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安全生产学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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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安全生产学习培训货运安全生产学习培训1生产安全法问答生产安全法问答2生产安全法问答2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八字方针”是什么?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如何规定?答: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从业人员获得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答: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3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八字方针”是什么?34、国家是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答: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怎样处理?答: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厨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国家是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5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5 道路货物运输是以载货车辆为主要工具,通过道路来实现货物空间位移的活动。道路运输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实现门到门服务,运输形式方便、灵活、及时。道路货物运输生产是向运输需求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为了保证货物完整无损地送到目的地,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掌握基本的货运知识。6 道路货物运输是以载货车辆为主要工具,通过道路来一、道路货物运输的分类及特点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道路普通货运 普通货运以运输货物分类中普通货物为主,包括贵重货物、鲜活货物。(1)一等普通货物主要是沙、石、渣、土等。(2)二等普通货物主要是日用百货。(3)三等普通货物主要是蔬菜、农产品、水产品等。7一、道路货物运输的分类及特点7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装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运输条件和要求高,专业性强。(1)集装箱运输是指使用汽车承运载货集装箱或空载集装箱的运输。具有高速、高效、安全、经济的特点。(2)冷藏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保温、冷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对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并能保证货物质量的货物运输。(3)罐装式容器运输使用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的运输车辆,运送无包装的液体货物以及有许多小颗粒或粉末状构成的货物,如汽油、水泥和粮食等。8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8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继续保持安静继续保持安静9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继续保持安静9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道路上运用汽车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货物具有超长、超高、超宽、质量超重等特点。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承运危险货物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的运输。10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10二、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环节1、货物的装卸(1)装卸货物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货物的分类和要求进行,不得违规装卸。(2)货物搬运装卸作业应当做到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车、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11二、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环节11(3)装货时注意查看货物的包装,发现未按规定包装、包装破损或潮湿、发热等现象的货物,不能装车。应及时联系托运人进行更换、整理、加固包装后再装车。(4)货物装完后,应检查货物的外部状态、货物数量、加固情况,是否有超限、超载、固定不牢和质量失衡现象。(5)卸货前,先联系收货人验收、交接货物,按收货人指定地点卸货。卸货时,承运车辆驾驶员会同理货人员核单监卸,逐批清点货物名称、件数、指导装卸人员轻拿轻放,按流向分库进货位码垛。12(3)装货时注意查看货物的包装,发现未按规定包装、包装破损或2、货物的保管(1)驾驶员对受理承运的货物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失窃、损坏、腐烂等损失。(2)运送鲜活、易腐货物,应根据其特点,采用相应保鲜、保活和固定措施,运输途中应积极配合随车押运人员定时停车照料,以保障货物品质。(3)运送贵重物品,应特别注意安全,并采取有效的防盗、抢措施,谨防货损货差,确保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132、货物的保管133、货物运输过程(1)货物运输过程是将货物有目的进行空间位移,是实现“门到门”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2)运输过程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平稳驾驶,不超速行驶,遇转弯、路况较差的路面时,应减速慢行,避免颠簸,以免造成货物损坏。运行中应避免紧急制动。(3)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捆扎、堆垛、偏载情况,防止货物丢失。(4)货物交接时,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检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43、货物运输过程144、货运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要求(1)服从行车调度和现场人员指挥,按照排定车次装运。(2)装运前,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定期检测。(3)装卸货物时,协助并监督装卸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货物要求进行装卸。(4)装货时应注意查看货物的包装,发现未按规定包装或装破损,有潮湿、发热等现象,不应装运,应联系托运人更换、整理、加固包装后再装运。(5)装完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有超限、超载和质量失衡现象。154、货运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要求15(6)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的捆扎、堆垛、情况,防止货物丢失。(7)运送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8)危险货物如有丢失、被盗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协助押运人员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9)卸货时,应先联系收货人交点货物,按指定地点卸货。16(6)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的捆扎、堆垛、情况,防止货物丢失5、货车运输中的禁止行为(1)违法载客或载人。(2)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或危险化学品。(3)运输危险货物时搭乘无关人员或与普通货物混装。175、货车运输中的禁止行为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8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货运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9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19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20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0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22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23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24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5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6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27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27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28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29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30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2 第一章 总则32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33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4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5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6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7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38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38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相应车辆的驾驶资质,并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把超载和“三品”上车关。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营运客车驾驶员每周应保证有一天的休息时间。39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相应车辆的驾驶资质,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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