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宣传调研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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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宣传调研考核办法撰写人:_日 期:_司法信息宣传调研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各科、室、中心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司法行政信息的采编质量和调研工作质量,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司法行政工作动态,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和交流经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工作成就、报告工作动态的重要手段。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信息意识,善于挖掘提炼自身工作中的亮点。第三条各科、室、中心要确定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该兼职信息员原则上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兼任。第四条各科、室、中心每月向工作、政务信息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全年刊出各不少于3篇;每月向司法报送不少于2篇,全年刊出不少于8篇,基层科不少于10篇;每月向省厅门户网站报送不少于1篇,全年刊出不少于4篇,基层科不少于6篇。全局全年被工作、政务信息采用15篇以上;被司法采用40篇以上;被省厅门户网站(包括司法行政简报)采用20篇以上。各科室、中心每年在地市级以上报纸、杂志(含内刊)上发表论文或调研文章1篇以上。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每人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文章。各科、室、中心每年在本市级、地市级主流媒体发表有关司法行政新闻报道4篇以上,基层科6篇以上;在省级主流媒体发表有关司法行政新闻报道2篇以上,基层科3篇以上。第五条加强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重大紧急信息一律经局办公室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后方可向上级机关报送。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迟报、漏报,报送的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信息考核评分标准:1、被工作、政务信息采用的,一则计10分。2、被司法、市局信息专报采用一则计10分。3、被省厅门户网站采用一篇计40分,被省厅简报采用一篇计60分,被司法部办公厅采用一篇计100分。4、被有刊号的期刊采用的,地市级一篇计20分;省级一篇计40分;国家级一篇计80分。5、信息被多级刊用的,可以累计计分。6、信息被领导批示的,加倍计分。7、被简讯采用的减半计分。第七条调研考核评分标准:1、论文或调研文章在地市级报刊杂志(含内刊)发表的计50分,在省级报刊杂志(含内刊)发表的计100分,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含内刊)发表的计200分。2、司法行政论文或调研文章在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获优秀奖等其他奖项的计50分。在省级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50分、130分,110分,获优秀奖等其他奖项的计80分。在国家级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0分、180分、160分,获优秀奖等其他奖项的计120分。第八条司法行政新闻报道被本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则计3分,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则计5分,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则计10分,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则计50分。第九条由办公室对信息报送、刊出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召开例会并通报一次。第十条未完成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科室取消年终先进评比资格,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成绩将作为年终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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