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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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二)(二)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尹永学科纠纷儿1案例案例 1212、患儿遗传罕见病、患儿遗传罕见病 医院担责医院担责50%50%患儿男,2岁,于2007年1月出生于某县医院,该院按规定做了血样采集,并送至县妇幼保健院,但因血片不合格被退回,后某县医院重新为患儿采血,再次向县妇幼保健院移送了血片,2由县妇幼保健院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患儿进行了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经初筛检查,某县医院送检的患儿的血片苯丙酮尿症检测结果为阴性,属健康婴儿。但今年3月,患儿却被市医院诊断为苯丙酮尿症。3经市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组建议做DNA鉴定,认为若DNA鉴定结果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留存的血片属于患儿的,则属于个体差异,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进行检测的血片是否采集于该患儿本人。4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可以通过DNA鉴定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鉴定。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在血片不是采集自该患儿本人时,反之,三家医疗机构对血片检测负完全责任,属于二级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乙等医疗事故,5对该患儿的损伤后果,疾病因素和医疗行为各占50%责任。患儿的父母因赔偿问题将某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6应认定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责任。三被告之间是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存在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应因某县医院存在过错而承担委托人的责任。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均无过失或过错,7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推定存在过错的某县医院承担责任。本案中,患儿在某县医院出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没有过错,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8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该损害后果是患儿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发生作用所致。9综合分析该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中双方的主观过错及原因,由某县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判决某县医院承担 50%的责任,赔偿患儿各 种费用共计44000元。10案例案例1313、(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患儿,男,4岁,因腹泻、发热2天,于2002年12月3日凌晨4点50分到某村卫生所就诊。患儿从2002年12月1日始大便稀、无脓血、量少,5个小时大便3次。排便前后无哭闹、无发烧、无呕吐,11曾去本村卫生室和邻村卫生室对症治疗好转,不发烧,无呕吐,早晚大便各一次已成形。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12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两眼上翻,眼眶下陷,瞳孔散大,脱水征(+),腹凹软。诊断:高热;中毒性肠炎。先给肌注药物:庆大霉素4万单位、疼比灵1/3支、穿心莲1ml、地塞米松2mg。13接着挂吊瓶,药物:林格氏液200ml、庆大霉素4万单位、病毒唑0.2g、维生素K34mg、SB8ml。挂上吊瓶后大夫离开患儿去睡觉,挂吊瓶时患儿哭,静滴5-6分钟后患儿不哭了,到5点30分患儿脸色苍白,口唇青紫,双目直视,呼吸困难,四肢不动,14找来大夫给患儿摸了下手,未做其它检查,说没事,是正常现象。患方要求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约5点50分县医院“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大夫检查后说患儿已临床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日早5点28分。15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估计不足,对患儿的抢救、治疗措施不得当,如脱水酸中毒未行快速扩容、纠酸;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后未及时行有效的心肺复苏。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1617案例案例1414、臀部肌注后、臀部肌注后、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因呕吐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到某村卫生室就诊,体温35.8,医方诊断急性胃粘膜病变,给予艾茂尔1ml、小诺霉素20mg肌肉注射。患儿回家后未见好转,又回到医方就诊,体温38.5,18给予头孢拉丁0.3g、注射用水2ml、氨基比林1ml肌肉注射。9月7日患儿因“左下肢无力1周”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左下肢肌力级,肌张力正常,9月8日行肌电图检查: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19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给予营养神经等治疗14天出院。9月22日患儿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诊断周围神经损伤,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及针灸理疗,于10月7日好转出院。20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给予两次臀部肌肉注射药物后,患儿出现左下肢无力,市人民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诊断:左下肢弛缓性麻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21诊断: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周围神经损伤是非疾病因素引起,医方无足够证据证明患儿左下肢周围神经损伤、左下肢轻微功能障碍与医方对患儿臀部肌肉注射无关,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2案例案例1515、(药物使用不当、(药物使用不当 、患儿死亡。)、患儿死亡。)患儿因“腹疼”于2004年9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到医方就诊。初步诊断:胃炎。医方给予第一瓶液体:N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4g、洁霉素1.2g、氟美松2mg、654-2针4mg;第二瓶液体:5%GS250ml、23维生素C2.0g、维生素B60.2g、西咪替丁0.4g、10%氯化钾4ml。当第二瓶液体输1/2时患儿口唇发青、眼球不转,立即拔针转院。14时转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全力抢救后心脏复苏,呼吸机支持通气,24于2004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心跳再次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在第一组输液中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用量过大,输液过快;25根据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原则,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在同一容器中静滴能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26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患儿死亡原因:药物应用不当引起呼吸窘迫综合征,使患儿出现紫绀及急性脑水肿等继发性改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7案例案例1616、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某患儿于2005年 7月15日因发热3天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诊断:“病毒性感冒,”对症给予输液治疗1天回家。7月16日凌晨1点半左右患儿发热、出汗、恶心,无呕吐,乡医按“感冒”给患儿输液治疗,28第一瓶液体:10%GS100ml+先锋必素0.8g+地塞米松1.5mg,第二瓶液体:5%GNS250ml+阿莫西林针1.5g+天冬钾镁5ml,乡医配好第二瓶药后便回家了,(家属自己换瓶)29在输第二瓶液体时患儿不舒服,患儿母亲打电话给乡医,乡医查看患儿后,听见患儿呼吸道有痰鸣音,未做详细查体,建议转院,并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30在等车时又输上第三瓶液体(10%G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1g+维生素B60.1g+维生素C1.0g),滴约510分钟,拔针后家属抱患儿到公路边等车时,31患儿全身大汗淋漓、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乡医查看患儿,口吐白沫,眼球上翻,按压眼眶无反应,颈动脉无搏动,“120”车赶到时约10点30分患儿呼吸心跳已停止,现场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32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为患儿输液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当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情况时,未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33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患儿的死亡原因:病变侵犯延脑、桥脑呼吸循环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主要是因病变严重侵犯延脑、桥脑重要生命中枢所致,34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35案例案例1717、用药过量、患儿死亡。、用药过量、患儿死亡。患儿女,6个月,因“婴儿痉挛症”、轻度异常睡眠脑电图,于2006年5月17日到某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30mg每日一次口服,5月30日又到该院门诊,医生又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15mg 每日两次口服,366月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荨麻疹,营养性贫血,”对症处理。6月6日去该院门诊,医生又给开具了鲁米那15mg60片,用法不明。6月1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皮疹,”对症处理。6月15日因发热、皮疹12天,加重一天,37入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诊断:“败血症、鲁米那药物中毒、婴儿痉挛症。”家长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于2006年6月18日15时30分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药物性皮炎、继发性肝损害、低蛋白血症。”2006年6月23日出院,次日死亡。38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首诊正确,用鲁米那治疗及用量符合治疗常规。患儿出现发热、皮疹等临床症状,符合“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与患儿特异体质有关,与药物剂量无关。患儿出现“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后,39医方未及时停用鲁米那,违反了药物使用说明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结合临床综合分析,患儿死亡原因是多脏器损害合并肺部感染、中断治疗等多种因素所致,40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原发病、特异体质、肺部感染及中断治疗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41案例案例1818、用药错误、用药错误某患儿女,5岁,因腹泻、呕吐2天,于2006年12月25日到某村卫生室就诊。查体T:37.8,诊断:消化不良,肠炎?给予输液治疗,处方:5%GS200ml,丁胺卡那150mg,病毒唑0.1g,654-2注射液1mg,NS10ml;5%GS 200ml,5%SB20 ml,4210%KCL2 ml。2006年12月26日给予肌肉注射治疗,处方:小诺霉素30 mg,654-2注射液1mg,爱茂尔1/3支。12月27日早上出现血尿、便血。12月29日处方:口服整肠生1/2丸,一日三次,小儿消食片2片,一日三次,必奇1/2包,一日三次;43菌必治0.5g,利多卡因1ml,维生素K15mg肌肉注射。12月30日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下午到市人民医院。诊断:“溶血尿毒综合征。”2007年1月2日转济南军区总医院,诊断:“溶血尿毒综合征。”2007年1月13日自动出院。44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对患儿未详细查体,应用了小儿慎用药物(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且用药混乱,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溶血尿毒综合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45案例案例1919、(用药错误)(用药错误)某患儿因头疼、头晕、恶心、呕吐9天,于2005年11月24日到某市区医院就诊。查体T:37.4,诊断:“上感,慢性肠胃炎。”给予抗炎及输液治疗,第一天处方:NS250ml,头孢噻肟钠3.0g,病毒唑0.3g静脉滴注;5%GNS250ml,46患儿“溶血尿毒综合征”绝大部分是原发病所致,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结论:本病例属于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47甲氰咪胍0.4g,维生素B6 0.3g,肌苷0.4g,COA200u,ATP40 mg,654-2注射液5 mg,静脉滴注。第二天处方:NS 250ml,头孢噻肟钠3.0g,维生素K110mg静脉滴注;5%GNS250ml,48庆大霉素24万u,甲氰咪胍0.6g,维生素B6 0.3g,肌苷0.4g,10%KCL10ml,10%GS-Ca 10ml静脉滴注。治疗3天后,患者病情无好转,开始胸闷、恶心、呕吐、四肢无力、不能行走。2005年11月26日11时10分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9诊断:“1、急性肾功能衰竭;2、极重度代谢性酸中毒。”对症治疗后于2006年1月23日出院。2007年4月16日肾功检查尿素氮12.4mmol/L,肌酐234umol/L。治疗后症状不见好转,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治疗。50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在未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用庆大霉素、甲氰咪胍,且一次用量过大;庆大霉素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违反了诊疗常规及药物说明书的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51患者慢性肾功能不全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52案例案例2020、未尽告知义务,新生儿死亡未尽告知义务,新生儿死亡某患儿,女,出生4天因发烧,于2005年5月15日,到某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53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属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医学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死者与医方也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石某夫妇的诉讼请求。54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院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错申请鉴定。55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56被人民法院以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为由,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57案例案例2121、尽到告知义务、尽到告知义务 不会担责任不会担责任李大夫接诊了一个刚出生数天的婴儿,主诉为患儿发热,吃奶不好,当时李大夫详细问了病情,得知这对夫妻的第一胎因患先天性畸形出生后不幸夭折,于是建议这个孩子住院观察,58但孩子父母认为不方便,主张回家照顾孩子。李大夫就给孩子开了药,要家长注意密切观察孩子病情。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孩子病情加重,再次赶到医院,第三天就医治无效死亡了。孩子的父母对第二个孩子的夭亡心理上承受不了,59认为是李大夫诊断错误,于是多次到医院聚众闹事。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医护人员是不应当承 担责任的,家长很后 悔没听医生的话。60案例案例2222、(注射缺陷)、(注射缺陷)某医院抢救一名脑膜炎患儿,给予20%甘露醇100ml靜脉注射,护士刚刚扎好针准备推注时,有人叫他有事,于是护士将注射器交给患儿家长帮助推注,护士回来时,家长已推完,61只见注射部位明显肿胀,该护士没有将这一情况报告医生,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两天后,患儿局部皮肤呈干性坏死,遗留下肢体永久性残疾。本例是护士违规操 作,造成医疗过失。62案例案例2323、不当诊疗后患儿死亡、不当诊疗后患儿死亡2007年3月27日,5岁男孩患儿因间断发热,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门诊就诊,并以肺炎被收住院。开始住院时,患儿没有出现异常症状,但入院后却被儿童医院误诊为肺真菌病,63并给予了长期、大量、副作用极大的抗真菌药物治疗。结果,患儿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导致肾脏、肝脏损害。此间,外援专家曾多次会诊,都明确排除肺真菌病,但儿童医院仍继续给予大量抗真菌药物治疗,最终导致患儿在同年7月死亡。64法庭上,儿童医院称,患儿在他们那儿住院之前,曾得过两次肺炎、三次住院并且经常腹泻,淋巴结呈颗粒样,医院为他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和治疗,并组织了两次疑难性会诊和专家会诊。65考虑到肺真菌感染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医院采取了抗真菌联合抗结核药品的治疗,治疗方法正确。患儿死于浓毒血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66 法院审理过程中,西城区和北京市两级医学会均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患儿家属又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患儿家长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完全配合医院的治疗,给诊断带来一定困难。67此外,虽然儿童医院在完善检查、告知方面符合医疗规范,但在病理学诊断的院外会诊、讨论方面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对患儿肺真菌病的诊断病理学依据不足。在会诊时,其他几家医院与儿童医院存在意见差异,68但儿童医院却未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仍坚持自己的治疗方案,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且在抗结核的药物使用上也存在缺陷。据此,法院判决儿童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患儿家长30余万元。69案例案例2424、用药过量致婴儿死亡、用药过量致婴儿死亡2007年12月2日,患儿因病被送往某县中心卫生院就诊,由该院医生谭某门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药物用量过大导致患儿心率失常加重,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经鉴定,患儿为药物过量导致心率失常加重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70患儿父母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因此遭受精神损害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71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可酌情考虑。故法院判决该卫生院赔偿二原告因女儿死亡的丧葬费9607.50元、死亡赔偿金57480元、误工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76587.50元。72案例案例2525、庆大霉素致耳聋庆大霉素致耳聋患儿,5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在某乡镇医院治疗,给予庆大霉素4万U加5%葡萄糖注射液250ml静脉滴注,每日2次,连续3日(使用前未向家属告知可能发生的副作用)。733日后患儿自觉耳鸣,10日后家人发现患儿听力减退,去某县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庆大霉素所致听力障碍,1个月后又到三级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药物性耳聋。74患方认为:患儿的耳聋是医方使用庆大霉素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1999年)编印的常用耳毒性药物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临床使用规范.明确规定6岁以下儿童禁用,医方应负全部责任。75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医方使用庆大霉素未向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副作用,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的要求,存在医疗过失,结论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76案例案例2626、婴儿住院被感染、婴儿住院被感染 获赔获赔1010万元万元原告小鹃是2009年5月22日在被告医院妇产科出生,因患吸入性综合症以及缺血缺氧性脑病入住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15天,在住院期间,小鹃右上肢出现感染并恶化,后转入某儿童医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医药费,77小鹃母亲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问题,均未有结果。无奈,小鹃母亲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医院在为婴儿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应赔偿原告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一次性支付原告小鹃各项费用10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78案例案例2727、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2005年5月11日,原告施某生育一女,生后三天因发烧到被告医院就诊,收住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2、新生儿败血症?。792005年5月20日,患儿经医治无效死亡。最终诊断为:1、多脏器功能衰竭,2、新生儿败血症,3、新生儿肺炎。80原告认为被告治疗不当,申请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的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81原告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212800元,丧葬费6057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误工费7650元,共计326057元的60,即21万元。8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儿诊治过程中虽存在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但这些因素与患儿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83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被告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 错申请鉴定。84根据市医学会结论:被告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在本案纠纷中,被告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违反告知义务,85判决如下:一、被告市儿童医院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二、驳回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由原告负担8000原,被告市儿童医院负担3320元。86案例案例2828、新生儿变脑瘫儿、新生儿变脑瘫儿2000年12月21日10时,曾某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诊断为:“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87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88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89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90患儿于2000年12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于2000年12月30日出院。患儿出院后,其父母发现儿子谢某逐渐出现“反应迟钝,不能抬头”,此后多次到当地医院咨询就诊未果。912001年4月16日经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缺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其后患儿先后还就诊于市第二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均诊断为:脑性瘫痪。脑性瘫痪。2001年8月,曾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92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原告申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042004年年8 8月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月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932004年11月17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自愿补偿小孩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59.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94 我们努力工作我们努力工作 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95大家大家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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