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和金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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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河北金融学院申报申报20112011年度省级精品课程年度省级精品课程金金 融融 法法 金金 融融 法法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二)金融法的功能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 商品作用。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延展阐述延展阐述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金融本身在本质上是经济活动,但它和各国的政治、历史、文化是高度相关的。各国的金融史表明,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并不只是经济活动及其发达程度,各种政治事件、内外战争、经济金融危机及其处置乃至金融个案的裁决等都对各国的金融走向发生着极大的作用,进而催生出不同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推动着经济金融中心在世界各国间发生位移。金融,从某种意义而言,更是政治、法律和危机的塑造物,是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中曲折前行。近现代金融始终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管制和调控的经济。因此,在有关金融和金融法制的变革时,除应遵守经济、金融运行规律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和金融业务关系。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 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二)金融法的功能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 的有机统一。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 控、监管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 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 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 益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或称“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五)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 例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金融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二)国际渊源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金融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 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1.宪法。宪法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础。2.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它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它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金融行政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管、调控部门(或机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金融法的渊源(二)国际渊源 我国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是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1.国际条约。是我国参加国际金融活动所签订和加入的双边或多边 条约。这些条约在一般情况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予 承认的,一经有关国家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当中,应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否 则,难以形成金融法律关系。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 经济法律关系。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有着较为严格的准 则性、程序性要求。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成为金融 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金融机构则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3.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1.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机构进行的:(1)金融监管、调控机构。(2)仲裁机构。(3)司法机构。2.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从广义而言是指国家通过金融立法、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从狭义来讲,就是对破坏正常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三种:(1)行政保护方法。(2)经济保护方法。(3)司法保护方法。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的概念一、金融体制的概念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二)新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三)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的概念一、金融体制的概念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美国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美国的金融体制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直接融资为主),它是自然构造和人为构造相互交替、相互适应、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和美国双重分权制的联邦政体相联系的,其复杂构造是美国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特点是:(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3)独家(或称单一)商业银行制。(4)金融业务分离制。(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直接融资比重非常大。(6)银行控股公司(或称“银行持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度中一种占有相当优势的金 融组织形式。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美国延伸阅读延伸阅读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国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共7章219条,分别为促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对保险客户的保护,加强监管,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体系现代化,对经纪商和自营商的分工监管,单一储蓄与贷款控股公司,自动取款机(ATM)收费改革等。这部法案体系庞大,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从实体权利到程序运作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对美国的金融体制作了历史性的重大变革:一是容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合法性;二是在监管体制上,改变了以往分业立法、分业监管的纵向监管体系为统一立法、功能性监管体系。规定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使其成为能够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唯一的一家联邦机构。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日本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二战后,因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实行的是“专业化分离”的金融体制,其突出特征是各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和服务对象上有严格的分工;而且由于1952年长期信贷银行法的颁行与主银行系统的存在,日本的间接金融在相当长时期内在整个金融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日本有一个独立而且资力雄厚的邮政储蓄系统。而自1998年4月开始,日本进行了“金融大爆炸”式德改革,其目标有三个:一是Free,;二是Fair,;三是Global,为达成这些目标,日本对30多部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令进行了立、改、废。2005年10月,日本参议院通过的邮政改革法案,更以法律的形式对日本邮政体制民营化改革的内容和步骤作了长达12年的改革规划。上述改革,使日本的金融体制出现金融经营综合化、自由化、民营化、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统一化的特点和趋势。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英国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英国的金融体制,在经历了漫长的自然演进后其自然构造的特点比较明显,但也深受系列金融事件的重大影响。英国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市场主导、高度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特点:(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成为西方国家建立金融体系和管理金融的 一个模式。(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 痕迹。(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英国的金融监管过去以自律监管、分业监管为特色,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最复杂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 此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股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浪潮。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英国知识链接英国第一次英国第一次“金融大爆炸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为防止伦敦失去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大幅度提高英国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为政府“国企私有化”政纲提供服务,1986年10月,撒切尔发动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后被称为第一次“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1)取消经纪商和交易商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经纪人与出场代理人互相兼任,放开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限制;(2)取消证券交易的最低固定佣金限制,实行代理手续费自由化;(3)取消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4)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开始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而在金融监管方面,拟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这场改革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传统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逐渐涌现出一批超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金融集团,很快便引发了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英国知识链接英国第二次英国第二次“金融大爆炸金融大爆炸”改革背景、内容及影响改革背景、内容及影响 为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改革英国传统的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对国际金融竞争,1997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上台后践履执政承诺: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制订通货膨胀目标以防范金融业日益增加的系统风险,确保金融业对经济的良性作用。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将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胀目标的责任从政府转到英格兰银行,赋予其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权力移交给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形成不按机构监管而按功能监管的格局。改革的目的:一是让金融监管机构更加独立,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二是让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金融监管只负责金融市场稳定,互不干扰,责任明确;三是统一金融活动的监管标准,按风险分类,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基金还是证券公司,同类活动服从同类的法律与监督。以1997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为发端、以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出台为标志,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体现在:(1)金融监管权力逐步集中于唯一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管理局。(2)颁布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和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并取代了此前制订的一系列用于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法规。由于此次英国金融改革的力度大、影响广,而被称为英国第二次“金融大爆炸”改革。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法国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1)受18世纪早期密西西比(公司)泡沫事件和法国传媒普遍受贿现象的影响,法国的 金融市场尤其股票市场发展缓慢,故传统上法国属于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 体制。(2)法国银行业国有化、私有化运动交替进行,但总体而言,商业银行国有化程度高、银行资本集中。(3)银行与企业多属于同一集团,经过不断兼并,拓宽金融业务,形成金融寡头。(4)专业信贷机构基本上是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5)在金融监管、调控体制方面,强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实行多头金融监管的体制。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德国5.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德国实行的是以全能银行为主导、银企结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主要特点有:(1)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或称综合化银行制度)。(2)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常高,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开户银 行系统”。(3)三大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两大系统在资金融通中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德国 形成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4)证券市场相对落后,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5)金融监管法制健全,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发生了转变,并注意做到机构监管与 社会监管、内部监管相结合。此外,德国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还注重做到政府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有机结合。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德国知识链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组织架构与监管目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组织架构与监管目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依法对金融市场履行统一监管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参与相关国际事务,有较强的独立性,但要受联邦财政部的法律监督和业务监督。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受国家财政预算的制约,其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各金融机构按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上交费用;二是直接审计收入。目前分两地办公,监管银行与保险的部门设在波恩,监管证券及证券经纪服务公司的部门设在法兰克福。为节约监管资源,各州不设分支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为: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由于机构设置与人手问题,日常的商业银行的报表仍由联邦银行的各地分行进行初审,有问题的银行才转报金融监管局作出最终处理;联邦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的统计信息和关于资本金、流动性方面的报告也应向金融监管局提供。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时并不过多干涉银行内部的经营业务,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能作。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济审计公司进行年度和非常规审计,或根据经济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包括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代表在内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就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提供建议。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是:保障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保障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6.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简单来说,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共同之处表现在:(1)都十分注重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2)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3)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这个调控、监管的机构过去是(或主要 是)中央银行,但现在各国越来越注意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甚至是大一统的监管机构来分离原由 中央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管职能。(4)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曾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地 位因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等而有所下降,各金融机构通过采取全能银行、金融 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混业、全能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5)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 和间接融资平分秋色之势。(6)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或担保设立了不少 政策性融资机构。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6.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当然,西方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独家银行制;日本的主银行制;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银企结合制;英国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国有化程度等。都各具特色,殊值深究背后的缘由。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1.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金融活动的出现而产生并随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日益丰富其内容的。早期的金融法,萌芽于货币兑换、收支、借贷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普遍遵循的各种契约和习惯,这些习惯到了奴隶制国家被赋予了阶级统治的内容,成为奴隶主和大商人通过高利借贷关系剥削小生产者的习惯法。而在封建社会,金融法的最具重要意义的发展是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亦即使货币制度法律化),并使有关借贷关系的不成文习惯法成文化。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的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认为,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票据法、信贷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自上世纪70、8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具有四大趋势:(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适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 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惯例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 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有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总之,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的沿革发展及其特点,深刻说明国际金融及其监管立法发展的四大趋势 更多的市场导向性(金融自由)、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更权威有效的金融监管、更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已是不可抗拒的金融历史潮流。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知识拓展功能性金融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的行业金融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点主要是: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而能关注整体风险;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制度设计的。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延伸介绍欧盟银行法欧盟银行法 又称“欧共体银行法”,是欧共体制定的关于银行服务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以欧洲单一市场建立为背景、以罗马条约和单一欧洲法的规定为基础、以一系列欧共体银行指令为主干并辅以相关共同体规则综合而成的一个“法群”。其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是“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曾经是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12月颁布的关于协调有关信用机构设立和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并修改77/780/EEC指令的第二理事会指令(通称第二银行指令),现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00年3月颁布的、系统编撰与整合以往诸多银行指令的欧共体第2000/12号指令)。欧盟银行法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概念,如单一许可、相互承认、母国控制、第三国的互惠原则,全能银行制度,信用机构定义等,对推进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欧盟各国立法的协调发生了直接重大作用,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监管规则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略)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略)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新中国的金融体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而言,可分为五个时期:1.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或称一级银行体制、大一统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2.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3.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4.1994年起至2002年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5.2003年起至现在是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期。我国金融改革的任务归根到底是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二)新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的来说还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1.立法层次整体上看仍然不高、法律效力低。2.法律体系系统性差。新旧法律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间、不同监管部门的规章之间矛盾、抵触之处甚多。3.现有的高层次的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缺操作性,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4.缺乏反映国际金融及监管潮流同时更维系着我国未来金融业改革发展成败的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三)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工作中应重点解决下列问题:1.积极研究起草政策性银行法、存贷款管理法、外汇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2.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权威性。3.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础,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的单行法规(条例),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4.研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6.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综合化发展的需要,积极着手研拟并适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法、资产证券化法、金融衍生产品管理法、金融监管(协调)法等。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金融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但它具有国家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和央行调控的痕迹。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如果同意,试就金融活动与一般经济活动作进一步的区分?2.金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金融关系亦因此而复杂多样。试从金融法学的角度,考察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究竟具有哪些基本含义?3.金融法具有哪些特征?其在现代金融生活中究竟具备哪些基本功能?4.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5.我国金融监管、调控部门发布有大量的“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和“问题通知”,它们的法律性质为何?试深入思考之。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和保护方法有哪些?7.何谓金融法体系?我国金融法体系总体上应包括哪些内容?8.考察西方国家的金融体制,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特点,由此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是什么?9.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其监管立法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意义?10.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状况如何?其不足有哪些表现?应如何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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