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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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马天榜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马天榜1 1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31日以质技督局锅发2000250#文件颁布,要求2019年7月1日实施。原劳动部1989年12月22日颁布的瓶规同时废止.本规程共10章83条,外加4个附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31日以质技督局锅发2 2第一章 总则原瓶规为5条,现为6条,变更5条:1.增加编制依据,即产品质量法;2.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Pgw为1.030MPa(表压),Vg=0.43000L(原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Pgw0.2 MPa),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适用于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3.规定范围有原来的8项改为现8项,即去掉“改造”项,增加“经销”项。即:设、制、充、运、储、销、使、检。第一章 总则原瓶规为5条,现为6条,变更5条:3 3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证等手续。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增加一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审4 4第二章 一般规定原为9条,现为13条。1.瓶装气体的分类,按临界温度分: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65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的综合安全性能。第二章 一般规定原为9条,现为13条。5 5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6 63.明确了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这种提法主要与GB16163相一致)。3.明确了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7 7 表中的变更。a.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主要是GB5100中Pgw=2.2MPa而GB5842中Pgw=2.1MPa,二者不统一)。b.增加永久气体中的氟、天然气、一氧化碳、氘,高压液化气体中的硅烷、磷烷、乙硼烷,低压液化气体中的硫酸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4.明确了气瓶公称容积系列:即V12L为小容积;12LV100L为中容积;V100L为大容积。5.和原瓶规第10条相一致,主要防毒气泄露(对有毒和剧毒)。表中的变更。8 86.明确了气瓶的钢印标记,和89瓶规第11条相一致。明确了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并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内容中增加了充装气体的名称或气体化学分子式,产品标准编号(原来我国是以气瓶涂色为标识看介质),同时将“气瓶制造单位代号”改为“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制造单位代码”,取消了原来“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对于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不使用直接打印的可按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处理。6.明确了气瓶的钢印标记,和89瓶规第11条相一致。9 9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规定执行。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气瓶检验记录)。10.新增气瓶托管要求,新投用的气瓶应是充装单位,已投用的气瓶可由充装单位收购或与产权单位办理气瓶托管(过渡过程)。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GB71101011.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能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气体。12.对进口气瓶安全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爆破试验,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均不得低于我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无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局标准的要求检验。1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验标记,涂检验色标,充装介质名称钢印,其外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GB7144。11.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能充装与钢印标1111第三章 材料 原为6条,现为6条。1.对于气瓶主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要求:气瓶主体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气瓶产品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还应在材料的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瓶体材料选用应满足与新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第三章 材料 原为6条,现为6条。12122.对于钢质气瓶主体材料的要求,与原瓶规比较,范围扩大到缠绕气瓶的钢质内胆材料,可以是坯料、管材或钢板,成型方式可为冲拔拉伸(E式)、管子收口(M式)、板拉伸、旋压等。3.新增了纤维缠绕气瓶的铝合金内胆,必须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4.对采用未纳入标准的材料的要求,原则上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因此,只能按标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同时必须按国家局备案的供货技术条件进行。2.对于钢质气瓶主体材料的要求,与原瓶规比较,范围扩大到13135.对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的要求:材料牌号符合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新到牌号及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不低于本规程规定和我国相应标准。使用前应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5.对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的要求:14146.对气瓶用材的特别要求:必须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验。增加对于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钢质气瓶用材,应控制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上限880MPa,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90,对于用于制造气瓶的无缝钢管原材料应进行UT的要求。CNG压缩天然气是典型的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介质。6.对气瓶用材的特别要求:1515第四章 设计89瓶规为11条,2000瓶规为12条。1.(26条)气瓶的设计审查不再分级管理,原来由省级负责审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改为由行业组织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经国家审批。在总图上盖审批章。增加了“特种气瓶”。和压力容器设计不同之处,在于气瓶为设计文件审批,压力容器为设计资格审批(不得已而为之),和国际接轨。第四章 设计89瓶规为11条,2000瓶规为12条。16162.明确了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样的主要内容。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 设计计算书 设计说明书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2.明确了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样的主要内容。17173.(28条)要求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纤维缠绕气瓶瓶体设计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的要求。纤维缠绕气瓶主要有:汽车用纤维缠绕压缩天然气瓶,用来储存车用燃料,呼吸器、救护器等,从结构上讲,有三种:a.金属内胆环向缠绕气瓶;b.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c.全复合材料气瓶 3.(28条)要求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18184.(29条)燃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5.(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6.(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选择,不得采用焊接。4.(29条)燃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19197.(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结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新标准的规定。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8.(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两条。7.(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20209.(34条)焊接气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主焊缝对接接头。10.(35条)新增纤维缠绕气瓶由内胆和缠绕层组成,内胆材料有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一般应优先选择金属材料,钢质或铝合金,可燃介质用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内胆结构,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11.(36条)对应原30条,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气瓶可不配有底片,如背在身上的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的车用瓶,长管拖车用瓶以及有良好连接方式的集装气瓶。9.(34条)焊接气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主2121第五章 制造原为12条,现为12条。1.(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检部门的制造许可证,同时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之外还必须按审批设计文件制造气瓶。2.(39条)要求气瓶正式投产前凭条要求,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内容符合附录3的规定,由专家说了算。3.(40条)取消了正常生产满5年需重新进行技术评定的规定,增加了改变原设计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改变原设计,不仅要办理设计文件的审批,同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五章 制造原为12条,现为12条。22224.(41条)明确了气瓶分批的规定,除保留了原来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如何按小、中、大容积进行分批外,还对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如何分批规定了原则,另外,大、中、小容积的批量的数量限制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特殊情况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5.(42条)对无缝气瓶有关工艺文件的要求,增加了作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的要求。4.(41条)明确了气瓶分批的规定,除保留了原来对无缝气瓶、23236.(43条)对焊接气瓶的焊接工艺要求:对于瓶体的环焊缝、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要求,尽量采用自动焊。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返修工艺要求。7.(44条)对施焊焊工资格要求。8.(45条)对焊接环境要求,d90%t0室内。9.(46条)对热处理要求,必须进行整体热处理,热处理后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6.(43条)对焊接气瓶的焊接工艺要求:242410.(47条)对气瓶制造后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外,增加了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同时明确提出:“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时间和压力进水量曲线。”11.(48条)对气瓶NDT人员资格要求。12.(49条)对气瓶出厂文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10.(47条)对气瓶制造后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除符2525第六章 气瓶附件原为4条,现为6条。1.(50条)气瓶附件包括的内容和要求:内容: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要求:除瓶帽和防震圈外,其他需在总局办理安全注册。2.(51条)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至下一个检验日期(最低质量要求)。第六章 气瓶附件原为4条,现为6条。26263.(52条)对瓶阀上装有爆破片的要求:明确其公称爆破压力等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增加了第7款,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必须以不可拆卸方式装配非重复充装瓶阀,一般采用焊接方式。4.(53条)对易熔合金塞的要求未变。5.(54条)对瓶帽的要求取消了原第3款,对可卸式瓶阀帽应佩带固定式瓶帽的要求。6.(55条)新增,对防震圈的重量公差提出要求,重量公差5。3.(52条)对瓶阀上装有爆破片的要求:27272.(57条)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基本条件,人员条件,安全实施,场地、厂房、设备条件。3.(58条)新增对充装站的评审,要求地市级质检局每年对充装站进行一次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对每年评审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于换证检查直接换证。4.(59条)对气瓶充装的要求,要求气瓶实行固定单位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充装,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在用气瓶除外)2.(57条)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基本条件,人员条件,安全2828第七章 充装原为9条,现为11条。气瓶充装是气瓶安全监察主要环节之一,是事故多发的环节。1.(56条)主要对充装单位的资格审查问题。办理注册登记(在省局)。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省局每年汇总上报充装单位。第七章 充装原为9条,现为11条。29295.(60条)为了容易的识别每只气瓶及瓶内气体,同时提供基本的危险警示,如易燃、有毒、腐蚀性等,警示检查符合GB16804。6.(61条)不允许气瓶改装。7.(62条)对永久气体充装的要求,防止混装。8.(63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增加了”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9.(64条)对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的规定,增加了13种液化气体。5.(60条)为了容易的识别每只气瓶及瓶内气体,同时提供基本303010.(65条)对液化气体充装的要求。明确为逐瓶复验,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代替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查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称重衡器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改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固定式电子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称等级要求.增加“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第五款,对充装记录包括对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案。第6款增加了对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要求。11.(66条)新增,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10.(65条)对液化气体充装的要求。3131第八章 定期检验原为10条,现为10条。1.(67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有省局或锅炉局批准资格,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2.(68条)对气瓶检验单位的职责要求。对出具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取消了第5款的“气瓶改装”。第八章 定期检验原为10条,现为10条。32323.(69条)对气瓶检验周期的要求: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GB8334规定。(YSP-50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15年报废).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特例:发现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对库存和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重要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69条)对气瓶检验周期的要求:33334.(70条)对检验前的处理要求:有压力时,应降至零。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应排向大气。易燃气体应经置换,液化石油气应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5.(71条)对气瓶的检验要求:必须逐只进行,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合格气瓶应按附录1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应保证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4.(70条)对检验前的处理要求:34346.(72条)气瓶报废处理的要求 检验后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地、市质监局同意。7.(73条)对检验记录的要求。主要内容:制造厂名、代号、瓶号、定检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8.(74条)检验单位每年应向省级局报告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6.(72条)气瓶报废处理的要求3535第九章 使用、储存、经销和运输原为5条,现为5条。1.(75条)增加了对经销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外,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2.(76条)对运输和装卸气瓶的要求: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佩带好瓶帽外,增加了佩带防震圈的要求。明确要求无缝气瓶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超过车厢高度。将原“重要机关附近”改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场等附近”。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第九章 使用、储存、经销和运输原为5条,现为5条。36363.(77条)对储存气瓶的要求与原69条一致。4.(78条)新增条款,对经销单位要求:经销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质检局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充装单位和经销单位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式协议进行管理。3.(77条)对储存气瓶的要求与原69条一致。37375.(79条)对气瓶使用的要求:使用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到注册单位购气。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79条)对气瓶使用的要求:3838第十章 附则原为4条,现为4条。1.(80条)发生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2.(8183条)责任处罚,制定办法,负责解释。第十章 附则原为4条,现为4条。3939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课件4040谢谢!谢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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