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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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书三证一书三证”的的发放和管理发放和管理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发放和管理要 点v一、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基本知识v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v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v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v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v六、关于各类临时建设规划行政许可v七、城乡规划实施许可中的公众参与v八、依法规范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要 点一、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统称。城乡规划法确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构成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定手段和形式,是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的核心。熟悉并规范“一书三证”的发放和管理是贯彻城乡规划法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一、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基本知识v(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乡规划管理是指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城乡空间资源、土地利用、各项建设活动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理解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2、城乡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v(二)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制度框架(二)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制度框架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城乡规划法确定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1、城乡规划体系;2、规划管理主体;3、规划编制主体;4、规划审批主体;5、规划行政许可制度。一、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基本知识(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上述规划管理的主体、规划编制的主体、规划审批的主体以及相关的制度构成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完整体制。其中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乡规划同时规范政府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确立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v(三)规划行政许可制度三)规划行政许可制度v1、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城乡规划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主要特征包括: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许可是设定申请人的法律权力或赋予申请人一定法律资格的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上述规划管理的主体、规划编制的主体、规划审批的v2、规划行政许可的设定 城乡规划法就规划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许可的程序、条件过程和结果的公示与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城镇规划实施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另外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办理各类临时建设的规划行政许可。v3、规划行政许可的作用 主要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各项建设用地和城乡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调控,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二是有利于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三是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2、规划行政许可的设定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v(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 1、保障建设项目的布局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进行宏观调控。3、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是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v(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这一规定改变了原城乡规划法中发放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全面推行,除划拨使用土地的项目(主要是公益事业项目)外,都要实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对于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 由此可见,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不再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城乡规划法结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申请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所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规范了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表明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管理来实现的。其中,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项目可研阶段的办理顺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由此可见,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课件v(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1)建设单位填报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2)提交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程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审核其申请要求,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3、核发程序 市本级政府可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批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对于跨行政区建设项目、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选址或选择建设地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附件,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经审查不同意 大中型项目、对城或要求做选址 市布局有重大影响论证的项目 的项目经审核同意的项目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图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v(四)报省上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四)报省上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1、申请条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建设选址申请经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2、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性阶段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初审意见。3、办事程序:建设单位将申报单位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核发选址意见书。(四)报省上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目前我国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有两种: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因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也分为两种情况。v(一)在划拨用地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事程序(一)在划拨用地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划拨用地共包括四大类: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主要用于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用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目前我国建设单 因此,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是:v1、申请程序:建设单位在取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v2、审核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v3、核发程序: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及界线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因此,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是:v(二)在有偿出让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二)在有偿出让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实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从而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二)在有偿出让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1、申请程序: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中国法人的登记注册手续、申领企业批准证书后,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审核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核验,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项目,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3、核发程序: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v(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具备的规划条件(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具备的规划条件 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供给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土地供给的逐步市场化,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指导调控,保障法定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此可见,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违背上述规定作出土地的行政许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具备的规划条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根据上述规定做好规划条件的制定和发放。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是规划法的硬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强化规划对土地使用状况的调控和引导,促进土地利用符合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为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变更规划条件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是可能发生的,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课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调控和引导的法定依据,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条件的基本前提,规划条件只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无权同意变更的。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这种变更确实是必要的,就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这是变更规划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段,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土地使用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v(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筑的,必须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属违法建设。v(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重要作用(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重要作用 一是可以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可以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活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防止对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v(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v 1、申请程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v 2、审核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二是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对申请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核;三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经审查认为不合格并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v 3、核发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机关要及时给予审查批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审核程序: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设置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从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出发,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若确需占用农用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自然等情况差异较大,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为方便村民,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为此,城乡规划法规定,这类建设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建 六、关于各类临时建设的规划行政许可v 临时建设是指城市、城镇中因临时需要进行的结构简易,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需要占用城市、城镇特定的公共空间,对城市、城镇日常运行、规划实施等都会产生一定影响,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为此,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v 按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不得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构成影响;二是不得对城乡的交通、市容、安全等构成干扰性影响;三是不得对周边环境构成干扰性影响,确定无法完全避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是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建成后的使用期限,并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求。v 由于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城镇临时建设工程的用途和使用周期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注意在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许可事项、许可内容和审批程序。六、关于各类临时建设的规划行政许可 临 七、城乡规划实施许可中的公众参与 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让公众参与行政许可,是相关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城乡规划法就规划实施许可的程序、条件、过程和结果的公示与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市民的参与性和主体意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许可的过程之中,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城乡规划,有利于协调思想、减少矛盾、形成共识,促使在取得社会与公众理解与支持的基础上,保证城乡规划更加有效的实施,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体地讲,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中公众参与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v第一,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据必须公开的规定第一,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据必须公开的规定。法定城乡规划是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划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准后,都要通过媒体、公共展览场所等有效方式向公众展示,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从而保证规划的制定能够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和透明,也有利于激发公众在真正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促使规划实施许可能够有效地遵守规划。v第二,修改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经过公开的程序第二,修改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经过公开的程序。法律明确规定,修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将有关方案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公示。修改控制性 七、城乡规划实施许可中的公众参与 通过一 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进行听证。这些制度的设立,保证了对修改规划的公开监督,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更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的重视。在实践中,一些规划许可的申请,可能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相邻权关系,如项目的实施可能对其周围的个人、组织造成环境污染、采光影响等,给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带来较大的影响,导致对其他人的直接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v第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与许可决定必须公开的规定。第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与许可决定必须公开的规定。对于包括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的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以及已经确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有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被许可人、利害相关人和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城乡规划法确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体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些规定也对我国现有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依法在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追求公开、公正、公平环境的同时,保持工作有效性和高效率,还需要各地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和可操作的程序,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八、依法规范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城乡规划法从今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由于实施前的宣传、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也由于各地已有办理“一书两证”的经验,因此,新的“一书三证”从开始施行办理就比较顺利,但由于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滞后,配套法规政策没有及时跟进,以及详细规划覆盖面低等客观原因,新的“一书三证”的发放和管理也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已明确要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制度,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从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这个层面应当做到的是:v一、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发放规划行政许可。v二、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覆盖率,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控规能成为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v三、严格管理“一书三证”的发放,规范办事程序,严格审核办证条件,健全证件审核、审批制度以及证件登录统计、变更、核销、公示等管理制度。v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规划核实,维护规划实施许可的严肃性。v五、搞好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做好规划行政许可中的公众参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提高规划管理的水平。八、依法规范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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