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体系及应用讲座-山东高校管理专业会-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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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体系及应用档案法规体系及应用 第一局部第一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成第二局部第二局部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第三局部第三局部档案法规体系构成档案法规体系构成第四局部第四局部高校档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高校档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第一局部第一局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21年3月10日,在全国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表达党和人民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表达党和人民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表达党和人民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表达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标准构成的中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标准构成的中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标准构成的中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标准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出到出到出到20212021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的提出、建设和完成,经历了一个历史开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在1949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那么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立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那么就是无政府主义。1954年,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说:“为什么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和国家就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希望制定系统完备的法律,从而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稳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开展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1957年以后一直到1978年,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走了弯路,蒙受了挫折,中央和地方立法骤然冷清乃至几乎放弃。全国人大作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除通过?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开展纲要?和1975年?宪法?外,竟没有制定一部法律。条例、方法和地方立法也很少甚至没有。1978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做到有法可依,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来,“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尽快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主制度化、法律化,尽快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系,实现有法可依,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立法工作目标。建设的首要任务和立法工作目标。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我国“以宪法为根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总结道:常委会“抓紧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2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全面的法治保障,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社会、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从1997年到2021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根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2021年3月起至2021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档案部门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档案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局部。档案事业需要依法治档,这是党和国家依法管理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局部第二局部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一、法律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律,即标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全局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局部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于19871987年年9 9月月5 5日由第六届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二、法规二、法规法规,指国家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包括法规,指国家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注:较大的市是指注:较大的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规定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共大的市。全国共50个,其中山东有个,其中山东有3个较个较大的市,即济南、青岛、淄博大的市,即济南、青岛、淄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署国务院令公布。署国务院令公布。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条例,也可以称条例,也可以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规定、规定、规定、“方法等。如方法等。如方法等。如方法等。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于于于于20012001年年年年1111月月月月16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321号公布。号公布。号公布。号公布。?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方法?于于于于19971997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1616日由日由日由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三、规章三、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标准文件。主要指国规章是行政性法律标准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称“规定、规定、“方法,但不得称方法,但不得称“条例条例。如。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保管期限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2006年年12月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号发布的。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方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方法?是是2007年年1月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省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第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的。号公布的。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者的关系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要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三局部第三局部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公布,是我国档案事业开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使档案事业从此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20多年来,在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规体系的保障、标准和推动下,档案事业无论是在自身开展方面,还是在为社会效劳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02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提出了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那么,阐述了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内容和修订方向。下面根据?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将档案法规体系解释说明如下: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为核心,由符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规定的假设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假设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这个体系分为以下四个层次:这个体系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根本法律及其他专门刑法、民法等根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于1987年年9月月5日公布,日公布,1996年年7月月5日修订,共日修订,共6章章27条。条。?档案档案法法?规定了档案工作的根本原那么,规定了档案工作的根本原那么,档案机构、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档案机构、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违反本法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违反本法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档案法档案法?是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是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是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根本法。是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于1979年年7月月1日公布,日公布,2021年年2月月25日第八次修订。其第日第八次修订。其第329条条规定: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于1985年年1月月21日公布,日公布,1999年年10月月31日修订。其第日修订。其第23条规定: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方法,由国务院财保管期限和销毁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护法?于于1988年年11月月8日公布,日公布,2004年年8月月28日修订。其第日修订。其第15条规定: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于1986年年10月月1日公布,日公布,1996年年8月月29日修订。其第日修订。其第14条规定: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或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于1984年年9月月20日公布,日公布,1998年年4月月29日修订。其第日修订。其第14条规定: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握资源变化情况。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包括予以公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档案法实施方法?、?机关档案工作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4部。散见在部。散见在其他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档案法律关其他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档案法律关系的条款也属于档案行政法规的范系的条款也属于档案行政法规的范畴,如畴,如?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17条和条和59条等。条等。上述上述4部档案行政法规均待修订。部档案行政法规均待修订。需要新制定的有需要新制定的有2部,即部,即?国家档国家档案馆条例案馆条例?和和?电子档案管理条例电子档案管理条例?。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目前,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目前,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目前,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目前,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是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是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是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是党、政档案统一管理。19591959年年年年1 1月,中共中央月,中共中央月,中共中央月,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通知通知通知?,正式确立了这一体制。目前,并没有单独的党内,正式确立了这一体制。目前,并没有单独的党内,正式确立了这一体制。目前,并没有单独的党内,正式确立了这一体制。目前,并没有单独的党内档案法规。档案法规。档案法规。档案法规。“党管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特党管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特党管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特党管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特色。色。色。色。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现有布。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例?1部。部。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目前,全国有目前,全国有30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了地方性档案法规。长春、沈阳、青岛、宁波、了地方性档案法规。长春、沈阳、青岛、宁波、武汉、济南、深圳等武汉、济南、深圳等1717个较大的市也公布了地方个较大的市也公布了地方性档案法规。性档案法规。20042004年年4 4月月2 2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共,共6 6章章3939条,为条,为山东省的地方性档案法规。山东省的地方性档案法规。第四层次:档案规章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者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根据?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已经或需要制发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有52项组成名单附后。其中现行有效的有35项包括需修订的有12项,需要制定的有17项。35个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颁发了档案规章59件。山东省将出台?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法?,在档案规章方面填补没有省级档案规章的空白。各级档案部门还制发了大量标准性文件,作为法规、规章的有效补充。如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境外企业档案管理暂行方法?、?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标准?、?青岛市社会中介组织档案管理标准?等30余件档案管理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关于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效力问题关于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效力问题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项 1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待修订订2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3 3?档案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4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待制定5 5?档案馆工作通那么档案馆工作通那么?6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待修订修订7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方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方法?待修订待修订 8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待修订订 9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方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方法?待修订待修订10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1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212?档案鉴定方法档案鉴定方法?待制定待制定13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14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方法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方法?待修订待修订15?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登记方法?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方法?待修订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方法?待修订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待修订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方法?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方法?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方法?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方法?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方法?待修订32?艺术档案管理方法?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方法?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方法?37?标准档案管理方法?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那么?39?统计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方法?41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方法劳动保障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待制定4242?低保档案管理方法低保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待制定4343?医保档案管理方法医保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待制定44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方法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待制定45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方法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待制定4646?银行档案管理方法银行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待制定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48?民航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49?学籍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52?信访事项档案管理方法?待制定第四局部第四局部 高校档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高校档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一、法律一、法律?档案法档案法档案法档案法?,有,有,有,有9 9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案工作。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案工作。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案工作。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案工作。一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一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一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一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二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二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二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二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维护档案完整与平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维护档案完整与平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维护档案完整与平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维护档案完整与平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三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三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三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三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四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五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六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七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平安;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九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九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损毁、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损毁、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的;3.3.涂改、伪造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6.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7.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成档案损失的;8.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二、法规二、法规一档案行政法规一档案行政法规1、?档案法实施方法档案法实施方法?:有:有8条直接涉及高校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检查、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标准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平安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失的。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4月28日发布施行。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1980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这两部条例,虽然一直有效,但其条文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内容。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1991年4月2日发布施行。第十四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以下方法分工保管: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奉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二档案地方法规:二档案地方法规:?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有,有19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条直接涉及高校档案工作。案工作。1、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作正常开展。2、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那么和布局方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那么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33、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导。44、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育和岗位培训。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55、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必须收集、整理,档的,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必须收集、整理,并按照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并按照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档案。伪造档案。6、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7 7、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者推广、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者推广、产品试制、设备开箱、根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技术产品试制、设备开箱、根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技术工程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工工程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作人员参加。8 8、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照、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列入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档案,于形成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9、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0、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使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并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或者重要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破损的重要档案及时进行抢救。1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14、第二十四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赠送、交换、出卖原件;需要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5、第二十八条: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16、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和现行文件效劳中心移交各类非保密的现行文件。17、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五未按国家档案技术标准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1818、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损损毁、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毁、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泄露档案秘密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19、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三、规章和标准性文件高校档案工作的主要规章和直接依据,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方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2021年8月20日发布施行,共7章43条。首先讲一讲27号令中提到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共计9件,包括5部规章、3部标准标准和1个标准性文件。5部规章分别是?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根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方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3部标准标准分别是?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标准?、?档案著录规那么?、?档案馆建设标准?;1个标准性文件是?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一一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国档发国档发国档发1987619876号号号号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19871987年年年年3 3月月月月2020日日日日发布施行,共发布施行,共发布施行,共发布施行,共6 6章章章章2424条。有条。有条。有条。有5 5条直接与高校档案条直接与高校档案条直接与高校档案条直接与高校档案工作有关。工作有关。工作有关。工作有关。11、第四条: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第四条: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第四条: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第四条: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四同四同四同步管理,下达方案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步管理,下达方案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步管理,下达方案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步管理,下达方案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方案进度与检查科研材料形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方案进度与检查科研材料形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方案进度与检查科研材料形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方案进度与检查科研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2、第五条:有关单位要把科研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开展方案,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每年从本单位科研经费总额中拨出一定的数额作为科研档案工作经费。33、第八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第八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实行由科研课题实行由科研课题(工程工程)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每项科研工程责任制。每项科研工程(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工程工程)完成或某局部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完成或某局部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科研人员应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科研人员应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并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卷、归档,并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工程完成后及时归档,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工程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工程,可分阶段归档。研究周期长的工程,可分阶段归档。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到审查手续完备,制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4 4、第九条:各单位对已完成的每个科研工程进行鉴、第九条:各单位对已完成的每个科研工程进行鉴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准备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准备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审查验收,科研文件材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审查验收,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工程,不得进行鉴定、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工程,不得进行鉴定、验收。验收。凡重点科研工程鉴定、验收,按照专业分级管凡重点科研工程鉴定、验收,按照专业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其档案应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审理的原那么,其档案应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的科研工程,各级科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的科研工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不予成认。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技管理部门不予成认。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的科研成果,如检查发现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的科研成果,如检查发现其档案不符合要求,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其档案不符合要求,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奖励。销对该项成果的奖励。5 5、第十一条:科研档案应有专用库房保管。绝密级、第十一条:科研档案应有专用库房保管。绝密级科研档案必须严加保管。科研档案必须严加保管。二二二二?根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根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根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根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国档发国档发国档发1988419884号号号号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19881988年年年年3 3月月月月1717日日日日发布施行,共发布施行,共发布施行,共发布施行,共5 5章章章章2020条。有条。有条。有条。有5 5条直接与高校档案条直接与高校档案条直接与高校档案条直接与高校档案工作有关。工作有关。工作有关。工作有关。11、第四条:根本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工作要、第四条:根本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工作要、第四条:根本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工作要、第四条:根本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工程申请立项时,即应开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工程申请立项时,即应开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工程申请立项时,即应开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工程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工程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工程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工程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22、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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