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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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一)(一)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尹永学科纠纷儿12案例案例1 1、(用药错误)(用药错误)某患儿因头疼、头晕、恶心、呕吐9天,于2005年11月24日到某市区医院就诊。查体T:37.4,诊断:“上感,慢性肠胃炎。”给予抗炎及输液治疗,第一天处方:NS250ml,头孢噻肟钠3.0g,病毒唑0.3g静脉滴注;5%GNS250ml,3甲氰咪胍0.4g,维生素B6B6 0.3g,肌苷0.4g,COA 200u,ATP 40 mg,654-2注射液5 mg,静脉滴注。第二天处方:NS 250ml,头孢噻肟钠3.0g,维生素K1 110mg静脉滴注;5%GNS250ml,4庆大霉素24万u,甲氰咪胍0.6g,维生素B6 0.3g,肌苷0.4g,10%KCL10ml,10%GS-Ca 10ml静脉滴注。治疗3天后,患者病情无好转,开始胸闷、恶心、呕吐、四肢无力、不能行走。2005年11月26日11时10分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诊断:“1、急性肾功能衰竭;2、极重度代谢性酸中毒。”对症治疗后于2006年1月23日出院。2007年4月16日肾功检查尿素氮12.4mmol/L,肌酐234umol/L。治疗后症状不见好转,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治疗。6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在未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用庆大霉素、甲氰咪胍,且一次用量过大;庆大霉素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违反了诊疗常规及药物说明书的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7患儿慢性肾功能不全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方承担主要责任。8案例案例2 2、(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患儿,男,4岁,因腹泻、发热2天,于2002年12月3日凌晨4点50分到某村卫生所就诊。患儿从2002年12月1日始大便稀、无脓血、量少,5个小时大便3次。排便前后无哭闹、无发烧、无呕吐,9曾去本村卫生室和邻村卫生室对症治疗好转,不发烧,无呕吐,早晚大便各一次已成形。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10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两眼上翻,眼眶下陷,瞳孔散大,脱水征(+),腹凹软。诊断:高热;中毒性肠炎。诊断:高热;中毒性肠炎。先给肌注药物:庆大霉素4万单位、疼比灵1/3支、穿心莲1ml、地塞米松2mg。11接着挂吊瓶,药物:林格氏液200ml、庆大霉素4万单位、病毒唑0.2g、维生素K3 34mg、SB8ml。挂上吊瓶后大夫离开患儿去睡觉,挂吊瓶时患儿哭,静滴5-6分钟后患儿不哭了,到5点30分患儿脸色苍白,口唇青紫,双目直视,呼吸困难,四肢不动,12找来大夫给患儿摸了下手,未做其它检查,说没事,是正常现象。患方要求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约5点50分县医院“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大夫检查后说患儿已临床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日早5点28分。13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估计不足,对患儿的抢救、治疗措施不得当,如脱水酸中毒未行快速扩容、纠酸;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后未及时行有效的心肺复苏。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1415患儿的死亡是原疾病和医方的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担次要责任。医学会专家鉴定医学会专家鉴定16案例案例3 3、(臀部肌注后、(臀部肌注后、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因呕吐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到某村卫生室就诊,体温35.8,医方诊断急性胃粘膜病变,给予艾茂尔1ml、小诺霉素20mg肌肉注射。患儿回家后未见好转,又回到医方就诊,体温38.5,17给予头孢拉丁0.3g、注射用水2ml、氨基比林1ml肌肉注射。9月7日患儿因“左下肢无力1周”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左下肢肌力级,肌张力正常,9月8日行肌电图检查: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18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给予营养神经等治疗14天出院。9月22日患儿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诊断周围神经损伤,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及针灸理疗,于10月7日好转出院。19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医方给予两次臀部肌肉注射药物后,患儿出现左下肢无力,市人民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诊断:左下肢弛缓性麻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20诊断:周围神经损伤。诊断: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周围神经损伤是非疾病因素引起,医方无足够证据证明患儿左下肢周围神经损伤、左下肢轻微功能障碍与医方对患儿臀部肌肉注射无关,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结论:本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完全责任。21案例案例4 4、(药物使用不当、(药物使用不当 、患儿死亡。)、患儿死亡。)患儿因“腹疼”于2004年9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到医方就诊。初步诊断:胃炎。初步诊断:胃炎。医方给予第一瓶液体:N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4g、洁霉素1.2g、氟美松2mg、654-2针4mg;第二瓶液体:5%GS250ml、22维生素C2.0g、维生素B6 60.2g、西咪替丁0.4g、10%氯化钾4ml。当第二瓶液体输1/2时患儿口唇发青、眼球不转,立即拔针转院。14时转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全力抢救后心脏复苏,呼吸机支持通气,23于2004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心跳再次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在第一组输液中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用量过大,输液过快;24根据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原则,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在同一容器中静滴能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25患儿死亡原因:患儿死亡原因:药物应用不当引起呼吸窘迫综合征,使患儿出现紫绀及急性脑水肿等继发性改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6案例案例5 5、(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某患儿于2005年 7月15日因发热3天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诊断:诊断:“病毒性感冒,病毒性感冒,”对症给予输液治疗1天回家。7月16日凌晨1点半左右患儿发热、出汗、恶心,无呕吐,乡医按“感冒”给患儿输液治疗,27第一瓶液体:10%GS100ml+先锋必素0.8g+地塞米松1.5mg,第二瓶液体:5%GNS250ml+阿莫西林针1.5g+天冬钾镁5ml,乡医配好第二瓶药后便回家了,(家属自己换瓶)。28在等车时又输上第三瓶液体(10%G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1g+维生素B6 60.1g+维生素C1.0g),滴约510分钟,拔针后家属抱患儿到公路边等车时,患儿全身大汗淋漓、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乡医查看患儿,口吐白沫,眼球上翻,按压眼眶无反应,29颈动脉无搏动,“120”车赶到时约10点30分患儿呼吸心跳已停止,现场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120”车赶到时约10点30分患儿呼吸心跳已停止,现场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30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市医学会专家鉴定分析认为:医方为患儿输液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当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情况时,未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31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患儿的死亡原因:患儿的死亡原因:病变侵犯延脑、桥脑呼吸循环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主要是因病变严重侵犯延脑、桥脑重要生命中枢所致,32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33案例案例6 6、未尽告知义务,新生儿死亡未尽告知义务,新生儿死亡某患儿,女,出生4天因发烧,于2005年5月15日,到某市医院就诊,诊断为诊断为“新生新生儿肺炎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34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属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医学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死者与医方也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35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院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错申请鉴定。36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37市中级法院认为,市中级法院认为,医方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判令医院赔偿患 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 金4 4万元万元。38案例案例7 7、尽到告知义务、尽到告知义务 不会担责任不会担责任李大夫接诊了一个刚出生数天的婴儿,主诉为患儿发热,吃奶不好,当时李大夫详细问了病情,得知这对夫妻的第一胎因患先天性畸形出生后不幸夭折,于是建议这个孩子住院观察,39但孩子父母认为不方便,主张回家照顾孩子。李大夫就给孩子开了药,要家长注意密切观察孩子病情。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孩子病情加重,再次赶到医院,第三天就医治无效死亡了。孩子的父母对第二个孩子的夭亡心理上承受不了,40认为是李大夫诊断错误,于是多次到医院聚众闹事。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医护人员是不应当承 担责任 的,家长很 后悔没听医生的话。41案例案例8 8、住院被感染、住院被感染 获赔获赔1010万元万元患儿是2009年5月22日在被告医院妇产科出生,出生后,因患吸入性综合症以及缺氧缺血性脑病入住医院新生儿科,治疗15天,患儿右上肢出现感染并恶化,后转入某儿童医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医药费。42患儿母亲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无奈,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医院在为婴儿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应赔偿原告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一次性经法院主持调解,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费用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010万元。双方自愿达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成协议。43442008年10月13日 卫生部通报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死亡事件。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科9名新生儿自9月3日起相继出现发 热、心率加快、肝脾 肿大等临床症状,45其中8名新生儿于9月5日15日间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相继死亡,1名新生儿经医院治疗好转。经专家组调查,认为该事件为医院感染所致,是一起严重医院感染事件。46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国务院高度重视,西安交通大学根据调查结果对医院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职务,47免去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免去医院医务部、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务。陕西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对死亡婴儿家属分别给予18万元的赔偿金。48案例案例9 9、监护不力致新生、监护不力致新生儿死亡儿死亡 患儿系孕354 4周,在某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后转入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49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50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51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52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将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53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C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54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C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55区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 术后出现缺氧表现 与其基础疾病有关;56患儿发生NEC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C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 方沟通不够充分。57原告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2008年10月26日,法院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1 1、在发生、在发生NECNEC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582 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系,但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NEC的发生和发展。的发生和发展。59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患儿病情加重、死亡系自身疾病条件所致;被告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失,该过失与NEC的发展具有因果关系,60但原因力显著小于自身疾病参与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8.8万元。61案例案例 1010、新生儿被烫伤新生儿被烫伤年12月12日,原告肖某在被告某县医院出生,系早产婴儿。产后一小时,接产医师见原告体征良好,无需在婴儿保温箱护理,便带原告父亲到医院门口买了两个电水暖袋,充分加热后,62医师叮嘱护士将电水暖袋放好在原告的床褥中。但因护士疏忽,将两个电水暖袋分别放在原告赤裸的双脚和侧腰部位,后原告奶奶发现原告双足黑肿,并有水泡。被告得知情况后,将原告转至新生儿科治疗,6364 原告至2010年2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出院诊断为:1 1、双下肢烫伤、双下肢烫伤(深深);2 2、新生儿败血、新生儿败血症;症;3 3、导致生活能力低下。、导致生活能力低下。原告的伤势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医院除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外,其他费用未付。原告的监护人肖某遂诉至法院。65法院受理本案后,医患双方申请进行医医疗事故鉴定,疗事故鉴定,并提出同意先行调解。经法官进行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医方当场支付给患方现金3.9万元。66案例案例1111、新生儿双目失明赔偿案例、新生儿双目失明赔偿案例徐某因有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某医院产科病房,经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医院施行了给氧治疗,直至6月11日停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672002年11月4日,因患儿父母发现孩子视物异常,遂将孩子送到新华医院眼部作B超检查,报告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 不能完全排除”。68嗣后,患儿又前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仍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等共59.62万元的70,即41万余元。69法院审理后,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儿父母不服,为此,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在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中存结论为:医方在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存在间接因果关系。70患儿双眼视力盲目患儿双眼视力盲目4 4级以上,构成级以上,构成级伤级伤残,残,被告存在以下过错:被告存在以下过错:院方在家属谈话记院方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录中使用“ROPROP”缩写欠妥;院方在被鉴缩写欠妥;院方在被鉴定人患儿出院后,定人患儿出院后,71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患儿家属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患儿家属对患儿进行定期眼科随访,说明院方对对患儿进行定期眼科随访,说明院方对此疾病认识不足,存在过错,此疾病认识不足,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儿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上述过错与患儿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接因果关系。72据此,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新生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交通费等合计9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73 我们努力工作我们努力工作 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74大家大家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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