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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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研究所王宏哲法理学教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导论导论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二、法学的性质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实践性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的。其次,法学具有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务实性。法学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法学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经验理性的学问。的学问。又次,法学是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价值性事实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社会事实。法理学导论教案课件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在于它不是“纯思纯思”,它不追求,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纯粹的知识”,而是,而是“实实践的知识践的知识”。2、法学思维是以、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3、法学思维是、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问题思维。法律问题包括:立法问题、执。法律问题包括:立法问题、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法律解释问题、法律推理问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法律解释问题、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案。三、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4、法学思维是、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有说服力的结论。5、法学思维是、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求“效益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合目的性”、“权宜之计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那么法学思维则以维则以“正义正义”、“公正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的价值为主要取向。(二)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法学方法核心是指方法适用的方法。法学方法核心是指方法适用的方法。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如何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发现法律”,即寻找司法适用的大前提。,即寻找司法适用的大前提。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主要研究:主要研究:(1)法条的理论;)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常用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的、语法的、常用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的、语法的、历史的、体系的、目的的)、法律推理的方法(归纳的、演历史的、体系的、目的的)、法律推理的方法(归纳的、演绎的、类比的)、法律论证的方法等。绎的、类比的)、法律论证的方法等。四、法理学四、法理学1、基础认识、基础认识主要研究: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向的结合。18811881年(明治年(明治14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法论”时,提出时,提出“法理学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在我国,在我国,“法理学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的统一整体。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1)、理论法学。)、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法律史学(3)、国内应用法学。)、国内应用法学。(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5)、国际法学。)、国际法学。(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22、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一、中国历史上法的概念的变化一、中国历史上法的概念的变化1、法的词义、法的词义根据根据说文解字说文解字记载: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以上可看出:(从以上可看出:(1)在)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2)“平之如水,从水平之如水,从水”,意指,意指法代表公平,即法平如水;(法代表公平,即法平如水;(3)法从)法从去,所以触不直去之,去,所以触不直去之,含有含有“明断曲直明断曲直”之意;(之意;(4)腐,据说是古时的)腐,据说是古时的种神兽,种神兽,在审判时被鹰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在审判时被鹰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的人。2、“律律”的词义的词义根据根据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称,称,“律,均布也。律,均布也。”;后段玉裁在;后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说文解字注中将其解释为中将其解释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归于一,故曰均布也。”从以上我们可以将律的意思归结为:从以上我们可以将律的意思归结为:律是一种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律是一种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2、法的概念二、西方历史上法概念争议二、西方历史上法概念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一)、应然法与实然法“应然应然”(Whatoughttobe),指),指“应该怎样应该怎样”,或者,或者说是说是“当下尚未发生、尚未存在,但按照道理应当发生、应当下尚未发生、尚未存在,但按照道理应当发生、应当存在的状态当存在的状态”;“实然实然”(Whatis),即指),即指“实际怎样实际怎样”,或者说是,或者说是“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应然法应然法”,就是,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asitoughtto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具有某种理想或),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具有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理想法”或或“理念法理念法”。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故此,所谓在的状态。故此,所谓“实然法实然法”,就是,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的法”(lawasit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实际的法的法”(actuallaw)。)。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争论:法理想与法现实之间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争论:法理想与法现实之间二、西方历史上法概念争议(二)自然法和实在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自然法”是英文是英文NaturalLaw的对译。按照西方学者的对译。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其来自宇宙之本性,或者出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其来自宇宙之本性,或者出自上帝之意志,或者源于人之理性。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图自上帝之意志,或者源于人之理性。例如,古希腊哲学家图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同样,变动不居的法律现理念是具有一贯的、先验的内容。同样,变动不居的法律现象也都必须符合不变的法理念;换言之,只有理念中的自然象也都必须符合不变的法理念;换言之,只有理念中的自然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而在自然法看来自然的就是道德的,所以,自然法持一致。而在自然法看来自然的就是道德的,所以,自然法理想法道德法理想法道德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自然主义自然法自然主义自然法神学主义自然法神学主义自然法理性主义自然法理性主义自然法新复兴的自然法新复兴的自然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 “实在法实在法”是英文是英文Positive LawPositive Law的对译,它也常常被译为的对译,它也常常被译为“实证法实证法”。何为。何为“实证实证”?法国?法国1919世纪的哲学家、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奥古斯特世纪的哲学家、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Auguste Comte,1798-1857)在)在论实证精神论实证精神中将该词解释中将该词解释为四层含义:(为四层含义:(1 1)与虚幻对立的)与虚幻对立的“真实真实”;(;(2 2)与无用相对的)与无用相对的“有用有用”;(;(3 3)与犹豫对立的)与犹豫对立的“肯定肯定”;(;(4 4)与糢糊相对的)与糢糊相对的“精确精确”。以此。以此为标准,法律实证主义(其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为标准,法律实证主义(其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奥斯丁、汉斯奥斯丁、汉斯凯尔凯尔森与哈特)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森与哈特)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这种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的行为准则(道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的行为准则(道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道德)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实在法与上述准则(道德)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这种主张被称为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这种主张被称为“恶法亦恶法亦法法”。“实在法”是英文PositiveLaw的对译,它也(三)国法及其外延(三)国法及其外延在对法的概念作出定义之前,对各种“法”的名称进行清理,为“法”概念的讨论确立一个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他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成文法;)成文法;(2)判例法;)判例法;(3)不成文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功能的法。)其他执行国法功能的法。(三)国法及其外延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一、法的规范性一、法的规范性1、这是从法的形式的角度来看法的基本特征、这是从法的形式的角度来看法的基本特征2、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调整社会、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关系的规范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思维规范:如思维规范:如1+1=2规范规范语言规范:语言规范:道德规范(伦理道德、纲常教义道德规范(伦理道德、纲常教义)交通规范交通规范纪律规范纪律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政治规范政治规范 风俗惯例风俗惯例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3、法作为一种规范,当它直接调整一个具体的行为时,我们、法作为一种规范,当它直接调整一个具体的行为时,我们称之为行为规范,当它通过调节具体的行为而达到一定的称之为行为规范,当它通过调节具体的行为而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时,我们称之为社会规范。社会目的时,我们称之为社会规范。4,法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法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标准和方向;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式、标准和方向;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为(可为模式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勿为模式);(3)人们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应为模式)。”2、法的特征二、国家意志性二、国家意志性1、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具有这是从法产生的角度来看法的特征、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具有这是从法产生的角度来看法的特征2、指法以国家的名义产生,这样就使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政策和习、指法以国家的名义产生,这样就使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政策和习惯等规范的产生;惯等规范的产生;3、制定和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和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1)制定:是指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地按一定程序、权限制定法律的)制定:是指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地按一定程序、权限制定法律的方式,其产生的法律一般称之为成文法、制定法;方式,其产生的法律一般称之为成文法、制定法;(2)认可:是指国家对已经存在的社会习惯、风俗、惯例等赋予法律)认可:是指国家对已经存在的社会习惯、风俗、惯例等赋予法律效力的过程。效力的过程。明示认可明示认可认可认可默示认可默示认可(3)一定要认识到另外一种法的形成方式,即西方英美法系存在的)一定要认识到另外一种法的形成方式,即西方英美法系存在的“判例法判例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先例遵循先例”。4、正是由于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也就决定了法具有权威性、正是由于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也就决定了法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普遍性和统一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从法的最终实施的角度来看法的基本特征1、任何规范的构成:规范=力+理2、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其它则不是,如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人们的自律和社会舆论,政策主要依靠纪律来实施等;3、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觉遵守,即人们主动的守法;其二是外部强制,主要的而且最终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完成。总之,所谓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了人们权利、义务和权力的社会规范。三、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的普遍性四、法的普遍性1、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即法律是作用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即法律是作用于一般人、一般事,而不是具体人、具体事;其二,法的效于一般人、一般事,而不是具体人、具体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即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力的重复性,即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而且法律规范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且法律规范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2、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密切相关。任何社会规范都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但比较而言,法与任何社会规范都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但比较而言,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普遍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其他社会规范普遍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3、法有普遍性,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法有普遍性,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四、法的普遍性五、法的程序性五、法的程序性1、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个法治国家。2、相对来说,其他社会规范就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至少它们的程序性不像法、相对来说,其他社会规范就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至少它们的程序性不像法的程序性表现得明显和严格。的程序性表现得明显和严格。六、法的可诉性六、法的可诉性1、“可诉性可诉性”(justiciability)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包括两个)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方面:(1)可争讼性。()可争讼性。(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可裁判性(可适用性)。道德、宗教规范、政策等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道德、宗教规范、政策等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总之,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总之,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与可诉性的社会规范或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与可诉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具体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五、法的程序性33、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含义一、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影响和结果。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二、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有两种方式:(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有两种方式:(1)有选择性的指引。)有选择性的指引。(2)确定性的指引。)确定性的指引。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法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法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的。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如何行为的预测。(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1)反面教育。()反面教育。(2)正面教育。)正面教育。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法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3、法的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2、推进社会变迁。、推进社会变迁。3、保障社会整合。、保障社会整合。4、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但是,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3)法律与事实之)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响其发挥作用。,但很可能形成解释不统一的局面。如果出现这种局面,但很可能形成解释不统一的局面。如果出现这种局面,法律就不可能发挥其本来具有的作用。法律就不可能发挥其本来具有的作用。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必须注意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两点论”: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法律万能论”。三、法的社会作用本章推荐阅读书目本章推荐阅读书目1.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2.(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4.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本章推荐阅读书目44、法的内容与形式、法的内容与形式一、概念一、概念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构成要素。2、法的形式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法的形式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3、在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中,法的内容是主要的、在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中,法的内容是主要的、决定的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有什么样的法的内容,决定的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有什么样的法的内容,就有什么样的法的形式。就有什么样的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它对其内容具有相对的法的形式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它对其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能动地反作用于法的内容,影响、制约着法的独立性,而且能动地反作用于法的内容,影响、制约着法的内容的发展变化。内容的发展变化。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4、法的内容与形式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1、所谓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所谓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志支配的行为范围。2、关于权利认识的几种观点:、关于权利认识的几种观点:利益说;意志说(自由说、可能说、选择说)利益说;意志说(自由说、可能说、选择说)资格说(范围说);法力说;折衷说资格说(范围说);法力说;折衷说3、权利的特征、权利的特征(1)国家性强力的保障性: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使)国家性强力的保障性: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使得权利具有了法的力量;得权利具有了法的力量;(2)自主性(自由性):因为权利是要被主体所利用的,)自主性(自由性):因为权利是要被主体所利用的,所以由于主体本性的原因(即哲理法学派认为的,人的本质所以由于主体本性的原因(即哲理法学派认为的,人的本质是人具有意志,而意志又意味着自由),法律、权利也具有是人具有意志,而意志又意味着自由),法律、权利也具有了人本质,因而,人、法律、权利与国家在这里被统一起来。了人本质,因而,人、法律、权利与国家在这里被统一起来。因而,自主性是法律和权利核心。因而,自主性是法律和权利核心。(3)利益性:这表明法律的目的是人的利益,权利是人)利益性:这表明法律的目的是人的利益,权利是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主要的手段实现自己利益的最主要的手段(4)相对性:权利必须受到限制,即法律和权利是有范)相对性:权利必须受到限制,即法律和权利是有范围限制的,这种限制往往是通过资格的方式来完成的。围限制的,这种限制往往是通过资格的方式来完成的。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4、权利的三要素:、权利的三要素:权利的基础权利的基础-自由自由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内容-请求(意志)请求(意志)权利的保障权利的保障-诉权诉权(二)法律义务(二)法律义务1、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限;2、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法学上被称为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或或“积极义务积极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被称为“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或或“消极义务消极义务”;3、义务的特征:、义务的特征:(1)义务对人们的行为的要求是应该的,而不是可选择的,)义务对人们的行为的要求是应该的,而不是可选择的,即义务是反自由的;即义务是反自由的;(2)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性)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性4、权利的三要素:(三)、权力(三)、权力1、在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在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2、所谓权力,就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所谓权力,就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生实际影响的能力。(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2、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3、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4、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5、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6、公权利和义务与私权利和义务:、公权利和义务与私权利和义务:7、专属权利和义务与可转移权利和义务、专属权利和义务与可转移权利和义务:(三)、权力(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三、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三、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P56-59)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3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四、法系四、法系1、概念: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概念: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2、比较、比较(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民法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别称别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德意志法系志法系英美法系、英国法系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罗马法罗马法普通法分支分支法国法系(因法国法系(因法国法国民法典民法典、自由)、自由)德国法系(因德国法系(因德国德国民法典民法典、垄断)、垄断)英国法系与美国法系英国法系与美国法系地域地域法国、德国、欧洲大陆法国、德国、欧洲大陆(意、西、荷、)、日、(意、西、荷、)、日、埃及、以及国民党时的中埃及、以及国民党时的中国国美国、英国(除苏格兰)、美国、英国(除苏格兰)、英殖民地(印度、巴基斯英殖民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澳、新西兰坦、新、加、澳、新西兰以及一些非洲国家以及一些非洲国家)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正式渊源只有制定法正式渊源只有制定法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渊源渊源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别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英法典编纂法典编纂采用法典采用法典采用单行法律形式采用单行法律形式法律适用技术法律适用技术演绎式:法官不仅要演绎式:法官不仅要确定事实,而且还要确定事实,而且还要找到制定法进行推理找到制定法进行推理归纳式:即判例方法归纳式:即判例方法论,法官不仅要确定论,法官不仅要确定事实,还要归纳先例事实,还要归纳先例法律哲学法律哲学理性主义:认为先验理性主义:认为先验理性指导着一切,只理性指导着一切,只要找到这个理性(法要找到这个理性(法规)就可以处理一切规)就可以处理一切经验主义:认为经验经验主义:认为经验和感觉是一切认识的和感觉是一切认识的来源,一切问题来源来源,一切问题来源于历史和经验于历史和经验法的分类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采取职权主义,以法采取职权主义,以法官为中心官为中心采取当事人主义,法采取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官是消极的仲裁者法律教育方式法律教育方式学院式,以法官为目学院式,以法官为目标;重视理论而轻实标;重视理论而轻实践践诊所式、学徒式教育,诊所式、学徒式教育,以律师为目标;重视以律师为目标;重视实践而轻理论实践而轻理论法典编纂采用法典采用单行法律形式法律适用技术演绎式:法官本章推荐阅读书目本章推荐阅读书目1、(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5、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本章推荐阅读书目5、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概念一、概念1 1、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2 2、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而不是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而不是法律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文献渊源以及学术渊源等;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文献渊源以及学术渊源等;3 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立法。立法。国家机关的决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策、决定或阐释。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习惯。习惯。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教规则。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乡规民约、社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外国法。外国法。国际法。国际法。4 4、以上种类可以被归纳为两种:即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以上种类可以被归纳为两种:即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渊源 5、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二、法律的正式渊源二、法律的正式渊源1、正式法源的含义、正式法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各种规范性文件。2、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1)宪法)宪法(2)法律)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二、法律的正式渊源3 3、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1)(1)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2)(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3 3)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三、非正式法源三、非正式法源1 1、非正式法律渊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非正式法律渊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则来源。2、种类、种类(1)权威法学理论)权威法学理论(2)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3)公共政策)公共政策3、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1)习惯、()习惯、(2)判例、()判例、(3)政策)政策3、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四、法的分类四、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2、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3、法的特殊分类、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四、法的分类6、法的效力一、概述一、概述1 1、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2、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广义则、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广义则不空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拘束力的范围不空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拘束力的范围不同。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它的对,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它的对象。凡是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同时可以反复适用的就是象。凡是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同时可以反复适用的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反,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反,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6、法的效力3、法律效力的范围、法律效力的范围(1)时间效力;时间效力;(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3)对人效力:)对人效力:4、法律效力的层次、法律效力的层次(1)法的应然效力;即法律应该被遵守)法的应然效力;即法律应该被遵守(2)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法律实际被遵守)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法律实际被遵守(3)法的道德效力: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道德义务)法的道德效力: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道德义务二、法的时间效力二、法的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生效时间:(1)、公布之日:)、公布之日:(2)、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p93(3)、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奉法律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奉法律的生效时间(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5)、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p943、法律效力的范围2、法的失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1)明示废止:新法明示取代旧法,并宣布旧法失效;法)明示废止:新法明示取代旧法,并宣布旧法失效;法律文件宣布法律失效律文件宣布法律失效(2)默示废止:新法颁布后根据)默示废止:新法颁布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原则,排除了旧法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法律自动失效;有效期限排除了旧法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法律自动失效;有效期限届满失效。届满失效。3、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1)概念:是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概念:是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可能溯及既往,也可能不溯及既往。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可能溯及既往,也可能不溯及既往。(2)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重原则、)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重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3)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原则的普遍适用普遍适用2、法的失效时间三、法律的空间效力三、法律的空间效力1、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2、法的域内效力、法的域内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局部地区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3、法的域外效力、法的域外效力四、法的对人效力四、法的对人效力1、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2、原则:、原则:(1)、)、“属人主义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保护主义”(4)、)、“折衷主义折衷主义”三、法律的空间效力3、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效力;)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效力;(2)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效力。)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效力。本章推荐阅读书目本章推荐阅读书目张根大:张根大:论法律效力论法律效力,载,载法学研究法学研究19981998年年第第2 2期。期。谢晖:谢晖:论法律效力论法律效力,载,载江苏社会科学江苏社会科学20032003年第年第5 5期。期。郭曰君:郭曰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载,载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2004第第1 1期。期。3、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7 7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义上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组成的。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组成的。7法律规范 (1 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这是法律作为一: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这是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与事实的第一个交汇点。任何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种规则与事实的第一个交汇点。任何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必然包含这一假定,只不过是有的假定是明示的,而有的范必然包含这一假定,只不过是有的假定是明示的,而有的则是暗示的。则是暗示的。“杀人者死杀人者死”“”“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2 2)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核心,是从大是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核心,是从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行为的框架、标准和模型,量的实际行为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行为的框架、标准和模型,因而它并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因而它并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一般有三种行为模式,相应的也就有三种法律规范:一般有三种行为模式,相应的也就有三种法律规范:(在法的特征中关于法的规范性中讲过)(在法的特征中关于法的规范性中讲过)可为模式可为模式授权性法律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可以、有权、享有的权利)的权利)应为模式应为模式命令性法律规范(必须、应当、有命令性法律规范(必须、应当、有的义务)的义务)勿为模式勿为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不准、不得、禁止)禁止性法律规范(不准、不得、禁止)(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对人们在一定行为模式下的行:就是法律对人们在一定行为模式下的行为的态度,它实际展示的是法律的强制力。这种态度一般有为的态度,它实际展示的是法律的强制力。这种态度一般有两种即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两种即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1)假定: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这是法律作为一种规3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表述为规范性陈述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表述为规范性陈述或语句。前者属于意义的范畴,后者属于表达的范畴。或语句。前者属于意义的范畴,后者属于表达的范畴。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以下几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以下几类:(1 1)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2 2)一个法律规则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一个法律规则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3 3)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4 4)一个法律条文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一个法律条文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素或若干个要素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确定性规则(规范确定性规则(规范):内容确定,直接可用,这是法律):内容确定,直接可用,这是法律规范中最多的规范中最多的委任性规则(规范)委任性规则(规范):本身并未规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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