门,少数民族,依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单行法处断,起诉,诉状要求:文字、内容,受理,“准。传讯。,“具甘结撤诉,二审判制度,1.审理,纠问制、回避、代理、约会,2.证据,3.调解,州县调解、民间调解,4.判决,“堂断、“堂谕,5.执行,民事案件一审终审制,如拒不执行,要“带案讯究,三上诉制度,可上诉,不可越级上诉,一般发回州县重审,极少数提审。,四、幕吏擅权与司法弊政,胥吏、书吏,把持刑名钱谷,擅权为害。,幕指活泼在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幕友,官员私人聘请的参谋。,通晓刑名律例、钱粮会计、文书案牍。,五、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化外人有犯,一律用大清律。,理藩院 内外蒙、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理。,内外蒙、青海、新疆地区的厄鲁特蒙古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由扎萨克、盟长自行审理,如判断不公,可赴理藩院上诉。,蒙汉人间纠纷,由扎萨克或理藩院派出司官会同地方官审理。,蒙人在内地犯事,照律办。,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照蒙古例办理。,苗疆地区苗人间的争讼,按苗例审结。,西藏: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新疆:由驻防将军、参选大臣负责。,课后习题,一、名词解释,1?大清律例?,2例,3?大清会典?,4 迁徙,5 充军,6发遣,7立决,8监候,9“廷寄,10“秋审,二、简答题,1简述清代律例的制定过程。,2如何理解清代在司法实践中的律例并行。,3在立法上,清代有哪些特点?,4清代在典权制度上有哪些开展?,5清代的亲属、继承法律有哪些特点?,6简述清代官员的选任制度。,7简述清代对官员的考绩制度。,三、论述题,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2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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