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收管理概论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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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阐述以下几个问题:1.什么是税收管理?有哪些内容?2.我国税务机构是如何设置的?3.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是什么?当前我国分税制的内容及实施状况如何?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管理的定义税收管理的定义税收管理的本质税收管理的特殊性管理的普遍性税收管理的要素管理的本质管理的要素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客体管理的目标税收管理的主体 税收管理的客体 税收管理的目标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原始社会:人们组织起来同自然作斗争,并进行生产和分配。现代社会:管理随处可见,家庭管理、学校管理、企业管理,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等只要有人,就有管理,合理的管理能提高效率。虽然管理的形式多样,目的多样,但他们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活动。决策,是指通过分析、比较,在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定最优方案的过程。计划,是指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组织,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编制起来的社会集团。协调,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管理活动的主体执行者,是对管理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有关人员的群体。管理活动的客体被管理者,管理所涉及的目的物,人、财、物、信息等。管理活动的目标任何管理活动都是有目标的,无目的的管理活动是不存在的。税收管理是伴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税收管理自始至终存在于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剩余产品、社会公共需要、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强制性的国家政治权利)。税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所属的税务分支机构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是我国主管税收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税收管理机构。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一级政府有一级财政,相应的也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我国设置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征收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1、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2、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3、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4、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5、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2、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和情况。3、(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集贸市场、个体户、涉外等税收的征收管理和进出口产品退税工作。负责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负责省政府委托代征的费、金的征收管理工作。)4、根据上级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税收计划,组织完成各项税收任务。5、对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7、与同级税务局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按时提供税收计划和统计报表等。8、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事务,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农农(牧牧)业税、业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08年归税务)、契税、契税(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或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关税、关税、船舶吨税以船舶吨税以及进口商品及进口商品所缴纳的增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值税、消费税税税收管理的客体是税收分配的全过程。税收分配的全过程。从宏观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以及分配权力的划分。它构成了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税收管理体制问题。从微观微观分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它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手段,因此税税收分配的目标收分配的目标也就是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财政目标,即筹集收入的目标;二是调节经济的目标调节经济的目标,即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税收管理是指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1.依法治税原则 税收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立法:短期化严重,操作性差 执法: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 司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以权代法,以罚代刑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国家在经济上的统一领导地位;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处理地方问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利。税收作为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活动,应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3.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 税收最主要的职能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收的最终来源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因此要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其根基应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4.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专业管理:为保证税收征收而设置的专门征收机关和专职人员。群众管理:有些专业机构设置不合理,需要群众监督。涵盖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物价及街道、乡村组织等在内的一套健全的协税护税系统。5.效率原则 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核算和降低税收成本是提高效率的一个重要内容。1.保证税收财政职能得以实现的作用 提高执法意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和减少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及时发现并制止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意识。2.保证税收调节职能得以实现的作用 通过设置税种、选择课税对象、设置税率及减免税等 了解税法及政策的履行情况,了解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税制是否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并把税收信息及时反馈给决策机关,以及时作出调整。3.保证税收监督职能得以实现的作用1.没有税收就没有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活动与税收分配活动是密切联系着的,税收产生的同时也就有了税收管理,税收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管理的存在。2.税收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税收分配的规律和管理的规律 税收分配的范围决定税收管理的范围;税收管理是国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需要;税收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税收分配的规律。(税收管理是对税收分配活动全过程的管理,而税收分配活动又受税法和税收制度的支配,所以税收管理必须研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规律性,以便制定出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税法和税收制度。)1.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税收分配活动,所以也就没有税收管理。2.奴隶社会,产生了税收,虽然只是税收的雏形,但是税收管理的一些办法已经出现。如国家派出官员“巡野视稼”,即根据一年的农业收成好坏来课征赋税;3.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与皇室的财政收入逐渐分开,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开始出现,税收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也逐步严密。4.近代以来,税收管理又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税收管理特别是关税管理大权被资本主义列强把持,使中国的经济受到严重损失。5.国民党政府强化税收管理的目的是不断提高税收负担,维护其政权的存在。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过50多年的奋斗,已经初步建立了基本适应我国国情和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管理的内容税收管理的内容 税收管理由三部分组成:1.制度管理。2.核算管理。3.征收管理。税收管理的三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的体系。制度管理是核算管理和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核算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工具;征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完成税收任务的保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的管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制度。从总量角度看,制度管理集中体现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重上,即宏观税率问题宏观税率问题。宏观税负低国家和政府运行的资金无法得到满足 宏观税负高制约私人部门的储蓄和投资行为,制约经济增长。制度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税收管理体制,它的实质是实质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问题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问题。是指税收的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属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所谓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收计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税收分配活动。所谓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又称税收会计,是指税务机关对于税收计划执行过程和征收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系统、连续的会计核算。所谓统计管理统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统计制度,将税收、税源和税政等方面的数据汇总,编制统一的报表的过程。是社会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计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收计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税收分配活动。税收计划的编制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提供的各种经济发展指标为基础,以经济税源调查资料为依据来整理、编制。税收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编制、逐级上报、层层汇编的程序。最后汇总的中央级税收计划和各级地方税收计划作为各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所谓会计管理,又称税收会计,是指税务机关对于税收计划执行过程和征收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系统、连续的会计核算。税收会计是一种专业会计,它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依据会计核算程序,正确、及时地对税款的征收、减免、欠缴、提退、入库等税收资金运动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会计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反馈税收有关信息,保证税收管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所谓统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统计制度,将税收、税源和税政等方面的数据汇总,编制统一的报表的过程。税收统计用数字语言反映税收成果、税源变化、税政状况,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征税活动依法征税活动的管理。征收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中心内容中心内容,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关键关键所在。它包括8项内容(1)税务管理;(2)税款征纳;(3)发票管理;(4)税务稽查;(5)法律责任;(6)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7)税务代理;(8)纳税人权利等。税收征管的法律地位,通常是指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在税收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理由,以及与税收实体法律制度之间的结构关系。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取决于它是否能成为税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门的部门。(以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依据)一、税收征管法的渊源二、税收征管法的部门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在税收征纳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上的税收征管法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施行的(简称),该法曾于2019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实质上的税收征管法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法律制度体系。税收征管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六方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1、宪法(税法从总体上来讲师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包涵着有关税收和税法的规范,是制定税法的最重要的基础,也是税收征管法的最根本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既是税收征管的根本依据,也是税收征管的约束原则。2、法律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既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也是目前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渊源。除此以外,由于税收征管的某些事项涉及其他法律部门和部门法,因此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比如海关法、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抗税、骗税等)、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法等,也应视为税收征管法律的渊源。3、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制定)我国国务院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方面的条例,现行的单行税法,除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大部分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从而使行政法规事实上成为我国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法律渊源。4、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虽然也属于广义上的国家法律范畴,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行分税制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可以依法就某些地方税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方税的立法权如果下放到省级,则省级立法机关即可制定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使地方性法规亦可成为税收征管的法律渊源。5、政府规章(国务院职能部门)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有关税收征管的政府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等,它们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课税要素和征管程序具有明确、补充说明的作用,因而一般也将其归入税收征管法的渊源。6、国际条约中国加入WTO后,势必要依据国际公认的规则和惯例对现有的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国际条约(协定)作为税法渊源的地位必将越来越重要法律部门是指因调整对象的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不同部门,体现为因所调整的税收管理关系不同而采用的调整手段的各种法律法规。1、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单行税法在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方面,该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该法。可见,税收征管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而不涉及非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征管以及除征管外的其他涉税关系。由于税务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执法部门,税收征管法及其覆盖的单行税法,构成了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最重要的部门。其中税收征管法是统领性、基本性法律规范,而相关单行税法在程序上从属于征管法,形成税收征管法的子部门。2、海关税收征管及其它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海关对关税和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由于海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子部门。3、税务行政法律部门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时候,经常会伴随着征纳税管理之外的税务行政行为,从而与纳税人发生非税行政关系。这些行政关系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关系、税务行政复议关系和税务行政诉讼关系。调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与当事人形成的非税行政关系,主要是依据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则,于是构成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4、涉税刑事法律部门2019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了经过修订的刑法,在总结了以往税收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刑法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从内容上看,这是税收征管在刑事法律部门的延伸,是追究违反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保障。但在法律形式上则已经超越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活动的范围,进入了刑事领域,成为广义上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的一环。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可分为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法律体系可分为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狭义的税收征纳程序法就是指税收征管法。1.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重建税收征管法律体系。2.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框架。3.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协调。4.重视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要求。5.其他一些具体制度的改进。第四节第四节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税收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分为四种权力:1.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2.税法的解释权。3.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4.减免税的审批权。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的原则。“统一领导”是解决集权方面的问题,凡涉及全国性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以及关系到全局的税收减免等,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不得违反。“分级管理”是解决分权方面的问题,其分权的内容通常是指在不违反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对属于地方性的税收立法,税种开征、停征等权力,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3、同其他管理体制协调配合的原则1、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收入,可以明确双方职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2、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有一定的课税和管理权限,就可以取得相应的税收收入。3、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确定哪些税由中央,哪些由地方征收4、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 职责分工明确,权限清楚一、分税制的内涵分税制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也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或税源,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制体系、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二、分税制的类型 分享税种式分税制 分享税源式分税制分享税种式分税制是全国所有开征的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对既定的税种及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不重复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它还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种互不重复,全国的税种只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不设共享税。二是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种除了互不重复外,还有部分共享税种,即在全国税种既定的前提下,除了中央税与地方税外还专门划出一部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享税源式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与地方可以对同一税源课征相同性质的税收。或者说,对每一项课税,不论是隶属于中央或者地方,也不论纳税人的行政隶属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都可以从这一项税源中取得收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分征式。即对同一税源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同一性质的税种,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附加式。即全国开征的税种不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所有的正税收入均归属于中央,地方只按正税征收附加税并归属于地方,正税和附加税均对同一税源课征。上解式。即全国开征的税种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所有的税种及其收入均由地方组织征收,然后按收入额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成,地方按确定的分成比例把属于中央的税收收入上解中央。这种类型又称为比例分成式分税制。(1)国家政权结构影响着分税制的类型。实行复合制的国家-选择分享税源类型中的分征式分税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选择分享税源类型中的附加式或上解式分税制 (2)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影响着分税制的类 型。经济发展比较均衡的国家,各地方之间差别较小,选择分享税种类型中的无共享税种式的分税制较为合适,由于中央税与地方税各自独立,其收入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便于根据本地区情况发展国民经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差别较大,选择分享税种类型中的有共享税种式的分税制较为合适。(3)财政管理体制影响着分税制的类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中央的财权相对大一些,不仅要保证中央全局性地行使政治职能和经济建设职能的资金需要,还要保证中央对某些地方给予补助促使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资金需要。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2.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税种。3.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在我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武警和国家重点建设,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中央政府借入的内外债的还本付息等,承担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等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 以及本地区经济和各种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将税种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三类。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调控的税种划归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属于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划归为地方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属于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为了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1994年我国将原来的一个税务局分设为国税局和地方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国税局直属国务院,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地方税。反映了分税制的“分权、分税、分征”的本质特征。1.有利于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地区间的财力分配格局,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3.有利于职能的转变和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4.有利于财政管理体制朝着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docin/sanshengshiyuandoc88/sanshenglu 更多精品资源请访问更多精品资源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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