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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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兖矿集团救护大队 宋先明n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n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内容 n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则n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矿山救护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矿区稳定及灾后重建。近年来,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矿山救护队逐步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是提升矿山救援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国家应对矿山灾害综合能力,规范矿山救援秩序,建立诚信、可靠的救援技术服务体系,完善矿山救援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根本要求。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一、出台资质认定的意义和背景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经2019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3日以第2号局长令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内容共22条,包括附件3资质条件中的表1、表2和表3。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n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n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n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n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复印件),救护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n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n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一)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二)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n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n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n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n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总局又制定并以安监总办字2019211号下发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细则共13条。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定实施细则n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定实施细则n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n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定实施细则n四、矿山救护队资质实行属地监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n五、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n六、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矿山救护队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申请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申请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n七、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申请书,报送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关。n八、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资质认定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示范文本、表格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n九、资质认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分别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资质认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n十、资质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经资质认定机关作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n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n十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书逐项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申请三、四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一、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可以委派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n十二、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分类、备案的管理制度。取得资质证书和资质延期、变更或晋级的矿山救护队名单,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定实施细则n十三、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延期、变更、晋级申请书,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书、现场核查通知书,证书颁发或不予颁发通知书等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格式。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n一)总则一)总则 n二)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程序二)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程序n三)资质证书管理三)资质证书管理 n四)附则四)附则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原则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统一规范的原则。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三条信息管理部职责信息管理部统一管理、协调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复核工作。n第四条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职责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受理、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n第五条省级资质认定机关职责省级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矿山救护队进行资质认定申报,对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对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进行资质认定。n第六条申请矿山救护队在自查的基础上,确定申请资质等级,向省级资质认定机关提交如下材料:(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三)参加重大事故抢险与处理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登记批复文件复印件。材料要求完整、清晰、不得涂改,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n第七条初审省级资质认定机关对矿山救护队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填写初审意见,上报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退还申请人。n第八条材料接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对报送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编号,建立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登记表。材料登记表包括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申请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申请等级、材料数量、材料编号、接收时间、接收人等内容。n第九条受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字。(一)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并在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上填写申请编号、时间及受理编号、时间等。(二)需要补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资质认定机关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四)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通知书均一式三份,一份交省级资质认定机关,一份交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一份归档备查。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十条审查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需现场核查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审查工作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审查小组,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人员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和部分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表。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材料审查情况,经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现场核查单位。现场核查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制定核查方案,安排核查计划;(二)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现场核查的时间和内容;(三)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做出现场核查结论,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核查表;(四)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核查的意见及建议;(五)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及解释、说明;(六)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十二条审查意见专家组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批表,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批表应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连同审查原始记录及有关材料提交信息管理部。审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降级”和“建议不通过”,并注明理由。n第十三条审核信息管理部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综合性审核结论,报请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审核结论分为授予、准予降级、不予授予。n第十四条复核对仍存在争议,确需复核的由信息管理部会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同组织。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十五条审批、发放证书对于授予资质的申请单位,信息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告,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下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颁发通知书。n第十六条不予颁发对不予授予资质的申请单位,信息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不予颁发通知书。申请单位对应急指挥中心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信息管理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十七条变更、延期、晋级符合资质变更、延期、晋级条件的,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申请,并按照资质认定程序进行。n第十八条三、四级资质认定省级资质认定机关应明确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部门,完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建立资质证书管理制度,严格标准化管理,做好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一、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十九条证书管理信息管理部负责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全国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实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二级发放、分类建档、集中备案。(详见附件2:编号说明)。省级资质认定机关在作出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认定证书决定后,抄报信息管理部,领取资质证书,并建立资质证书管理制度,明确资质证书的分类建档、监督检查等内容。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二十条专家库资质认定机关应建立资质认定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参与制定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划、技术标准等工作。n第二十一条资质评估资质认定机关应组织对矿山救护队的资质情况进行评估。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评估(含一、二级),由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组织,评估结果报信息管理部备案。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二十二条评估程序矿山救护队的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矿山救护队在当年10月底前向省级资质认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二)省级资质认定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救护队进行评估。(三)信息管理部负责批准一、二级资质评估报告。(四)信息管理部负责发布资质证书的评估信息。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二十三条队伍管理资质认定机关应加强救援队伍的管理,指导各救护队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研究和建立矿山救援队伍的激励机制。完善矿山救援演习训练与技术竞赛、矿山救护队技术培训等相关制度、提高指战员在紧急状态下的分析、判断和应急救援的能力。n第二十四条队伍监督单位和个人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应急指挥中心举报,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办法n第二十五条工作要求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严格把关。n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要求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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