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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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约翰.哈德森著: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商务印刷馆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卡内冈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钱弘道著: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毛国权: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姜栋:英国普通法“程序先于原则”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25卷第4期耿龙玺: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亨利二世前英国法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卷什么叫什么叫“普通法普通法”“普通法”并非英国法独有的概念,最初教会法学教以之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个地方习惯。在法德,“普通法”用来泛指那些区别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 对英国法而言,它亦有多重含义 1.它是指12世纪以后因中央集权制建立而在英格兰皇家法院统一的法律,主要区别于领主法院适用的地方习惯法。它既包括由法院创制的判例法,也包括国王政府的制定法。2.它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3.从比较法的角度说,它指的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它区别于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的起源普通法的起源产生的环境1.民族特征:英国社会的平衡特征突出2.英国社会各阶层相对平衡3.社会中的个人和集团相对平衡,个人具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利意识4.地方习惯法占据统治地位普通法的产生“诺曼征服”契机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亨利二世改革(亨利二世改革(11541154年年11891189年):年):a、主要内容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 b、结果 王室法院系统建立 巡回审判制度建立 陪审制度的形成王室法院的建立王室法院的建立御前会议(大会议、小会议)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形成:理财法院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王座法院u王室法庭的兴起是普通法的载体,为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理财法院(棋盘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事诉讼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王座法院(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出现于亨利一世时期,为了适应普通诉讼当事人投诉便捷的需要,巡回法庭由数名法官组成,他们都是熟悉法律的王室成员,主要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亨利二世继位后,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把巡回审判发展成为一种正常性的司法制度.,1176年,亨利二世通过颁布北安普顿法令,将巡回区调整为六个,并成立了六个巡回法庭,每个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分别巡回审案;13世纪后,巡回审判制度趋于完善。一方面,确立了综合巡回法庭和普通巡回法庭两种不同的巡回法庭形式。另一方面,巡回审判定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到亨利三世时期,形成了普通巡回法庭每年两次巡回全国的制度。巡回法庭如何影响普通法的形成?对地方行政和郡守加以控制,逐渐架空了郡守的权力,将中央权力渗透到地方行政过程中。而且,正因为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以一种司法审判的过程进行的,无形中将地方人民的生活纳入到了普通法的框架之内,使普通法得到了广泛的施行。巡回法官在工作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地方民情以及习惯带回中央,相互交流,互相承认,也成为普通法形成中的重要因素。陪审制度的形成陪审制度的形成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了一种新的审判方法来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争端,由12个当地骑士组成的陪审团来确定哪一方对争诉土地更享有所有权,从而发出权利保护令状,使其拥有合法资格。陪审对于普通法形成的意义在于它为王室法官们提供了一条了解和熟悉各地习惯的有效途径,同时在较短时间内能够使王室掌握全国习惯法的动向也是为普通法形成所做出的贡献。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那些最了解案情的以及对当地习惯法较为熟知的人。在涉及到案情和习惯法的同时,法官还会询问简单的习惯法规定过程。经过这样的各地巡回。法官们便在这种轻松的询问中了解并掌握了全国范围内的习惯法。当重返威斯敏斯特时,法官们便聚在一起讨论研习各自了解到的东西。并对它们作出评价,把各地的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规则极其法律原则集于一体,进而提炼出能适用于各地的统一原则。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和原则的确立为普通法的统一打下了基础。第一,威廉的征服与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成的前提条件,也是普通法形成、发展的起点;第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巡回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第三,英国当时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法,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无论是关于土地诉讼的各种规则,还是处理契约纠纷、侵权损害案件的具体做法,主要都来自当时的各种习惯法;第四,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普通法成为通行全国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大的王权,即使形成了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无法推行到全国各地,不能成为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特征普通法的特征1.封建性较重,内容僵化2.救济方式有限,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3.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遵循先例”4.法官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兼具三种身份5.以习惯法为基础,“程序先于权利”遵循先例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简而言之,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如C.K.艾伦爵士所言:“高级法院所作出的现行判决,或者一般地说(虽然并非总是如此),同级法院所作的现行判决,如果它确立的原则是清楚的、确定的,并且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事实,这些判决不论法官喜欢与否,都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通常具有纵横两个向度上的效力:纵向效力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各个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判例的绝对约束,除非该判例为高级法院所否定。横向上的效力是指同一法院以及同一级的不同法院的先例是建立在“法官之间的礼让”基础之上的。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1、历史成因。巡回法官在返回之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2、民族特性。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部分是看重行动,他们看重的是实际、做事情依赖直觉和经验。所以他们对高度抽象化道德法律条文不甚感兴趣,在遇到纠纷时候,他们不看理论如何解释,而看法官是如何处理的。3、法官职业化。遵循先例的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所有其他法院都必须遵循,并且它对上议院自身也有拘束力,但是它自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遵守自己先前的判决(1966年后);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除上议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除特别情况以外,其民事分院必须遵循自己的先前判决,刑事分院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那么严格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3、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却没有绝对拘束力。不同分庭(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4、所有低级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等)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自身均无约束力。皇家刑事法院虽为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但其判决的效力与低级法院大致相同,对下级法院及其自身只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注意:此处所指的由拘束力仅指判决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对遵循先例原则的评价1.遵循先例在公开地维护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的适时性。2.与制定法相比,它更具有灵活性。此外,法官还可以通过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对前案的事实重述以及对先例和“判决根据”的“解释”来创造法律。3、是一种立法和司法过程的统一。一个判决的完成同时也是一项立法活动的结束。因而省时省力,减少了立法资金的投入。4、公开化的审判制度便于法律监督,造成了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不足之处不足之处1.判例数量庞杂,一方面造成了引用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又成为法官不循先例的借口,因而可能造成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增强。2.判例中的规则深藏于判决之中,需要后人发掘引申,所以运用不易,非经过专门训练难以胜任。3.判例法虽然具有微观层面的调整的适时性,但缺乏宏观改革的机制,使之倾向于保守。程序先于权利程序先于权利概念所谓“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precede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1)普通法的内容只是诉诸程序,程序因令状的不同而不同(2)权利依赖于程序的存在(3)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程序先于权利程序先于权利形成与发展“令状”(writ)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 of 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圣旨。试举一例: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令你处理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stanton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敏斯特见证。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第一阶段:(10661154)令状制度的萌芽时 期。令 状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命 令 制 度(praeceptiones),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进入空前繁荣时期。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势头。令状制度的定型化在1258年国会产生的同时,聚集在国会的地方贵族便制定了牛津条例,规定未经国会允许,国王不能颁布新的令状,直接限制了令状类型和种类的发展,从而导致严格的令状登记制度的产生。“程序先于权利”13世纪的令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王室特权令,即法院根据至高无上的王权,对已有初步证据将要定案的案件作出的,如人身保护令,履行职责令,移审令、停止执行令等二.原始令状,即开始诉讼令,是责令被告到法庭出庭的书面命令,为提起诉讼所必需。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先于权利对英国法的影响1.直接影响到英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出现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2.使得英国的制定法受控于判例法之下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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