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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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1 1第第1111章章 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2 2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1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2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3本章核心要点本章核心要点3 3案例引入案例引入v案例案例1 1v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一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v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v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请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4 4案例引入案例引入v案例案例2 2v法国某公司与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v定购买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IF马赛港,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批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19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1991年4月,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供方即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原告以高出合同3美元/箱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0 00美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答辩称余下罐头未予履行是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没有开出信用证,已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在本案例中出口商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吗?5 5案例引入案例引入v案例案例3 3v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v价为每长吨80英镑CIF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我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v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又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请运用所学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解析。6 6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11.1.1 索赔与理赔v 1.索赔与理赔的含义v(1)索赔的含义v索赔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v(2)理赔的含义v理赔指合同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7 7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2.买卖双方常见的违约情况v卖方违约的常见情况买方违约的常见情况v(1)不交货或不按时交货;v(2)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v(3)不交单据或不按时交单据;v(4)所交单据不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等v(1)无理拒收货物或拒收单据;v(2)不按时接货;v(3)无理拒付货款;v(4)不按时开立信用证;v(5)不按时付款或不足额付款等8 8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3.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v(1)索赔应注意的问题v 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v 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v 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v(2)理赔应注意的问题v 认真研究对方所提出的索赔是否属实。v 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v 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v方协商确定。9 9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11.1.2 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v 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两类。v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v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如果合同的一方根本性违约,则遵守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也可以撤销合同。并且,无论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撤销合同,遵守合同的一方都有权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合同的一方非根本性违约,则遵守合同的一方只能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v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并且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余额中扣除。101011.1 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11.1.2 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v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并且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余额中扣除v11.1.3 索赔条款的签订 1.异议和索赔条款 2.罚金条款 3.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1111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11.2.1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v1.不可抗力的含义v 所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v2.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v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v英美法中将不可抗力事故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vContract)。其意思是指合同订立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自身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的目的受到挫折,造成合同落空。v 1212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11.2.2 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v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该“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即不可抗力事件。也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其中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1313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履约责任,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并且,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国际贸易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问题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中订入不可抗力条款。v不可抗力条款即指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规定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允许其迟期履约甚至免除其合同义务的条款。1414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11.2.3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v不可抗力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等内容。v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v(1)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干旱、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非正常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v(2)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运等引起的不可抗力情况。v2.不可抗力范围的规定方法v(1)概括式v(2)列举式v(3)综合式1515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3.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v(1)延期履行合同v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暂时中断,以后还能继续,则只能暂时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履约责任,待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仍然应该继续履行合同。v(2)解除合同v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可能履行,而且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则可以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合同义务部分解除或者全部解除。v4.不可抗力的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v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约的一方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v在国外,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各口岸的分会以及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出具。161611.2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5.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1)在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时,最好明确规定不同后果的划分标准及处理的原则和方法等。v(2)合同中最好订明不可抗力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以及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机构等。1717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11.3.1 仲裁的含义及特点v1.仲裁的含义v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和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在合同中订立书面条款或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v 在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意请有关机构调解,又不愿意到法院诉讼的,可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如果有)或双方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818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1)自愿性v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v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予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v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v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1919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2)专业性v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v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v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仲裁法的规v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v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2020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3)灵活性v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v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2121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4)保密性v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v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v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2222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5)快捷性v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v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2323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6)经济性v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v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v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2424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2.仲裁的特点v(7)独立性v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v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v最大的独立性。2525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11.3.2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v1.仲裁协议的形式v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争议发生之前,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争议发生之后,争议双方另外订立书面的仲裁协(Arbitration Agreement)。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v2.仲裁协议的作用v(1)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不成时,只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诉至法院。v(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v(3)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626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11.3.3 国际贸易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v1.仲裁地点v仲裁地点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交易双方都力争在本国仲裁。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多数规定在我国仲裁,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或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v2.仲裁机构v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v3.仲裁程序v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委员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按该机构规则进行仲裁。2727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4.仲裁裁决的效力v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该公约,我国政府于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v5.仲裁费用v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订明。通常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根据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金额的10%。2828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6.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1)关于仲裁地点v仲裁地点关系到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所以应争取在合同中规定在我国仲裁;如果争取不到的,一般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如果对方仍不同意,则可规定在双方同意的某个第三国仲裁。在选择第三国作为仲裁地点时,应注意该国法律是否允许受理外国的争议案件以及是否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仲裁机构等情况。2929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6.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2)关于仲裁机构v仲裁一般都由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我国国际贸易买卖纠纷的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进行国际贸易纠纷的仲裁。3030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6.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3)关于仲裁规则v仲裁一般采用仲裁地的仲裁规则。我国现行的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规则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上的资料)。3131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6.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4)关于仲裁费用v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仲裁费用由哪一方负担。一般都规定由败诉方支付,也有的规定按仲裁裁决的决定负担。3232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6.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5)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v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应由败诉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仲裁机构并没有强制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和义务,胜诉方只能请求法院协助,强制败诉方执行。333311.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6.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6)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v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如仲裁程序有问题、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有受贿行为等,此时败诉方可以宣告裁决无效并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3434课后后题v一、选择题v1.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品检验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在我国实际业v务中使用最多的是()。vA.在出口国检验vB.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vC.在进口国检验vD.在出口国检验数量,在进口国检验品质v2.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受损方依法解除合同后()。vA.无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B.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vC.卖方有权,买方无权 D.是否有权,要视损失的金额大小而定v3.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若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则买方的最长索赔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vA.1年 B.60天 C.2年 D.30天3535课后后题v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必要依据,()。vA.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vB.仲裁协议只能在争议出现以后达成vC.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效力一样vD.在争议发生之前草签,只供参考,在争议发生之后再由双方详细签订正式协议v5.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般在出口合同中常用的是()。vA.异议与索赔条款 B.违约金条款vC.罚金条款 D.定金罚则v6.国际货物检验时间与地点有多种规定方法,其中照顾买卖双方利益、比较公平合理的规定办法是()。vA.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B.在装运地检验vC.在目的地检验 D.在装运地检验、目的地复验3636课后后题v7.下列不是商品检验证书作用的是()。vA.对外索赔的有效证件vB.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vC.进出口商购买货运保险的依据vD.证明货物运输、装卸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v8.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口商凭合格的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外包装件数比提单中的少,v应当向()索赔。vA.出口商 B.承运人vC.保险人 D.承运人和保险公司都有可能v9.在我国,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由()出具。vA.商务部 B.工商管理局vC.保险公司 D.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3737课后后题v10.关于违约的形式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vA.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 B.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vC.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D.违反担保和违反要件v11.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那么仲裁员()。vA.可以强制当事人执行 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判决vC.并无强制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权利 D.以上都不正确v12.若使买方在目的港无权对所收货物提出异议,商品检验应以()为准。vA.离岸品质、离岸数量 B.到岸品质、到岸数量vC.离岸品质、到岸数量 D.到岸品质、离岸数量v13.在合同中一一列明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是()。vA.综合式规定 B.列举式规定 C.概括式规定 D.分类式规定v14.国际上为解决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定的公约是()。vA.1978年汉堡规则 B.联合国国际仲裁统一规则vC.1958年纽约公约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38课后后题v15.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是()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责任。vA.推迟 B.免除 C.推迟或免除 D.不影响v二、判断题v1.凡遇到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即可提出撤销合同。()v2.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卖方、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等。()v3.我国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肯定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处理争议。()v4.为了确保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对所有进出口商品都应实行法定检验。()v5.当国际贸易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时,若违约金超过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此违约金即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v6.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通常都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办法。()v7.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所以仲裁机构的所有裁决,无论败诉方有无其他异议,法院都须一律执行。()v8.仲裁费用都应该由败诉方承担。()3939课后后题v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构成非根本性违约时,受损害方可以请v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v10.买方对货物的复验权是强制性的,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v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v金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额相等,但不包括利润的损失。()v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解除合同意味着守约方丧失了可以采v取其他的救济方法的权利。()v13.申请国际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无须事v先征得对方同意。()v1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v力。()4040课后后题v三、简答题v1.简述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优点。v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是如何划分的?v3.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v4.什么是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有哪些?v5.简述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法。v6.简述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常见的违约情况。v7.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及其主要内容。v8.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索赔和理赔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v9.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4141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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