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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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 国内法律法国内法律法规第一节船员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内容 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永盛轮)(1)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2)将水上飞机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调整为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3)取消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培训。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的见习获得。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五条)为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因此在原规则中增加关于开展船上培训的相关内容。规范范远程教学和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新增第三十六条)子教学方式。(新增第三十六条)为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满足履行STCW公约关于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使用要求,新增了相关规定。新增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修改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五)学员的出勤情况。”调整航海整航海类教育与适任培教育与适任培训对应关系。关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了航海院校电子电气员相关专业毕业生等同完成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与其他部与其他部规章的章的衔接。(新增第五十一接。(新增第五十一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部分仅在本辖区航行船舶上任职船员进行考试发证。为保持一致,将培训以及相关培训机构的管理一并授权,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做到权责一致。新增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修订影响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需要,国际规则的变化主要包括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7年起全面实施;极地规则(polar code)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 code)的实施,在STCW公约中相应增加了新的强制性培训和发证要求。落实船员发展规划的需要 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需要,适应船员培训多元化发展,开展“三明治”教育、电子化培训、船上培训。实践所吸收得国外交流经验 根据与欧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国际交流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有哪些修订内容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有哪些修订内容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注:取消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强制培训要求,而将这一要求作为对高级值班水手和机工的要求。船上见习注:不是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海上服务资历由6个月减少为3个月,而是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新增了一条快速成长的通道,即按照经批准的船上培训计划,完成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见习内容,只需3个月服务资历。特特别规定定注:新规定取消了培训要求,相应删除了“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有哪些修订内容:岗位适任培训注:新规定不再要求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须经过岗位适任培训。船上见习注:新规定增加了快速成长通道,即: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修订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修订后的规则为值班水手/机工成为高级值班水手/机工提供了两种路径:一是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考试,这条路径和现有的规定基本一致;二是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船上见习(在12个月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这条路径为快速成长通道,不再要求考试。三副、三管轮有哪些修订内容船上见习有哪些修订内容船上见习变更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变更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培训:培训: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适任考试适任考试: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船上见习:申请未满500 总吨或者750千瓦适任证书者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其他适任证书申请者在500 总吨或者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 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大副、大管轮大副、大管轮有哪些修订内容船上见习有哪些修订内容船上见习注:不再允许在低一等级船舶上见习。变更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变更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 个月。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培训:培训: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 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适任考试:适任考试: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船上见习: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第四章特免证明第三十五条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注:增加了“航运公司应尽速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以完善我国对特免证明管理的政策安排。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 对于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注:增加了“江进海”的安排,以满足江海直达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详见附件1),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使用本通知规定的样式(附件2)。二、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航运企业,并做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签发工作。三、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配员低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表注内容有三项修订如下:(标红色的为增加内容)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标红色的为修订内容)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修订前为: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修订前为:相应等级的船舶)(标红色的为增加内容)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船员重大利好之停征检验检疫费!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质检财函2017142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质检总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一、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范围: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不含省级及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在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省级及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平行项目,不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子项。二、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范围:含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的全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三、自2017年4月1日起,“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对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一)申请来华定居、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国人(二)经批准出国劳务、留学、探亲、定居及其他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四)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四)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1凭船员职业健康鉴定体检机构出具的“船员健康证明”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船员健康证明”缺项的,免费加做漏检项目。2对其他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须凭国际船员证、相关国家的国际海员签证和其他有效身份和签证等证明文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六)黄热病疫苗接种须凭前往世卫组织所公布的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机票方可免费接种。(海员证原件及公司上船证明即可免费接种)第三节防污染法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1、适用对象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2、排放控制区范围1)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2)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D:海礁外延12海里处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H:台州列岛外延12海里处I: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3)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4、控制要求6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ECA(Emission Control Area)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a.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b.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c.其他进一步举措。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本月起,长三角提前实施2018年船舶排放控制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面提前实施2018年控制要求,即所有船舶到港以后需换用低硫燃油或使用岸电、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之前,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已于2016年4月1日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方案。业内专家认为,此举将为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现有船舶设备改造带来利好。在日前召开的2017年度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推进工作小组全体会议上,上海海事局、江苏省环保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分别介绍了本地区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进展情况,以及在低硫燃油使用监管、岸电建设使用和液化天然气(LNG)新能源替代等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效。监测统计数据显示,长三角各地空气质量近年来均有所改善,其中,上海临港地区二氧化硫浓度下降程度尤为显著,2016年412月与2015年同期相比,上海市东高桥监测站二氧化硫浓度下降52%;新江湾城监测站二氧化硫浓度下降23%。2017年上半年,宁波镇海空气质量监测点的二氧化硫浓度同比下降31%,北仑空气质量监测点的二氧化硫浓度同比下降21%。根据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方案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须使用低硫燃油,届时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关于下一步工作,推进工作小组建议尝试建设“岸电示范区”,探索“岸电使用成本分摊机制”;积极推进LNG、电力等船舶新能源替代,加大对新能源替代产业的扶植力度,明确LNG船舶配套加注站点(移动、固定)的建设规范,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加注站点建设的可操作性。据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从2016年1月起分阶段实施。该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并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燃油。THE END!汇报结束谢谢大家!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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