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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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苏州科技学院第四章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v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六)有公司住所。新旧公司法条文对照新旧公司法条文对照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法律后果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法律后果v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应具备条件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应具备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设立公司的应认定为无效行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设立公司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已登记设立的应当撤销登记;为,已登记设立的应当撤销登记;v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法定条件,但违反本条规定设立公司的行为并不必然无了法定条件,但违反本条规定设立公司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其法律后果是登记机关事先可不予登记或登记后要求效,其法律后果是登记机关事先可不予登记或登记后要求其不足条件,对拒不补足,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或吊其不足条件,对拒不补足,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销营业执照。v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v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内容和步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内容和步骤v(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与现向登记与现向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按公司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章程规定认购股份缴纳股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明、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和核发公司营业执照。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和核发公司营业执照。v(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与现象登记与现象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制订公司章程、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先行认购不低发起人先行认购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的股份、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影响国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影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获准后通过发起人制作获准后通过发起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和认购书进行募集和认股,并由发起人催缴的招股说明书和认购书进行募集和认股,并由发起人催缴股款、股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在首次发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在首次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的股份股款缴足后的30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选任董事和监事、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选任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和发放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和发放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三、发起人的限制三、发起人的限制v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v关于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则处于股关于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则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存在一定的周期,故对发起人活动客观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存在一定的周期,故对发起人活动客观上需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也是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上需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也是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负有重大责任的发起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必要措施。负有重大责任的发起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必要措施。四、发起人的义务四、发起人的义务v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特有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特有责任v一是发起人除了认购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一是发起人除了认购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35%35%的股的股份以外,对于其余募集股份中认购不足的部分承份以外,对于其余募集股份中认购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认购的责任;担连带认购的责任;v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依法对设立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依法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v三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其过三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其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四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依法应对认四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依法应对认股人已认购的股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股人已认购的股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五、注册资本五、注册资本v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特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规定关于特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规定v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亿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亿元。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元。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万元。元。v证券法证券法第第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等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万元;经营证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亿元;经营以上元;经营以上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亿元。元。v保险法保险法第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先限额为人民币先限额为人民币2亿亿元。元。六、公司章程六、公司章程v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七、发起设立的程序七、发起设立的程序v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八、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协议八、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协议v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九、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v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十、招股说明书十、招股说明书v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十一、股票承销十一、股票承销v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v证券法证券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v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的承销方式。v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十二、代收股款十二、代收股款v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十三、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十三、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v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人返还。十四、创立大会的职权十四、创立大会的职权v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创立大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别创立大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别v创立大会是发起人与认股人共同参与决定公司设创立大会是发起人与认股人共同参与决定公司设立与否及有关设立事项的会议。股东大会则为全立与否及有关设立事项的会议。股东大会则为全体股东与会决定公司意愿的必要而常设的最高机体股东与会决定公司意愿的必要而常设的最高机关。关。v1.性质不同:公司是否成立。性质不同:公司是否成立。v2.组成人员:发起人、认股人;股东组成人员:发起人、认股人;股东v3.召集条件、召集人:发起人;董事会召集条件、召集人:发起人;董事会v4.权限:公司是否设立;合并、解散等权限:公司是否设立;合并、解散等十五、股本的抽回十五、股本的抽回v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份公司设立不能股份公司设立不能v证券法证券法v第第35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人。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v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v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十六、申请设立登记十六、申请设立登记v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件。十七、出资不足的补充十七、出资不足的补充v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十八、发起人的责任十八、发起人的责任v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案例:案例:v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vA.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vB.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vC.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vD.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 5万元赔偿金万元赔偿金 十九、公司性质的变更十九、公司性质的变更v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二十、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二十、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v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十一、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二十一、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v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使职权。二十二、股东大会的职权二十二、股东大会的职权v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东大会。二十三、股东年会和临时会二十三、股东年会和临时会v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十四、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二十四、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v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和主持。二十五、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二十五、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v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二十六、股东表决权二十六、股东表决权v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以上通过。二十七、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二十七、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v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证监会证监会20042004年年1212月月7 7日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v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实施或提出申请:v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v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的;v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v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v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v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东大会通知。v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二十八、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二十八、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v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中使用。二十九、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二十九、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v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三十、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三十、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v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十一、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三十一、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v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职务。三十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三十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v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案例案例 v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票的二分之一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三十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三十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v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十四、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三十四、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v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责任。三十五、经理的设立与职权三十五、经理的设立与职权v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三十六、董事兼任经理三十六、董事兼任经理v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成员兼任经理。三十七、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三十七、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v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三十八、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三十八、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v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三十九、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三十九、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v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四十、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的承担四十、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的承担v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四十一、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四十一、监事会的会议制度v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十二、上市公司的定义四十二、上市公司的定义v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四十三、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四十三、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v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十四、独立董事四十四、独立董事v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四十五、董事会秘书四十五、董事会秘书v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宜。四十六、关联交易的表决四十六、关联交易的表决v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东大会审议。苏州科技学院苏州科技学院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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