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法律思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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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法律思考分析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法律思考分析 2019/09/12 医疗纠纷;媒体审判;法律规制;话语权;新闻评议会随着我国经济与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相反的是医疗纠纷的数量却逐年增加,呈现着频发、多发、烈性倾向的态势,且已演变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通报,截至2016年底,全国医疗纠纷总量10.07万件;涉医违法案件4037件。从现实中看,医疗纠纷不仅影响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就医心理,滋扰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就医秩序。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很多,除体制的不健全、医患双方知识结构不对等、部分医方不作为、患者认知存在偏差等1,媒体在其中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现实中许多医疗纠纷因被媒体报道后为大众所关注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缓和乃至消除紧张的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调节媒体医疗纠纷报道行为是重要手段。1客观评价:媒体报道对医疗纠纷的影响1.1当前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医改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最初“给政策不给钱”到如今“公立医院要转变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机构”,医改因涉及民生问题始终是媒体所关注的热点。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也历经了几个阶段:从最初的积极、客观报道转变为现如今失衡性的报道。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关注点既体现在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医患双方对待纠纷的认知与态度、医疗收费、技术等外在问题,也体现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改革等内生性问题。伴随着以互联网、现代通信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传播介质的迅速发展,及医患双方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媒体报道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也更大。可以预见,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将会是一个长久的话题。1.2媒体报道在医疗纠纷中的价值分析1.2.1搭建了医患双方和解的平台通过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上为医患双方知晓纠纷真实情况和了解对方所掌握证据情况提供了途径,在某种程度上承担起了双方“传话筒”的作用,促进了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沟通,为纠纷当事人对事件的下一步走向提供了理性的决策依据。1.2.2监督医疗纠纷合法合理的解决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双方在专业知识、社会地位上的差异性,致使医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患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媒体的介入则打破了这种社会地位结构:患者可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监督纠纷解决过程是否公正合理,进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医方也可通过媒体的良性报道,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有利于维护自身形象和维持正常的就医秩序。有学者指出:“新闻舆论监督能够使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并经过适当的引导,降低公众的不安感,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2”1.2.3督促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媒体通过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或不公正现象进行曝光和披露,致使医方面对来自政府、社会及公民等多群体的舆论压力,不仅能促使医方反思自身行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推动后续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更加公正,而且也能督促医方加强内部管理以减少类似事例的发生。1.3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1.3.1报道立场不中立中立性一直被认为是媒体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媒体报道只有不偏不倚,才能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客观情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媒体作为具有极强商业属性的信息产业追逐利益本无可厚非,但个别媒体为追求一己私利而不惜以偏概全,偏袒一方。现实中多表现为利用社会公众对患者的同情心理,想当然地把患者当作弱势群体,将医方置于对立的地位,“不自觉”地充任患者利益的发言人,并利用宣传报道与医方展开对抗,从而引起社会大众对媒体的关注。有学者统计分析过89例医疗纠纷报道,发现倾向于指责医院、同情患者的62起,占69%;倾向于指责患者的12起,占14%;中立态度的15起,占17%。可见目前社会媒体的报道倾向于指责医院的占绝大多数3。1.3.2报道内容不专业医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媒体报道医疗纠纷也应是立足于专业、规范的医学知识基础上而做出的事实报道,且医疗纠纷的成因及责任分担需由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明确,不应随意评价并妄加猜测。但某些不具备任何医学知识的媒体记者,在未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过程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随意对医疗纠纷作出结论并进行“舆论判断”,不仅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而且也容易把医患双方对立起来。1.3.3报道过程不严谨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媒体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为提高发行量和收视(听)率,获取较大商业利益,部分媒体利用社会公众对新奇知识的关注,热衷于报道那些夺人眼球的新闻,并经常在报道中使用一些倾向性、煽动性的词语4。这种完全盲目地以读者(观众)需求为导向,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的行为,极易引起谄媚、低俗等风气的出现,导致炒作现象泛滥。媒体的这种炒作和渲染,不仅对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带来恶劣影响,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过激行为的发生。2价值阐释:对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法律规制的意义2.1和谐医患关系当前某些媒体对医疗纠纷报道的不规范行为,是造成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因素,有必要运用社会控制手段对其加以规制。所谓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提出,现有社会结构应对社会个体的行为加以限制。基于该理论,可以发现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不规范行为源于不当报道与社会控制力量的不平衡。因此,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关键在于引入强制手段,强化社会控制力量。而法律因具有预防和惩罚的作用,是最专门化的高度精致完美的社会控制工具5。因而对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强化对媒体报道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新闻报道不真实、不专业及涉及炒作的新闻制造主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对那些公正、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且秉持职业操守的新闻媒体要予以良性评价,促使医患双方在媒体被合理规制的情形下能积极参与医疗活动。2.2指引媒体理性表达诉求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一直肩负着引导舆论和以正视听的社会职责。但某些媒体出于各种目的,未能理性表达诉求,致使舆论导向错误,新闻内容不断偏离真实轨道,新闻事件逐渐走向极端,最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并影响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这种行为被学界称之为“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6。媒体审判扰乱了正常的就医秩序,严重干预了医疗纠纷司法活动,影响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对“媒体审判”进行必要的防范和法律规制变得尤为必要和迫切。法律是国家和社会对权利义务的权威性分配,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四个层面明确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在充分保障媒体新闻监督权利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促使媒体履行相应的义务,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监察与管理,提高媒体的自我约束力,进而从根本上阻止“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最终引导媒体理性表达诉求。3规制与引导:对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法律规制的路径3.1立法方面:坚持保护和限制相结合3.1.1立法应确认和保护医生、患者及媒体三方的话语权长期以来,规范媒体行业行为多是一些效力弱、层次低的部门规章或行业准则,综合性法律严重缺失,导致国家对调整和规范媒体行为难以全面企及。由于新闻法律的缺失,媒体话语权导向不明显,医、患及媒体三方话语权的确认与保护存在顾此失彼的错觉。有必要出台以新闻法为代表的媒体行业性、综合性法律,确立在媒体报道中各方话语权平等的原则。媒体在坚持中立性的基础上,必须充分保障医疗纠纷当事人具有足够且平等的话语权,使他们能在平等、透明的舆论环境中解决纠纷。同时,通过明确规定媒体的权利,明晰媒体的话语权,并在尊重和保障媒体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对医疗活动的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医德医风不断改善,亦能为社会公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3.1.2立法应对话语权行使进行限制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在赋予医、患及媒体三方话语权的同时,也应对话语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对媒体而言,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媒体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此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7。通过立法对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加以限制,从而为规制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活动提供准确依据。对医患双方而言,患者的言论自由和医方告知义务与积极应对是其话语权的重要体现,但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定。具体说来,则要求医患双方所发表的言论及公布的信息应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对那些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话语,法律将不提供保护。3.2司法方面:坚持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相结合3.2.1坚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是基础众所周知,法律和事实是法官所应坚持的惟一标准。根据我国法官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审理所要认定的事实应由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是某些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无论是否真实);审理所要依据的法律应该是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该是某些公民的意愿经媒体报道后形成的社会舆论。能在喧嚣的舆论环境中坚持客观的标准和保持理性的思维,是法官应具备的能力。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对外发布医疗纠纷案件信息,避免媒体报道因信息不明而偏离正常轨道。3.2.2继续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美国大法官Clark曾指出:“在审判尤其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反映灵敏的新闻界常常被视为有效司法的助手。8”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媒体报道有利于促进个案的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但前提在于媒体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行使权利。具体说来,在医疗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媒体应从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真实的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有关情况传递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对各种信息进行评价、判断的基础上形成舆情,并通过新闻媒体将舆情向社会公开并反馈至司法部门,从而达到表彰、约束或监督司法的目的。同时要解决报道中的不专业、不职业、不审慎、不平衡等问题,通过正确的报道和积极的导向,理性地引导和反映民意,助力司法实现公正9。3.3执法方面:坚持监管和引导教育相结合除运用法律等手段从外部对媒体报道医疗纠纷进行规制外,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及引导教育也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作为当今世界新闻传媒最发达的美国,以新闻评议会为代表的新闻监管制度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而这其中尤以华盛顿州新闻评议会更具代表性。华盛顿新闻评议会(WashingtonNewsCouncil)成立于1998年,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全州范围的组织,它的成员坚信一个公正、准确、和谐的媒体对民主社会非常重要10。该机构成员大多来自于媒体人士和由法官、律师、医生组成的社会人士,经费来源于机构或公民的捐款,保证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该机构通过独特的程序规定,依据“准确、平衡、公正”原则对媒体报道医疗纠纷行为进行规制,提高了媒体行业的自律性,并对不实和不良的医疗纠纷报道进行抨击和评议,扭转医患双方在媒体报道中的“弱势地位”,促进了各方话语权的平衡。因此,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新闻评议委员会,把媒体报道医疗纠纷规制工作列入其重要工作内容,进而强化对媒体报道的监督管理,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监管11。该委员会属于半民间、半官方的性质,可大量吸收法官、律师、医生、学者、媒体从业者等社会人士的参与,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同时国家设立专项基金以支持其稳定的运行。具体到媒体报道医疗纠纷事例中,该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理公众或社会机构对媒体的投诉。医患任何一方只要发现因媒体报道医疗纠纷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该委员会正式投诉,并在投诉的报告中列举新闻媒体具体违反“准确、平衡、公正”原则的做法。随后新闻评议会依据调查内容对投诉者与媒体进行调解,如调解未达成,则召开听证会以最终确定权责的归属。二是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建设。通过对媒体的指导和教育,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建设,引导和推动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向中立、专业及严谨方向发展,最终促使媒体在医疗纠纷解决中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4结语总而言之,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有其深刻的时代烙印和现实意义。只有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医疗纠纷化解平台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与引导,平衡医、患及媒体三方话语权,切实构建长效的监管和引导教育机制,才能避免陷入“媒体审判”的误区,为医疗纠纷快速、稳妥解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1赵新河.化解医患冲突的法治路径J.中州学刊,2014(12):58-61.2朱颖.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运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49.3宋咏堂,项红兵,张晋.对社会媒体报道医院医疗纠纷89例的分析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19(3):157-158.4陈曦,魏红.媒体不当报道与医患矛盾的危机传播研究J.现代传播,2014,35(11):165-166.5美E.A.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1.6姚广宜.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1-12.7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39.8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05-106.9赵金,姚广宜.媒体与司法,如何良性互动J.青年记者,2012(5):30-33.10邓年生.国际新闻仲裁制度探析J.中国出版,2010(16):71-76.11王倩文,李大勇,张雪,等.医疗纠纷媒体报道的法律规制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17,37(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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