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研究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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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新婚姻法概述3(一) 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结合3(二)充实了离婚内容3(三) 促进家庭稳定3二、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4(一)立法模式有进步4(二)立法技术有进步4(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5三、我国新婚姻法中的不足5(一)夫妻财产制度不足5(二)生育制度不足6(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不足6四、总结7参考文献7试论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 为了适应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为了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我国的婚姻法顺应时代进行了修订。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度的立法思想。新婚姻法中有对旧婚姻法的改进。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的制度,本文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来论述这项法律的发展和不足。关键词 新婚姻法 进步 夫妻财产一、新婚姻法概述我国新婚姻法是于2001 年4 月28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通过的,并在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婚姻法在坚持原有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重婚,以及夫妻财产制、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规定。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关系全民切身利益和千万家庭幸福的基本法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对于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 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建设最好的发展方向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婚姻法在道德理论中是一项道德理论性很强的一项法律。新婚姻法添设了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夫妻间要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同时婚姻法还比较注重婚姻自由平等,和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的内容中还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的原则。(二)充实了离婚内容从新婚姻法也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以及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和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三) 促进家庭稳定为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和有力的法律,依据针对社会各界反应家庭暴力和“包二奶”的问题,新婚姻法从法律上保障了一夫一妻的制度,增加了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制度和禁止家庭暴力等有关规定。这就保护了家庭成员和人身权利的力度。二、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一)立法模式有进步新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在内容的重心本位上表现一种进步性,具体表现在由亲属的身份向财产法倾斜。以前我国在立法的模式上并没有特别重视亲属的财政法的特征,这说明以前我国的婚姻法还具有时代的局限性,而新婚姻法中就设立了私法,即规定了不能因为夫妻关系而改变财产的归属权,任何人也没有权利去占有对方的利益的权利。但是身份法地位在我国旧婚姻法中比较突出执法操作和立法实践。没有在伦理、身份、家庭这些本位的传统上有所超越。目前新婚姻的颁布实施已不再是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独立人格本位的人的利益和权力,新婚姻法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的共同所有的制度,中间不仅规定了婚后财产共有而且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和处理。旧婚姻法在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中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规定的过于简约,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中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只仅用夫妻双发对夫妻财产中的“另有约定的除外”草草提到。这样就未形成完整的约定财产制。我国新婚姻法的建立旨在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法定财产制为主的夫妻财产法规范。这在新婚姻法中是最具有时代特色的一项规定。(二)立法技术有进步以前的婚姻法中,各项规定多比较抽象且过于原则化,并不适合现代法律自身的价值和社会法制化的要求。而新婚姻法的实施,在立法体制上倾向于民法,法律规范也由粗放型向细密型转变,这就更加具有科学性。新婚姻法在立法的语言上,通俗易懂而又不失规范性,文字表述清晰且语言流畅;从内容上看,条目的排列和内容的归纳均依照了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逻辑的特征。对婚姻家庭中的基本原则、内容以及基本制度上都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婚姻法同其他法律一样,作为一项秩序机制,在结构整体上还是制度的条款中,都应该注意反面保障的结合和正面的规范。要充分配置立法构成的三个要素:制裁、处理、假定。从而能够将各项制度的因果完整化和系统化,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遵行。新婚姻法再立法中引入法律责任的机制,合理配置了立法所构成的三个要素。新婚姻法第一次在立法体系中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救助措施,这在我国历来的婚姻法律中是首次出现的。新婚姻法设立了三个反面责任的体系:1与婚姻制度相对应,明确规定了违法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可撤销制度。2与亲属财产权相对应,引入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制度。3在与社会公益相关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处罚。新婚姻法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禁止和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有效激励和引导人们的积极行为,从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系。(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从整体上看,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也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的案件中也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新婚姻法解释三提高了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增强了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司法解释三中对于婚后父母给买的房产的归属问题还是婚前房产的归属,都提高和重视了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比如说,很多父母辛辛苦苦花了毕生的积蓄给子女买房,但是由于目前年轻人对于婚姻的不确定性和一些动机不纯的婚姻情况下,往往会因房产问题到最后既伤害了他们之间的感情又直接伤害了整个家庭的财产问题。所以他们很赞同保护自己家庭的财产,再比如说,第三者善意地购买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他的正当权利当然要得到应该的保护,所以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实施,解决了这些问题,给个人财产盖上了一层保护伞,从而也增强了个人权利意识和个人独立意识。三、我国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一)夫妻财产制度不足首先是法定财产制中存在着不足,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采用的是列举式,这种列举式无疑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根本上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所以应该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和个人特有的财产进行一般性质的规定,从而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个人主观认识的不同在法律的实用中造成混乱。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资源分局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认定也存在着不足。新婚姻法中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其他相关的法条规定中可以知道,这部分财产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夫妻不和自愿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其实是分离的状态的,如果将其中的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中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能证明是自愿分局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可以归为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排除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困难需要帮助权力。其次,对夫妻财产处理也有缺陷。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共同财产该付的法律职责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目前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仍然是用1980 年的婚姻法中:“夫妻对共同的所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非常原则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1)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公共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来取得一致的意见;(2)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公共财产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公共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其实,这项规定没有考虑到:如果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分了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并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应该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如何获得法律救济?这些问题婚姻法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造成在现实中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二)生育制度不足新婚姻法没有设立生育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所共有的生育权。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保障已婚公民的生育权,应将公民的生育行为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中,具体贯彻实行计划生育的宪法原则。同时随着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和代理母亲等也应该在法律中做出必要的法律和规定。如果发现夫妻一人未经配偶同意而与他人人工授精生育或者是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那么受害方就应该有权将对方起诉。另外,社团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民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生育的权利,也应该付赔偿责任。(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不足按照中国传统习俗,男女结婚一般是男方购买房子,而女方更多的是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上的工作,但是社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还是没有实现,法律也并没有给女性事实上的平等尊严,但是女性却要承担法律上的平等义务!其实女性所做的工作很琐碎很累,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却又很难得到认可,所以该解释在女性权益上的保障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货币贬值和房价飞速上涨的当今社会,新婚姻法解释三更注重保护了有产的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没有考虑到女性特别是农村中婚姻家庭的问题,更没有兼顾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决过多的使用了市场经济规律来处理婚姻问题,过分的强调了财产保护,忽视了弱势方的权益,过分强调了财务付出,忽视了广大女性对家庭的非财务的贡献。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容易造成女方在婚前就提出要求男方将房产落户到双方的名下,甚至导致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的名义另购房产,而这种情况又是大多数男方不肯同意的,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的紧张,促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四、总结综上所述,在这个日渐趋向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下,婚姻家庭财产观也会随之而变,新婚姻法解释三为我们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的理念,强调了现代婚姻中财产及其法治观,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但对于其中对女性权益忽视的问题,法律还应该做进一步的完善,能为将来我国婚姻法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参考文献1康耀坤,林新生浅评我国新婚姻法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1(3)2滕丽娟,艾国春论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及其不足前沿2005(11)3陈俊敏新婚姻法浅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3)4杜蘅,DUHeng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看新婚姻法的进步和不足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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