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环境保护部课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41458662 上传时间:2024-06-27 格式:PPT 页数:47 大小:2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环保法解读-环境保护部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新环保法解读-环境保护部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新环保法解读-环境保护部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王 炜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v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v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v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 一、为什么要修订 二、修订了哪些内容 三、修订可能带来哪些影响一、为什么要修订?(一)应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水污染概况v2019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类和劣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19.3%和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v2019年,水质为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国控重点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6%和11.5%,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富营养、中营养和贫营养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27.8%、57.4%和14.8%。v2019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的监测点比例为26.9%;较好的监测比例为3.1%;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大气污染概况v2019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118万吨、2338万吨、1236万吨和3000万吨(估算),远超环境承载能力。2019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2043.9万吨、2227.3万吨,比上年下降3.5%和4.7%。v2019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4亿辆,排放一氧化碳3471.7万吨,碳氢化合物438.2万吨,氮氧化物640.0万吨,颗粒物62.1万吨。大气污染概况v2019年新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9),增设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值,调整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芘的浓度限值。v2019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新标准开展监测,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占4.1%,超标比例95.9%。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是海口、舟山、拉萨、福州、惠州、珠海、深圳、厦门、丽水和贵阳;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是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济南、衡水、西安、廊坊和郑州。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0.5%。v京津冀区域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达标天数平均为37.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20.7%,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占66.6%,其次是PM10和臭氧,分别为25.2%和7.6%。v2019年,256个尚未执行新标准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对SO2、NO2、PM10三项污染物年均值进行评价,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9.5%。v2019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世界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在91个国家中我国排名倒数第15位,1082个城市排名中,北京列1035位,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最好的海口也在800位之后。土壤污染概况v2019年4月17日环保部、国土部联合发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1990年 VS.2019年项目项目1990年年2019年年GDP总量18718亿元568845亿元民用汽车拥有量551.4万辆13741万辆能源消费总量9.87亿吨标准煤37.5亿吨标准煤发电装机容量13789万千瓦,火电10184万千瓦114676万千瓦,火电81968万千瓦(2019年数据)单位GDP能耗1.712吨标准煤/万元1.013吨标准煤/万元COD排放量723.3万吨2352.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572.6万吨2043.9万吨氨氮排放量(2019增加)149.8万吨245.7万吨氮氧化物排放(2019增加)1643.4万吨2227.3万吨(二)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有关环保的新理念不断出现v十七大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并首次在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v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v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v1992年,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v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 v2019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v2019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公众对环境质量有了新期盼v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v享受良好生活环境的期待v参与环境事务的意愿(三)现行环保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一:定位不清v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v综合性法律v与单项环保法律平行v规范内容问题二:理念滞后v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理念没有在法律中得以体现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4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v计划经济色彩严重第13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同时规定“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经过六次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建设项目的行业性“主管部门”大多已经不复存在,“计划部门”对具体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职能也已发生重大转变。第29条:对污染严重的企业,由“直接管辖”该企业的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自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企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绝大多数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政府基本上不再直接管辖企业。问题三:制度缺陷v“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缺失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形同虚设,无法执行到位。其结果是,在一些地区,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层皮”现象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决策时,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经常是环保让位于发展,使得地方保护主义有机可乘。v缺少新的有效制度实践中,政绩考核、生态补偿、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跨界环境管理、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公众参与等方面有不少制度创新,实施效果明显。问题四:衔接不顺v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以“试行法”的形式公布后,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及海洋等专项环保法相继制定或者修订。v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场检查、跨界污染纠纷、限期治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污染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等11项制度和措施,绝大部分被上述各专项环保法重复,重复的同时还作了修改。v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在环境监管实践中,实际上主要适用的是各专项环保法律,而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状态。问题四:衔接不顺v与单行法重复:环保法全部条文47条,被其他环保专项法律重复的条款达31条之多,重复率高达66。v与单行法不一致:共7个条款,涉及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处罚主体等。四审通过v2019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四审,并于4月24日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表决通过。v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九号主席令正式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二、修订了哪些内容?修订基本情况v47条70条v六章七章: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v完全没动的就两条: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显著成绩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创新理念一、创新理念v立法目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v基本国策: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v保护优先: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v环境与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作出全新表述,明确要求“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明晰责任二、明晰责任v政府及有关部门v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v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责任v污染者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v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环保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v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企事业单位责任v清洁生产: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v防治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v环保责任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企事业单位责任v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v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三、完善制度v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排污许可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三、完善制度v监测制度: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v环评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v“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三、完善制度v环境应急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v化学品环境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v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v公众的举报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v环境信息发布: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v“黑名单”制度: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v企业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v环评信息公开: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五、环境公益诉讼v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v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v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六、环境经济政策六、环境经济政策v环保产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v减排激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v环保退出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六、环境经济政策六、环境经济政策v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v环保税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七、强化执法七、强化执法v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v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v上下级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八、加大处罚力度八、加大处罚力度v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v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八、加大处罚力度八、加大处罚力度v“未批先建”的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v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八、加大处罚力度八、加大处罚力度v治安拘留: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修订可能带来哪些影响?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v既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坚决向污染宣战,又要深刻认识解决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持久久为功。v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执法、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严肃查处和制裁环境违法行为。v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v要切实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人人参与、全民行动,公众和社会组织要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影响v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v严格依法行政v权利义务的均衡性v加强部门协作对企事业单位的影响v提高环境意识、守法意识v依法履行义务v加强风险防范v健全制度规范v推动技术创新v依法承担责任对公众的影响v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v提高环境意识v积极参与环境事务v依法履行义务谢谢!欢迎批评指正!Tel:010-66556615Email:wei.wangmep.gov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