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经济法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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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语源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语源及发展 十八世纪的情况 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的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这是该概念的最早出处。1771年,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尼古拉博多(NicolasBaudeau)在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中使用了“经济法规”用语。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语源及发展蒲鲁东蒲鲁东的贫困哲学手稿 十九世纪的情况 1842年到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概念。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使用“经济法”用语。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语源及发展 二十世纪的情况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创刊号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eman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二十世纪20-30年代,德国率先使用“经济法”术语作法律文件的标题进行立法。二、我国经济法的语源及发展 用语可溯及至殷商文献或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舶来品 1979年,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率先使用“经济法”概念。官方文件正式使用1980年开始开设经济法专业,并开始出版著述、发表专业文章。学科、学术正式开始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立“经济法”为二级学科。学科正确确立我们这次代表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它们的贯彻执行,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今后,更巨大的任务还在我们面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1979年6月26日彭真同志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三、两大法系经济法语源的差异 大陆法系为“经济法”,又分为德国立法模式和法国立法模式:前者采用总则加分则的模式,而后者则没有总则。英美法系为“法与经济”,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传统上我国属于中华法系。自清末以来,逐渐转向大陆法系。经济法概念的定义主要学习德国和日本。我国以前是中华法系国家,并一直保持到鸦片战争以前;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国家的入侵,文化也受到极大冲击,客观效果是人们逐步接受了西学东进的德赛先生,使中国人走上了科学之路。法学也不例外,日本法制对晚清产生重大影响,德法法制对中华民国产生重大影响,苏联法制对新中国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日本法制、苏联法制也主要受德法法制影响,所以我国现在可归属于德法派大陆法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一)国外 德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全部法律关系,包括组织经济关系、限制经济关系和管理经济关系等。日本的金泽良雄学派则认为,经济法是适应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协调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其调整对象主要为市民法的空白法律关系和市民社会具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法律关系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日本:市民法的空白法律关系和市民社会具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法律关系。英国和美国:一切经济关系市民社会是指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二)国内 刘文华: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李昌麒: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是目前的通说该学说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经济法调整。“需要干预论”表面上使用了“需要”这样一个不确定且模糊的词语,但是事实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等理念。杨紫烜:经济协调关系说 漆多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 史际春: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控失灵&政府调控失灵经济法(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两个层次)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它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准入、企业形态、市场主体权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资产评估、资产租赁、经营承包、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违法责任)国家作为一个经济建设主体,为促进微观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对经济个体的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某些特定经济关系、经济行为、经济主体行使命令、审批、确认、许可、禁止或撤销权,对特定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经济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对社会再生产具体环节及市场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包括市场秩序调控者(政府)、市场秩序调控对象(当事人)、市场秩序调控基本内容(主体准入和市场运作秩序)、市场秩序调控手段(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主要是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市场秩序调控的重心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包括宏观经济决策、协调、管理关系和监管关系 调控原则:间接调控、计划指导、集中和重点、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 调控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调控主体:国家(政府)调控的客体和对象:市场经济运行关系和这种关系所承载的行为、过程与结果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社会分配关系 调节方式:初次分配(原始收入)再次分配(税收、捐助、赠与,派生收入)初次分配调节:矫正市场不公 再次分配调节:财政收入 经济法调整:客观必然性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五)对调控本身的监督关系 引入的原因:国家及政府本身有自身利益的不理性;国家及政府职务人员具有自然人的不理性。监督内容: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政策与法律的实施经济法的本质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第一层: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第二层:经济法是社会公利法 对市场经济机制条件下社会利益和社会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 (现代经济学核心概念:最大化,资源配置,机会成本)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规制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 不论“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法”,还是“国家(政府)协调经济的法”,以及经“有限理性假设”不彻底修正过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也好,都夸大了国家(政府)和法律控制经济周期的能力“经济增长”是基于经济发展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假说提出的概念,过于强调社会总财富的单纯积累和增加,而忽视了人类应当注重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 将经济法定位为“经济发展法”更为确切(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特征的比较对象 特征是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 传统三大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 新兴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 经济性:又称“效益法”干预性 宏观性二、经济法的特征 整体性 政策性经济性:作用于市场经济,反映经济规律,可称为“效益法”。干预性:政府要贯彻自己的产业政策,调节市场失灵。宏观性:即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目标的引导和校正,不管微观事宜整体性:表现为经济计划与规划。政策性: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汇率政策、制度变革政策等。经济法的定义一、定义 完整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表述:经济法就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共同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二、理解 内涵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特定经济生活的干预(揭示调整对象)内涵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揭示社会本位法的本质)内涵三: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揭示调整起点与界限)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大陆法系:法国首先出现“经济法”用语,但实在的经济法却首先产生于德国。德国被称为“经济法母国”英美法系:英国于1815年制定了谷物法;美国于1890年制定了谢尔曼法英国和美国在经济法立法方面是成文法经济垄断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大规模经济立法与学术积累 特有法律文化传统与思辨方式的运用 原原因因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发源地:前苏联 成就最高的国家:中国 其它国家:前南斯拉夫、原捷克斯洛伐克 前民主德国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 文献考据:追溯隋唐以前诸法合体 正式产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是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第二阶段:1979年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以后一、经济法发展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 战时经济法:经济法发展的初级阶段,最低层次的经济法。(以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法西斯国家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危机对策经济法: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属经济法的第二层次或第二阶段。缘于20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经济法的高级阶段(回归或趋于“社会化、公共化、民主化”方向)二、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从美国开始,但重心却在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 美国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现代经济立法的标志;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是谢尔曼法的继续 德国德国:战时经济立法;二战后恢复经济的立法;20世纪90年代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层面的立法 日本日本:与德国类似,但在强调经济立法的重点方面与德国有区别:日本强调加强教育和科技及中小企业方面的立法二、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以前苏联和我国最有成就 前苏联前苏联:苏联各部条例、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生产联合企业条例,拟订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 中国中国:成功地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前南斯拉夫所进行的“社会所有和联合劳动管理体制”的实践,并制定了“宪法”和“联合劳动法”三、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的扩散美提奥多拉维特市场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带给经济法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理念与模式的冲击“全能的政府”与“有限的政府”的冲突“神秘的政府”与“透明的政府”的冲突“权力的政府”与“责任与服务的政府”的冲突四、知识经济对经济法的影响 知识经济: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应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国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科技优先的方法理念在经济立法中确立,即政府要在经济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鼓励科技与激励创新的经济立法经济法调整的领域要扩展,对计算机、互联网、知识管理等做出回应,而不应该放弃这些领域防止知识异化,即防止科技、知识出现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一)国外 德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全部法律关系,包括组织经济关系、限制经济关系和管理经济关系等。日本的金泽良雄学派则认为,经济法是适应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协调失灵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其调整对象主要为市民法的空白法律关系和市民社会具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法律关系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日本:市民法的空白法律关系和市民社会具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法律关系。英国和美国:一切经济关系市民社会是指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二)国内 刘文华: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李昌麒: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是目前的通说该学说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经济法调整。“需要干预论”表面上使用了“需要”这样一个不确定且模糊的词语,但是事实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等理念。杨紫烜:经济协调关系说 漆多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 史际春: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控失灵&政府调控失灵经济法(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两个层次)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它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准入、企业形态、市场主体权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资产评估、资产租赁、经营承包、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违法责任)国家作为一个经济建设主体,为促进微观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对经济个体的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某些特定经济关系、经济行为、经济主体行使命令、审批、确认、许可、禁止或撤销权,对特定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经济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对社会再生产具体环节及市场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包括市场秩序调控者(政府)、市场秩序调控对象(当事人)、市场秩序调控基本内容(主体准入和市场运作秩序)、市场秩序调控手段(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主要是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市场秩序调控的重心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包括宏观经济决策、协调、管理关系和监管关系 调控原则:间接调控、计划指导、集中和重点、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 调控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调控主体:国家(政府)调控的客体和对象:市场经济运行关系和这种关系所承载的行为、过程与结果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社会分配关系 调节方式:初次分配(原始收入)再次分配(税收、捐助、赠与,派生收入)初次分配调节:矫正市场不公 再次分配调节:财政收入 经济法调整:客观必然性二、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五)对调控本身的监督关系 引入的原因:国家及政府本身有自身利益的不理性;国家及政府职务人员具有自然人的不理性。监督内容: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政策与法律的实施经济法的本质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第一层: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第二层:经济法是社会公利法 对市场经济机制条件下社会利益和社会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 (现代经济学核心概念:最大化,资源配置,机会成本)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规制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 不论“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法”,还是“国家(政府)协调经济的法”,以及经“有限理性假设”不彻底修正过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也好,都夸大了国家(政府)和法律控制经济周期的能力“经济增长”是基于经济发展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假说提出的概念,过于强调社会总财富的单纯积累和增加,而忽视了人类应当注重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 将经济法定位为“经济发展法”更为确切(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特征的比较对象 特征是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 传统三大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 新兴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 经济性:又称“效益法”干预性 宏观性二、经济法的特征 整体性 政策性经济性:作用于市场经济,反映经济规律,可称为“效益法”。干预性:政府要贯彻自己的产业政策,调节市场失灵。宏观性:即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目标的引导和校正,不管微观事宜整体性:表现为经济计划与规划。政策性: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汇率政策、制度变革政策等。经济法的定义一、定义 完整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表述:经济法就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共同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二、理解 内涵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特定经济生活的干预(揭示调整对象)内涵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揭示社会本位法的本质)内涵三: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揭示调整起点与界限)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大陆法系:法国首先出现“经济法”用语,但实在的经济法却首先产生于德国。德国被称为“经济法母国”英美法系:英国于1815年制定了谷物法;美国于1890年制定了谢尔曼法英国和美国在经济法立法方面是成文法经济垄断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大规模经济立法与学术积累 特有法律文化传统与思辨方式的运用 原原因因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发源地:前苏联 成就最高的国家:中国 其它国家:前南斯拉夫、原捷克斯洛伐克 前民主德国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 文献考据:追溯隋唐以前诸法合体 正式产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是真正意义的经济法)第二阶段:1979年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以后一、经济法发展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 战时经济法:经济法发展的初级阶段,最低层次的经济法。(以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法西斯国家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危机对策经济法: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属经济法的第二层次或第二阶段。缘于20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经济法的高级阶段(回归或趋于“社会化、公共化、民主化”方向)二、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从美国开始,但重心却在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 美国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现代经济立法的标志;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是谢尔曼法的继续 德国德国:战时经济立法;二战后恢复经济的立法;20世纪90年代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层面的立法 日本日本:与德国类似,但在强调经济立法的重点方面与德国有区别:日本强调加强教育和科技及中小企业方面的立法二、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历程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以前苏联和我国最有成就 前苏联前苏联:苏联各部条例、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生产联合企业条例,拟订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 中国中国:成功地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前南斯拉夫所进行的“社会所有和联合劳动管理体制”的实践,并制定了“宪法”和“联合劳动法”三、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的扩散美提奥多拉维特市场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带给经济法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理念与模式的冲击“全能的政府”与“有限的政府”的冲突“神秘的政府”与“透明的政府”的冲突“权力的政府”与“责任与服务的政府”的冲突四、知识经济对经济法的影响 知识经济: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应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国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科技优先的方法理念在经济立法中确立,即政府要在经济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鼓励科技与激励创新的经济立法经济法调整的领域要扩展,对计算机、互联网、知识管理等做出回应,而不应该放弃这些领域防止知识异化,即防止科技、知识出现带来的负面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一、理解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经济要素和生产关系等的最佳搭配放在首要位置,以期创造出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经济法原则。资源:广义。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技术资源、信息资源等市场要素;生产关系、管理制度等上层建筑因素 优化:经济资源配给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经济资源流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关键点在于适时纠正自然垄断行业和政府直接控制产业的不合理性和无效率 配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而不是对市场机制良性运作功能的阻碍二、存在的根据 内涵发展需要资源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实际上是产业安排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在与其它经济法原则的比较中,具有更源头的性质三、方式和方法通过科学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通过国家强制,解决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浪费、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和微观主体外部效应等问题国家适当干预原则一、理解 适当干预: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谨慎干预: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谨慎行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二、存在的根据 内涵发展需要资源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实际上是产业安排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在与其它经济法原则的比较中,具有更源头的性质三、方式和方法通过科学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通过国家强制,解决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浪费、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和微观主体外部效应等问题维护社会公正原则一、定义经济法在规制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人类自身需要与环境承载力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区分它们的不同,但又不能割裂它们作为整体的关系,在利益的平衡上,要具有中庸性二、维护社会公正原则的内涵公正,包括社会各种资源、权益与负担分配正义的实体公正和社会争端与冲突解决正义的程序公正的结合。实体权利或资源配置中的公正 经济权力分配中的社会公正 司法和执法中的社会公正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内涵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二、对该原则的评价 人类认识论上的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 经济法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 经济法最前卫、最终极的原则一、市场主体法不是一部条文式法典,而是一系列规制市场主体资格、行为活动及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市场调控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消费主体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二、市场秩序法不是一部条文式法典,而是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习俗惯例的法律规范体系。目标是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垄断、产品质量伪劣、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核心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 辅助法制制度,如广告法、价格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与社会保障法、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三、宏观调控法不是一部条文式法典,而是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有若干次级位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计划法、投资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四、经济监管法不是一部条文式法典,而是一系列国家监管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有若干次级位阶的法律文件 金融市场监管法 技术、信息市场监管法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 劳动力市场监管法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法律、法规等来源于谁的意志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在执法和司法中则主要理解为经济法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表现为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习惯法:国际习惯、国内习惯判例法: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本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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