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资料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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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v一、社会保险的含义v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帮助或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v二、社会保险的特征v(一)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v社会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帮助雇佣劳动者摆脱因各种原因不能靠劳动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可能陷入的困境而设计的一种制度。v由劳动者和雇主向国家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特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救济费。v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或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v社会保障是一种制度体系,它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构成。v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区别v1、在保障对象上v社会保险保障的对象仅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社会保障保障的对象是包括劳动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v2、在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条件上v社会保险通过保险的机理使特定的社会成员获得物质帮助,即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以其支付保险费为代价的。而社会保障从本质上讲并不以权利人付费为前提v(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v1、性质不同v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实施的福利保障事业,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具有社会物质帮助和非营利性的特点。v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经济规律进行的一种金融活动,它以营利为目的。v2、实施方式不同v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v商业保险一般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并且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险种v3、适用的对象不同v社会保险适用的对象为已经建立或曾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保险事故为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在保险分类上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v商业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公民,保险事故可以是人身风险,也可以是财产风险,因此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方面。v4、基金的来源不同v社会保险的基金一般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财政v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且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单方承担v三、社会保险的功能v1、是国家保证劳动者生存权的需要v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v社会保险正是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时,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保障其生存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v2、保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v凯恩斯认为:由国家承担起私人和市场无法承担的老年救济、失业保障等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效的克服市场失灵和反危机的措施,也是有效的经济稳定器之一v3、保证社会公平职能的基本措施v市场经济强调的是自由公平竞争,追求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的竞争失败者,并导致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是为了救助竞争失败者,矫正和缓和严重的不平等,体现社会公平失业保险v一、失业和失业人员v失业是与就业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符合法定年龄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求职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v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但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v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v成为失业人员应具备如下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v1、客观条件v(1)必须在劳动年龄内v(2)具有劳动能力v2、主观条件v必须要有就业的愿望。即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v(二)失业的成因v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v1、摩擦性失业v2、季节性失业v3、技术性失业v4、结构性失业v5、周期性失业v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生产要素按照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进行优化配置。在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v失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和政府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失业,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失业现象。v政府和社会有义务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其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v二、失业保险达的概念v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依法获得救济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v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v各国主要采用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v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v政府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v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v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v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v四、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待遇标准v条件:v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v我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并且缴费满法定期限的条件,如果从未就业过或即使就业过但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v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v如果劳动者的失业是出于自愿,例如劳动者辞职等,那么该劳动者就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v在我国,“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v1、终止劳动合同的v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v3、本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v4、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v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v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的v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v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v(二)失业保险待遇v1、失业保险金v是由国家指定经营社会保险的机构依法支付给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v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v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年不足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年不足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应领而未领的失业金。v贾某于2019年2月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2019年3月,由于劳动合同期满,贾某被公司解聘后失业。期间,该外资公司及贾某个人一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贾某在失业的次日即到当地的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提出了求职的要求。同时,他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贾某领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又找到新工作单位,工作1年半后又失业(期间贾某所在单位及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请问:贾某第二次失业后最长能够领取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贾某工作半年后失业,最长能领几个月?v甲某于2019年被A市化工厂招聘为合同制职工,甲的妻子也于同年被该市纺织厂聘为合同制职工。夫妻两人所在单位及本人都一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6月10日,甲某劳动合同到期,被单位解聘后失业,自己到劳务市场找了几次工作都没有成功。2019年8月15日,其妻子也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被纺织厂解聘后失业。由于夫妻双方均失业在家,生活越来越拮据。到了当年9月15日,生活实在无法维持下去了,甲某夫妻双方才想起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了甲某提供夫妻双方的失业证明材料,均符合要求,但告知甲某:其妻子从2019年9月15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本人已不能领取。甲某则认为:妻子应从8月15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己则应从6月10起领取。该如何向甲某解释?v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v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v(一)重新就业的;v(二)应征服兵役的;v(三)移居境外的;v(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v(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v(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v(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v2、其他失业保险待遇v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v案例:老张在一家单位工作满5年以后失业了,在这5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他最多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他领取了6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再次就业,又工作了5年后失业,这5年中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时候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么算?养老保险制度v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v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领取一定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v1、养老保险是对因年老和因病残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的人员自动发生作用的保险。v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v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目的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v我国养老保险的类型v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v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v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v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当劳动者满足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从国家指定的经营社会保险的机构获得经济供给,所供给的货币就称为“基本养老金”v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v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v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v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v三、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内容v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v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v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v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v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v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v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v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v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基金。v2019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每月计入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月存储额=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v1、新人新制度v新人指2019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9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v2、中人逐步过渡v中人指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9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v3、老人老办法v老人指2019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类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v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v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v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v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v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v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v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v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v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v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v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v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养老保险只缴了12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计缴费至1515年的要求。该怎么办?年的要求。该怎么办?v案例: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案例: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v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制度v一、工伤保险的概念v是指劳动者因执行职务或维护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伤害、疾病、残废或死亡等意外事故时,通过保险的方式获得医疗照顾和现金给付的一种社会保险。v机器化的生产方式,在极大提高社会劳动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灾害风险。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死亡或形成职业病,一方面,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和影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因此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有的甚至导致企业的关闭。v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v早期的工伤赔偿,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原则v从法律上来讲,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足以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但事实上,有些职业本省就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代表最先进科技发展水平的安全装置,也无法完全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由此产生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v在工伤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劳动者因执行职务或在工作中所导致的灾害,无论用人单位对该灾害的发生主观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赔偿责任。v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v即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的发生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例如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也不因此免除或减少。v三、工伤保险基金v(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v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v(二)工伤保险费率v对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v(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v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法律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挪作他用。v四、工伤认定v1、属于工伤的情形v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v(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v(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v(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v(四)患职业病的;v(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v(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v(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v2、视同工伤的情形v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v(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v(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v(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v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v(一)故意犯罪的;v(二)醉酒或者吸毒的;v(三)自残或者自杀的。v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v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很明确,用人单位为承担劳动者工伤责任的主体。但当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不明确或难以确定时,对于职工的工伤责任的承担作了特殊规定:v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手续。v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v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v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选拨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v5、职工被派出境外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v6、无经营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v(三)工伤认定程序v1、申请v(1)申请人v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v(2)申请的期限v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v(3)申请所应提供的材料v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v(一)工伤认定申请表;v(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v(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v2、处理v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v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v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v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v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v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v五、劳动能力鉴定v一是器官损伤v二是功能障碍v三是医疗依赖v四是护理依赖v五是心理障碍v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v六、职工工伤保险待遇v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v(一)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v1、就医的医疗机构v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v2、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v3、住院治疗的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v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v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v(二)职工工伤致残的待遇v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v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v(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v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v(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v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v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v(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v(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v5、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v(三)因工死亡的待遇v(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v(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v(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v(四)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v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v(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v(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v(三)拒绝治疗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v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v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v赔偿的项目和标准v1、赔偿项目v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v2、赔偿标准v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一定赔偿基数计算。v所谓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v非法用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以此类推。v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v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救济v兼得模式总体上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建设理念v需要明确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v1、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v在兼得模式下,医疗费、误工费等具有一般财产损失特征的损失赔偿不能兼得,即受害劳动者无论从工伤保险赔偿中还是从民事侵权赔偿中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具有一般财产损失特征费用的给付后,不得就此损失再向负有工伤赔偿或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责任人求偿v2、在工伤保险赔偿中用人单位及其受雇人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人的问题v(1)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本该自己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全部或部分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利用保险所具有的“互助共济”的保障功能,确保受害劳动者求偿权的实现v(2)将用人单位同时设定为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人,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会挫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v一、医疗保险制度v(一)医疗保险的概念v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v(二)医疗保险改革的主要内容v1、改革的目标v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v2、改革的主要内容v一是改革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v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v二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v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30%左右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v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v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v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v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v二、生育保险制度v(一)生育保险的概念v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v(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v1、生育保险基金v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v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v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v2、生育保险待遇v(1)产假v(2)生育的各种费用职工福利v一、职工福利的概念v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的一定货币、实物或服务等旨在满足职工共同或特殊生活需要,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质量的物质帮助。v职工福利与社会福利不同。一般认为,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社会向社会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或者特定的社会组织向其成员提供的旨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各种设施、服务和措施。v社会福利包括三个层次:v一是国家或社会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v二是由一定的组织或社会机构兴办的以一定区域内的居民为享受对象的福利事业v三是由用人单位兴办的仅以本单位职工为享受对象的福利事业v二、职工福利的作用和特点v职工福利的作用是由社会福利的作用决定的。v职工福利虽然与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样,属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范畴,但与后两者相比,具有如下特征:v1、普遍性v2、均等性v3、单向性v三、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v目前我国的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主要为按国家规定从企业财务中提取。v具体内容为:v1、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成本,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外的职工福利开支v2、税后利润在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一定比例计提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并在使用后转为盈余公积金v四、职工福利的基本内容v我国目前职工福利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工集体福利;二是职工个人福利v(一)职工集体福利v指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而由用人单位举办的各种福利项目和设施v1、建造职工食堂,解决职工就餐问题v2、设立职工医疗和疗养设施建立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等,满足职工健康医疗需要以及为职工子女就学提供方便v3、设立各种文化娱乐设施,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v(二)职工个人福利v是指用人单位为满足职工的生活需要而直接赋予职工个人的一种福利形式。用人单位通常以直接支付给特定职工一定量货币的形式实现职工个人福利v1、给予职工生活补贴v2、给予职工的交通补贴v3、给予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v4、其他福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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