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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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 簽證及申報制度專業機構專業機構檢查人員檢查人員避難設施避難設施設備平安設備平安申報期間申報期間2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項規定,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平安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申報制度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所、證券交易場所。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4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生效。5 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制度架構建建築築法法第第7 77 7條條建建築築法法第第7 77 7之之1 1建建築築法法第第9 91 1條條及及第第9 91 1條條之之1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申報書得知是否符合規定由申報書得知是否符合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檢查及申報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檢查及申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檢查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檢查未依規定進行申報未依規定進行申報或或申報不符合規定者申報不符合規定者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涉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涉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變其他用途符合規定者符合規定者 准予報備,准予報備,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複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複查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6 96 年年05 05 月月16 16 日原有合法建築日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辦法)6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查核及複查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現場複查現場複查書面查核書面查核借重民間專業團體人力協助借重民間專業團體人力協助建築管理事務,以彌補建管建築管理事務,以彌補建管人力缺乏,並提升行政效能人力缺乏,並提升行政效能78 申報人申報人依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擇一申報。但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9 指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發給認可證的機構或人員;領有該認可證的機構或人員方可從事公共平安檢查及簽證工作。專業機構或檢查人員名冊,可於內政部營建署或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查詢。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員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員 10 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資訊 11 專業檢查機構查詢 12 專業人員查詢 13 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之認可證14 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依危險指標與使用強度區分為類至類23組,各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申報期間皆不相同。申報期間與申報頻率申報期間與申報頻率 15 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 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類公共集會類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類商業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類休閒文教類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供小學學童使用之教學場所。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使用之教學場所。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16 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 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供醫療照護之場所。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供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類辦公服務類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類住宿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17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A-2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B類 商業類 B-1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B-2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B-3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B-4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 18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E類 宗教、殯葬類 E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C-2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 19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2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3 三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4 五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5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20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F-2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F-3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F-4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21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G-2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G-3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22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H類 住宿類 H-1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H-2 十六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 每三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依本附表備註三規定辦理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 每四年一次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依本附表備註三規定辦理 23備註:一、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二、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申報一次。三、六層以上未達八層,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四、本表所列E類別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五、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領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並併同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者,下次檢查申報之頻率得折減一半辦理。六、本表各類組之施行日期,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訂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並依實際需求,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起施行。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常見公有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頻率一覽表 24 1.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台北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市建築管理處備查。建管處再視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2.改善期限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委託檢查假设有不合格情形之處理委託檢查假设有不合格情形之處理 25不合格場所不合格場所專業檢查人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專業檢查人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不合格告示並拍照存證並拍照存證26.申報書.檢(複)查報告書、檢查紀錄簡圖.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現況照片.專業機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鍋爐空間通風設備檢查紀錄表鍋爐空間通風設備檢查紀錄表 辦理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需檢附哪些文件辦理公共平安檢查申報需檢附哪些文件 27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號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號 令令第第2 2條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如下: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如下:類序定義使用項目例舉執行機關一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戲(劇)院建築管理處電影院觀光傳播局演藝場建築管理處歌廳商業處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體育館(場)體育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藝文空間文化局集會堂(場)建築管理處二供娛樂消費之場所視聽歌唱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溫泉浴、公共浴室(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商業處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觀光傳播局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28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百貨公司商業處商場(如量販店、店舖、批發、零售場所)市場超級市場市場處零售市場有固定建物之攤販集中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展覽場(館)、展售場所建築管理處四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所。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商業處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29五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觀光旅館觀光傳播局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建築管理處六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室內溜冰場體育處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兒童樂園(遊樂場)教育局健身服務場所體育處室內體育場所其他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社會局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室內釣蝦(魚)場商業處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書中心30七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短期補習班教育局課後托育中心社會局八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醫療機構衛生局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社會局九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勞工局十兒童及少年照護、輔導、服務之場所幼稚園教育局托兒所社會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心理輔導與家庭諮詢機構31十一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寄宿舍建築管理處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下列場所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社會局老人安養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婦女安置機構十二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化工原料行消防局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加油(氣)站產業發展局天然氣加壓站十三其他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停車管理工程處32第第3 3條條 應投保之消費場所應投保之消費場所類序類序使用項目例舉使用項目例舉一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屬藝文空間、集會堂(場)。二視聽歌唱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溫泉浴室、公共浴室(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三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店舖、批發、零售場所)、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有固定建物之攤販集中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展(售)覽場(館)四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及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33五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六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兒童樂園(遊樂場)、健身服務場所、室內體育場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書中心。七補習(訓練)、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八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九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十托兒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心理輔導與家庭諮詢機構。十一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下列場所: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老人安養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護型)。婦女安置機構。34十二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加油(氣)站、天然氣加壓站。十三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前項未例舉之使用項目,是否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有疑義時,由主管機關依場所類別定義認定之。第第4 4條條 投保規定投保規定-1-1要保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要保人除歇業要保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要保人除歇業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第第5 5條條 投保規定投保規定-2-2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其營業行為營業行為涉及涉及電梯使用電梯使用者,應一併投保者,應一併投保電梯意外電梯意外責任保險責任保險。35第第6 6條條 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每每1 1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300萬元。萬元。每每1 1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15001500萬元。萬元。但以下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但以下消費場所為新臺幣30003000萬元:萬元:類序類序1(1(電影院電影院 樓地板面積樓地板面積500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平方公尺以上之 類序類序2 2娛樂消費娛樂消費 類序類序3 3商品批發、展售、交易商品批發、展售、交易.客房數超過客房數超過100100間之類序間之類序5 5旅館旅館.每每1 1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200萬元。萬元。屬室內含建物附設屬室內含建物附設1 1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為新臺幣為新臺幣400400萬元。萬元。36第第6 6條條 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34003400萬元萬元 屬室內含建物附設屬室內含建物附設1 1樓地面營業性停車樓地面營業性停車 場者,為新臺幣場者,為新臺幣38003800萬元。萬元。但以下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但以下消費場所為新臺幣64006400萬元:萬元:類序類序1(1(電影院電影院 樓地板面積樓地板面積500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平方公尺以上之 類序類序2 2娛樂消費娛樂消費 類序類序3 3商品批發、展售、交易商品批發、展售、交易.客房數超過客房數超過100100間之類序間之類序5 5旅館旅館.37 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防防火火避避難難設設施施類類1 1防火區劃防火區劃設設 備備 安安 全全 類類1 1 昇降設備昇降設備2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非防火區劃分間牆3 3內部裝修材料內部裝修材料2 2 避雷設備避雷設備4 4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出入口5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3 3 緊急供電系統緊急供電系統6 6走廊走廊(室內通路室內通路)7 7直通樓梯直通樓梯4 4 特殊供電特殊供電8 8安全梯安全梯9 9屋頂避難平台屋頂避難平台5 5 空調風管空調風管1010 緊急進口緊急進口6 6 燃氣設備燃氣設備 內政部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0990803552號號 令令 修正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施行修正建築物公共平安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施行38(3)場所擇定專案小組排程及公(函)告複查機構勘 現複查機構複查結果停業(其它)歸檔登錄專案小組不合格受檢場所責任函請檢查人提出陳述書轄區承辦依審查會議結論辦理函請場所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法查處轄區承辦依懲處要點辦理簽證不實合格免議補正報備檢查人之責任原則以抽籤方式原則以抽籤方式公文通知場所公文通知場所複查排表網站公告複查排表網站公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複查人先電話連絡檢查機構複查人先電話連絡檢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2)提陳述提陳述 公安複查作業流程圖公安複查作業流程圖39 建築物公共平安動態檢查項目1.公共平安檢查申報2.走廊室內通路3.直通樓梯4.平安梯 特別平安梯(含排煙室)5.防火區劃6.緊急進口n有/無公安申報n堆置雜物致妨礙逃生避難n擅自封閉.阻塞.改造.撤除 致不符規定n防火門擅設栓鎖.自動關閉裝置損毀或未裝置n其它40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構Design for All(Design for All(Accessible Accessible Design)Design)停停 車車 位位昇降設備昇降設備坡道扶手坡道扶手引導設施引導設施樓樓 梯梯觀觀 眾眾 席席停停 車車 位位出出 入入 口口盥盥 洗洗 室室浴室廁所浴室廁所Barrier Free41無障礙環境設施規劃原則無障礙環境設施規劃原則 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規劃原則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規劃原則 1 1排除獨立行走時排除獨立行走時 的危險障礙的危險障礙 2 2動線規劃上應容動線規劃上應容 易建立心理地圖易建立心理地圖 3 3充分提供使用環充分提供使用環 境的資訊境的資訊42 聽障者無障礙環境規劃原則 1充分提供使用環 境的視覺資訊 2排除遮住視線之 障礙物 3充分的環境照明火警警示燈火警警示燈無障礙環境設施規劃原則無障礙環境設施規劃原則43 肢障者無障礙環境規劃原則肢障者無障礙環境規劃原則 1 1可及性與連續性考量可及性與連續性考量 2 2防滑的平安性設計防滑的平安性設計 3 3最便捷的動線規劃最便捷的動線規劃 4 4降低操作使用障礙降低操作使用障礙無障礙環境設施規劃原則無障礙環境設施規劃原則44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體系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體系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16章老人住宅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97.)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範設置範圍規定圍規定45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第增修條文第1010條第條第7 7項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46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 修正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47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 修正 違反第57條第3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撤除。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48公共建築物無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的的管管理理建造執照管理建造執照管理使用執照管理使用執照管理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執照許可、抽查作業抽查作業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騎樓整平、竣工勘驗騎樓整平、竣工勘驗既有建物管理既有建物管理替代改善計畫審查、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變更使照竣工勘驗、變更使照竣工勘驗、騎樓整平、專案列管騎樓整平、專案列管 4849公共建築物無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管理法令依據障礙設施管理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權益保障法5757、8888建建築築法法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身權法身權法57-357-3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格、尺寸、位置、高度規格、尺寸、位置、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 施工編第施工編第1010章章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認定原則認定原則6.76.7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建築法建築法73-473-4憲憲法法 增增10-710-74950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建築師簽證建築師簽證A1A1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A2A2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建築師自主檢查表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建築師自主檢查表 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圖樣及說明書 無障礙設施案件無障礙設施案件100100納入必抽項目納入必抽項目抽查作業抽查作業5051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法令依據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法令依據竣工勘檢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竣工勘檢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身權法身權法57-157-1內政部函頒內政部函頒.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成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內政部函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內政部函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勘檢作業原則:1 1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2 2勘檢人員資格限制勘檢人員資格限制3 3勘檢實務講習至少勘檢實務講習至少3 3小時小時成立無障礙設成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施勘檢小組5152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新建使用執照新建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公共建築物增建使用執照增建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公共建築物提具替代改善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畫之公共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公共建築物公共建築物公共建築物無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障礙設施改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5253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勘檢小組成員勘檢小組成員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民間團體建築師公會建築師公會身心障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福利團體當地主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建築機關5354勘檢人員勘檢人員應具備資格應具備資格第一要件第一要件第二要件第二要件取得營建署取得營建署97.7.197.7.1以後無障礙勘檢人員以後無障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培訓講習結業證書曾擔任營建署無障礙曾擔任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組委員連續3 3年以上年以上曾擔任當地主管機關曾擔任當地主管機關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委員連續委員連續3 3年以上年以上須參加當地主管建築須參加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至少機關辦理至少3 3個小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時之勘檢實務講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5455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流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流程竣工勘驗竣工勘驗/複查複查不合格不合格合格合格核發核發使照使照不合格不合格部分部分依審查結果改善依審查結果改善97.7.197.7.1以前之建以前之建照現場無法修改照現場無法修改替代改善計畫送審替代改善計畫送審勘檢雖符合法令標勘檢雖符合法令標準,但使用上確有準,但使用上確有不便之情形時,勘不便之情形時,勘檢人員得對使用不檢人員得對使用不便之處提供建議,便之處提供建議,建請承商配合改善建請承商配合改善,但不影響使用執,但不影響使用執照核發。照核發。勘檢小組勘檢小組設計、監造人設計、監造人5556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修正前修正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57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修正後修正後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58A類類:公共公共集會集會類類A11.1.戲戲(劇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2.2.觀眾席面積未達觀眾席面積未達200m200m2 2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3.3.觀眾席面積在觀眾席面積在200m200m2 2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F類類:福利福利更生更生類類F2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院)、身心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礙者職業訓練機構。2.2.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F31.1.樓地板面積在樓地板面積在500500以上以上之下列場所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利機構。2.2.發展遲緩兒童療育中心。發展遲緩兒童療育中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之既有公共建築物:59D類類:休閒休閒文教文教類類D1室內游泳池。室內游泳池。D21.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2.2.觀眾席面積未達觀眾席面積未達200m200m2 2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3.觀眾席面積未達觀眾席面積未達200m200m2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相關教學場所。D5樓地板面積在樓地板面積在500500以上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中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之既有公共建築物:60無障礙無障礙建築物適用範圍建築物適用範圍(1)-(1)-修正後修正後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 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局部。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61無障礙無障礙建築物適用範圍建築物適用範圍(2)-(2)-修正後修正後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62既有既有公公共共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63依本局依本局102102年年3 3月月262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號函有關本市公日北市都授建字第號函有關本市公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乙案。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乙案。為提昇本市轄內各公有機關構及國立、市為提昇本市轄內各公有機關構及國立、市立各級學校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生活環境,立各級學校等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生活環境,並考量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之困難性及適法性,並考量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之困難性及適法性,本局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本局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3 3點第點第2 2項授權,於項授權,於102102年起執行本市公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複年起執行本市公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複查,勘檢標準如下:查,勘檢標準如下:64臺北市公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複查勘檢標準臺北市公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複查勘檢標準102102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應依102102年年1 1月月1 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設置。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設置。9797年年7 7月月1 1日至日至101101年年1212月月3131日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日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申辦建造執照當時適用之建築技術規則及應依申辦建造執照當時適用之建築技術規則及9797年年7 7月月1 1日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改日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改善。善。9797年年6 6月月3030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認定原則第應依認定原則第9 9點規定檢討改善應設置之無障礙設點規定檢討改善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種類,檢查標準依第施種類,檢查標準依第1010點規定之改善原則辦理,點規定之改善原則辦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依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依102102年年1 1月月1 1日施行之建築日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改善。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改善。適用上開第三點之建築物,假设無法依認定原則第適用上開第三點之建築物,假设無法依認定原則第1010點規定改善者,得依第點規定改善者,得依第1111點規定之替代原則或點規定之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建管處提報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建管處提報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65壹、適用本原則應具備條件壹、適用本原則應具備條件1 1:1.1.建築物應為建築物應為本原則第點規定本原則第點規定所列之所列之既有既有公共建築物公共建築物。2.2.建築物應於建築物應於9797年年7 7月月1 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既有非公共建築物無須檢討無障礙設施,例既有非公共建築物無須檢討無障礙設施,例如托嬰中心等。如托嬰中心等。既有公共建築物應檢討無障礙設施。既有公共建築物應檢討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項目:依本原則第點規定。依本原則第點規定。設置標準:設置標準:掛件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掛件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66壹、適用本原則應具備條件壹、適用本原則應具備條件2 2:應應具具有有以以下下特特殊殊情情形形之之一一,且且設設置置無無障障礙礙設設備備與與設設施施經經主主管管機機關關認認定定確確有有困困難難者者,始始得得適適用用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010點點放放寬寬規規定定或或提提具具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畫:計畫:軍事管制。軍事管制。古蹟維護。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如山坡地。自然環境因素如山坡地。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67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建建築築物物於於9797年年7 7月月1 1日日以以後後新新建建、增增建建或或掛掛件件申申請請建建造造執執照照者者,應應依依掛掛件件申申請請當當時時之之法法令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不適用於本原則。令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不適用於本原則。建建築築物物於於9797年年7 7月月1 1日日以以後後辦辦理理改改建建、修修建建者者,應應依依掛掛件件申申請請當當時時(即即現現行行設設置置規規範範)之之規規定定檢檢討討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假假设设設設置置確確有有困困難難時時,得得依依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111點點規規定定提提具具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計畫畫報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68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101101年年以以前前既既有有建建築築物物變變更更使使用用執執照照做做為為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使使用用者者,應應依依掛掛件件申申請請當當時時(即即現現行行設設置置規規範範)之之法法令令規規定定檢檢討討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但但假假设设設設置置確確有有困困難難時時,得得依依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010點點規規定定辦辦理理或或依依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111點點規規定定提提具具替替代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代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69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符符合合臺臺北北市市一一定定規規模模以以下下建建築築物物免免辦辦變變更更使使用用執執照照管管理理辦辦法法規規定定,新新申申請請立立案案之之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應應依依掛掛件件申申請請當當時時(即即現現行行設設置置規規範範)之之法法令令規規定定檢檢討討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但但假假设设設設置置確確有有困困難難時時,得得依依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010點點規規定定辦辦理理或或依依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111點點規規定定提提具具替替代代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70貳、本原則之適用時機貳、本原則之適用時機1 1:1.1.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改改善善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確確有有困困難難,擬擬依本原則第依本原則第1010點之局部放寬規定改善時。點之局部放寬規定改善時。2.2.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改改善善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確確有有困困難難,擬擬依依本本原原則則第第1111點點規規定定提提具具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計畫畫,報請主管機關或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時。報請主管機關或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時。71貳、本原則之適用時機貳、本原則之適用時機2 2:3.3.9696年年6 6月月3030日日以以前前之之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已已依依85851111月月2727日日修修正正施施之之本本規規則則建建築築設設計計施施工工編編第第十十章章規規定定設設置置或或核核定定之之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計畫畫改改善者,善者,擬擬視同具替代性功能視同具替代性功能時時。4.4.公公共共建建築築物物經經當當地地主主管管建建築築機機關關認認定定應應改改善者,應辦改善善者,應辦改善時時。72參、既有公共建築物參、既有公共建築物(增列局部增列局部)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點則第點(內政部內政部 修正修正)肆、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組成:肆、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組成:7374臺北市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臺北市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1.1.主管建築機關主管建築機關 3 3人含都發局、建管處人含都發局、建管處2.2.主管社會福利機關主管社會福利機關 1 1人人3.3.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2 2人人4.4.身身心心障障礙礙團團體體 7 7人人含含肢肢障障、視視障障、聽聽障障及及脊髓損傷等障別脊髓損傷等障別5.5.專家學者專家學者 2 2人人肆、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資格:肆、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資格:7576伍、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權責:伍、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權責:1.1.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改改善善及及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計畫畫之之諮諮詢詢及及指導指導。2.2.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3.3.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臺臺北北市市新新建建大大型型公公有有建建築築物物或或活活動動場場所所時時,應應依依臺臺北北市市政政府府新新建建大大型型公公有有建建築築物物及及活活動動場場所所設設置置無無障障礙礙設設施施諮諮詢詢方方案案備備齊齊書書圖圖文件文件,報請報請無障礙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無障礙改善諮詢審查小組諮詢。諮詢。77陸、無障礙審查小組之審查決議效力:陸、無障礙審查小組之審查決議效力:1.1.無無障障礙礙審審查查小小組組辦辦理理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計畫畫之之咨咨詢詢、指指導導、認認定定及及審審核核,得得視視個個案案需需要要排排除除建建築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之適用。技術規則相關條文之適用。2.2.無無障障礙礙審審查查小小組組對對於於替替代代改改善善計計畫畫有有特特別別核核定定改改善善期期限限時時,應應依依核核定定之之審審查查決決議議,於於改改善善期期限限前前改改善善完完成成。假假设设逾逾期期未未改改善善完完成成,替代改善計畫視同無效。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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