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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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序序序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物 业业 管管 理理 条条 例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一、条例的发布与实施一、条例的发布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八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二、条例结构二、条例结构条例共分为七大块: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三、条例主要内容三、条例主要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纲领性条款,对所涉及的概念和原则作出规定:第一条第一条明确条例实施的目的第二条第二条明确“物业管理”的主体、主体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活动的内容第三条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原则和方式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科技发展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支持态度第五条第五条规定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七条第六、七条一、明确业主的概念没有所有权的不是业主,只能称为使用人,即使是所有权人的父母或子女也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二、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1、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企业只提供公共服务,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属有偿服务。2、作为业主个体只有提议、建议权,没有决定权。3、业主行使的是共同管理权(物权法),是有限制的。4、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允许放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第八、九、十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成立、监管部门、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等。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三、特例: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条件: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时(舟山市规定少于30户)必须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四、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的确定最终要遵循首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扩展内容扩展内容: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大会?1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0%的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1、集体讨论 2、书面征求意见二、双1/2原则1、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可以委托他人)2、作出决定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三、双2/3原则1、重大事项2、是全体业主的2/3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第十三、十四条有关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1、业主大会会议的分类:定期会议、临时会议2、定期会议按议事规则规定召开3、经20%以上业主提议应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4、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5、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6、做好会议记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第十五、十六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1、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才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实行管理、监督的人,但他们的工作受全体业主的监督。2、备案规定3、任职条件第十七、十八条第十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公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制约一、依法履行职责二、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是无法律效力的,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是违法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外应尽的义务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2、配合、社区自治管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一、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时间及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二、建设单位必须明示,物业买受人必须书面承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原则1、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2、招投标方式:投标人少于3个,可采用协议方式3、物业管理企业有相应资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物业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终止时间: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终止时间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的规定与物权法相一致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关于物业承接验收的规定一、承接验收是必经的流程二、承接验收移交的资料属全体业主所有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物业保修期限的起计日期:通过竣工验收考虑到滞销和滞后交付,从交付使用起计算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防止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一、书面形式二、合同内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日常管理中要求的巡查、记录等,都是我们规避管理风险的依据,并不是做与不做,做好与做不好都无所谓。如:犯罪人员是越墙进入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要提供依据,证明红外对射系统是正常使用的;如果设备是损坏的,要提供依据证明物业企业已尽到检查、上报、联系责任。怎么样算尽到了管理责任?有检查记录,有给开发商、维保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和对方的签收、回复,或者有给业委会的报告和业委会的回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一、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接管验收理论上应该先由撤管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委会移交,再由业委会向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两次移交分别进行接管验收,签移交清单。很多情况下,是由撤管物业企业、业委会、接管物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减少中间环节。二、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但是只能用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出租所得用于贴补物业管理费用,所以也属于“与物业管理有关”这一范畴。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扩展内容:物业接管验收内容扩展内容:物业接管验收内容一、资料移交:1、物业原始资料(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管理以 及大中修、更新改造及专业检验的资料;3、业主资料;4、财务管理资料: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固定资 产清单、收支账目表、债权债务移交清单、水电等 抄表记录及费用代收代缴明细表、物业服务费收缴 明细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资料和记录、其他需移 交的各类凭证、表格、清单等、业主各类押金、停 车费、应收款项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5、合同协议;6、人事档案资料:指双方同意移交留用的在职人员的 人事档案、培训、考核记录等;7、其他需移交的资料。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与移交:1、物业共用设施;2、物业共用设备;3、物业共用配套设施;4、物业管理用房;5、室外道路、场地、绿地、雨污水井等排水设施;6、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专项服务:高层的电梯维保、中央御城一期的保洁服务、弱电系统维修等等。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一、收费原则: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二、物业管理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物业管理费交纳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视租赁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四、物业服务费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扩展内容:价格管理相关文件扩展内容:价格管理相关文件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价发2009129号 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舟价发2009130号 关于舟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车辆停泊和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中心代付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企业代收费用,可与这些单位订立协议,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对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止、报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安全防范职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对承租人所享受的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责任机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一、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二、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三、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管线和设施设备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及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房屋装修中应尽的告知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物业维修资金的所有权、用途的规定、管理。一、属业主所有二、必须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事项三、不是用于业主户专有部分的维修四、城建部与财政部是管控部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规定。一、不得擅自经营二、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三、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按其决定处置经营收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对物业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责任的规定一、责任人维修养护,有关业主配合二、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责任人承担费用(前提是经业主大会同意)(前提是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违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罚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对违反资料移交规定的处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委托管理限制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对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处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活动的处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对监管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条规定条例实施的起始时间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物 权权 法(节法(节 选)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一、一、物权法物权法的发布与实施的发布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专有部分的界定:专有部分的界定:(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判断标准:此专有部分与彼专有部分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须以墙、天花板、地板等与彼套房屋分开;就车位、摊位而言,此特定空间须以四条线为基础组成的立体空间与彼特定空间分开。(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有独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说的门与公共空间相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记相关的登记簿上有记载。“能够登记”,由于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有的地方对房屋之外部分不能进行登记,也应视作专有部分。即: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露台等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露台等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1、符合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如规划图、施工图等规划文件;2、物理上只属于特定房屋,是该特定房屋的附属物,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3、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的部分包括露台。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绿地的归属问题绿地的归属问题符合下列条件的绿地原则上划归专有部分: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首层图明确标明了小区的首层房屋有专门附属于该房屋的绿地,绿地面积为多少;2、开发商在卖房时已经根据规划将该绿地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3、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如该绿地被围了起来,只能从该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六章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对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对专有部分享有权利,也并非随心所欲。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业主不得以放弃要得不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要得不履行义务!对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权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使用的规定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二、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三、地面划定车位的归属权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规定一、共同管理的事项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职责”相对应二、“双三分之二”原则与“双二分之一”原则1、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决定2、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决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哪些事项要遵循哪些事项要遵循“双三分之二双三分之二”原则原则概括地说与资金相关的事项与资金相关的事项本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本条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本条款的含义是: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应当符合经营性用房的规划二、经工商合法注册三、符合卫生、环保、消防规定的要求,获取卫生、环保、消防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四、符合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的范围:本栋建筑物的其他业主,以及有证据证明极可能受到影响的不在本栋建筑物内的小区其他业主。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与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相对应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与条例第二章第五十四条相应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共有部分费用分摊及收益分配原则:一、按约定二、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小区物业管理方式:一、业主自治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共同管理权的体现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第七章第七章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二、遵循法律法规为第一顺序,尊重当地习俗次之三、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必要的便利四、建造建筑物不得妨害、危及相邻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物权法实施起始时间:2007年10月1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物权法(节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本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一、本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二、本管理办法的结构二、本管理办法的结构分为六大块: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存第三章 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三、本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三、本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1、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2、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3、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法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二、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1、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2、用于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界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最主要的法律是物权法二、住宅共用部位涉及的业主1、单幢住宅内业主2、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是指该非住宅的房屋结构与住宅相连,如底层的商铺,与高层连在一起的低层店铺等三、共用设施设备涉及的业主住宅业主、有关非住宅业主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管理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第五条第五条体现政府监督原则体现政府监督原则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交存交存第六条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一、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三、与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1 1、单一所有权的独立住宅不在此列、单一所有权的独立住宅不在此列2 2、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除购房人要交纳住宅即房改房,除购房人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也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也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一、商品住宅、非住宅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交存二、首期标准: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造价标准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公布、调整第八条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一、业主按建筑面积交存,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1、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2、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价的30%第九条第九条一、业主交存归业主所有二、售房单位提取的归售房单位所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扩展内容:舟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扩展内容:舟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一、舟建委201086号关于印发舟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1、定海、普陀二区普通低层、多层商品住宅物业及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按50元/m2交存;2、设有电梯的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及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70元/m2交存;3、高层住宅及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90元/m2交存。4、岱山、嵊泗两县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第十、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户管理原则专户管理原则)一、无论是商品住宅、非住宅还是已售公有住房,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均由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一家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商品住宅、非住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四、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五、业主交存的全部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一、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二、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交付房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手续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舟山市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房管处统一管理舟山市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房管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资金账户受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此处的余额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余额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适用适用“双三分之二双三分之二”原则原则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办法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章 使用使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专款专用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资金使用的原则: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二十一条分摊原则与交纳原则相对应,体现“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一、是相关业主相关业主之间的分摊,首先要分清楚该费用涉及业主的范围:全体业主、一栋楼、一个单元?二、涉及的尚未出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单位,作为这些住房的业主分摊相关费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议二、在涉及业主范围内遵循“双三分之二”原则三、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涉及公有住房的,还需向负责管理该部分资金的部门申请四、先审批,后划转,原则上是原则上是划转到维修单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应急处理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提出列支申请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或向公有住房单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报批报批六、业委会或公有住房资金管理单位发出资金划转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向维修单位划转资金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一、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维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提出资金列支申请二、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费用向相关业主分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列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一、质保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专业单位负责的管线和设施设备三、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一、直接向银行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二、要符合“双三分之二”原则三、公有住房中提取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四、禁止禁止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者质押、抵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加的来源一、存储利息二、国债增值收益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过户的仅是分户账中结余的部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时返还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一、分户账中结余部分二、售房单位交存的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收缴同级国库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三十、三十一条账目管理一、资金管理部门及业委会职责1、每年至少核对一次2、每年至少公布一次(1)总体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结存总额情况(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分摊情况(3)分户账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结存金额(4)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二、专户管理银行的职责1、专户银行应建立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查询2、专户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向资金管理单位及业委会发送对账单,资金管理单位对有异议的提出复核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依法接受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专户维修资金的财政监督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况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三、票据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与前款的相关规定是相对应的2、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除了限期改正外,逾期不改正的还要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一、处罚执行部门: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二、处罚类型:1、追回资金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资金的处罚前款1-4都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四、对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挪用资金的处罚:1、追回挪用的资金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中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一、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依法赔偿损失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业委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与本法第三十四条相对应)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对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贿、渎职、对违法行为包庇放任的处罚一、依法给予处分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对本办法正式条款以外事项的说明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合同级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补建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责任部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间2008年2月1日,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一、条例的通过与实施一、条例的通过与实施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的通过与实施一、本办法的通过与实施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二、本办法的结构二、本办法的结构条例共分为五大块: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目的、意义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定义第四条第四条 总体要求第五条第五条 特殊建筑第六条第六条 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 相关部门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人:业主或其委托人(要有委托书)申请书内容: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需提供有关证明第八条第八条审批部门装修主管审批时限七日内审核内容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 符合发给许可单,不符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先领证,再装修,先申请,再变更第十条第十条一、住宅房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验收二、非住宅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验收参与验收单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装修规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设计、装修单位资质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禁止拆除的装修部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危、险房屋装修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装修行为的勘查、监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毗连房屋损害的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单的处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超许可装修的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无资质或超资质设计、施工的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收缴罚没款的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的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妨碍执法的处罚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复议的规定一、申请时限一、申请时限:接到处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受理机构二、受理机构:1、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人民法院三、其他事项三、其他事项1、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排除范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发布之日起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THE END谢谢聆听!谢谢聆听!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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