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240728344 上传时间:2024-05-03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7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主要内容1、发证检验2、监督检验3、出厂检验4、进货验收5、检验批次 发证检验定义:定义: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中予以载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产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产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发证检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通则和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照通则和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由企业自主选择。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样品接收样品接收实施检验实施检验许可检验复检许可检验复检检验结果递送检验结果递送通知检验通知检验事项事项选择检验选择检验机构机构样品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送达样品送达发证检验发证检验工作程序实施要点和具体要求:发证检验工作程序实施要点和具体要求:1、样品接收、样品接收 样品状态确认(封条完好、样品正常)、样品状态确认(封条完好、样品正常)、相关资料接收(抽样单签字盖章、备案有效相关资料接收(抽样单签字盖章、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的企业标准文本)、确认检测资质、确认申、确认检测资质、确认申证单元和检测项目。证单元和检测项目。应拒收样品的情形:存在样品破损、变质、应拒收样品的情形:存在样品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拒收样拒收样品后应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品后应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发证检验2、实施检验、实施检验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不允许分包;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不允许分包;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包括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产品执行包括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其它项目、标签标注的其它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其它项目、标签标注的其它食品添加剂、国家或地方针对特殊产品临时增加的项目。国家或地方针对特殊产品临时增加的项目。报告格式:报告格式:检验类别检验类别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人员信息抽样人员信息与抽样单一致与抽样单一致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标签明示值、相应产品生产许可产品执行标准、标签明示值、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公告证审查细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公告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结论结论该批产品按该批产品按检验合格检验合格/达到优级要求,符合发证条件达到优级要求,符合发证条件或该批产品按或该批产品按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发证条件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发证条件报告续页报告续页标签内容需要录入详细信息标签内容需要录入详细信息国质检监函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号:苏丹红(含辣椒或辣椒制品)、孔雀石绿(以淡水鱼为原料的水产加工品)、对羟基苯甲酸酯(酱腌菜)国质检监函国质检监函2006108号:号:铝(油炸食品、水产品、饼干、膨化食品)湖北省要求:湖北省要求:蒸馏酒和配制酒加做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 发证检验报告首页示例发证检验报告标签项目示例发证检验3、检验结果递送、检验结果递送 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人递送检验报告。4、许可检验复检、许可检验复检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检验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部门应作出是否复检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部门应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封存的样品,按照,按照原检验方原检验方案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复检申请的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发证检验5、实施的时间节点、实施的时间节点送样时间:送样时间:检验及备用样品应在抽样后检验及备用样品应在抽样后7日内(保质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达指定检验机构。送达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检验机构应在保质期内检验,检验机构应在保质期内检验,10日内日内完完成检验。成检验。结果递送时间:结果递送时间:检验完成后检验完成后2日内日内递送。递送。备用样品保存时间:备用样品保存时间:除特殊情况的,应保存除特殊情况的,应保存3个月个月以上。以上。复议时间:复议时间:企业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企业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日内申请申请复议;受理部门应在复议;受理部门应在5日内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及时组织复检。组织复检。监督检验l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食品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和卫生状况、食品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巡查、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检验的类型:监督检验的类型:定期监督抽查(县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按照食定期监督抽查(县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监督抽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开展的专项不定期监督抽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开展的专项抽检、执法检验等);抽检、执法检验等);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监督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划组织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需要重点加强抽规定了需要重点加强抽样检验的情况;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相关内样检验的情况;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相关内容;复检相关规定。容;复检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验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定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力和责任。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点加强抽样检验监督检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常监督管理信息。监督检验食品质量安全指标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指标和标签标识。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的情况: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的情况: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质等重点指标。监督检验的复检规定:监督检验的复检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对承担检验机构的管理:对承担检验机构的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监督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质量检验项目表规定了发证、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质量检验项目表规定了发证、监督、出厂必须进行检测的项目。通常监督抽查都按照经食品监管部出厂必须进行检测的项目。通常监督抽查都按照经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细则执行,其中检测项目依据监督的实际需要进行了门批准的细则执行,其中检测项目依据监督的实际需要进行了规定,可能是质量检验项目表中监督项目的一部分或全部,也规定,可能是质量检验项目表中监督项目的一部分或全部,也有可能超出此范围。有可能超出此范围。出厂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检验、半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出厂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一次比对检验。比对检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版)1.13检验管理、检验管理、2.5检验检验设备设备出厂检验通则1.13检验管理出厂检验通则2.5检验设备进货验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定并实施控制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版)1.9采购验采购验证制度证制度进货验收通则1.9采购验证制度进货验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标注内容(一)标注内容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地市级地域市级地域。3、乙醇含量、乙醇含量10%及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及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除标注保质期。4、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版面。5、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成分及其含量。6、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进货验收(二)标注形式(二)标注形式1、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2、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其包装上。3、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检验批次生产批:生产批:企业可以根据所生产产品的工艺特点以及企业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所生产产品的工艺特点以及企业生产实际情况规定如何组批,其目的是用于产品的追溯。通常同一品实际情况规定如何组批,其目的是用于产品的追溯。通常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完成最后一道种、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完成最后一道工序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工序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20、在出厂检验中,怎样划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为一批还、在出厂检验中,怎样划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为一批还是以数量多少来界定?是以数量多少来界定?答:一般来说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批答:一般来说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批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检验批:检验批: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内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