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业务合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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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业务合规培训内控中心内控中心 一、一、合合规的概念的概念二、二、团体保体保险业务合合规要点要点(一)(一)监管管规定定(二)保(二)保险法中关于法中关于团体保体保险的的规定定(三)主体条件(三)主体条件(四)保(四)保险合同合同(五)支付方式(五)支付方式(六)(六)团体养老金特体养老金特别规定定三、三、营销员管理合管理合规要点要点一、一、合合规的概念的概念 合规分为狭义合规和广义合规,狭义合规仅指遵守或符合法律规定,广义合规指不仅要遵守或符合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或符合诚信和道德行为操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对合规作出了明确解释: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法律律法法规、监管管机机构构规定定、行行业自自律律规则、保保险公公司司内内部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以以及及诚实守守信信的的道道德德准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保监会对合规的定义采取的是广义合规的概念。(一)(一)监管管规定定法法律: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部门规章: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二、二、团体保体保险业务合合规要点要点(二)保(二)保险法中关于法中关于团体保体保险的的规定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员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这在团体保险发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款明确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不得作为受益人。(三)主体条件(三)主体条件1.投保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2.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或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下时,保险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4.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5.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6.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四)保(四)保险合同合同1.投保人可以在条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费、承担保费的数额作出特别约定。2.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各项权利。3.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案例)4.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条款中规定的保定的保险责任和保任和保险期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五)支付方式(五)支付方式1.保保险金金给付付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2.退保金和退保金和满期期给付付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团体两全保险的满期生存给付金,一律通过银行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原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支付现金,更不得直接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3.手手续费支付支付除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六)(六)团体养老金特体养老金特别规定定团体养老金保险业务中,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必须达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必须在投保人出具有关证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定的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如被保险人交纳了部分保费,则在退保时,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单位的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相应部分的退保金。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但不得对同一保同一保单采采用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的方式承保。(一)(一)监管管规定定法法律: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部门规章: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三、三、营销员管理合管理合规要点要点(二)主体要求(二)主体要求-持持证上上岗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三)展(三)展业宣宣传1.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2.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3.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必须对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在向投保人解释时,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4.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由总公司或其授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5.新型新型产品宣品宣传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四)(四)团队管理管理1.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2.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3.公司应当与每一个招聘的保险营销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公司应对委托协议妥善保管。(五)增(五)增员管理管理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4.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六)日常行(六)日常行为管理管理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七)手(七)手续费和押金和押金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八)代理合同(八)代理合同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尽职合规,尽职合规,问题由我早发现,问题由我早发现,问题到我为止!问题到我为止!-鲁伟鼎鲁伟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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