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政策内容和操作培训(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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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资料主办单位:广州健明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国穗税务师事务所试点地区和正式实施时间试点的地区试点的地区正式实施时间正式实施时间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上海市2012年1月1日财税【2011】111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财税【2012】71江苏省、安微省2012年10月1日财税【2012】71广东省(含深圳市)、福建省(含厦门市)2012年11月1日财税【2012】71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财税【2012】71三、目前上海市的实施效果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四、试点实施办法辅导一、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目录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二我国目前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情况二我国目前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情况营业税分消费型和生产型营业税1.营业税营业税征收范征收范围:1 1交通运交通运输业;2 2建筑建筑业;3 3邮电通信通信业;4 4文化体育文化体育业;5 5娱乐业;6 6金融保金融保险业;7 7效效劳业;8 8转让无形无形资产;9 9销售不售不动产税率:一律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税额营业收入收入税率税率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效效劳业营业税税信息服信息服务广告广告业运运输业生生产企企业增增值税税提供提供设备、材料、水、材料、水电燃料等燃料等生生产企企业增增值税税生生产期期推广期推广期销售期售期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按7抵扣(1)从事)从事营业税税劳务企企业购进材料、固定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不能抵扣。(2)制造企)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税劳务不能抵扣。不能抵扣。(3)从事)从事营业税税劳务企企业之之间相互提供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不能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道道征收道道征收全全额征税征税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生生产车间仓储车间研研发部部门运运输车队设计部部门检测部部门信息信息部部门生生产企企业分工不分工不细化,大而全化,大而全分工分工细化、化、专业化化当前的经济开展状况当前的经济开展状况三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与经济开展现状的矛盾三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与经济开展现状的矛盾制造制造业仓储业设计业文化文化创意意业交通运交通运输业货运代理运代理业信息服信息服务业研研发技技术业鉴证咨咨询业广告广告业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行业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营业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11%3%3%3%-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6%5%3%5%-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5%3%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税率设定税率设定在本次在本次营改增改增试点中,考点中,考虑到服到服务经济有形有形资产投入少、投入少、人力成本占比高、本人力成本占比高、本环节附加附加值高的特点,在高的特点,在现行增行增值税适税适用税率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税率的基础上,上,设定了两档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其余部分现代服代服务业(除有形(除有形动产租租赁服服务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外)的适用税率为6%。小小规模模纳税人以及税人以及简易易计税税项目的征收率目的征收率为3出口服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适用零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年销售额超过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万元:一般纳税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已不适用在广东省及其他九个试点城市已不适用在广东省及其他九个试点城市)年销售额未超过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计税税方法方法一般一般计税方法税方法简易易计税方法税方法适用一般适用一般纳税人税人小小规模模纳税人税人 一般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效效劳 3.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和计税方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和计税方法上海试点情况税收收入整体减少,增值税税负下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由于交通运输业改征后增值税税率3%与原营业税税率3%持平,局部现代效劳业由原营业税税率5%下降到3%,降幅在40%左右。二是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整体减少。由于交通运输业税率抵扣不完全,导致整体税负上升。而由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等,其他效劳业税负整体下降。三是全国原增值税一般纳税接受试点效劳专用发票逐月上升。总体来讲,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企业中,90%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关于企业关注的几个问题关于企业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如何认识试点期间抵扣不完全问题一、如何认识试点期间抵扣不完全问题1.为什么不考什么不考虑试点企点企业的的期初存期初存货 2.为什么未将人力成本支出纳为什么未将人力成本支出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入进项抵扣范围3.为何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为何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桥费支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二、试点政策中,对差额征税项目采取了二、试点政策中,对差额征税项目采取了“试点能利用增值税原理解试点能利用增值税原理解决差额征税的,通过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解决;对无法通过增值税链条决差额征税的,通过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解决;对无法通过增值税链条解决进项抵扣问题的,以销售额特别处理(扣额法)办法予以解决解决进项抵扣问题的,以销售额特别处理(扣额法)办法予以解决”的原则。的原则。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免征。四、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是否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四、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是否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细则第九条增值税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细则第九条营业税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章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机构所在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应在试点区域内;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在试点地区内:服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机构机构所在地所在地劳务发生所在地劳务发生所在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上海上海增值税上海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增值税(东航除外)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上海营业税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中国大陆其他地区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重点关注重点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细则第十条增值税细则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条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和承租人的发包人和承租人的税务风险问题税务风险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值税细则第十一条增值税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条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条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自开票的交通运输业企业不能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其他个人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4、兼营各类业务的认定问题5、年度的计算标准问题6、年度销售额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值税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五条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超过认定标准的,必须认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照表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1、不以劳务发生地为判断标准。2、双方或接受方必须在试点地区。广州广州美国美国成都成都广州代广州代理人理人成都成都情形情形1 1情形情形2 2情形情形3 3情形情形4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不同纳税人可以合并纳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营业税细则第二条营业税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第二章第二章应税服务应税服务第八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一、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二、部分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三、明年增加全国范围内试点的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值税细则第三条增值税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九条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非营业活动。2、单位自行的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值税细则第八条增值税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营业税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十条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完全在境外的概念;2、在境内、又在境外消费或使用的,都属于“境内”的范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值税细则第四条增值税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税细则第五条营业税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内容。1.考虑到提供应税服务已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将其无偿提供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才可避免增值税链条断裂。2.规定“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如免费剪头发等社会公益活动,不予征税。3、旅客利用积分购买的航空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营业税条例第二条营业税条例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三章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1.交通运输、有形动产租赁,由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税率大幅提高。2.现代服务业由于可抵扣项目较少,税率比原来提高1%3.由于零税率规定项目较复杂,在这里仅作原则规定,详见财税2011131号税目税目税率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试点行业试点行业(服务业服务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增值税增值税)现行税率现行税率(营业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11%3%-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6%5%-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值税条例第十二条增值税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行业的特殊问题交通运输业强调货物或人的空间转移1、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高速公路公司。2、远洋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的租赁。3、铁路运输的问题行业的特殊问题2、研发和技术效劳中的技术咨询效劳为特定的技术工程专业知识咨询效劳3、信息技术效劳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效劳:金融支付效劳理财效劳电子商务效劳行业的特殊问题物流辅助效劳:航空效劳:以航空器为中心:停车、清洁货运站场效劳:其他地方的停车等效劳仓储效劳的争议问题:应税效劳零税率的问题征收零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际运输效劳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效劳,不包括境内不动产;免抵退方法中,退税率等于征收率应税效劳免税的问题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境外劳务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运输效劳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特定劳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第四章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第一节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新增条款1.因纳税人资格的划分,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同时划分为两种,这也是和国外多数国家一致的。2.由于计税方法内容较多,在此章分节表述,分别是“一般性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应税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销售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2012年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试点前购入标的物经营租赁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新增条款,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税率根据不同的服务和纳税人性质来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值税条例第五条增值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取消了“向购买方收取的”,因为视同销售环节,并没有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值税条例第八条增值税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试点纳税人可能从本地或者外地购进货物运输服务,因此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均为抵扣凭证。3.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税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1.增加了“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非正常损失的“现代服务业”由于难以界定,同时其消费的同时即已完成,不存在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非正常损失”中不含现代服务业。3.固定资产由于已经一次性列入抵扣,在非正常损失中也难以估量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额,因此不作进项税额调整。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无法说明是否与生产服务相关,一律不予抵扣。5.在交通运输业中的运输工具,在租赁服务中的标的物都是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即使应征消费税也给予抵扣。5、兼有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项目,全部给予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1.增加“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指除列入试点范围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2.转让无形资产为营业税三个征收范围之一(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本次试点将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列入试点范围,除此之外的则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3.非正常损失中增加“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考虑到如毒牛奶等损害公众生命财产的情况,应不给予抵扣。按比例划分进项税额的问题1、不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2、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直接抵减3、不能确定的,按实际本钱计算进项税额4、可以年度清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税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1.增加“服务中止”的条款,指服务在未完成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完成。2.增加多缴税款从以后应纳税额扣减的条款,解决目前征管中出现因计算方式导致多征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税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增值税税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对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进行了缩略,主要考虑到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2.原营业税货物运输差额征税条款仍然有效销售额允许差额征收的问题1、允许扣除销售额的工程,必须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2、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发票、财政票据、签收单据、其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税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增增值税税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营业税条例第四条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营业税税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将1年改为12个月,避免了跨年的矛盾,表述更清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营业税条例第三条税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增值税条例第三条税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加了适用不同征收率的条款,对实际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可分为3种情况。混业经营的情况更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增值税税细则第七条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税税细则第八条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可能存在国地税采取不同的方法核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税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营业税税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第三十九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价款和折扣额必须在发票“金额”栏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条例第七条税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营业税条例第七条税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税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加了“价格明显偏高”的规定,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税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税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税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章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1.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规定。2、收讫销售款项必须是在提供应税服务后或过程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关注要点关注要点增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二条税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1、非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征增值税。2、试点地区的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的应税服务,回试点地区缴纳增值税。免税特殊规定1、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效劳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工程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局部应税效劳放弃免税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税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第六章第六章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增加了“放弃减税”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条例第十七条税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增值税税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明确“个人”适用起征点,增加“起征点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第七章第七章征收管理征收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明确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增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根据服务对象,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对照表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细则试点办法试点办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新增条款,明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式。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试点范围的规定。其他特殊规定一、进项税额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的,必须附上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发票或对帐单,否那么不予抵扣。试点地区试点时间开始后开具的运输结算单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效劳的,试点实施前的留抵税额,不能抵减应税效劳的销项税额。其他特殊规定二、辅导期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教你写字下面是赠送的下面是赠送的PPT模板不需要朋友可以下载模板不需要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后编辑删除!谢谢!感恩 父母天冷时,是他们给你送来温暖有时,他们会对我们发火感恩父母感谢你们把我带到了这个世界感谢你们给了我自由的空气感谢你们 谆谆的教导 殷殷的嘱托 我长大了 而你们却老了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我会向你们献上一片诚挚的孝心 祝你们永远健康 愿天下所有的父母愿天下所有的父母永远健康快乐!永远健康快乐!对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理解 系统集成(SI,System Integration):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负责集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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