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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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内容提要内容提要l基本概念基本概念l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l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l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l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l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l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l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l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二、食品安全相关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n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_年_月_日通过,现予公布,自_年_月_日起施行。n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_年_月_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_年_月_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_年_月_日起施行。n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_年_月_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n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_年_月_日起施行。n6、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等。n7、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n二十四、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二十五、将刑法第144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三、食品卫生法三、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到食品安全法 v1、主要事件:二00四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二00七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v2、两者主要区别、两者主要区别:v1)安全法采用了分段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各部门职责;v2)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v3)食品卫生法注重的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提法则更为科学、合理,可以说食品卫生是手段,而食品安全则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v4)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新增加了一节,更加详细、规范、具体;v5)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v6)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四、餐饮服务食品四、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操作规范1、机构及人员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一)大型以上餐馆(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管理人员。(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4、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人员培训要求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选址要求选址要求(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要求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地面与排水要求地面与排水要求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其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库房要求库房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4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理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3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4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6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一)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宜按照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清洁,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设备随时保持清洁。(二)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三)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五专)。(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n n食品留样要求食品留样要求n n(一)学校食堂(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n n(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贮存要求贮存要求(一)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记录管理要求记录管理要求(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n n1 1、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n n(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备注项目的;n n(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的;n n(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n n2、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 n(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n n(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n n(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n n(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品;n n(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n n(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品;n n(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n n(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n n(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n n(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后果的。n n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 n(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n n(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n n(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内容相近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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