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表现评核-新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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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表现评核-新制度A.引 言B.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新 制 度 B.1.名稱B.2.原則及目標 B.3.範圍B.4.方法 B.5.評核的各種方式B.6.評核程序 B.7.評核的效果B.8.聲明異議 B.9.評核諮詢委員會B.10.訴願 B.11.過渡規定2A.1.甚 麼 是 工 作 表 現 評 核?A.2.為 何 要 評 核 工 作 表 現?A.3.為 何 要 改 變 原 有 的 工 作 評 核 制 度?A.4.主 要 改 變工作表現評核3 它 是 對 工 作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的 表 現 所 作 的 系 統 化 評 審 過 程;這 個 過 程 採 用 明 確 的:v 原 則v 準 則v 目 標v 評 核 方 式原原則則準準則則目目標標評評核核方方式式4 瞭 解 每 位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符 合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期 望、戰 略 性 目 標,及 達 到 預 定 成 果 的 程 度,有 利 於:v 改 善 工 作 表 現、提 倡 優 質 服 務;v 使 部 門 或 實 體 取 得 最 佳 成 效;v 不 應 與 紀 律 制 度 相 混 淆。5 自 1989 年 生 效 的 工 作 評 核 制 度 已 不 能 回 應 現 時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需 要:v 被 評 核 人 的 參 與 程 度 低 v 評 核 的 範 圍 不 包 括 主 管 人 員 v 沒 有 訂 明 須 達 成 的 工 作 目 標 及 成 果 v 只 在 每 年 年 尾 才 進 行 6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v 改 變 了“工 作 評 核”的 名 稱;v 釐 清 了 評 核 的 目 標 及 原 則;v 評 核 自 年 初 開 始,並 持 續 進 行;v 舉 行 多 次 評 核 會 議;v 擴 大 了 評 核 範 圍;v 引 入 了 更 多 的 評 核 方 式;v 引 入 自 我 評 核;v 設 立 “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v 引 入 了 更 多 的 質 量 評 語;v 適 用 於 各 人 員 組 別 的 評 核 項 目;89 將 工 作 評 核 這 一 名 稱 改 為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藉 此 強 調 評 核 所 針 對 的,是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的 工 作 表 現 。10 原 則v 客 觀 的 準 則v 公 正v 平 等v 無 私v 具 適 當 說 明 理 由11v評 核 時,須 按 工 作 環 境 並 顧 及 其 職 務 範 圍 和 性 質,以 及 其 所 屬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架 構、目 標 及 活 動 計 劃。v須 持 續 而 有 系 統 地 評 核,並 定 期 跟 進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12 目 標v 確 認 工 作 人 員 的 個 人 工 作 表 現v 激 勵 工 作 人 員v 促 進 上 下 溝 通v 改 善 人 力 資 源 綜 合 管 理v 提 倡 優 質 服 務優優 質質服服 務務13擴 大 了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範 圍,涵 蓋:v主 管 官 職 據 位 人v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受 聘 的 人 員 因 執 行 特 別 性 質 的 職 務 而 應 獲 豁 免 評 核 的 人 員,以 及 另 有 特 別 制 度 規 範 其 評 核 的 工 作 人 員 除 外。14評 核 結 果 是 以 質 量 評 語 表 述,而 評 語 是 通 過 對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作 量 化 評 價 的 評 核 系 統 而 獲 得。評 核 系 統 的 要 素 包 括:v預 先 設 定 的 評 核 項 目v圖 示 的 尺 度 及 評 語 釐 定 v質 量 評 語v評 分 表15規 定 的 評 核 項 目 共 有 15 個:v所 有 人 員 組 別 均 須 評 核 的 有 7 個v按 職 務 性 質 而 決 定 是 否 採 用 的 評 核 項 目 有 8 個各 種 評 分 表 的 評 分 指 引 均 訂 定 了 評 核 項 目 的 定 義、可 在 哪 些 人 員 組 別 使 用 及 有 關 項 目 的 等 級。16 強 制 性 評 核 項 目:v工 作 成 效v責 任 感v不 斷 改 善 工 作v適 應 性 及 靈 活 性v工 作 上 的 人 際 關 係v在 工 作 崗 位 的 勤 謹 態 度v工 作 時 間 的 管 理 評 核17按 職 務 性 質 而 決 定 是 否 採 用 的 評 核 項 目 包 括:v主 動 性 及 自 主 能 力v革 新 及 創 造 力v資 源 管 理v團 隊 工 作v與 公 眾 的 關 係v團 隊 的 領 導 及 管 理v協 商 及 決 策v工 作 上 的 使 命 感18各 評 核 項 目 以 1 至 5 分 計 算。除 工 作 成 效 和 責 任 感 作 兩 倍 評 分 計 算 外,尚 可 將 最 多 兩 項 對 職 務 特 別 重 要 的 評 核 項 目 定 為 兩 倍 評 分 計 算,並 應 相 應 調 整 公 式。19最 終 評 分 應 採 用 下 列 公 式 計 算:最 終 評 分=(P.F.)2 項 目(一)的評分+2 項目(二)的評分+(其他評核項目的評分)2+評 核 項 目 總 數v如 最 終 評 分 結 果 為 小 數,則 四 捨 五 入 化 為 整 數。20例一-只 有 強 制 性 兩 倍 評 分 的 兩 個 評 核 項 目 作 兩 倍 評 分: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評 分 系 數 得 分 工 作 成 效 326 責 任 感 326 不 斷 改 善 工 作 313 適 應 性 及 靈 活 性 414 工 作 上 的 人 際 關 係414 在 工 作 崗 位 的 勤 謹 態 度 414 工 作 時 間 的 管 理 313總 數 7 個 項 目 9=2(兩 倍 評 分 的 評 核 項 目 數 目)+7(評 核 項 目 總 數)30 P.F.=(2x3)+(2x3)+(1x3)+(1x4)+(1x4)+(1x4)+(1x3)=30=3.33=32+7921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評 分 系 數 得 分 工 作 成 效 326責 任 感 428不 斷 改 善 工 作 313適 應 性 及 靈 活 性 414工 作 上 的 人 際 關 係 414在 工 作 崗 位 的 勤 謹 態 度 414工 作 時 間 的 管 理 313總 數7 個 項 目9=2(兩 倍 評 分 的 評 核 項 目 數 目)+7(評 核 項 目 總 數)32P.F.=(2 x 3)+(2 x 4)+3+4+4+4+3=32=3.55=42+79例 二22例 三-除 兩 個 強 制 性 兩 倍 評 分 的 評 核 項 目 作 兩 倍 評 分 外,另 增 兩 個 評 核 項 目 作 兩 倍 評 分: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評 分 系 數 得 分 工 作 成 效 326責 任 感 326不 斷 改 善 工 作 313適 應 性 及 靈 活 性 414工 作 上 的 人 際 關 係 414在 工 作 崗 位 的 勤 謹 態 度 414工 作 時 間 的 管 理 313主 動 性 及 自 主 能 力 326團 隊 工 作 428總 數9 個 項 目13 =4(兩倍評分的評核項目數目)+9(評核項目總數)44P.F.=(2 x 3)+(2 x 3)+3+4+4+4+3+(2x3)+(2x 4)=44=3.38=34+91323評 核 項 目 評分 評 分 系 數 得分 工 作 成 效 326責 任 感 326不 斷 改 善 工 作 313適 應 性 及 靈 活 性 414工 作上 的 人際 關 係 414在 工 作 崗 位 的 勤 謹 態 度414工 作 時 間 的 管 理 313主 動 性 及 自 主 能 力 428團 隊 工 作 428總 數 9 個 項 目 13 =4(兩倍評分的評核項目數目)+9(評核項目總數)46P.F.=(2 x 3)+(2 x 3)+3+4+4+4+3+(2 x 4)+(2x 4)=46=3.53=44+913例 四24 倘 曾 進 行 簡 要 評 核,則 須 計 算 每 次 評 核 的 分 數,並 按 照 每 次 評 核 相 應 的 月 數 比 例 及 其 分 數 釐 定 評 語。舉 例 如 下:25例 五 工 作 人 員 曾 接 受 一 次 相 應 於 五 個 月 的 工 作 表 現 簡 要 評 核,及 一 次 相 應 於 七 個 月 的 工 作 表 現 平 常 評 核。簡 要 評 核 得 分=3 平 常 評 核 得 分=4 最 終 評 分:(5 個 月 x 3)+(7 個 月 x 4)=15+28=43=3.58=412(評 核 所 涉 及 的 月 份 的 數 目)121226新 評 核 制 度 中,質 量 評 語 由 原 來 的 四 種 增 至 五 種:v不 滿 意 (等 同 於 劣)1 分v不 大 滿 意 (等 同 於 平)2 分v滿 意 (等 同 於 良)3 分v十 分 滿 意 (等 同 於 優)4 分v優 異5 分27獲 得 “優 異”評 語 者 可 獲 給 獎 賞。對 獲 得 “不 大 滿 意”評 語 者,應 採 取 有 利 於 其 改 善 工 作 表 現 的 措 施 。優優28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結 果 在 評 分 表 中 表 述。不 同 的 職 務 性 質 及 評 核 方 式,有 不 同 的 評 分 表。評 分 表 附 有 評 分 指 引,使 用 兩 軸 座 標 圖 表,橫 軸 表 示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項 目,縱 軸 表 示 有 關 項 目 的 強 弱 變 化 的 五 個 等 級。29 平 常 評 核 對 主 管 的 評 核 特 別 評 核 簡 要 評 核評 核30在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曆 年 內,實 際 服 務 時 間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員,均 須 接 受 平 常 評 核,但 須 接 受 特 別 評 核 或 主 管 人 員 評 核 者 除 外。針 對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的 工 作 表 現。31所 有 擔 任 主 管 官 職 的 人 員,包 括 以 代 任 制 度 任 職 者,均 須 接 受 這 種 方 式 的 評 核。評 核 期 自 執 行 有 關 職 務 之 日 開 始,一 般 為 期 一 年。須 出 任 有 關 官 職 滿 六 個 月,方 可 接 受 評 核。由 主 管 的 直 屬 上 級 擔 任 評 核 人。下 屬 可 藉 填 寫 問 卷 對 其 主 管 的 工 作 表 現 發 表 意 見。32 下 列 工 作 人 員 須 接 受 特 別 評 核:處 於 臨 時 委 任 狀 況 者;以 合 同 受 聘 而 於 首 兩 年 提 供 服 務 者;處 於 轉 變 職 程 狀 況 的 被 定 期 委 任 者;在 無 薪 假 完 結 返 回 原 職 後 滿 六 個 月,而 尚 未 被 評 核 的 擬 投 考 晉 升 職 位 的 人 員;停 職 的 人 員,自 最 近 一 次 接 受 評 核 之 日 至 停 職 之 日(此 期 間 須 滿 六 個 月)的 工 作 表 現 須 接 受 評 核,但 因 紀 律 原 因 而 被 停 職 者 除 外。33屬 局 部 評 核 且 無 獨 立 作 用,僅 供 在 其 後 緊 接 進 行 平 常 評 核、特 別 評 核 或 對 主 管 的 評 核 時,按 比 例 計 分。下 列 情 況,須 作 簡 要 評 核:v因 上 級 或 部 門、實 體 的 轉 換,又 或 工 作 人 員 職 務 狀 況 的 變 更 而 導 致 評 核 人 的 轉 換;34v臨 時 委 任 的 最 後 一 年 的 特 別 評 核,又 或 為 期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合 同 的 第 二 年 的 特 別 評 核,佔 給 予 此 評 核 的 曆 年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期 間;v返 回 原 職 位 且 最 近 一 次 主 管 職 務 評 核 佔 給 予 該 評 核 的 曆 年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期 間;v在 停 職 的 曆 年 中 與 所 屬 部 門 或 實 體 未 有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職 務 聯 繫。35指 定 評 核 人評 核 人 會 議評 核 會 議自 我 評 核評 分認 可36部 門 或 實 體 的 領 導 應 最 遲 於 每 年 11 月 30 日 以 批 示 指 定 評 核 人,以 便 其 評 核 有 關 人 員 始 於 翌 年 初 的 工 作 表 現。評 核 人 應 儘 可 能 是 被 評 核 人 的 直 屬 上 級,但 亦 可 以 是 對 被 評 核 人 的 工 作 有 較 直 接 及 實 際 瞭 解 的 職 務 主 管。原 則 上,每 位 評 核 人 不 應 負 責 評 核 超 過 20 名 工 作 人 員。37部 門 或 實 體 的 所 有 評 核 人 須 舉 行 一 次 聯 合 會 議,以 便 說 明 在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中 所 採 取 的 準 則 及 統 一 相 關 步 驟。應 在 指 定 評 核 人 後 的 十 日 內 舉 行 會 議。會 議 由 有 關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領 導 主 持,“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各 成 員 亦 應 出 席。評 核 人 會 議 結 束 時 所 撰 寫 的 會 議 結 論 摘 要,經 所 有 與 會 者 簽 名 後,須 張 貼 於 有 關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顯 眼 處,供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查 閱。38評 核 程 序 包 括 三 次 評 核 會 議。v在 舉 行 評 核 人 會 議 後,至 翌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期 間,評 核 人 須 與 被 評 核 人 舉 行 第 一 次 評 核 會 議,以 便:說 明 附 屬 單 位 應 貫 徹 的 目 標,並 訂 定 在 即 將 開 始 的 評 核 期 間,工 作 人 員 須 達 致 的 目 標 及 成 果。39規 劃 在 即 將 開 始 的 評 核 期 間 所 需 負 責 的 工 作,規 劃 時 須 顧 及:被 評 核 人 的 職 務 範 圍 及 性 質依 法 編 製 的 活 動 計 劃所 需 的 資 源根 據 職 務 性 質 確 定 評 核 的 基 本 項 目,並 確 定 哪 些 評 核 項 目 以 兩 倍 評 分 計 算40第 二 次 會 議 應 在 評 核 所 針 對 期 間 的 中 段 舉 行 ,以 便:v評 審 被 評 核 人 至 該 時 段 為 止 的 工 作 表 現;v在 有 必 要 時 進 行 所 需 的 調 整;v持 續 的 跟 進 和 反 饋。41第 三 次 會 議 應 在 評 核 所 針 對 之 年 的 十 二 月 份 至 翌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舉 行,以 便:v對 被 評 核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作 最 後 評 審。第 三 次 評 核 會 議 可 與 翌 年 第 一 次 評 核 會 議 同 時 舉 行。42讓 評 核 程 序 的 參 與 人 能 夠 知 悉,工 作 人 員 對 其 本 人 在 評 核 所 針 對 的 期 間 的 工 作 表 現 的 評 價。自 我 評 核 在 自 我 評 核 表 上 表 述,該 表 應 在 工 作 表 現 最 後 評 審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至 少 五 日 提 供 予 被 評 核 人。43非 屬 強 制 性。儘 管 無 約 束 力,評 核 人 仍 應 特 別 予 以 考 慮。是 一 個 自 我 反 省 的 過 程,能 幫 助 被 評 核 人 更 好 瞭 解 自 己 工 作 表 現。44評 分 係 通 過 由 評 核 人 填 寫 相 關 的評 分 表 而 表 述。確 定 填 妥 評 分 表 後,須 立 即 將 評 核 結 果 通 知 被 評 核 人,並 向 其 提 供 一 份 評 分 表 的 副 本。評分表評分表45在 提 出 聲 明 異 議 的 期 限 結 束 或 已 對 聲 明 異 議 作 出 決 定 後,評 核 結 果 須 送 交 認 可。認 可 的 職 權 屬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領 導 人 所 有,可 授 權 予 執 行 與 其 官 職 相 稱 職 務 的 人,但 在 對 主 管 人 員 的 評 核 程 序 中 則 不 可 授 權。認 可 決 定 作 出 後,須 於 三 日 內 通 知 被 評 核 人。46產 生 一 切 適 用 的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效 果。對 主 管 的 評 核 結 果,不 影 響 在 其 原 職 程 的 晉 階 及 晉 升:v對 其 原 職 位 給 予“滿 意”的 評 語,但 在 最 近 一 次 曾 獲 較 高 評 語 者,則 予 以 維 持。“優 異”與“十 分 滿 意”的 評 語 產 生 相 同 的 效 果,而 獲“優 異”評 語 者 尚 可 獲 給 予 獎 賞。47獲 給 予“優 異”或“十 分 滿 意”的 評 語 者,則 合 同 獲 續 期,但 具 適 當 理 由 證 明 對 部 門 工 作 顯 然 無 需 要 者 除 外。在 給 予“不 大 滿 意”的 評 語 時,應 採 取 旨 在 改 善 工 作 表 現 的 措 施,但 導 致 須 即 時 終 止 職 務 的 情 況 除 外。獲 給 予“不 滿 意”的 評 語 時,如 為 確 定 委 任 的 公 務 員 或 工 人 和 助 理 員,須 開 展 簡 易 調 查 程 序;如 為 以 合 同 形 式 受 聘 的 人 員,則 即 時 終 止 其 職 務。48自 獲 悉 評 核 結 果 之 日 起 計 十 日 內,被 評 核 人 可 對 評 核 人 所 作 的 評 核 結 果 提 出 聲 明 異 議。由 負 責 認 可 的 主 管 機 關 據 位 人 擔 任 評 核 人 時,對 聲 明 異 議 作 決 定 前,必 須 聽 取 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49當 對 評 核 結 果 有 分 歧,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可 應 工 作 人 員 或 認 可 人 的 要 求 發 表 意 見 ;意 見 不 具 約 束 力。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應 公 正、無 私 及 獨 立 地 執 行 職 務,委 員 任 期 的 工 作 優 先 於 其 他 職 務。有 需 要 時,部 門 或 實 體 的 領 導 人 可 決 定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專 職 負 責 委 員 會 的 工 作。50各 部 門 或 實 體 均 設 立 一 個“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如 部 門 或 實 體 工 作 人 員 數目 超 過 一 千 人,或 其 辦 公 地 點 分 佈 各 處,經 監 督 實 體 許 可,可 設 立 多 個“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如 工 作 人 員 任 職 的 部 門 的 認 可 人 係 另 一 部 門 領 導 人,則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應 加 入 由 認 可 人 領 導 的 部 門 的 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51一 般 由 八 名 委 員 組 成,包 括 由 部 門或 實 體 領 導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實 體 代 表 四人,以 及 由 被 評 核 人 互 選 產 生 的 被 評 核 人 代 表 四 人。如 部 門 或 實 體 的 被 評 核 人 數 目 不 超 過 五 十 人,則 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四 人 組 成,包 括 部 門 或 實 體 代 表 及 被 評 核 人 代 表 各 二 人。52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任 期 自 1 月 1 日 開 始,任 期 最 短 為 一 年 零 四 個 月,最 長 則 為 兩 年 零 四 個 月。倘 有 需 要 處 理 在 任 期 終 結 前 已 開 始 的 程 序,可 延 期 至 程 序 完 成 為 止。委 員 會 由 各 委 員 互 選 的 一 人 主 持 並 引 領 委 員 會 的 工 作,其 在 投 票 票 數 相 同 時 有 決 定 性 投 票 權。53在 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八 名 委 員 組 成 的 情 況 下,如 因 工 作 的 性 質、數 量 或 複 雜 性 而 有 需 要 時,經 部 門 或 實 體 領 導 人 批 示 後,可 將 委 員 會 分 為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以 便 發 出 意 見 的 規 定 期 限 得 以 遵 守。54被 評 核 人 代 表 的 選 舉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進 行。選 舉 須 按 部 門 或 實 體 領 導 人 最 遲 於 10 月 31 日 作 出 的 批 示 進 行;評 核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以 及 組 成 名 單 的 張 貼,須 最 遲 於 11 月 30 日 完 成。須 按 為 選 舉 而 界 定 的 人 員 組 別 進 行 選 舉,被 評 核 人 則 投 票 予 每 一 組 別 的 其 中 一 位 工 作 人 員,得 票 較 多 者 獲 選 為 正 選 及 候 補 委 員。55倘 得 票 相 同,須 從 得 票 相 同 的 工 作 人 員 中,抽 籤 擇 定 所 需 的 委 員;如 當 選 的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不 足,則 由 得 票 較 多 的 未 當 選 工 作 人 員 填 補 空 缺,而 不 論 其 所 屬 的 人 員 組 別。這 樣 處 理 後,倘 若 還 未 達 到 所 需 委 員 的 數 目,則 從 未 得 票 的 工 作 人 員 中,抽 籤 擇 定 尚 欠 數 目 的 委 員,並 應 儘 可 能 使 每 個 人 員組 別 均 有 其 代 表。56可 向 部 門 或 實 體 所 屬 施 政 領 域 的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就 以 下 各 方 面 提 起 任 意 訴 願:v針 對 認 可v針 對 由 負 責 認 可 的 主 管 機 關 據 位 人 擔 任 評 核 人 所 給 予 的 評 核 結 果57如 受 評 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期 間 屬 2005 年 1 月 1 日 前 者,適 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161 條 至 第 173 條 的 規 定。2005 年 1 月1 日 之 前 已 經 以 合 同 方 式 受 聘 且 本 應 接 受 平 常 評 核 者,儘 管 工 作 未 滿 兩 年,仍 按 新 制 度 的 平 常 評 核 方 式 評 核 其 工 作 表 現;該 日 之 前 已 經 以 合 同 方 式 受 聘 且 本 應 接 受 特 別 評 核 者,則 改 以 新 制 度 處 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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