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简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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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简介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EC)No 178/2002 No 178/2002 摘要摘要欧盟(欧盟(ECEC)No 2073/2005No 2073/2005、2074/20052074/2005摘要摘要欧盟法规欧盟法规89/107/EEC89/107/EEC、95/2/EC95/2/EC摘要摘要 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EC)No.1881/2006No.1881/2006摘要摘要 欧盟理事会指令欧盟理事会指令98/83/EC 98/83/EC 摘要摘要 自自20052005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全面实施,并且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全面实施,并且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此法规又称此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律一般食品法律”(GENERALFOODLAWGENERALFOODLAW)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178/2002摘要摘要欧盟法规欧盟法规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178/2002(EC28JanuaryEC28January20022002)摘要摘要摘要摘要本法规文章构架:本法规文章构架:本法规以章节(CHAPTER),章节下为:单元部分(SECTION)来规划。而条款(ARTICLE):则穿插在各个章节和单元节里,按顺序往下排列。总计包括五大章节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66个要点,位于法规的前面);这五章包括: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摘要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食品食品:指经过加工、部分加工或未加工的,拟用于或有理由认为用于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在加工制作处理中被有意加入的任何物质,包括水。食品不包括:食品不包括:饲料、活动物(除市场上用于人类消费的)、收获前的植物、药物、化妆品、烟草制品、麻醉药、残留污染物。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摘要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二章:基本食品法包括四个部分:包括四个部分:制定法规的总原则制定法规的总原则(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第三部分第三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三部分:食品贸易基本义务第三部分:食品贸易基本义务第第11条款:输入共同体的食品和饲料条款:输入共同体的食品和饲料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同体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同体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要求等同的条件。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2条规定:食品和饲料的输出条规定:食品和饲料的输出1-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投放第三国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法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的要求或其建立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典、政令等另有规定。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2条规定:食品和饲料的输出条规定:食品和饲料的输出在一些情形下,只有获得目的地国家主管当局的专门认可,充分告知有关食品或饲料不能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原因后,才能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但这不包括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或饲料不安全(解释:当一个新的解释:当一个新的风险出现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安全要求。因此,在风险出现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安全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出口和再出口是得到进口国的官方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出口和再出口是得到进口国的官方许可的,并且要保证官方充分知晓这些食品和饲料不能上市的原因。另许可的,并且要保证官方充分知晓这些食品和饲料不能上市的原因。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食品对人体有害,或者饲料是不安全的,即使得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食品对人体有害,或者饲料是不安全的,即使得到了进口国的官方许可,也不能向其出口。)到了进口国的官方许可,也不能向其出口。)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2条款:食品和饲料的输出条款:食品和饲料的输出2在适用于共同体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情况时,从共同体或该成员国出口到该第三国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四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第14、15条款:对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要求;(如条款:对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要求;(如条款里面规定,投放到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必须是条款里面规定,投放到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必须是安全的等等)安全的等等)-第第16条款:展示食品时(如广告、包装等),不得条款:展示食品时(如广告、包装等),不得误导消费者;误导消费者;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7条款:责任条款:责任1、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法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验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经营者责任)2、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和验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成员国和欧盟官方责任)为此目的,它们应维持一个官方控制系统以及适宜情形下,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的社会性沟通,监督和监控食品和饲料链各阶段的危害。各成员国还应制定对违反食品饲料法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应有效执行,与之相称并有劝阻力。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可追溯性条:可追溯性为什么要实施可追溯性,此法规在此法规制为什么要实施可追溯性,此法规在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定基本原则第28点认为:点认为:经验表明,食品和饲料在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运作对不能追溯的地方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需在食品和饲料行业内建立全面的追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的对目标物实行召回并将信息传给消费者或控制官员,以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更大的伤害。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条款:可追溯性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29点认为:点认为:必须确保食品或饲料行业包括进口商至少能确认哪家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饲料、动物源或加入到食品或饲料的物质,以保证在调查时,可以追溯到所有环节。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条款:可追溯性可追溯性的定义(此法规第一章里的第可追溯性的定义(此法规第一章里的第3条款):条款):可追溯性是指,能够追溯并了解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的能力,包括对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或欲加入的物质、以及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而实施可追溯性最终的目的:而实施可追溯性最终的目的:可追溯性必须确保目标并能够被正确的收回或召回,适当的信息能够被告知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当局能够执行风险评估,并且能够避免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更大的破坏。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条款:可追溯性内容如下:内容如下:1、所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阶段,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2、食品、饲料经营者应能识别向其供应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以及要混合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的供应商。为此,这些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使信息能够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条款:可追溯性3、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来识别其他向其供应产品的经营者。这一信息能够可以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4、正在或拟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食品和饲料,应适当的标识或能够很容易通过符合更多特定规定的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来识别其可追溯性。5、用于在特定部门实施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第58(2)条的程序来采用。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包含的产品)包含的产品本条的用语,尤其是在“任何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的部分,不可把兽药产品、植物保护产品、化肥理解为包含在本要求的范围。这些产品中的一些种类在特别的规程或指令中被特别提及,在可追溯性方面可能执行更为严格的追溯要求。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包含的产品)包含的产品这些被包含的物质是那些打算或预计要“混合”的,在加工过程中作为食品或饲料的一部分而进行准备或处理。包含所有种类的食品和饲料成分,包括混合到饲料或食品中的谷物。但不包括种植中用作种子的谷物。同样地,第2条下,包装材料不作为食品的一部分加以定义,也不包括在第18条规定的范围内,尽管其组成元素可能会非主动的混进食品中。那些食品包装材料的追溯已经有明确的法令,在2004年10月27日开始应用。(*要确认,接口包装材料的追溯法规)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包含的产品)包含的产品此外,食品卫生法规(EC)No852/2004规章和即将颁布的饲料卫生规程应当确保,从2006年1月1日,农场主将必须保持并保存食品/饲料、兽药和植物保护产品的记录,以填补这些产品之间的联系的缺口。(接口)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包含的操作者)包含的操作者规章的第18条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从最初的生产(食品生产的动物、收割)、食品/饲料加工到装运。也包括慈善活动。但是,成员国应当考虑慈善活动和捐赠活动执行和批准背景的特殊情况。第3条款2、5款将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定义为:“任何从事与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销售任何阶段有关的任何活动的企业”运输和贮存经营者也适用该定义,同时必须符合第18条的要求。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包含的操作者)包含的操作者如果运输是某食品企业一个部门的话,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符合第18条的要求。运输部门应该象企业其他部门保持供应产品记录一样,保持充分的销售记录。兽药产品、农业生产原料(例如:种子)的生产者不受第18条要求的约束。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iii)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11条要求相衔接)(较重条要求相衔接)(较重要)要)本法规中的追溯条款对欧盟以外的第三国没有法律效力。本要求适用欧盟内部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即从进口商到零售商。第11条款的要求不能理解为将追溯要求延伸到第三国的经营者。应理解为出口至欧盟的食品和饲料符合欧盟食品法规的有关要求。(很重要,因为法规是针对欧盟的);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iii)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11条款要求相衔接)(较条款要求相衔接)(较重要)重要)对有贸易关系的第三国出口商,在法律上不强制要求实施欧盟内部必须实施的追溯要求(除非对某些敏感部门签订了专门的双边协议,或其他具体的欧盟法规有要求,例如:兽医部门)。第18条要求的目标可以充分实现,因为该要求延伸至进口商。因此进口商必须能够确定第三国的出口商能够满足第18条的要求。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iii)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11条款要求相衔接)(较条款要求相衔接)(较重要)重要)欧盟食品经营者的一般作法是要求贸易伙伴满足追溯要求,甚至超越“追溯至前一步和后一步”的原则。然而,必须注意:这些要求是贸易合同要求的一部分,而不是法规制定的要求。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1)食品经营者识别供应商和客户食品经营者识别供应商和客户食品经营者应该可以识别提供食品或原料的“任何人”。应确保在食品链中实施充分的追溯。食品经营者必须识别接受其产品的法人单位(不包括最终消费者)。零售商之间进行交易时,例如分销商和饭店,追溯要求同样适用。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2)内部追溯内部追溯按照第18条的逻辑,食品经营者应该在其内部实施追溯。应该结合原则第28要点说明来理解第18条的要求,原则第28要点中规定:“在在食品、饲料经营内部内部建立全面全面的追溯体系,以便准确地准确地对目标物目标物实施召回,从而避免对食品安全的潜在影响对食品安全的潜在影响”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2)内部追溯内部追溯通过准确地对目标物实施召回,企业内部的追溯体系将有助于经营者。在实施召回花费的时间和避免进一步影响食品安全方面,食品经营者可以节约成本。不与具体的规定矛盾,本法规不强迫企业在购进的原料和销售的产品之间建立联系(所谓的内部追溯)。也没有要求保持记录识别如何将批次分割和合并组成特定的产品或新的批次。总之,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食品加工、贮存、销售等)制定内部追溯体系。内部追溯的水平应由经营者确定,并与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3)特定法规制定的追溯体系(与其它法规和规定的冲突)特定法规制定的追溯体系(与其它法规和规定的冲突)除了根据第18条的精神,针对某些产品或部门制定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具体法规外,还有一套具体的法规针对某些产品规定了销售和质量标准。在这些具有公平交易目的的法规中制定了要求对产品进行识别、传递交易单据、保持记录等条款。只要根据其他具体条款建立的产品识别体系能够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环节识别供应商和产品的直接购买者,都可以认为是符合第18条的要求。然而,本法规规定的追溯要求是一般要求,因此一直适用。确定部门追溯条款是否已经满足第18条的要求,需要对那些条款进行具体分析。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4)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在第18条中未规定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应该保留什么信息。根据每个追溯体系的特点,应该保留所有用于追溯的信息。然而,为了达到第18条的要求,有必要记录下列信息。根据优先顺序,可以将信息分为两类: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4)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第一类信息包括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向主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应商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的产品种类;*客户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种类;*交易或交货的日期记录供应商和客户的姓名和产品种类时,必须记录交易的日期。如果向某一食品经营者多次提供同一种产品时,仅仅记录供应商的姓名和产品的种类不能确保完成追溯。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4)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第二类信息包括强烈推荐的需保留的附加信息:*数量;*批次号,如适用;*产品的详细描述(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水果或蔬菜品种,生的或加工的产品)根据食品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性质和规模)和追溯体系的特点,确定记录的信息。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5)提供有效追溯信息的时限提供有效追溯信息的时限第18条规定食品、饲料经营者制定体系和程序对其产品进行追溯。虽然条款中未对这些体系作具体说明,但是使用“体系”和“程序”这两个词预示着当主管机构需要时,一套有条理的机制可以传递需要的信息。制定一个良好的、能够实现28条说明中规定的目标的追溯体系,最重要的一点是追溯体系中提供快速和准确信息所需的时间。如果不能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在发生问题时会影响快速反应。上述条款定义的第一类信息必须立即提供给主管机构。第二类信息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快地提供给主管机构。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条款:可追溯性(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6)记录保持的期限记录保持的期限在第18条中未规定记录保持的最低期限。一般来说,商业票据为了税务目的保持5年。适用于生产或交货日期和追溯记录的5年期限可以认为符合第18条的要求。然后,在某些情况下,应该调整这一规定:没有规定货架寿命的产品,记录保持适用5年期限;有5年以上货架寿命的产品,记录保持期限为货架寿命加6个月;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有效期低于3个月或没有规定期限的易腐烂产品,记录保持时限为在生产日期或交货日期后六个月。最后,应该考虑到,除了本法规第18条规定的追溯条款外,许多食品经营必须符合其他具体的记录保持要求(保持的信息种类和时限)。主管机构应该确保他们符合这些规定。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条款(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法规:法规:关于追溯和回收的控制的法规,我们先后颁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8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348号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条款(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运作运作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食品经营者(FBO)之间,对食品)之间,对食品(包括成份)进行追溯的适当体系及程序(答卷)(包括成份)进行追溯的适当体系及程序(答卷)按照国质检食函200434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从正向、反向两个方向进行追溯: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包括成份)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追溯途径是:出口卫生证书报检单报检批清单生产加工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包括成份)原料(包括成份)收购来源,如为海捕原料可追溯到船;如为养殖原料可追溯到养殖场或塘;如为淡水捕捞原料可追溯到捕捞区域;如为进口原料可追溯到进口批的有关信息,成份追溯到提供辅料成份的供应商信息。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建立以原料批(或成份)为单元的产品流向登记记录,以便从原料(包括成份)追溯到产品,查找到产品的去向,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条款(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运作运作使食品使食品/成份可追溯的适当系统(如标签成份可追溯的适当系统(如标签/其它识别方法),我们建立:其它识别方法),我们建立:1识别代码记录管理。(1)原料批(包括成份)识别代码:在原料(包括成份)收购记录上必须确定原料批识别代码,并记录识别代码、品种、数量、收购来源。(2)生产批识别代码:在生产加工记录上确定生产批识别代码,并在记录上显示加工该批产品的原料批代码(包括成份)。如有并批的,同时记录并批的其他原料批代码(包括成份)。(3)报检批代码:加工企业确定报检批代码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必须提供报检批组成情况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报检批代码、组成该报检批的各生产批的代码及相应的数重量。(4)企业的所有生产、检验记录上必须标明相应的产品识别代码,并符合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要求。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条款(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运作运作使食品使食品/成份可追溯的适当系统(如标签成份可追溯的适当系统(如标签/其它识别方法),我们建立:其它识别方法),我们建立:2代码标识管理。(1)外包装箱上的批号标识:直接在出口外包装上打印报检批代码、生产批代码以及企业卫生注册号。(2)加工过程代码标识:在每一批次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线始末以及各工序的适当位置用标识牌标识批次代码,标识代码必须清晰,不易丢失,防止不同批号的产品相混。(3)贮藏过程批次标识管理:不同批次的原料或产品应分垛堆放,在每一垛上有代码标识(包括数重量),当不同批次原料或产品需同垛堆放的,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分隔,同时必须确保防止交叉污染。(4)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加工或生产线分开,每批加工结束后,生产线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后才能加工另一批产品。(5)各出口水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制订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产品识别代码计划”,并报各检验检疫机构水产品检验部门批准备案。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8条款条款(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我国的法规和运作方式:-运作运作对上述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对上述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FBO)保存相关记录)保存相关记录的监督:的监督:监管机构(CIQ)对FBO保存的相关记录如原料验收记录、辅料验收记录、生产记录上的追溯代码、产品识别代码计划、产品召回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出口放行时,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追溯代码,并依此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9条款:条款:食品经营者的职责食品经营者的职责内容:1、如果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食品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着手从市场收回有问题的产品,而该产品已不再被原经营者直接控制,并通知其主管机构。在食品有可能已经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地方,经营者应有效准确的通知消费者收回的原因,若有必要,当其他措施已不能达到高标准的健康保护时,应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有关产品。2、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食品成份安全性无影响,应在其相应行为范围内从市场上收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应通过提供食品追溯有关的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而为食品安全作贡献。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9条款:条款:食品经营者的职责食品经营者的职责内容:3、如果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入市场的某食品对人类健康有害,食品经营者应立即通知主管机构。经营者应通知主管机构采取措施预防对最终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并不应阻挠或妨碍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合法行动与主管机构一起采取的防止、减轻或消除食品所引起的危害的合作。4、食品经营者应配合主管机构为避免或减轻所提供或已经提供的食品而造成的危害所采取的措施。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9条款:条款:食品经营者的职责食品经营者的职责此条款的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的进一步的解释:-第19条规定,自2005年1月起,食品经营者必须收回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上市产品,-第19(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从市场上收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及时通报主管机构;-将收回向主管机构通报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19条款:条款:食品经营者的职责食品经营者的职责此条款的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的进一步的解释:-对消费者的召回和信息:告知消费者收回的原因,并且必要时将已经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召回,也就是说“要采取措施使那些已经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食品经营者控制的能够被消费者得到的产品返回”。当其他措施达不到一个高水平的健康保护时,采取召回措施是必要的。有关“收回”的定义,可参考有关通用食品安全的指令2001/95/EC。(接口)*注意注意1:-Withdrawal(撤回)(撤回)andrecall(回收)的概念。(回收)的概念。*注意注意2:本法规的第本法规的第14条款对不安全食品的通用标准做出了条款对不安全食品的通用标准做出了规定。规定。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Withdrawal(撤回)(撤回)andrecall(回收)的概念:(回收)的概念:Withdrawal-shallmeananymeasureaimedatpreventingthedistribution,displayandofferofaproductdangeroustotheconsumer;预防包不安全产品分配、展示、和提供给消费者采取的任何措施预防包不安全产品分配、展示、和提供给消费者采取的任何措施Recall-shallmeananymeasureaimedatachievingthereturnofadangerousproductthathasalreadybeensuppliedomadeavailabletoconsumersbytheproducerordistributor;生产者或销售者,针对已经提供给消费者或消费者已获得的不安全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针对已经提供给消费者或消费者已获得的不安全产品进行收回而采取的任何措施进行收回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20条款:条款:饲料经营者的职责饲料经营者的职责1、如果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饲料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着手从市场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其主管机构。在这些情况下或在第15(3)条规定的情况下,即生产批或销售批(batch,lotorconsignment)不能满足饲料安全要求,该饲料应被销毁,除非主管当局认为符合其他方面的要求。经营者应有效准确的通知消费者收回的原因,若有必要,当其他措施已不能达到高标准的健康保护时,应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有关产品。2、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饲料成份安全性无影响,应在其相应行为范围内从市场上收回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应通过提供饲料追溯有关的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而为饲料安全作贡献。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20条款:条款:饲料经营者的职责饲料经营者的职责3、如果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入市场的某饲料不能够满足饲料安全要求,饲料经营者应立即通知主管机构。经营者应通知主管机构采取措施防止由于使用该饲料而引起的危害,并且不应阻挠或妨碍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合法行动与主管机构一起采取的防止、减轻或消除饲料所引起的危害的合作。4、饲料经营者应配合主管机构为避免或减轻所提供或已经提供的饲料而造成的危害所采取的措施。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20条款:条款:饲料经营者的职责饲料经营者的职责此条款的进一步解释:此条款的进一步解释:i)收回并向主管当局通报收回并向主管当局通报注意:“生产者认为饲料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判断,同食品经营。ii)销毁销毁那些被认为没有达到安全要求的饲料及相关的生产批或销售批(batch,lotorconsignment)也应当予以销毁,除非获得了主管当局同意,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二章节内容)摘要(第二章节内容)第第20条款:条款:饲料经营者的职责饲料经营者的职责此条款的进一步解释:此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因此,当告知主管当局要收回不安全饲料的时候(及其相关的生产批或销售批),饲料生产者应当指明是否计划进行销毁,或者提出其他建议方法,要确保没有任何不安全饲料投放至市场,或者喂食给任何食源性动物。其他建议方法必须在取得主管当局同意后,生产企业方可在有关立法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这些方法。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第三、四章节内容)摘要(第三、四章节内容)法规的第三章内容:建立食品安全局:法规的第三章内容:建立食品安全局:-描述了食品安全局的使命和任务、组织机构、运作等有详细的规定和方案。第四章内容第四章内容: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仅仅包括主管机构(委员会、各成员国和EFSA)。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见通报的第三部分),食品经营者有责任只通知主管机构(由成员国规定决定的适当级别的部门),而不是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欧盟法规欧盟法规(EC)No(EC)No178/2002(EC28January2002)摘要(结尾)摘要(结尾)-以上所有对法规的解释来源于以上所有对法规的解释来源于:“关于一般食品法(EC)No178/2002规章的第11、12、16、17、18、19、20条的实施的指南”-食物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结论的中文翻译中文翻译 欧盟(欧盟(ECEC)No 2073/2005/EC No 2073/2005/EC 号规章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欧盟(ECEC)No 2073/2005 No 2073/2005 号规章号规章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主体框架:(主体框架:(总计总计12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 7条)条)第第1 1条条 范围范围 第第2 2条条 定义定义 第第3 3条条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第第4 4条条 比对试验比对试验 第第5 5条条 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 第第7 7条条 不合格结果不合格结果 第第9 9条条 趋势分析趋势分析 附录附录1 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附录附录I食品微生物标准食品微生物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肉和肉制品2.2乳及乳制品2.3蛋制品2.4水产品2.5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 前言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当然,食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达到同等结果。80/777/EEC(13)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规定。微生物学的标准微生物学的标准 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定定义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即食食品即食食品 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过程卫生标准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此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符合食品法。“批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的产品。货架期货架期指使用截至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或耐受指使用截至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或耐受存储的最小日期,同存储的最小日期,同2000/13/EC指令中第指令中第9和和10条款中的定义。条款中的定义。“样品样品”是指在被测试总体或一个较大量的物料是指在被测试总体或一个较大量的物料中按照不同的方法所抽取的一个单元、几个中按照不同的方法所抽取的一个单元、几个单元或其中的一部分。其主要的目的是提供单元或其中的一部分。其主要的目的是提供被研究(目标)产品或物料人群或事件特定被研究(目标)产品或物料人群或事件特定特征的信息,还为涉及被测试总体或物料及特征的信息,还为涉及被测试总体或物料及其生产过程提供处理的决策基础。其生产过程提供处理的决策基础。代表性的样品代表性的样品 指在保持批的特征的样品。尤其是在简指在保持批的特征的样品。尤其是在简单随机取样事例中,它给了总体中每一构成单随机取样事例中,它给了总体中每一构成单元进入样本的同样机率。单元进入样本的同样机率。依照微生物的标准依照微生物的标准 指通过采样、分析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指通过采样、分析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遵照食品法和主管当局的指令所测的结果时遵照食品法和主管当局的指令所测的结果符合附则符合附则中满意或可接受的值。中满意或可接受的值。第第3 3条条 总总 体体 要要 求求 食品生产者要保证食品符合食品生产者要保证食品符合附录附录I I中相关的微中相关的微生物学的标准。生物学的标准。附录附录I食品微生物标准食品微生物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肉和肉制品2.2乳及乳制品2.3蛋制品2.4水产品2.5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屠宰场及碎肉和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第一章第一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1.24活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大肠杆菌(14)1(15)0230MPN/100g(新鲜的或内有瓣膜的液体)ISO TS 16649-3市场上流通的保质期内的食品1.25有高含量组胺的水产品组胺(16)9(17)2100mg/kg200mg/kgHPLC(18)市场上流通的保质期内的食品1.26没有经过酶催熟的,有高含量组胺的鱼制品组胺92200mg/kg400mg/kgHPLC(18)市场上流通的保质期内的食品食品种类微生物/毒素/代谢物取样计划(1)限量指标(2)参考方法项目依据(3)适用范围ncmM1.16熟制的甲壳动物和软体贝类动物沙门氏菌500/25gEN/ISO 6579市场上流通的保质期内的食品(1)n:指一批产品采样个数,c:指该批样品中检测值超过m或在m和M之间的检样数。(16)组胺鱼类包括:鲭科鱼、鲱科鱼、鳀科、鲯鳅科(Coryfenidae)、蓝鱼科(Pomatomidaebluefish)、鲹科(Scombresosidae).第二章第二章 加工过程卫生标准加工过程卫生标准食品种食品种类微生物微生物项目目取取样计划划(1)(1)限量限量标准准检测方法方法(2)(2)监控点控点纠偏行偏行动N NC Cm mM M2.4.12.4.1熟熟制的制的带壳壳和去和去壳的壳的甲壳甲壳类和和软体体甲壳甲壳类动物及物及制品制品大大肠杆菌杆菌5 52 21/g1/g10/g10/gISOTSISOTS166416649-39-3成品成品改善加工改善加工卫生生凝固凝固酶阳阳性的性的葡萄葡萄球菌球菌5 52 2100100cfu/gcfu/g10001000cfu/gcfu/gEN/ISO68EN/ISO6888-188-1or2or2成品成品改善加工改善加工卫生生(1)n=取样数;c=结果数据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2)2.1.32.1.5条款中m=M.第三章第三章 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准则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准则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总则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总则 当没有更专门的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准则时,当没有更专门的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准则时,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SO)的相关标准和食的相关标准和食品法典品法典(the Codex Alimentarius)(the Codex Alimentarius)指南作为指南作为参考准则。参考准则。第第4 4条条 测测 试试 除了附录除了附录I I中提供的具体的采样频率,食中提供的具体的采样频率,食物生产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采样物生产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采样频率频率,在这种情况下,采样频率将不得少于附在这种情况下,采样频率将不得少于附录录I I中提供的频率中提供的频率 5 5条条 取样第和测验的具体规则取样第和测验的具体规则分析方法、抽检方案和附录分析方法、抽检方案和附录的方法作为检的方法作为检验的参考方法。验的参考方法。为了保证取样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应从生为了保证取样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应从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中取样,同时产车间和生产设备中取样,同时ISO 18593ISO 18593作作为参考方法。为参考方法。如果食品生产者能够提供历史文献证明他们如果食品生产者能够提供历史文献证明他们是基于是基于HACCPHACCP流程操作的,附录流程操作的,附录I I中有关采样中有关采样计划的样品单元数量可以适量的被减少。计划的样品单元数量可以适量的被减少。如果食品生产者能够能提供同等结果、经过如果食品生产者能够能提供同等结果、经过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适当的方法,它们就可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适当的方法,它们就可以采用这些采样和测试方法。这些方法应当以采用这些采样和测试方法。这些方法应当包括,对提供选择采样点和趋势的分析。包括,对提供选择采样点和趋势的分析。当分析方法和附录当分析方法和附录I I中的参考方法同等效果,中的参考方法同等效果,可以选择使用此方法。当私人的方法得到第可以选择使用此方法。当私人的方法得到第三方的认证,并且要求与已发行三方的认证,并且要求与已发行 EN/ISO EN/ISO 1614016140标准相一致或者与国际上认可使用的协标准相一致或者与国际上认可使用的协议一致的,可以选择此分析方法。议一致的,可以选择此分析方法。此方法也必须根据国际上有效的协议规定,此方法也必须根据国际上有效的协议规定,并需要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并需要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第第7条不合格结果条不合格结果1当对照附录I所定标准的试验结果不令人满意时,食品企业应该采取本条中第2-4段所述措施,和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的其他纠偏措施以及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其他行动。此外,为避免再次出现不可接受的微生物污染,他们应该采取措施来查找引起不合格结果的原因,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对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或的程序其他食品卫生控制措施进行适当修改。2当对照附录I第1章所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试验结果不令人满意,应根据(EC)No178/2002规章第19条收回或召回该产品或该批次食品。然而,已投放市场的但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未进行零售的产品,可以进一步采取消除可疑危害的处理措施。这种处理措施只能由食品企业进行而不是零售环节。食品企业可以将该批货物用于其他用途,前提是这种使用不会对公众健康或动物健康引发风险,并且这种利用取决于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和良好卫生规范,并得到主管当局批准。3按照(EC)No853/2004规章附录III第V部分第III章第3段所述技术生产的一批机械分割肉(MSM),如果在沙门氏菌上有不合格结果,仅可于食物链中生产热加工肉制品,这种处理必须在依照(EC)No853/2004规章认可的工厂中进行。4如果关于加工卫生标准出现令人不满意的结果,则应采取附录I第2章所设定的措施。第第9 9条条 趋趋 势势 分分 析析 食品生产者应该对测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果食品生产者应该对测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果观察到结果不令人满意的话,那就应该马上观察到结果不令人满意的话,那就应该马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补救这种不利形式以防止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补救这种不利形式以防止微生物风险的发生。微生物风险的发生。中国相关规章中国相关规章最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手册具体品种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制定了具体的微生物指标,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T18406-2001)、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等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21702-2008)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T18406.4-200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GB/T4789.20-2003)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0172-1992出口食品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0173-1992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0170-1992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的检验方法SN0169-1992第二部分 欧盟(欧盟(ECEC)No 2074/2005/EC No 2074/2005/EC 号规章号规章 根据欧盟(根据欧盟(ECEC)No 853/2004No 853/2004及及854/2004854/2004、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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