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岗位职责

上传人:hh****3 文档编号:240069380 上传时间:2024-03-14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36.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4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岗位职责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2024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岗位职责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2024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岗位职责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4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岗位职责第1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员账户试题 账 户 管 理 试 题 一、填空(每题2分,共50分) 1.账户管理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初始密码为(crams888)。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以“迁址”为原因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怎样处理:(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转户手续)。 3.存款人需变更注册地和存款人单位性质的,应怎样处理其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先撤销全部的存款账户,然后再按照变更后的信息重新核准和备案存款账户)。 4.存款人遗失或重置存款人密码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出具(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6.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独立核算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7.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应出示(税务机关的证明或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 8.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9.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0.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11.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1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4.(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15.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16.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判断正误(每题分,共分) 1.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不允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6.银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除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还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10.存款人的一般存款账户为久悬账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三、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ABC)。 A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C 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D 上述都不正确 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BC)A 基本建设资金 B 更新改造资金 C 粮、棉、油收购资金 D 非财政预算外资金 3.存款人因(AB)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A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C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D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4.银行账户业务,包括(ABC)。A 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 B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D 银行卡结算业务 5.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ABC)。 A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C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D 上述都不正确 6.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ABCD)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A 基本存款账户 B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C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7.下列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ABCD)A 设立临时机构 B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 注册验资 D 以上都可以 8.存款人类别为(ABCD),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A 企业法人 B 非法人企业 C 有字号个体工商户 D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 9.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是(ABD)。 A 财政预算外资金 B 信托基金 C 党、团、工会经费 D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0.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ABC)进行认真审查。 A真实性 B 完整性 C 合规性 D 时效性 四、论述(30分)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10分) 答: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2.银行机构申请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提交哪些申请资料?(10分) 答: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银行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按照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银行机构撤销信息时,应按照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上三项都还同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些种类?每一类的用途是什么?(10分) 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2篇: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3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二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三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四是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突破银行结算账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五是突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六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七是加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八是改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实时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九是明确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 者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经济活动无论持续时间长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的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支取现金的管理? 答: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存款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限制不合理现金使用,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了不得支取现金的账户种类。为有利于存款人管理其资金使用,防止利用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套取现金,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套取现金,持卡人非法占压、挪用单位资金,规定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现金;为维护国家利益,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挤占、挪用投资人或交易人的投资资金,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是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确有现金支取需要的实行区别对待。为有效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在满足存款人合理现金使用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三是加强了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为防止将属于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确保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办法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必须提供付款依据。 四是严格对违规支取现金行为实施处罚。办法规定,对非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3篇:账户操作员岗位职责 账户管理员、账户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由支行统一办理,并执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审核、预留印鉴卡、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的核准和报备登记,以及向人行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核准手续。 二、支行配备账户管理员和账户操作员各一名,负责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含网上银行)开户、销户、变更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账户管理员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的资料审核、预留印鉴卡;(2)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核实客户开户的真实性(有必要的实地核实开户的真实性),在了解的基础上判定客户风险等级; (3)向人行办理人民币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手续。 (4)对在我行业务系统和人行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办理的开户手续进行复核; (5)负责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的资料的整理、保管、登记等工作;(6)在一般存款账户开户后,负责把开户情况通知基本账户开户行; (7)负责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卡的整理、保管、登记等工作;(8)负责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的记载工作;(9)负责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和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三个系统账户信息一致性的定期比对工作。账户管理员除做好上述职责外,兼任反洗钱工作人员和风险预警业务处理可以根据支行实际情况安排其他非临柜工作,账户管理员不得由临柜操作人员兼任。 四、账户操作员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对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的资料及预留印鉴卡的完整性、规范性的复核; (2)办理向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的核准和报备登记;(3)根据核准和报备情况统一办理在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和人行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的开户手续。账户操作员可由临柜人员兼任。 五、支行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时,账务管理员和账户操作员应各尽其责,互相配合,账户管理员应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对存款人出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由账户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支行按“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定客户真实身份,对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出具的营业执照、证书、批文、身份证件等正本开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核、确认,并根据开户资料在核心业务系统正确录入相关信息,产生预核准账号,以确保存款人开户信息的真实、可靠。所有开户资料支行均应复印留存,身份证明都应进联网核查,并作一户一档入库(箱)保管。 七、向人行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核准手续后,支行根据核准书和报备情况于当日至迟次工作日内在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和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办理正式开户手续,以规范账户管理。 第4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类户、类户和类户)。银行可通过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类户和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类户和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类户、类户或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类户或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类户或类户。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类户、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类户”、“已开户为类户”或“已开户为类户”。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类户”、“AS08已开户为类户”、“AS09已开户为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类户向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类户的所有人。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类户的,银行可在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类账户功能。 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类户、类户和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类户。对于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类户或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 第5篇:人民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人民银行大连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开展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行立刻召开相关会议组织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支行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自查时间范围内我支行共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63户,其中,基本账户20个、一般账户35个、专用账户5个、临时账户3个,共计销户34户。自2012年1月1日至今,我行共受理银行承兑汇票217笔,共计2145万元。转账支票售出22000张,现金支票5500张。 对私方面,自2012年1月1日至今,共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合计2033户。 二、具体情况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以及机构信用代码正。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置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行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置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五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五)银行卡业务 1、发卡业务。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严格审核开户资料。 2、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3、受理市场特约商户没有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4、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