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的财税策划p38葛晓萍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871931 上传时间:2021-06-12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4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上市的财税策划p38葛晓萍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企业上市的财税策划p38葛晓萍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企业上市的财税策划p38葛晓萍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 建 立 信 闽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厦 门 立 信 慧 信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葛 晓 萍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客 座 教 授注 册 会 计 师资 产 评 估 师土 地 估 价 师科 技 咨 询 专 家厦 门 市 政 协 委 员 福 建 立 信 闽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福 建 立 信 闽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原 福 建闽 都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由 资 深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出资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目 前 拥 有 专 业 从 业人 员 200多 人 , 其 中 超 过 60%的 从 业 人 员 分 别 具 有 : 注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注 册 造 价师 、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 土 地 估 价 师 、 工 程 师 等 资 格 。 2006年 12月 31日 加 入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成 为 中 国 唯 一 拥 有 80年 历 史 的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成 员所 后 , 由 于 立 信 管 理 公 司 对 立 信 旗 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统 一 管 理 标 准 、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 为 旗 下 成 员 所 提 供 协 调 性服 务 。 所 有 的 立 信 成 员 所 将 接 受 立 信 管 理 公 司 的 管 辖 , 以共 同 的 企 业 标 识 、 经 营 理 念 以 及 统 一 的 审 计 技 术 标 准 和 专业 方 法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效 优 质 的 服 务 。福 建 立 信 闽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条 件 : (中 小 板 )净 利 润 :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均 为 正 且 累 计 大 于 3000万 元营 业 收 入 或 经 营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累 计 大 于 5000万 ; 或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收 入 累 计 大 于 3亿发 行 前 总 股 本 :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000万 元 创 业 板 已 明 确 提 出 “ 两 高 ” 、 “ 五 新 ” 的 标 准 , 即 具 有 高 科 技 、 高 成 长 、 新 经 济 、 新 服 务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和 新 农 业 特 征 的 创 业 企 业 将 成 为 创 业 板 重 点 发 展 的 对 象 。 除 了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不 得 少 于 3000万 元 外 , 发 行 人 必 须 符 合 : 最 近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利 润 均 为 正 数 且 累 计 不 低 于 1000万 元 、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2000万 元 、 最 近 一 期 末 无 形 资 产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30%; 或 者 必 须 符 合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正 、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3000万 元 、 且 增 幅 不 低 于30%;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1500万 元 、 最 近 一 期 末 无 形 资 产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50%。 针 对 创 业 板 的 特 性 , 内 部 征 求 意 见 稿 对 企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作 出 了 要 求 , 规 定 最 近 两 年 内 发 行人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其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十 , 同 时 要 求 发 行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成 长 性 和 较 强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具 有 一 定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在 科 技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 管 理 创 新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 上 市 条 件 : (创 业 板 ) 发 行 人 应 当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的 能 力 。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完 整 。 发 行 人 的 人 员 独 立 ( 高 管 和 财 务 人 员 ) 。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独 立 。 发 行 人 的 机 构 独 立 。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独 立 。上 市 条 件 : 独 立 性 上 市 企 业 的 财 务 策 划1 中 介 机 构 尽 职 调 查 , 提 交 初 步 方 案 ; 并 特 别 关 注 :1) 企 业 主 体 是 否 合 法 ;2) 企 业 正 常 的 盈 利 能 力 ;3) 企 业 正 常 盈 利 能 力 的 税 收 成 本 ;4)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 存 货 周 转 率 与 同 类 行 业 的 差 异 ;5) 企 业 土 地 、 房 产 、 关 键 设 备 、 商 标 、 无 形 资 产 权 属 是 否 清 晰 ;6) 企 业 能 够 争 取 的 税 收 优 惠 ; 7) 企 业 申 报 期 三 年 的 主 要 指 标 预 测 ;2 中 介 机 构 与 企 业 讨 论 、 确 定 上 市 方 案 , 并 特 别 关 注 :1) 股 改 时 点 ;2) 上 报 时 点 ;3 上 市 方 案 的 实 施 : 1) 企 业 一 定 要 拥 有 自 己 的 上 市 团 队 , 并 屣 行 总 协 调 人 职 责 ;2) 董 秘 、 财 务 总 监 、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不 能 缺 位 ;3) 各 中 介 机 构 要 及 时 将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沟 通 , 并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方 案 ;4) 企 业 和 中 介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时 间 表 执 行 上 市 方 案 , 并 及 时 就 实 施 中 出 现的 问 题 进 行 沟 通 协 调 ; 第 三 十 四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前 款 所 称 工 资 薪 金 ,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员 工 的 所 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补 贴 、 年 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 予 扣除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第 四 十 二 条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 生 额 的60%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第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九 条 所 称 公 益 性 捐 赠 ,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称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金 会 、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团 体 : ( 一 ) 依 法 登 记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以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为 宗 旨 , 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 三 )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该 法 人 所 有 ; ( 四 ) 收 益 和 营 运 结 余 主 要 用 于 符 合 该 法 人 设 立 目 的 的 事 业 ; ( 五 )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不 归 属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营 利 组 织 ; ( 六 ) 不 经 营 与 其 设 立 目 的 无 关 的 业 务 ; ( 七 )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八 )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的 分 配 ; ( 九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等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第 五 十 三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除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第 六 十 条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如 下 : ( 一 ) 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20年 ; ( 二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为 10年 ; ( 三 )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 为 5年 ; ( 四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为 4年 ; ( 五 ) 电 子 设 备 , 为 3年 。第 七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自 支 出 发 生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 分 期 摊 销 ,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3年 。第 八 十 八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水 项 目 , 包 括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 公 共 垃 圾 处 理 、 沼 气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海 水 淡 化 等 。 项 目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制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 企 业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 自 项 目 取 得 第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九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是 指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九 十 一 条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五 ) 项 规 定 的 所 得 , 减 按10%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第 七 十 四 条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四 )项 所 称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从 费 用 发 生 的 次 月 起 , 分 期 摊销 ; 摊 销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3年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包 括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发 生 的 开 办 费 。第 九 十 三 条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所 称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是 指 拥 有国 家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一 ) 符 合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范 围 ;(二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和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比 重 , 销 售收 入 2亿 元 以 上 的 , 为 3 , 销 售 收 入 5000万 元 至 2亿 元 的 , 为 4 , 销 售 收 入 5000万 元 以 下 的 , 为 6 。(三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服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60 以 上 ;(四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职 工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30 以 上 , 其 中 ,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品 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20 以 上 。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科 技 、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第 九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 一 )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实 行 100 扣 除 基 础 上 , 按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按 无 形 资产 成 本 的 150 进 行 摊 销 。前 款 所 称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是 指 国 内 尚 未 形 成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的 技 术 、 产品 和 工 艺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包 括 新 产 品 设 计 费 、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 、 设 备 调 整 费 、 原材 料 和 半 成 品 的 试 验 费 、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 未 纳 入 国 家 计 划 的 中 间 试 验 费 、 研究 机 构 人 员 的 工 资 、 研 究 设 备 的 折 旧 、 与 新 产 品 的 试 制 、 技 术 研 究 有 关 的 其 他经 费 以 及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科 研 试 制 的 费 用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第 九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称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是指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业 2年 以 上 的 ,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年 的 当 年 抵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500人 、 年 销 售 收 入 不超 过 2亿 元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2亿 元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第 一 百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称 税 额 抵 免 , 是 指 企 业 购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节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10%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5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 应 当 实 际 购 置 并 自 身 实际 投 入 使 用 前 款 规 定 的 专 用 设 备 ; 企 业 购 置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在 5年内 转 让 、 出 租 的 ,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并 补 缴 已 经 抵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新 税 法 要 点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企 业 税 收 策 划 概 述 一 、 税 收 策 划 的 概 念 : 是 指 对 尚 未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纳税 主 体 (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 对 筹 资 、 投 资 、 经 营 活 动 环 节 的 涉 税 事 项 做出 巧 妙 安 排 , 以 实 现 利 益 最 大 化 。 二 、 税 收 策 划 的 特 点1、 合 法 性 : 是 指 只 能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2、 筹 划 性 : 是 指 在 对 未 来 事 项 所 做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事 先 规 划 。3、 目 的 性 : 是 指 纳 税 人 要 通 过 财 税 策 划 活 动 取 得 “ 节 税 ” 的 税 收 利 益 。 4、 专 业 性 : 是 指 在 面 临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 全 球 经 济 日 趋 一 体 化 、 国 际 贸 易 业 务 日 益频 繁 、 经 济 规 模 越 来 越 大 、 各 国 税 制 越 来 越 复 杂 的 情 况 下 , 财 税 策 划 必 须 专 业化 发 展 的 特 点 。 三 、 为 什 么 能 进 行 税 收 策 划 1、 税 收 优 惠 的 存 在 2、 税 法 及 税 收 征 管 法 的 漏 洞 3、 纳 税 方 案 的 改 变 四 、 税 收 策 划 的 原 理 1、 绝 对 节 税 : 是 使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绝 对 总 额 减 少 的 节 税 原 理 , 它 又 有 直 接 节 税 原 理 和间 接 节 税 原 理 之 分 。2、 相 对 节 税 :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的 纳 税 总 额 并 没 有 减 少 , 但 因 各 个 纳 税 期 纳 税 额 的 变 化而 增 加 了 收 益 , 从 而 相 当 于 冲 减 了 税 收 , 使 纳 税 总 额 相 对 减 少 。 相 对 节 税 主 要 是考 虑 了 货 币 的 时 间 价 值 。3、 风 险 节 税 :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和 一 定 环 境 下 , 把 风 险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去 获 取 超 过 一 般 节 税 所 节 减 的 税 额4、 组 合 节 税 :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和 一 定 环 境 条 件 下 , 通 过 多 种 节 税 技 术 组 合 使 节 税 总额 最 大 化 、 节 税 总 风 险 最 小 化 。 案 例 根 据 公 司 五 年 经 营 规 划 , 五 年 利 润 总 额 为 1400万 , 税 率 33%, 资 金 利 润 率 20%。 1、 绝 对 节 税 策 划 前 所 得 税 462万 , 策 划 后 所 得 税 380万 。 节 税 82万 2、 相 对 节 税 策 划 前 所 得 税 462万 ( 年 均 92.4万 ) 本 利 和 687.6万 策 划 后 所 得 税 462万 ( 40 , 50, 90, 120, 162) 本 利 和 524.94万 。 节 税 162.66万 (687.6-524.94)。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企 业 税 收 策 划 的 技 巧 与 思 路1、 提 高 限 额 扣 除2、 规 避 不 得 扣 除3、 利 用 据 实 扣 除4、 巧 妙 加 计 扣 除5、 合 理 分 期 扣 除6、 争 取 调 减 扣 除7、 财 政 返 还 增 收 8、 优 惠 减 免 减 支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1 税 负 平 衡 的 抉 择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时 , 即 可 申请 一 般 纳 税 人 , 也 可 申 请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请 问 做 何 选择 有 利 ? 假 定 : 毛 利 率 为 X 。策 划 :1、 税 负 平 衡 点 为 : X 17%= 6% X =35.29% X 17%= 4% X =23.53%2、 策 划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 客 户 的 需 求 、 毛 利 率 )当 X 小 于 35.29%实 际 税 率 小 于 6%,取 一 般 纳 税 人 ; 当 X 大 于 35.29%实 际 税 率 大 于 6%,取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2 巧 签 合 同 降 低 税 率 某 企 业 接 受 甲 公 司 委 托 , 负 责 为 其 加 工 总 价 值 700万 元 设 备 , 其 中 材 料 500万 元 由 该 公 司 提 供 。 该 公 司 共 收 取 加 工 费 及 材 料 费 700万 元 。 700*0.05%-(500*0.03%+200 *0.05%)=1000元 策 划 : ( 不 同 的 合 同 印 花 税 率 的 差 异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3 工 资 化 福 利 抵 减 税 负 王 经 理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7000元 , 每 月 支 付 房 租 1000元 , 除去 房 租 , 王 经 理 可 用 的 收 入 为 6000元 。 这 时 , 王 经 理 应 纳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是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额 ( 7000 1600) 20% 375 705元 策 划 :1、 如 果 公 司 为 王 经 理 提 供 免 费 住 房 , 每 月 工 资 下 调 为 6000元 , 则 王 经 理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额 ( 6000 1600) 15% 125 530( 元 )2、 节 税 : 个 人 月 节 170; 3、 企 业 提 供 员 工 福 利 设 施 如 保 险 、 住 房 、 汽 车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4 营 销 策 略 改 变 税 负 某 企 业 开 展 促 销 活 动 , 凡 购 其 大 屏 幕 彩 电 ( 零 售 价 8000元 /台 ) 一 台 的 ,赠 送 市 价 为 500元 的 电 饭 堡 一 只 。 试 问 应 如 何 进 行 税 收 筹 划 ? 策 划 : 1、 在 商 业 促 销 和 给 予 折 扣 、 折 让 情 况 下 如 何 进 行 策 划 ? 增 值 税 销 项 ( 8000+500)/(1+17%)*17%=1235元 ( 赠 送 活 动 ) 增 值 税 销 项 ( 8000+500-500)/(1+17%)*17%=1162元 ( 发 票 折 让 ) 每 套 税 负 差 异 =1235-1162=73元 2、 茶 叶 销 售 模 式 的 选 择 与 税 收 策 划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案 例 5 代 购 代 销 转 换 税 种例 1: 某 软 件 公 司 与 某 销 售 公 司 签 订 一 项 软 件 代 理 销 售 合 同 , 产 品 出 厂 单 价 800元 ;市 场 销 售 单 价 1000元 ; 数 量 10000件 。策 划 :1、 收 取 手 续 费软 件 公 司 增 值 税 销 项 =1000万 *17%=170万 代 理 公 司 营 业 税 =200万 *5%=10万2、 买 断 软 件 公 司 增 值 税 销 项 =800万 *17%=136万 代 理 公 司 增 值 税 销 项 =1000万 *17%=170万代 理 公 司 应 交 增 值 税 =200万 *17%=34万3、 纳 税 策 划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进 项 、 软 件 业 的 优 惠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案 例 6 代 购 代 销 转 换 税 种例 2: 甲 公 司 是 一 家 从 事 化 工 产 品 生 产 研 发 的 公 司 , 现 了 解 到 乙 公 司 急 购 一 批 化工 产 品 , 开 价 为 120万 元 ( 不 含 税 ) ; 甲 公 司 的 一 外 省 合 作 伙 伴 生 产 该 批 化 工 ,出 厂 价 ( 不 含 税 ) 为 100万 元 。策 划 :1、 甲 公 司 自 购 自 销甲 公 司 应 交 增 值 税 =20万 *17%=3.4万 (垫 付 资 金 120.4万 )乙 公 司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120*17%=20.4万2、 甲 公 司 代 购 代 销 甲 公 司 应 交 营 业 税 =20*5%=1万乙 公 司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100*17%=17万 (进 项 少 3.4万 )3、 纳 税 策 划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资 金 成 本 、 收 款 风 险 、 用 途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7 房 地 产 转 移 避 免 重 复 纳 税 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债 务 1000万 元 , 无 力 偿 还 , 现 以 座 落 在 A市的 一 幢 价 值 为 1100万 元 的 房 屋 抵 偿 ,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并 办 理 了 过 户手 续 。 两 个 月 后 , 乙 公 司 又 与 其 在 A市 的 一 子 公 司 达 成 协 议 , 将该 房 屋 以 1150万 元 的 价 格 转 售 给 该 子 公 司 。 策 划 : 此 类 业 务 应 如 何 事 先 作 税 收 策 划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8 设 备 投 资 争 取 优 惠 某 企 业 2004年 计 划 投 资 1000万 元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其 中 预 计 设 备 投 资 800万 元 。 策 划 : 该 企 业 应 注 意 处 理 好 哪 些 方 面 的 涉 税 问 题 ?(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的 优 惠 、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9 创 造 条 件 获 取 扶 持 某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自 产 软 件 销 售 收 入 较 大 , 但 因 其 同 时 销 售硬 件 及 代 理 销 售 其 他 公 司 的 软 件 , 故 自 产 软 件 占 软 件 销 售 收 入的 比 例 、 软 件 销 售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 研 发 经 费 比 例 一 直 未达 到 规 定 比 例 而 未 能 被 认 定 为 软 件 企 业 。 策 划 : 应 如 何 进 行 纳 税 策 划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10充 分 利 用 限 额 扣 除 甲 公 司 年 销 售 收 入 为 1000万 元 , 当 年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15万 元 ,其 中 含 餐 费 、 礼 品 等 项 支 出 , 而 当 年 业 务 宣 传 费 为 零 。 策 划 : 下 年 应 如 何 作 相 关 纳 税 策 划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案 例 11 规 避 不 得 扣 除 例 1、 某 高 校 或 科 研 院 所 建 所 或 建 院 50周 年 , 甲 公 司 拟 出 资 20万 元 赞助 祝 贺 。 策 划 : 如 何 进 行 纳 税 策 划 ? 例 2、 A省 文 化 厅 将 在 一 文 博 单 位 开 展 一 次 大 型 展 览 活 动 , 某 企 业 拟资 助 50万 元 , 并 希 望 借 本 次 活 动 对 企 业 形 象 和 产 品 进 行 宣 传 , 策 划 : 应 如 何 进 行 策 划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12 扩 大 加 计 扣 除 甲 公 司 急 需 一 项 生 产 技 术 对 工 艺 进 行 改 造 , 专 有 技 术 价值 80万 , 现 了 解 到 某 高 校 正 进 行 相 关 的 技 术 开 发 。 策 划 : 1、 待 该 技 术 研 制 成 功 后 以 80万 元 购 入 ; 2、 支 付 80万 元 给 该 高 校 , 委 托 其 开 发 ; 3、 策 划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案 例 13 税 种 转 换 降 低 税 负 甲 企 业 生 产 一 种 数 控 装 置 生 产 线 , 单 台 售 价 ( 含 税 ) 1170万 元 , 生 产 成 本 600万 元 , 所耗 原 材 料 、 动 力 等 对 应 进 项 税 额 51万 元 。策 划 :1、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 收 款 期 五 年 , 前 二 年 每 年 收 款 350万 元 , 第 三 、 四 年 每 年 收 款 200万 元 , 第 五 年 收 款 70万 元 。应 交 增 值 税 =170-51=119万 元毛 利 润 =1000-600=400万 元净 现 值 =350+330.19+178+161.92+55.45-600-51- 119=305.56万 元 策 划 :2、 采 用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 租 期 五 年 , 租 金 1120万 元 , 除 第 四 年 收 款 150万 元 外 , 其 他 收 款 进 度 同上 。 五 年 后 甲 企 业 将 旧 设 备 收 回 , 预 计 残 值 50万 元 , 尚 有 利 用 价 值 。应 交 营 业 税 =1120*5%=56万 元毛 利 润 =1120-600-56-51=413万 元净 现 值 =350+330.19+178+158.42-600-51-56=309.61万 元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 案 例 14 账 务 处 理 实 现 节 税 南 方 某 企 业 欲 兴 建 一 座 花 园 式 冷 冻 加 工 厂 , 除 厂 房 、 办 公 用 房 外 , 还 包 括 冷 冻设 备 、 厂 区 围 墙 、 水 塔 、 变 电 塔 、 室 内 停 车 场 、 露 天 凉 亭 、 室 内 游 泳 池 、 喷 泉设 施 等 建 筑 物 , 总 计 造 价 为 1亿 元 。 策 划 : 1、 1亿 元 都 作 为 房 产 原 值 ; ( 该 企 业 自 工 厂 建 成 的 次 月 起 就 应 缴 纳 房 产税 , 每 年 应 纳 房 产 税 (扣 除 比 例 为 30%)为 84万 元 10000X(1-30%)X1.2%。 这 84万元 的 税 负 只 要 该 工 厂 存 在 , 就 不 可 避 免 。 如 果 以 20年 计 算 , 就 将 是 1680万 元 。 ) 2、 房 产 、 建 筑 物 、 设 备 剥 离 分 拆 核 算 ; ( 除 厂 房 、 办 公 用 房 外 的 建 筑 物 的 造 价 为 600万 元 左 右 , 冷 冻 设 备 200万 独 立 出 来 后 , 每 年 可 少 缴 房 产 税 6.72万元 800X(1-30%)X1.2%, 以 20年 计 算 , 就 节 约 了 134万 多 元 的 房 产 税 )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案 例案 例 15 利 润 分 配 策 划 甲 公 司 拟 将 其 在 乙 公 司 占 有 的 90%股 份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 甲 公 司 在乙 公 司 的 投 资 成 本 为 180万 元 , 乙 公 司 现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500万 元 , 甲 与丙 达 成 协 议 , 拟 按 账 面 价 值 为 基 础 上 浮 30万 元 作 为 成 交 价 格 , 且 甲 与乙 双 方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相 等 。 策 划 :1、 直 接 转 让 应 交 所 得 税 =300*15%=45万 元2、 先 分 配 再 转 让 应 交 所 得 税 =30*15%=4.5万 元 3、 先 分 配 再 转 让 , 上 浮 30万 元 作 为 专 有 技 术 只 交 营 业 税 =30*5%=1.5万 元 上 市 企 业 的 税 收 策 划 综 合 策 划 1、 发 展 规 划 2、 组 织 形 式 3、 经 营 地 址 4、 资 金 安 排 5、 企 业 制 度 6、 营 销 策 略 7、 薪 酬 体 系 8、 绩 效 考 核 谢 谢 您 的 关 注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厦门立信慧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厦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7号7楼电话:05925046948传真:05925046138手机: 13806053993邮件:gxpcpa88126 .co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