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实务培训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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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务不动产登记实务2017.3不动产登记实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制度顶层设计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规规范范的的体体例例结结构构三1 一般规定2 申请3 受理4 审核5 登簿6 核发证书或者证明总 则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3 地役权登记14 抵押权登记15 预告登记16 更正登记17 异议登记18 查封登记19 登记资料管理20 登记资料查询分 则附 录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A.2 通知书、决定书、告知书(7种)A.3 公告文书(4)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A.5 询问记录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4)A.7 授权委托书A.8 承诺书A.9 具结书(共(共21种)种)规范的体例结构三1 一般规定总 则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登记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1、物权种类增加2、初始次首3、在建工程在建建筑物4、不动产单元:无地上物的是宗地或宗海;有地上物的如房屋,以幢、层、套、间为不动产单元5、不动产单元编码:19位宗地代码+9为地上物编码(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所附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登记一般程序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7、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进行公证,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47条)9、不动产物权未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例如: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得设定抵押登记10、*证书和证明只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证书分为单一版和集成版(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要求:抵押、预告、地役权、异议登记发登记证明,其余发证书;*共有登记可以申请发一本证,也可以申请发多本证*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不发证书或证明(天津市核发核准注销通知书)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登记一般程序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11、登记人员的要求(细则第8条)原是资格管理,土地登记员、房屋登记官;现在是审核、登簿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考核培训12、登簿前公告(细则第17条)13、单方申请和直接办理登记(细则第19条);14、遗失补发刊发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细则第22条)15、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34条);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并登记(细则第36条)17、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52、53条)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登记一般程序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审批,是依法记载记载之前权利已存在,不是因为记载产生,是因为记载生效。理解了登记的含义,就可以理解分割、合并为什么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问题;是当事人举证登记机构审核,而不是登记机构自己去寻找证据(继承不公证问题)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登记一般程序几个重点内容:1.1.1: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1.1.2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如各种证明、备案等)1.1.3信息共享与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关系1.1.5耕地以外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1.2登记原则1、依申请2、一体登记3、连续登记4、属地登记1.5.2登记簿的关联性1.6.3.3有查封、抵押或存在意义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证书的换发或补发总则总则总则总则几个重点内容:总则 不动产登记的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启动:以依当事人申请为一般原则,以依嘱托和依职权为例外 依申请:双方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依嘱托:公、检、法的协助执行;人民政府的征收或收回决定(细则第十九条)注意:要有嘱托的文件 依职权:依职权更正,依职权注销(细则第十七条(三)(四)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 不动产登记的启动:登记一般程序1.8.4身份证明材料1.8.5法律文书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1.9代理 注意:一是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他人办理问题;二是监护人代理问题(行为能力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1.10.1一并申请的情形1.10.2撤回申请 注意:谁申请谁撤回(单方申请单方撤回,双方申请双方撤回),并有相关程序;1.10.4.4 对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进行有效管理的问题2.1.2单方申请情形2.1.3共有不动产申请(原规范中题目应作此修改为宜)2.1.5到场申请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1.8.4身份证明材料登记一般程序3.4询问(情形、内容、做记录)4.1.2审核中补充材料(物权法12条第二款)4.2.4有限制性记载的能否办理变更登记4.5实地查看(情形、内容、记录)4.7公告 首次登记前(情形、期限、异议的处理)、依职权登记、证书证明作废公告4.8不予登记情形6 证书证明的核发及持有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登记一般程序3.4询问(情形、内容、做记录)登记一般程序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 12 23 34 47 75 5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6 6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物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登记地役权地役权登记登记8 8其他登记其他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23475不动产权利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 1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原因)(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主体)(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客体)(四)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内容)(五)公告是否无异议;(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二)应提交的材料:(1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2 2)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3 3)本本集集体体经经济济组组织织三三分分之之二二以以上上成成员员或或者者三三分分之之二二以以上上村村民民代代表表同意的材料;同意的材料;(4 4)其他必要材料。)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及土地所有权性质转换的注意事项: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及土地所有权性质转换的注意事项:注意:按照注意:按照宪法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所有权不能买卖。第十条第四款,所有权不能买卖。所所以以,其其转转移移的的形形式式收收到到严严格格限限制制。互互换换、调调整整。原原国国家家土土地地管管理理局局的的复复函函,国国土土资资发发【20122012】9999号号关关于于土土地地整整治治时时权权属属调调整整办办法法,“除飞地、插花地外,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除飞地、插花地外,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是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是征收。20052005年年国国务务院院法法制制办办与与国国土土资资源源部部联联合合对对土土地地管管理理法法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第第二二条条第第五五款款进进行行解解释释,农农村村集集体体经经济济组组织织成成员员全全部部转转为为城城镇镇居居民民的的,原原属属于于其其成成员员集集体体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可可以以依依法法征征收收为为国国有有,而而不不是是当当然然为国有。为国有。注注意意这这一一条条与与确确定定土土地地所所有有权权和和使使用用权权的的若若干干规规定定在在不不同同时时间间段的适用段的适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及土地所有权性质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1 转让方是否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2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3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4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5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七、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七、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常见:所有权征收导致范围变化,所有权人名称变更;注意:征收与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无缝衔接)1 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2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4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5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七、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1八、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八、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情形:征收、灭失情形:征收、灭失1 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相一致;农民集体相一致;2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 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4 土地部分灭失的,应当同时办理剩余部分的变更登土地部分灭失的,应当同时办理剩余部分的变更登记;记;5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6 本规范第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八、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2 2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2不动产权利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一、适用一、适用 依依法法取取得得国国有有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可可以以单单独独申申请请国国有有建建设设用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使用权登记。依依法法利利用用国国有有建建设设用用地地建建造造房房屋屋的的,可可以以申申请请国国有有建建设设用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体体现现“一一体体登登记记”原原则则 注注意意:规规范范1.2.21.2.2第第二二款款,“符合登记条件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登登记记依依申申请请和和记记载载含含义义的的体体现现,对对于于能能否否先先办办土土地地再再办办房房屋,或者只申请部分房屋问题屋,或者只申请部分房屋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一、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3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签订出让合同,是否已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4 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6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付清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纳税的,是否已完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一)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证书或者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三)房房屋屋已已经经竣竣工工的的材材料料;(按按照照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建建设设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负责对房屋建设工程是否竣工进行审核备案)门负责对房屋建设工程是否竣工进行审核备案)(四四)房房地地产产调调查查或或者者测测绘绘报报告告;(规规划划批批准准的的图图纸纸,与与实实际际建建成成房房屋的一致性审查,与测绘成果一致性的审查)屋的一致性审查,与测绘成果一致性的审查)(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五、业主共有部分的首次登记五、业主共有部分的首次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凸显一体登记原则;明确了登记的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凸显一体登记原则;明确了登记的共有权的客体范围;明确权利主体为明确权利主体为“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五、业主共有部分的首次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六、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审查要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审查要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适用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适用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注意: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的一致性,建筑面积与出让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注意: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的一致性,建筑面积与出让合同约定的一致性)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4.存在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被预查封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七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三)有有批批准准权权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或或者者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的的批批准准文文件件;(国国有有企企业业改改制制中中涉涉及及的的保保留留划划拨拨,土土地地或或房房屋屋实实体体的的分分割割或或合合并并,划划拨拨土土地地用用途途、范围的变化等)范围的变化等)(四四)国国有有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出出让让合合同同或或者者补补充充协协议议;(续续期期、改改变变土土地用途、土地分割或合并、范围变化等)地用途、土地分割或合并、范围变化等)(五五)国国有有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出出让让价价款款、税税费费等等缴缴纳纳凭凭证证;(涉涉及及补补缴缴出让金的,就有税费问题)出让金的,就有税费问题)(六)其他必要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不动产变更与转移的区别:权利主体是否转移不动产变更与转移的区别:权利主体是否转移提交材料的几个注意事项:提交材料的几个注意事项:1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134号文的延续;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注意与单元选择的区别;体现登记的“记载”属性2 房屋改扩建的(要件参照首次登记);3 用途变化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补充合同,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税费的);4共有性质变更;(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注意物权法第103、104条)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为约定份额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处分15 夫妻之间增加或减少共有人,或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人的,各地做法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不动产变更与转移的区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八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审查要点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4 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6 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如改变用途、范围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十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公证、判决、登记机构)(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3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商品房转移登记)4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5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屋所有权登记2 2十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登记登记审查要点审查要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4.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5.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有不同意见,同步办理,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有不同意见,同步办理,或做抵押权的变更)或做抵押权的变更)6.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书面承诺;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8.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3 3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3 3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材料的特别规定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材料的特别规定 因因依依法法继继承承、分分家家析析产产、集集体体经经济济组组织织内内部部互互换换房房屋屋等等导导致致宅宅基基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及及房房屋屋所所有有权权发发生生转转移移申申请请登登记记的的,申申请请人人应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房房屋屋买买卖卖,9595年年确确权权规规定定“4949条条 接接受受转转让让、购购买买房房屋屋取取得得的的宅基地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3 3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1 受让方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按法发按法发【2004】5号,号,对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建议提出书面建议对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建议提出书面建议)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 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否一致;4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险的书面承诺;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权登记3 3四四、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特别规定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特别规定申申请请宅宅基基地地等等集集体体土土地地上上的的建建筑筑物物区区分分所所有有权权登登记记的的,参参照照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指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小区)(指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小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四、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4 4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4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适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适用用 依依法法取取得得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可可以以单单独独申申请请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地使用权登记。依依法法利利用用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兴兴办办企企业业,建建设设公公共共设设施施,从从事事公公益益事事业业等等的的,可可以以申申请请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及及地地上上建建筑筑物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土地管理法第4343条)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一、集体建设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二、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特殊规定二、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特殊规定申申请请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及及建建筑筑物物、构构筑筑物物所所有有权权首首次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一)有有批批准准权权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批批准准用用地地的的文文件件等等土土地地权权属属来源材料;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三)权权籍籍调调查查表表、宗宗地地图图、房房屋屋平平面面图图以以及及宗宗地地界界址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首首次次登登记记完完成成后后,申申请请人人申申请请建建筑筑物物、构构筑筑物物所所有有权权首首次次登登记记的的,应应当当提提交交享享有有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二、集体建设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三、集体建设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三、集体建设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审查要点申请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空地)首次登记首次登记的:的:1.是否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细则第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细则第17条)条)5.本规范第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三、集体建设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申请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的: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体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未登记的,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划、已竣工的材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划、已竣工的材料;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要求;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集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5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6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7 本规范第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申请集体建设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四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变更、转移和注销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申请请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及及建建筑筑物物、构构筑筑物物所所有有权权变变更更登登记记、转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二)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及及建建筑筑物物、构构筑筑物物所所有有权权变变更更、转转移移、消消灭的材料;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因企企业业兼兼并并、破破产产等等原原因因致致使使集集体体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及及建建筑筑物物、构构筑筑物物所所有有权权发发生生转转移移的的,申申请请人人应应当当持持相相关关协协议议及及有有关关部部门门的的批批准准文文件等相关材料,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四、集体建设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五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转移登记登记的的审查要点审查要点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受让方仍然有主体是否合法问题)2.申请转移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五、集体建设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 4六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注销登记登记的的审查要点审查要点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3 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六、集体建设用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5 5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5不动产权利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 5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 5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依依法法以以承承包包方方式式在在土土地地上上从从事事种种植植业业或或者者养养殖殖业业生生产产活活动的,动的,可以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以家家庭庭承承包包方方式式取取得得的的土土地地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的的首首次次登登记记,由由发包方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实际操作应慎重)(实际操作应慎重)以以招招标标、拍拍卖卖、公公开开协协商商等等方方式式承承包包农农村村土土地地的的,由由承承包方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 5三、国有农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登记三、国有农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登记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林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林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申请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三、国有农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 5四四、国有林场登记、国有林场登记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四、国有林场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6 6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6不动产权利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7 7一、一、物权法物权法有关地役权登记规定有关地役权登记规定第第156156条: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第158158条: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第第169169条: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7一、物权法有关地役权登记规定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7 7二、地役权转移登记二、地役权转移登记 已已经经登登记记的的地地役役权权因因土土地地承承包包经经营营权权、建建设设用用地地使使用用权权转转让让发发生生转转移移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应应当当持持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证证明明、地地役役权权转转移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申请请需需役役地地转转移移登登记记的的,或或者者需需役役地地分分割割转转让让,转转让让部部分分涉涉及及已已登登记记的的地地役役权权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应应当当一一并并申申请请地地役役权权转转移移登登记记,但但当当事事人人另另有有约约定定的的除除外外。当当事事人人拒拒绝绝一一并并申申请请地地役役权权转转移移登登记记的的,应应当当出出具具书书面面材材料料。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机机构构办办理理转转移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7二、地役权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7 7三、地役权登记特殊规定三、地役权登记特殊规定供役地与需役地的登记衔接供役地与需役地的登记衔接 地地役役权权登登记记,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机机构构应应当当将将登登记记事事项项分分别别记记载载于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供供役役地地、需需役役地地分分属属不不同同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机机构构管管辖辖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应应当当向向供供役役地地所所在在地地的的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机机构构申申请请地地役役权权登登记记。供供役役地地所所在在地地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机机构构完完成成登登记记后后,应应当当将将相相关关事事项项通通知知需需役役地地所所在在地地不不动动产产登登记记机机构构,并并由由其其记记载载于于需需役役地地登登记记簿。簿。地地役役权权设设立立后后,办办理理首首次次登登记记前前发发生生变变更更、转转移移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应应当当提提交交相相关关材材料料,就就已已经经变变更更或或者者转转移移的的地地役役权权,直直接接申请首次登记。申请首次登记。地役权登记7三、地役权登记特殊规定供役地与需役地的登记衔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7 7四、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四、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1 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转移登记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2 地役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地役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3 地役权地役权是否为单独转让是否为单独转让;4 按本规范第按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章的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本规范第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单独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单独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地役权转移登地役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役地不动产登记簿。地役权登记7四、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7 7五、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五、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1 注销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注销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2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4 本规范第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本规范第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地役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地役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地役权登记7五、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7 7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7不动产权利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8 8 (一)一般抵押权登记(含第三方担保、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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