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PPT课件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3740717 上传时间:2021-06-10 格式:PPT 页数:107 大小:4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所得税会计》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所得税会计》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所得税会计》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 二 章 所 得 税 会 计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8号 所 得 税一 、 所 得 税 会 计 概 述 二 、 资 产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三 、 暂 时 性 差 异 ( 应 纳 税 、 可 抵 扣 )四 、 当 期 递 延 所 得 税 ( 负 债 、 资 产 ) 的 确认 和 计 量 五 、 当 期 ( 应 交 ) 所 得 税 的 确 认 和 计 量六 、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一 节 所 得 税 会 计 概 述一 、 所 得 税 会 计 概 念1、 定 义 : 研 究 处 理 会 计 收 益 和 应 税 收 益 差 异 的 会 计 理论 和 方 法2、 会 计 收 益 :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税 法 收 益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3、 财 务 会 计 与 税 法 区 别 : 会 计 按 公 认 的 会 计 准 则 核 算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等 税 法 按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核 算 收 入 、 费 用 等 4、 所 得 税 会 计 核 算 的 形 成 原 因 。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税收 处 理 分 别 规 范 不 同 的 对 象 , 遵 循 不 同 的 原 则 , 服 务于 不 同 的 目 的 。5、 所 得 税 会 计 核 算 的 方 法 :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6、 所 得 税 会 计 核 算 的 时 间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7、 所 得 税 会 计 核 算 的 关 键 : 确 定 资 产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础 。8、 所 得 税 会 计 核 算 的 难 点 : 两 条 线 : 一 是 确 定 当 期 应交 所 得 税 ( 按 税 法 规 定 , 计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 ; 二 是 确定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 按 会 计 准 则 , 计 入 利 润 表 ) 。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现 行 所 得 税 会 计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 要 求 从 资 产 负 债 表 出 发 , 通 过 比 较 资 产 负 债 表上 列 示 的 资 产 、 负 债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确 定 的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税 法 确 定 的 计 税 基 础 , 对 于 两者 之 间 的 差 异 分 别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可 抵 扣暂 时 性 差 异 ,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和 递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间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 二 、 所 得 税 会 计 和 财 务 会 计 的 主 要 差 异( 1) 目 标 不 同 所 : 在 企 业 利 润 基 础 上 , 正 确 核 算 企 业 的 应 纳所 得 税 额 财 : 反 映 企 业 获 利 能 力 和 经 营 绩 效( 2) 计 量 所 得 标 准 不 同 所 : 收 付 实 现 制 和 权 责 发 生 制 混 合 确 认 财 : 权 责 发 生 制( 3) 核 算 依 据 不 同 所 : 现 行 税 法 财 : 会 计 准 则 所 得 税 会 计 所 得 税 会 计 是 在 西 方 国 家 产 生 并 逐 渐 完 善起 来 的 。 产 生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会 计 与 税 法 之 间 的既 相 依 又 相 异 的 关 系 。 会 计 核 算 遵 循 的 是 会 计准 则 、 会 计 核 算 基 本 原 则 。 其 目 的 是 记 录 企 业的 经 营 活 动 和 所 得 ( 利 润 ) 。 税 法 要 求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核 算 企 业的 收 支 盈 亏 , 确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 由 于 会 计 法 与税 法 的 出 发 点 、 目 标 以 及 遵 循 的 原 则 不 一 致 ,导 致 了 按 会 计 准 则 计 算 出 来 的 会 计 利 润 与 按 税法 计 算 出 来 的 应 税 利 润 不 一 致 。 在 我 国 , 会 计 的 确 认 、 计 量 、 报 告 应 当 遵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目 的 在 于 真 实 完 整 反映 企 业 的 会 计 信 息 。 税 法 则 是 以 课 税 为 目 的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的 税 收 法 律 规 定 , 确 定 一 定 时 期内 纳 税 人 应 缴 纳 的 税 额 , 确 定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以 便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所 得 征 税 。 资 产 负 债 观 资 产 负 债 观 也 称 资 产 负 债 表 观 或 资 本 维 持观 。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收 入 和 费 用 仅 是 资 产 和 负 债变 化 的 结 果 , 即 收 入 是 资 产 的 增 加 或 负 债 的 减少 , 费 用 是 资 产 的 减 少 或 负 债 的 增 加 , 并 要 求收 益 的 定 性 与 定 量 都 要 服 从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对 资产 、 负 债 的 要 求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净 资 产 相 同的 增 加 和 减 少 就 被 排 除 在 收 益 的 定 义 之 外 。 这种 观 点 还 拒 绝 将 基 于 收 益 计 算 的 所 得 税 进 行 期内 摊 配 的 递 延 方 法 。 利 润 表 观 到 资 产 负 债 表 观 的 转 变( 1) 在 收 入 费 用 观 下 : 收 益 =收 入 费 用 , 应分 别 确 认 收 入 和 费 用( 2) 资 产 负 债 观 是 指 会 计 准 则 制 订 者 在 制 定 规范 某 类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会 计 准 则 时 , 应 首 先 定义 并 规 范 由 此 类 交 易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计量 ; 然 后 , 再 根 据 所 定 义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变化 来 确 认 收 益 。 在 资 产 负 债 观 下 , 利 润 表 成为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附 属 产 物 。 ( 3) 在 资 产 负 债 观 下 :收 益 =期 末 净 资 产 价 值 -期 初 净 资 产 价 值 -投 资 者 投 入 +向 投 资 者 分 配两 者 对 收 益 的 计 算 思 路 不 同 , 在 资 产 负 债 观 下 , 采 用了 全 面 收 益 的 观 点 。全 面 收 益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未 实 现 收 益( 4) 会 计 政 策 的 选 择 是 可 靠 性 与 相 关 性 的 权 衡a、 相 关 性 增 强 : 更 符 合 使 用 者 的 信 息 需 求b、 可 靠 性 降 低 : 价 值 量 信 息 需 要 估 计 , 未 通 过 实 际 交易 验 证c、 为 了 反 映 资 产 、 负 债 的 真 实 情 况 , 提 高 信 息 的 相 关性 , 在 资 产 负 债 观 下 , 主 要 计 量 属 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d、 我 国 在 这 次 会 计 改 革 中 , 新 准 则 的 制 定 也 基 本 上 采用 了 资 产 负 债 观 , 在 许 多 具 体 准 则 中 , 可 以 看 到 “ 公允 价 值 ” 的 运 用 , 并 成 为 这 次 会 计 改 革 最 引 人 注 目 的亮 点 。 应 付 税 款 法 与 纳 税 影 响 会 计 法 的 比 较项 目 应 付 税 款 法 纳 税 影 响 会 计 法所 得 税 费 用 与 当 期 所得 税 的 数 量 关 系 各 期 所 得 税 费 用与 当 期 应 交 所 得税 相 等 每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与 当期 应 交 所 得 税 不 完 全相 等暂 时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影 响 确 认 或 抵 减 当 期的 所 得 税 费 用 递 延 和 分 配 到 以 后 各期体 现 的 会 计 确 认 基 础 收 付 实 现 制 权 责 发 生 制体 现 的 信 息 质 量 特 征 可 靠 性 ( 真 实 性和 可 核 实 性 ) 相 关 性 ( 影 响 利 润 ,影 响 决 策 )体 现 会 计 核 算 原 则 稳 健 性 原 则 ( 可抵 扣 时 间 性 差 异处 理 ) 非 稳 健 性 原 则 对 盈 余 管 理 的 影 响 不 能 调 节 当 期 利润 可 以 调 节 各 期 利 润 递 延 法 与 债 务 法 的 比 较项 目 递 延 法 债 务 法递 延 税 款 账 户 余 额 的 性质 既 不 代 表 收 款 权 利 、 也不 代 表 付 款 义 务 ( 借 项或 贷 项 ) 代 表 收 款 权 利 或 者 付 款 义务 ( 资 产 或 负 债 )本 期 转 回 前 期 时 间 性 差异 对 所 得 税 影 响 选 用 的税 率 原 先 税 率 现 行 税 率税 率 、 税 基 变 动 对 递 延税 款 账 面 余 额 的 影 响 不 调 整 递 延 税 款 账 面 余额 调 整 递 延 税 款 账 面 余 额已 知 转 回 时 期 预 计 税 率 ,发 生 时 间 性 差 异 对 所 得 税 影 响 采 用 现 行 税 率 采 用 预 计 税 率会 计 报 表 的 导 向 以 利 润 表 为 导 向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为 导 向递 延 税 款 账 户 的 信 息 含量 客 观 地 反 映 权 责 发 生 制下 的 当 期 损 益 的 计 量 相 关 地 反 映 当 前 和 未 来 期间 与 纳 税 有 关 的 现 金 流 量 利 润 表 债 务 法 与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的 比 较项 目 利 润 表 债 务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递 延 税 款 的 核 算 基 础 会 计 利 润 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之 间的 时 间 性 差 异 资 产 、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础 之 间 的 暂 时 性 差 异差 异 所 容 纳 的 范 围 时 间 性 差 异 为 当 期 差 异 , 范 围 相 对 小 暂 时 性 差 异 为 累 计 差 异 , 范 围 很 广所 得 税 的 计 算 程 序 所 得 税 费 用 =会 计 利 润 现 行 税 率 +税 率 变 动对 前 期 递 延 税 款 的 调 整 数 应 交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现 行 税 率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税 收 入 扣 除 费 用 递 延 税 款 =应 交 所 得 税 所 得 税 费 用 期 末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资 产 =暂 时性 差 异 预 计 税 率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资 产 =期 末 递 延所 得 税 负 债 /资 产 期 初 递 延 所 得 税负 债 /资 产 应 交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现行 税 率 所 得 税 费 用 =应 交 所 得 税 递 延所 得 税 负 债 /资 产报 表 项 目 的 转 移 方 向 由 利 润 表 项 目 推 出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由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推 出 利 润 表 项 目递 延 税 款 的 调 整 项 目 对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调 整 对 期 末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调 整对 收 益 的 理 解 收 入 /费 用 观 :配 比 收 益 =收 入 费 用 资 产 /负 债 观 :全 面 收 益 =期 末 净 资 产 期 初 净 资产 业 主 投 资 和 业 主 派 得反 映 的 企 业 财 务 目 标 企 业 利 润 最 大 化 企 业 价 值 最 大 化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较 为 完 全 的 体 现 了 资 产负 债 观 , 在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面 贯 彻 了 资 产负 债 的 界 定 。 从 资 产 负 债 表 角 度 出 发 , 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代 表 的 是 企 业 在 持 续 持 有 及 最 终 处 置某 项 资 产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 该 项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的 经 济 利 益 , 而 其 计 税 基 础 代 表 的 是 在 这 一 期间 内 就 该 项 资 产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的金 额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一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小 于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 表明 该 项 资 产 于 未 来 期 间 产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流 入低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 产生 可 抵 减 未 来 期 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因 素 , 减少 未 来 期 间 以 ( 应 交 )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方 式 流出 企 业 的 经 济 利 益 , 从 其 产 生 时 点 来 看 , 应确 认 为 一 项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一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大 于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 两 者之 间 的 差 额 会 增 加 企 业 于 未 来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得 额 及 应 交 所 得 税 , 对 企 业 形 成 经 济 利 益 流 出的 义 务 , 应 确 认 为 一 项 负 债 。 所 得 税 会 计 处 理 解 题 思 路 二 、 所 得 税 会 计 的 程 序 企 业 一 般 应 于 每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所得 税 的 会 计 核 算 。 当 发 生 特 殊 交 易 或 事项 时 , 如 企 业 合 并 , 在 确 认 因 交 易 或 事项 取 得 的 资 产 、 负 债 时 即 应 确 认 相 关 的所 得 税 影 响 。 所 得 税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般 程 序 如 下 : 第 一 , 确 定 资 产 、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 按 照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确 定 资 产 负 债 表 中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外 的 其他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 资 产 、 负 债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核 算 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列 示 的 金 额 。 对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资 产 ,是 减 去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余 额 。 如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100万 元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5万 元 , 账 面 价 值 为 95万 元 。 第 二 , 确 定 资 产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中 对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计 税 基 础 的确 定 方 法 , 以 适 用 的 税 收 法 规 为 基 础 , 确 定 资产 负 债 表 中 有 关 资 产 、 负 债 项 目 的 计 税 基 础 。 第 三 , 确 定 当 期 递 延 所 得 税 ( 负 债 、 资 产 )=期 末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 递 延 所 得 税 ( 负 债 、 资 产 ) 期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 负 债 、 资 产 )=暂 时 性 差 异 ( 应 纳 税 、 可 抵 扣 ) 适 用 税 率 期 初 所 以 , 确 定 递 延 所 得 税 , 需 要 先 确 定 暂 时 性差 异 比 较 资 产 、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对 于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的 , 分 析 其 性 质 , 除 会计 准 则 中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分 别 应 纳 税 暂 时性 差 异 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 确 定 该 资 产 负 债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应 有金 额 。 与 期 初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余 额 相 比 , 确 定 当 期 应 予 进 一 步 确 认 的 递 延 所得 税 负 债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金 额 或 应 予 转 销 的金 额 , 作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 第 四 , 确 定 当 期 ( 应 交 ) 所 得 税 。 就 当 期 发 生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 按 适 用 税 法 计 算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将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与 适 用 税率 计 算 的 结 果 确 认 为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 作 为 当期 所 得 税 。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当 期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所 得 税 税 率 =(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纳 税 调 整 ) 所 得 税 税 率 =(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永 久 性 差 异 暂 时 性 差 异 ) 所 得 税 税 率 第 五 , 确 定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包 括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得 税 两 个 部 分 。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当 期 ( 应 交 ) 所 得 税 当 期递 延 所 得 税 ( 负 债 、 资 产 )借 : 所 得 税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若 减 少 , 记 贷 方 ) 贷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所 得 税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若 减 少 , 记 借 方 ) 第 二 节 资 产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一 、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企 业 收 回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过 程 中 ,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可 以 自 应 税 经 济 利 益 中 抵 扣的 金 额 , 即 该 项 资 产 在 未 来 ( 使 用 或 最 终 处 置 )计 税 时 , 允 许 作 为 成 本 或 费 用 于 税 前 列 支 的 金额 。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未 来 可 税 前 列 支 的 金 额 某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成 本 以前 期 间 已 税 前 列 支 的 金 额 (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 初 次 确 认 ) 时 ,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取 得 成 本 持 有 期 间 ( 后 续 计 量 ) 账 面 价 值 =取 得 成 本 会 计 累 计 折 旧 提取 的 减 值 准 备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成 本 税 法 累 计 折 旧形 成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原 因 :1、 折 旧 方 法2、 折 旧 年 限3、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一 条 所 称 固 定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包 括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的 设 备 、 器 具 、 工 具 等 。 第 五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一 )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础 ; ( 二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税 基 础 ; ( 三 )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 款 总 额 的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 人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 四 )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计 税 基 础 ; ( 五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式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为 计 税 基 础 ; ( 六 )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项 和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支 出 外 , 以 改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改 建 支出 增 加 计 税 基 础 。 第 六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如 下 ( 一 ) 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20年 ; ( 二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生 产 设 备 , 为 10年 ; ( 三 )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具 等 , 为 5年 ; ( 四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为4年 ; ( 五 ) 电 子 设 备 , 为 3年 。 ( 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 初 次 确 认 ) 时 , 一 般 情 况 :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取 得 成 本 例 外 情 况 :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形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资 本 化 支 出 ( 总 支 出 费 用 化支 出 ) 计 税 基 础 资 本 化 支 出 150% 持 有 期 间 ( 后 续 计 量 ) 账 面 价 值 取 得 成 本 会 计 累 计 摊 销 提 取 的 减 值 准 备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成 本 税 法 累 计 摊 销形 成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原 因 :1、 摊 销 年 限 (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使 用 寿 命 不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 可 以 不 摊 销 ; 即 使 使 用寿 命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 摊 销 年 限 可 能 与 税法 规 定 不 同 )2、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第 六 十 六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 一 ) 外 购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开 发 过 程 中 该 资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计 税 基 础 ; ( 三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第 六 十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准 予 扣 除 。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年 。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形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加 计 扣 除 对 于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形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规 定 , 有 关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区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研 究 阶 段的 支 出 应 当 费 用 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而 开 发 阶 段 符 合 资本 化 条 件 以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当 资 本化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费 用 的 50%加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的 150%计 算每 期 摊 销 额 。 案 例 A企 业 当 期 发 生 研 究 开 发 支 出 计 2000万 元 , 其 中 研究 阶 段 支 出 400万 元 , 开 发 阶 段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前 发生 的 支 出 为 400万 元 ,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后 发 生 的 支 出为 1200万 元 。 假 定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支 出 可按 50%加 计 扣 除 。 该 企 业 开 发 形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当期 期 末 已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尚 未 开 始 摊 销 )。 A企 业 当 期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支 出 中 , 按 照 会 计 规 定应 予 费 用 化 的 金 额 为 800万 元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为 1200万 元 , 即 期 末 所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为1200万 元 。 分析 2000万 支 出 中 当 期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1200万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未 来 期 间 可 扣 除 1800万 ,计 税 基础 1800万 ,暂 时 性 差 异 600万 不 确 认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案例】 甲 企 业 于 20 6年 1月 1日 取 得 的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 取得 成 本 为 600万 元 , 企 业 根 据 各 方 面 情 况 判 断 , 无 法合 理 预 计 其 为 企 业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 将 其 视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 20 6年 12月 31日 ,对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表 明 未 发 生 减 值 。 甲 企 业 在 计 税 时 , 对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10年 的 期 间摊 销 , 有 关 金 额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会 计 上 将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资 产 , 在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况 下 , 其 于 20 6年 12月 31日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取 得 成 本 600万 元 。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在 20 6年 12月 31日 的 计 税 基 础 为540万 元 ( 600-60) 。 ( 三 ) 金 融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 初 次 确 认 ) 时 ,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取 得 成 本 持 有 期 间 ( 后 续 计 量 ) 账 面 价 值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可 供 销 售 金 融 资 产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成 本形 成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原 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其 于 某 一 会 计 期 末 的 账面 价 值 为 公 允 价 值 , 如 果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确 认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在 计税 时 不 予 考 虑 , 即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在 某 一 会计 期 末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其 取 得 成 本 , 会 造 成该 类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的 差 异 。 【案例】 2009年 10月 20日 , A公 司 自 公 开 市 场 取 得 一项 权 益 性 投 资 , 支 付 价 款 800万 元 , 作 为 交 易性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 2009年 l2月 31日 , 该 项 权 益性 投 资 的 市 价 为 880万 元 。 假 定 税 法 规 定 对 于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期间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出 售时 , 一 并 计 算 应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金 额 。 分析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对 于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在 持 有 期间 每 个 会 计 期 末 应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账 面 价 值 的 变 动 计 入 利 润 表 。 该 项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期 末 市 价 为 880万 元 , 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进 行核 算 在 2009年 12月 31日 的 账 面 价 值 应 为 880万 元 。 因 假 定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在 持 有 期 间 的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其 计 税 基 础 在2009年 12月 31日 其 计 税 基 础 为 800万 元 。 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880万 元 其 计 税 基础 800万 元 之 间 产 生 了 80万 元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 该 暂 时性 差 异 在 会 增 加 未 来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导 致 企 业应 交 所 得 税 的 增 加 , 为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 应 确 认 相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2009年 ll月 8日 , 甲 公 司 自 公 开 的 市 场 上 取 得 一 项 基 金投 资 , 按 照 管 理 层 的 持 有 意 图 , 将 其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的金 融 资 产 核 算 。 该 项 基 金 投 资 的 成 本 为 600万 元 。2009年 12月 31日 , 其 市 价 为 630万 元 。 假 定 税 法 规 定资 产 在 持 有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甲 公 司 将 该 项 投 资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按 照 相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该 项 金 融 资 产 在 会 计 期 末 应 以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其 账 面 价 值 应 为 期 末 市 价 630万 元 。 因 假 定 税 法 规 定 资 产 在 持 有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不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则 该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期 末计 税 基 础 为 600万 元 。 ( 四 ) 其 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例 7】 A公 司 于 20 6年 1月 1日 将 其 某 自 用 房 屋 用 于对 外 出 租 , 该 房 屋 的 成 本 为 300万 元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为 20年 。 转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之 前 , 已 使 用 4年 , 企 业按 照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 预 计 净 残 值 为 零 。 转 为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核 算 后 , 能 够 持 续 可 靠 取 得 该 投 资 性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A公 司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对 该 投 资 性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假 定 税 法 规 定 的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及 净 残 值 与 会 计 规 定 相 同 。 同 时 , 税 法 规定 资 产 在 持 有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待 处 置 时 一 并 计 算 确 定 应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的 金 额 。 该 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20 6年 12月 31日 的 公允 价 值 为 360万 元 。 分 析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20 6年 12月 31日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其公 允 价 值 360万 元 , 其 计 税 基 础 为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按 照税 法 规 定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折 旧 额 后 的 金 额 , 即 其 计 税基 础 =300-300 20 5=225( 万 元 ) 。 该 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360万 元 与 其 计 税基 础 225万 元 之 间 产 生 了 135万 元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 会增 加 企 业 在 未 来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属 于 应 纳 税 暂时 性 差 异 , 应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 2) 其 他 计 提 了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各项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有 关 资 产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后 , 其 账 面 价 值 会随 之 下 降 ,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 资 产 的 减 值在 转 化 为 实 质 性 损 失 前 , 不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即 其 计 税 基 础 不 会 因 减 值 准 备 的 提 取 而 发生 变 化 , 从 而 造 成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异 。 【例】 文 利 公 司 20 6年 购 入 原 材 料 成 本 为 2 000万 元 , 因 部 分 生 产 线 停 工 , 当 年 未 领 用 任何 原 材 料 , 20 6年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考 虑 到 该原 材 料 的 市 价 及 用 其 生 产 产 成 品 的 市 价 情况 , 估 计 该 原 材 料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l 600万元 。 假 定 企 业 该 原 材 料 期 初 余 额 为 零 。 分析该 项 原 材 料 因 期 末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其 成 本 , 应 计 提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其 金 额 为 400万 元 ( 2 000-1600)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后 , 原 材 料 的 账 面 价 值 =2000-400=1 600( 万 元 ) 。 计 税 基 础 =2 000( 万 元 ) 该 存 货 的 账 面 价 值 l 600万 元 其 计 税 基 础 2 000万元 , 之 间 产 生 了 400万 元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 会 减 少 企 业在 未 来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交 所 得 税 , 属 于 可 抵扣 暂 时 性 差 异 , 应 确 认 与 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例】 昌 和 公 司 20 6年 12月 31日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为 3 000万元 , 该 公 司 期 末 对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了 300万 元 的 坏 账 准备 。 按 照 适 用 税 法 规 定 , 按 照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的5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假 定 该 企 业 期 初应 收 账 款 及 坏 账 准 备 的 余 额 均 为 零 。 应 收 账 款 在 20 6年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账 面 价 值 =3 000-300=2 700( 万 元 ) 其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3 000万 元 按 照 税 法 规 定可 予 税 前 扣 除 的 坏 账 准 备 l5万 元 =2 985万 元 。 注 意 :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中 的 “ 可 抵 扣 ” 是 指 未 来期 间 可 抵 扣 ,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中 的 “ 应 纳 税 ” 是指 未 来 期 间 应 纳 税 。 二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是 指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未来 期 间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以 抵 扣 的 金 额 。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未 来 期间 按 照 税 法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一 般 情 况 负 债 的 确 认 与 偿 还 , 不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损 益 , 也 不 会 影响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未 来 期 间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 扣 的 金 额 为 零 , 计 税 基 础 即 为 账 面价 值 。 如 企 业 的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账 款 等 。 特 殊 情 况 但 是 , 某 些 情 况 下 , 负 债 的 确 认 可 能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损益 , 进 而 影 响 不 同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使 得 其 计 税基 础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产 生 差 额 , 如 按 照 会 计 规 定 确 认的 某 些 预 计 负 债 。 ( 一 ) 预 计 负 债 企 业 因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等 原 因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号 或 有 事 项 的 规 定 ,企 业 应 将 预 计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发 生 的 支 出 在 销 售 当 期 确认 为 费 用 , 同 时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 如 果 税 法 规 定 , 有 关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税 前 扣 除 , 由于 该 类 事 项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在 期 末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其 账面 价 值 与 未 来 期 间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有关 的 支 出 实 际 发 生 时 可 全 部 税 前 扣 除 , 其 计 税 基 础 为零 。 如 果 税 法 规 定 其 支 出 无 论 是 否 实 际 发 生 均 不 允 许 税前 扣 除 , 即 未 来 期 间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 扣 的 金 额 为零 ,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相 同 ( 比 如 为 第 三 方 提 供担 保 而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 。 【例】 甲 企 业 2009年 因 销 售 产 品 承 诺 提 供 3年 的 保修 服 务 , 在 当 年 度 利 润 表 中 确 认 了 200万 元的 销 售 费 用 , 同 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当 年度 未 发 生 任 何 保 修 支 出 。 假 定 按 照 税 法 规定 , 与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相 关 的 费 用 在 实 际 发生 时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分析 该 项 预 计 负 债 在 2009年 12月 31日 资 产 负 债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200万 元 。 该 项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未 来 期 间 按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 扣 的 金 额 , 该 项 负 债 的 计 税基 础 =200-200=0。 ( 二 ) 预 收 账 款 企 业 在 收 到 客 户 预 付 的 款 项 时 , 因 不 符 合 收 入 确 认条 件 , 会 计 上 将 其 确 认 为 负 债 。 税 法 中 对 于 收 入 的 确 认 原 则 一 般 与 会 计 规 定 相 同 ,即 会 计 上 未 确 认 收 入 时 , 计 税 时 一 般 亦 不 计 入 应 纳 税所 得 额 , 该 部 分 经 济 利 益 在 未 来 期 间 计 税 时 可 予 税 前扣 除 的 金 额 为 零 , 计 税 基 础 等 于 账 面 价 值 。 如 果 不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 但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应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有 关 预 收账 款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零 , 即 因 其 产 生 时 已 经 计 算 交 纳 所得 税 , 未 来 期 间 可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 计 税 基 础 为 账 面 价值 减 去 在 未 来 期 间 可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 即 其 计 税基 础 为 零 。 【例】 A公 司 于 2009年 l2月 20日 自 客 户 收 到 一 笔合 同 预 付 款 , 金 额 为 1 000万 元 , 因 不 符 合收 入 确 认 条 件 , 将 其 作 为 预 收 账 款 核 算 。假 定 按 照 适 用 税 法 规 定 , 该 项 款 项 应 计 入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交 纳 所 得 税 。 分析 该 预 收 账 款 2009年 12月 31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账 面 价 值 为 1 000万 元 。 假 定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 该 项 预 收 款 应 计 入 当 期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交 纳 所 得 税 , 与 该 项 负 债 相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已 在 当 期 计 算 交 纳 所 得 税 , 未 来期 间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应 确 认 收 入 时 , 不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即 其 应 于 未 来 期 间 计 算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为 l 000万 元 ,计 税 基 础 为 账 面 价 值 1 000万 元 未 来 期 间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 扣 的 金额 1 000万 元 0。 ( 三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的 服 务 所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关 支 出 均 应 作 为 企 业 的 成 本 费 用 , 在 未 支 付之 前 确 认 为 负 债 。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工 资 薪 金 性质 的 支 出 可 税 前 列 支 ( 外 资 企 业 ) 或 按 照 一定 的 标 准 计 算 的 金 额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 内 资 企业 ) 。 一 般 情 况 下 , 对 于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其计 税 基 础 为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在 未 来 期 间 可 予 税前 扣 除 的 金 额 零 之 间 的 差 额 , 即 账 面 价 值 等于 计 税 基 础 。 【案例】 某 内 资 企 业 2009年 12月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职工 工 资 总 额 为 1 600万 元 ,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尚 未 支 付 , 作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应 付 职工 薪 酬 进 行 核 算 。 假 定 按 照 适 用 税 法 规 定 ,当 期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l 600万 元 工 资 支 出 中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标 准 的 规 定 , 可 予 税 前 扣 除的 金 额 为 1 200万 元 。 分析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所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均 应 作 为 企业 的 成 本 费 用 , 在 未 支 付 之 前 确 认 为 负 债 。 该 项 应 付职 工 薪 酬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l 600万 元 。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工 资 薪 金 性 质 的 支 出可 税 前 列 支 ( 外 资 企 业 ) 或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的金 额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 内 资 企 业 )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工资 支 出 1 600万 元 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金额 1 200万 元 之 间 所 产 生 的 400万 元 差 额 在 当 期 发 生 即应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并 且 在 以 后 期 间 不 能 够 再 税 前 扣 除 ,该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的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1 600万 元 未 来 期 间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扣 的 金 额 0 1 600万 元 。 ( 四 ) 其 他 负 债 企 业 应 交 的 罚 款 和 滞 纳 金 等 , 在 尚 未 支 付 之前 按 照 会 计 规 定 确 认 为 费 用 , 同 时 作 为 负 债 反映 。 税 法 规 定 , 罚 款 和 滞 纳 金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其 计 税 基 础 为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未 来 期 间 计 税 时 可予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零 之 间 的 差 额 , 即 计 税 基 础等 于 账 面 价 值 , 不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 【案例】 旭 日 公 司 20 6年 12月 因 违 反 当 地 有 关 环 保 法 规 的规 定 , 接 到 环 保 部 门 的 处 罚 通 知 , 要 求 其 支 付 罚 款200万 元 。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因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支 付 的 罚 款 和 滞 纳 金 ,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允 许 税前 扣 除 。 至 20 6年 l2月 31日 , 该 项 罚 款 尚 未 支 付 。 对 于 该 项 罚 款 , 旭 日 公 司 应 计 入 20 6年 利 润 表 ,同 时 确 认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 因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 企 业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支 付 的 罚 款 和 滞 纳 金 不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即 该 项 负 债 在未 来 期 间 计 税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为零 , 则 其 计 税 基 础 账 面 价 值 200万 元 未 来 期 间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予 抵 扣 的 金 额 0200万 元 。 第 三 节 暂 时 性 差 异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基 础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会 永 远 存 在 ,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延 , 会逐 渐 减 少 , 直 至 消 失 。 ( 机 器 设 备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例 子 )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通 俗 的 税 法 :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可 以 视 为 收 入 , 而资 产 的 计 税 价 值 , 可 以 视 为 成 本 费 用 。 收 入 费 用 0, 产 生 利 润 , 应 当 纳 税 。 一 、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 是 指 在 确 定 未 来 收 回 资产 或 清 偿 负 债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将 导致 产 生 应 税 金 额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分 为 两 类 : 1.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大 于 其 计 税 基 础 2.负 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