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员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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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本 次 培 训 教 材 是 由 湖 北 省 质 监 总站 组 织 , 宜 昌 市 相 关 单 位 参 编 , 根 据 我 省第 一 版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培 训 教 材 进 行 修订 而 成 。 由 于 近 年 来 检 测 标 准 、 规 范 、 规程 更 新 速 度 太 快 , 教 材 修 订 工 作 跟 不 上 形势 的 发 展 。 因 此 , 本 次 培 训 授 课 内 容 与 教材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次 授 课 内 容 为 主 。 2、 编 写 本 教 材 的 目 的 除 为 见 证 人 和 取样 人 查 阅 方 便 外 , 还 为 建 设 ( 监 理 ) 、 施 工等 单 位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监督 人 员 和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验 人 员 搞 好 见 证 取 样工 作 , 确 保 质 量 检 测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以 科学 的 数 据 正 确 反 映 工 程 质 量 提 供 方 便 。 3、 本 次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有 建 设 ( 监 理 ) 、施 工 单 位 的 人 员 。 在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工 作 中 , 见证 员 需 要 对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政 策 规 定 以 及 送 检见 证 程 序 的 了 解 , 而 取 样 员 应 熟 悉 并 掌 握 取 样的 范 围 及 方 法 , 两 者 侧 重 面 是 不 一 样 的 。 考 虑到 见 证 员 和 取 样 员 工 作 的 相 关 性 , 因 此 , 培 训工 作 同 期 进 行 , 岗 位 证 书 分 别 办 理 。 4、 本 次 培 训 学 习 要 点 : 了 解 现 行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度 政 策 规 定 ;熟 悉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工 作 程 序 ; 掌 握 见 证 取样 送 检 范 围 及 方 法 。 第 一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见 证 取 样 送 样 制 度 见 证 取 样 送 样 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中 占 有重 要 的 地 位 , 是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公 证 性 、科 学 性 、 权 威 性 的 首 要 环 节 。 近 年 来 , 我 国 建 设 工程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逐 步 形 成 规 范 ,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不 断 健 全 , 检 测 网 络 逐 步 完 善 ; 特 别 在 大 中 城 市 ,基 本 上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全 过 程 ( 包 括 土 工 、 工 程 桩 、建 筑 材 料 、 混 凝 土 结 构 、 建 筑 幕 墙 等 ) 实 现 了 检 测控 制 。 但 是 随 着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的 迅 速 发 展 , 建 筑 市 场的 兴 旺 , 建 筑 施 工 队 伍 的 不 断 壮 大 , 一 些 施 工 企 业素 质 低 下 , 技 术 力 量 薄 弱 , 对 建 筑 施 工 的 规 范 和 质量 标 准 缺 乏 了 解 , 质 量 控 制 能 力 较 差 , 致 使 原 材 料的 取 样 或 混 凝 土 、 砂 浆 试 块 制 作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及不 规 范 操 作 现 象 , 导 致 检 测 单 位 检 验 结 果 不 能 正 确反 映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从 而 使 工 程 上 的 不 合 格 材 料 和实 体 质 量 问 题 得 不 到 发 现 , 给 工 程 结 构 留 下 了 安 全隐 患 。 第 一 节 概 述 取 样 是 按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的 规 定 , 从 检 验( 测 ) 对 象 中 抽 取 试 验 样 品 的 过 程 ; 送 样 是 指 取 样 后 将试 样 从 现 场 移 交 给 具 有 检 测 资 格 的 单 位 承 检 的 全 过 程 。取 样 和 送 样 是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首 要 环 节 , 其 真 实 性 和 代表 性 直 接 影 响 检 测 数 据 的 公 正 性 。 在 当 前 市 场 经 济 影 响下 , 不 少 检 测 单 位 热 衷 于 为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委 托 试 验 服 务 ,少 数 检 测 单 位 还 采 用 不 正 常 的 手 段 进 行 “ 竞 争 ” ;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现 场 取 样缺 少 必 要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 滋 生 了 由 于 试 样弄 虚 作 假 而 出 现 样 品 合 格 但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不合 格 的 不 良 现 象 , 使 检 测 手 段 失 去 对 工 程 质量 的 控 制 作 用 。 因 此 , 对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进 行全 方 位 管 理 已 经 刻 不 容 缓 。 为 保 证 试 件 能 代 表 母 体 的 质 量 状 况 和 取 样 的 真 实 ,制 止 出 具 只 对 试 件 ( 来 样 ) 负 责 的 检 测 报 告 , 保 证 建 设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 公 正 性 和 准 确 性 , 以 确 保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根 据 建 设 部 建 监 ( 1996) 208号 关 于 加强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及 建 建 ( 2000) 211号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检 的 规 定 的 要 求 , 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中 实 行 见 证 取样 和 送 样 制 度 , 即 在 建 设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人 员 见 证 下 ,由 施 工 人 员 在 现 场 取 样 , 送 至 试 验 室 进 行 试 验 。 第 二 节 见 证 取 样 送 样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一 、 见 证 取 样 送 样 的 范 围 对 建 设 工 程 中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 试件 和 材 料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制 度 。 如 : 结构 用 钢 筋 及 焊 接 试 件 、 混 凝 土 试 块 、 砌 筑 砂浆 试 块 、 防 水 材 料 等 项 目 。 目 前 , 我 省 正 在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将 现 场 结 构 检 测 纳 入 见 证 取 样范 围 。 二 、 见 证 取 样 送 样 的 程 序 1、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工 程 受 监 质 监 站 和 工 程检 测 单 位 递 交 “ 见 证 单 位 和 见 证 人 员 授 权书 ” 。 授 权 书 应 写 明 本 工 程 现 场 委 托 的 见 证单 位 和 见 证 人 员 姓 名 , 以 便 质 监 机 构 和 检 测单 位 检 查 核 对 。 2、 施 工 企 业 取 样 人 员 在 现 场 进 行 原 材 料取 样 和 试 块 制 作 时 ,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在 旁 见 证 。 3、 见 证 人 员 应 对 试 样 进 行 监 护 , 并 和 施工 企 业 取 样 人 员 一 起 将 试 样 送 至 检 测 单 位 或采 取 有 效 的 封 样 措 施 送 样 。 4、 检 测 单 位 在 接 受 委 托 检 验 任 务 时 , 须由 送 检 单 位 填 写 委 托 单 , 见 证 人 员 应 在 检 验委 托 单 上 签 名 。 5、 检 测 单 位 应 在 检 验 报 告 单 备 注 栏 中 注明 见 证 单 位 和 见 证 人 员 姓 名 , 发 生 试 样 不 合格 情 况 , 首 先 要 通 知 工 程 受 监 质 监 站 和 见 证单 位 。 第 三 节 见 证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职 责 一 、 见 证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1、 必 须 具 备 见 证 人 员 资 格 : ( 1) 见 证 人 员 应 是 本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或 监理 单 位 人 员 。 ( 2) 必 须 具 备 初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具 有建 筑 施 工 专 业 知 识 。 ( 3)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 见 证 人 员证 书 ” 。 2、 必 须 具 有 建 设 单 位 的 见 证 人 书 面 授 权书 。 3、 必 须 向 质 监 站 和 检 测 单 位 递 交 见 证 人书 面 授 权 书 。 4、 见 证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检 测 中 心 备 案 , 每 隔 五 年 换 证 一 次 。 二 、 见 证 人 员 的 职 责 1、 取 样 时 ,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在 现 场 进 行 见证 。 2、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对 试 样 进 行 监 护 。 3、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和 施 工 人 员 一 起 将 试 样送 至 检 测 单 位 。 4、 有 专 用 送 样 工 具 的 工 地 , 见 证 人 员 必须 亲 自 封 样 。 5、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在 检 验 委 托 单 上 签 字 ,并 出 示 “ 见 证 人 员 证 书 ” 。 6、 见 证 人 员 对 试 样 的 代 表 性 和 真 实 性 负有 法 定 责 任 。 第 四 节 取 样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职 责 一 、 取 样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1、 必 须 具 有 检 测 员 上 岗 证 书 或 从 事 相 关专 业 3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 2、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 取 样 员 ” 上岗 证 书 。 二 、 取 样 人 员 的 职 责 1、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及 要 求 制 订 取 样 计 划 。 2、 做 好 取 样 与 送 样 的 工 作 台 账 。 3、 按 规 范 、 规 程 规 定 的 取 样 方 法 正 确 取样 。 4、 规 范 、 正 确 填 写 委 托 单 。 第 五 节 见 证 取 样 送 样 的 管 理 各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检 测 见 证 取 样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建 设 工 程 质量 监 督 总 站 负 责 对 见 证 取 样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管理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中 心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 各 检 测 机 构 试 验 室 对 无 见 证 人 员 签 名 的检 验 委 托 单 及 无 见 证 人 员 伴 送 的 试 件 一 律 拒收 ; 未 注 明 见 证 单 位 和 见 证 人 员 的 检 验 报 告无 效 , 不 得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资 料 和 竣 工 验 收 资料 , 由 质 监 站 指 定 法 定 检 测 单 位 重 新 检 测 。 提 高 见 证 人 员 的 思 想 和 业 务 素 质 , 切 实 加 强 见证 人 员 的 管 理 , 是 搞 好 见 证 取 样 的 重 要 保 证 。 实 践表 明 , 建 立 取 样 员 和 见 证 人 员 工 作 台 账 是 加 强 见 证取 样 送 样 管 理 的 有 效 措 施 。 通 过 工 作 台 帐 可 分 别 对取 样 员 和 见 证 员 各 自 的 工 作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工 作 台账 又 能 反 映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情 况 , 也 便 于 质监 员 和 检 验 员 的 日 常 检 查 和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 建 设 、 施 工 、 监 理 和 检 测 单 位 凡 以 任 何形 式 弄 虚 作 假 ,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者 , 将 按 有 关法 规 、 规 章 严 肃 查 处 , 情 节 严 重 者 ,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部 分 主 体 结 构 及 钢 结 构工 程 现 场 检 测 抽 样 方 法 第 一 章 主 体 结 构 工 程1.装 配 式 结 构 预 制 构 件 应 进 行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 结 构 性能 不 合 格 的 预 制 构 件 不 得 用 于 混 凝 土 结 构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GB 50204-2002 混 凝 土 结 构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2011年 版 ) 。 1.1预 制 构 件 检 验 1.1.1检 验 内 容 :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和 允 许 出 现 裂 缝 的 预应 力 混 凝 土 构 件 进 行 承 载 力 、 挠 度 和 裂 缝 宽度 检 验 ; 不 允 许 出 现 裂 缝 的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构件 进 行 承 载 力 、 挠 度 和 抗 裂 检 验 ; 预 应 力 混凝 土 构 件 中 的 非 预 应 力 杆 件 按 钢 筋 混 凝 土 构件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 对 设 计 成 熟 、 生 产 数 量 较 少 的 大型 构 件 , 当 采 取 加 强 材 料 和 制 作 质 量检 验 的 措 施 时 , 可 仅 作 挠 度 、 抗 裂 或裂 缝 宽 度 检 验 。 当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并 有可 靠 的 实 践 经 验 时 , 可 不 作 结 构 性 能检 验 。 1.1.2检 验 数 量 : 对 成 批 生 产 的 构 件 , 应 按 同 一 工 艺 正 常 生 产 的 不超 过 1000件 且 不 超 过 个 月 的 同 类 型 产 品 为 一 批 。 当连 续 检 验 10批 且 每 批 的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结 果 均 符 合 本 规范 规 定 的 要 求 时 , 对 同 一 工 艺 正 常 生 产 的 构 件 , 可 改为 不 超 过 2000件 且 不 超 过 个 月 的 同 类 型 产 品 为 一 批 。在 每 批 中 应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构 件 作 为 试 件 进 行 检 验 。 注 : 1、 “ 加 强 材 料 和 制 作 质 量 检 验 的 措 施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1) 钢 筋 进 场 检 验 合 格 后 , 在 使 用 前 再 对用 作 构 件 受 力 主 筋 的 同 批 钢 筋 按 不 超 过 5t抽 取一 组 试 件 ,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 对 经 逐 盘 检 验 的 预应 力 钢 丝 , 可 不 再 抽 样 检 测 ; ( 2) 受 力 主 筋 焊 接 接 头 的 力 学 性 能 , 应 按 国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检 验合 格 后 , 再 抽 取 一 组 试 件 ,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 ( 3) 混 凝 土 按 且 不 超 过 半 个 工 作 班 生产 的 相 同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 留 置 一 组 试 件 , 并 经检 验 合 格 ; ( 4) 受 力 主 筋 焊 接 接 头 的 外 观 质 量 、 入 模 后的 主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 张 拉 预 应 力 总 值 和 构 件 的 截面 尺 寸 等 , 应 逐 件 检 验 合 格 。 2、 “ 同 类 型 产 品 ” 是 指 同 一 钢 种 、 同 一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 同 一 生 产 工 艺 和 同 一 结 构 形式 的 构 件 。 对 同 类 型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时 , 试件 宜 从 设 计 荷 载 最 大 、 受 力 最 不 利 或 生 产 数 量最 多 的 构 件 中 抽 取 。 对 同 类 型 的 其 他 产 品 , 也应 定 期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1.2预 制 构 件 验 收 当 试 件 结 构 性 能 的 全 部 检 验 结 果 均 符 合GB50204-2002第 9.3.29.3.5条 的 检 验 要 求 时 , 该 批 构件 的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合 格 。 当 第 一 个 试 件 的 检 验 结 果 不 能 全 部 满 足 上 述 要求 , 但 又 能 满 足 其 第 二 次 检 验 的 要 求 时 , 可 再 抽 两 个试 件 进 行 试 验 。 第 二 次 检 验 的 指 标 为 : 对 承 载 力 、 抗 裂 检 验 系数 的 允 许 值 应 取 GB50204-2002第 9.3.2条 和 第9.3.4条 规 定 的 允 许 值 减 0.05; 对 挠 度 取 第 9.3.3条 规 定 允 许 值 的 1.10倍 。 当 第 二 次 抽 取 的 两 个试 件 的 全 部 检 验 结 果 均 符 合 第 二 次 检 验 的 要 求时 , 该 批 构 件 的 结 构 性 能 可 通 过 验 收 。 当 第 二 次 抽 取 的 第 一 个 试 件 的 全 部 检 验结 果 均 已 符 合 GB50204-2002第 9.3.29.3.5条 的检 验 要 求 时 , 该 批 构 件 的 结 构 性 能 可 通 过 验 收 。 应 该 指 出 : 对 每 一 个 试 件 , 均 应 完 整 地 取得 三 项 检 验 指 标 , 不 能 因 某 一 指 标 达 到 二 次 抽检 条 件 就 中 途 停 止 试 验 , 放 弃 对 其 余 两 项 的 指标 的 继 续 检 验 。 这 样 容 易 造 成 误 判 。 2.结 构 实 体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GB50204-2002 混 凝 土 结 构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2011年 版 ) 附 录 E。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结 构 部 位 和 构 件数 量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结 构 部 位 , 应 由 监 理( 建 设 ) 、 施 工 等 各 方 根 据 结 构 构 件 的 重 要 性共 同 选 定 ; b.对 梁 类 、 板 类 构 件 , 应 各 抽 取 构 件 数 量 的 且 不 少 于 个 构 件 进 行 检 验 ; 当 有 悬 挑 构件 时 , 抽 取 的 构 件 中 悬 挑 梁 类 、 板 类 构 件 所 占比 例 均 不 宜 小 于 。 对 选 定 的 梁 类 构 件 , 应 对 全 部 纵 向 受力 钢 筋 的 保 护 层 厚 度 进 行 检 验 。 对 选 定 的 板类 构 件 , 应 抽 取 不 少 于 根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保 护 层 厚 度 进 行 检 验 。 对 每 根 钢 筋 , 应 在 有代 表 性 的 部 位 测 量 点 。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 可 采 用 非 破损 或 局 部 破 损 的 方 法 , 也 可 采 用 非 破 损 方 法并 用 局 部 破 损 方 法 进 行 校 准 。 当 采 用 非 破 损方 法 检 验 时 , 所 使 用 的 检 测 仪 器 应 经 过 计 量检 验 , 检 测 操 作 应 符 合 相 应 规 程 的 规 定 。 钢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检 测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时 , 纵 向 受 力 钢 筋保 护 层 厚 度 的 允 许 偏 差 , 对 梁 类 构 件 为 +10mm、-7mm, 对 板 类 构 件 为 +8mm,-5 mm。 对 梁 类 、 板 类 构 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保 护 层厚 度 应 分 别 进 行 验 收 : a.当 全 部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合 格 点 率 为90 及 以 上 时 ,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结 果 应判 为 合 格 ; b.当 全 部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合 格 点 率 小于 90 但 不 小 于 80 , 可 再 抽 取 相 同 数 量 的 构件 进 行 检 验 ; 当 按 两 次 抽 样 总 和 计 算 的 点 合 格率 为 90 及 以 上 时 ,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结果 仍 应 判 为 合 格 ; c.每 次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中 不 合 格 点 的 最 大 偏 差均 不 应 大 于 第 ( 4) 条 规 定 允 许 偏 差 的 1.5倍 。 3.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JGJ/T 23-2001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 当 对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有 检 测 要 求 时 , 可 按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JGJ/T 23-2001进 行 检 测 , 检 测 结 果 可 作 为 处 理 混 凝 土 质 量 问题 的 一 个 依 据 。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方 法 不 适 用 于 表 层与 内 部 质 量 有 明 显 差 异 或 内 部 存 在 缺 陷 的 混 凝 土 结构 或 构 件 的 检 测 。 说 明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检 验与 评 定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及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执 行 。 不 允 许 因 为 有 了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而 不 按 上 述 规 范 、 标 准 制 作规 定 数 量 的 试 件 供 常 规 检 验 之 用 。 但 是 , 当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或 同 条 件 试 件 数 量 不 足 或未 按 规 定 制 作 试 件 时 ; 当 制 作 的 标 准 试 件 或 同 条件 试 件 与 所 成 型 的 构 件 在 材 料 用 量 、 配 合 比 、 水灰 比 等 方 面 有 较 大 差 异 已 不 能 代 表 构 件 的 混 凝 土质 量 时 ; 当 标 准 试 件 或 同 条 件 试 件 的 试 压 结 果 不符 合 现 行 标 准 、 规 范 规 定 的 , 或 者 对 该 结 果 持 有怀 疑 时 , 总 之 , 对 结 构 中 混 凝 土 实 际 强 度 有 检 测要 求 时 , 可 按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规 程 JGJ/T 23-2001进 行 检 测 , 检 测 结 果 可 作 为处 理 混 凝 土 质 量 的 一 个 依 据 。 由 于 回 弹 法 是 通 过 回 弹 仪 检 测 混 凝 土表 面 硬 度 从 而 换 算 出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方 法 ,因 此 不 适 用 于 表 层 与 内 部 质 量 有 明 显 差 异或 内 部 存 在 缺 陷 的 混 凝 土 结 构 或 构 件 的 检测 。 当 混 凝 土 表 面 遭 受 了 火 灾 、 冻 伤 、 受化 学 物 质 侵 蚀 或 内 部 有 缺 陷 时 , 就 不 能 直接 采 用 回 弹 法 检 测 。 结 构 或 构 件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测 可 采 用 下 列 两 种方 式 , 其 适 用 范 围 及 结 构 或 构 件 数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 a.单 个 检 测 : 适 用 于 单 个 结 构 或 构 件 的 检 测 ; b.批 量 检 测 : 适 用 于 在 相 同 的 生 产 工 艺 条 件 下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相 同 , 原 材 料 、 配 合 比 、 成 型 工 艺 、养 护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且 龄 期 相 近 的 同 类 结 构 或 构 件 。按 批 进 行 检 测 的 构 件 , 抽 检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同 批 构 件总 数 的 30%且 构 件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10件 。 抽 检 构 件 时 ,应 随 机 抽 取 并 使 所 选 构 件 具 有 代 表 性 。 4.混 凝 土 结 构 后 锚 固 承 载 力 现 场 检 验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JGJ 145-2004 混 凝 土 结 构 后 锚 固技 术 规 程 附 录 A 4.1基 本 规 定 ( 1) 混 凝 土 结 构 后 锚 固 工 程 质 量 应 进 行 抗 拔 承载 力 的 现 场 检 验 。 ( 2) 锚 栓 抗 拔 承 载 力 现 场 检 验 可 分 为 非 破 坏 性检 验 和 破 坏 性 检 验 。 对 于 一 般 结 构 及 非 结 构 构 件 , 可采 用 非 破 坏 性 检 验 ; 对 于 重 要 结 构 构 件 及 生 命 线 工 程非 结 构 构 件 , 应 采 用 破 坏 性 检 验 。 4.2试 样 选 取 ( 1) 锚 固 抗 拔 承 载 力 现 场 非 破 坏 性 检 验可 采 用 随 机 抽 样 办 法 取 样 。 ( 2) 同 一 规 格 、 同 一 型 号 、 基 本 相 同 部位 的 锚 栓 组 成 一 个 检 验 批 。 抽 取 数 量 按 每 批锚 栓 总 数 的 计 算 , 且 不 少 于 根 。 4.3检 验 结 果 评 定 ( 1) 非 破 坏 性 检 验 荷 载 下 , 以 混 凝 土 基 材 无裂 缝 、 锚 栓 或 植 筋 无 滑 移 等 宏 观 裂 损 现 象 , 且 min持 荷 期 间 荷 载 降 低 不 大 于 为 合 格 。 当 非 破坏 性 检 验 为 不 合 格 时 , 应 另 抽 取 不 少 于 个 锚 栓做 破 坏 性 检 验 判 断 。 ( 2) 对 于 破 坏 性 检 验 , 该 批 锚 栓 的 极 限 抗 拔力 满 足 下 列 规 定为 合 格 : c 式 中 : 锚 栓 拉 力 设 计 值 ; 锚 栓 极 限 抗 拔 力 实 测 平 均 值 ; 锚 栓 极 限 抗 拔 力 实 测 最 小 值 ; 锚 栓 极 限 抗 拔 力 标 准 值 , 根 据 破坏 类 型 的 不 同 , 分 别 按 JGJ 145-2004第 6.1节 有 关 规定 计 算 ; 锚 固 承 载 力 检 验 系 数 允 许 值 , 近似 取 .1 *, *按 JGJ145-2004的 表4.2.6取 用 。 ( 3) 当 试 验 结 果 不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时 , 应 会 同有 关 部 门 依 据 试 验 结 果 , 研 究 采 取 专 门 措 施 处 理 。 5.钻 芯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强 度 钻 芯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强 度 , 是 从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钻取 混 凝 土 芯 样 加 工 成 符 合 规 定 的 芯 样 试 件 来 测 定 结构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方 法 。 钻 芯 法 可 用 于 确 定 检 测 批 或单 个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推 定 值 , 也 可 用 于 钻 芯 修 正方 法 修 正 间 接 强 度 检 测 方 法 得 到 的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换 算 值 。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CECS03:2007 钻 芯 法 检 测混 凝 土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 5.1对 芯 样 试 件 的 规 定 ( 1) 抗 压 试 验 的 芯 样 试 件 宜 使 用 标 准 芯 样试 件 , 其 公 称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骨 料 最 大 粒 径 的 3倍 ;也 可 采 用 小 直 径 芯 样 试 件 , 但 其 公 称 直 径 不 应小 于 70mm且 不 得 小 于 骨 料 最 大 粒 径 的 2倍 。 标准 芯 样 试 件 为 : 取 芯 质 量 符 合 要 求 且 芯 样 公 称直 径 为 100mm, 高 径 比 为 1:1的 混 凝 土 圆 柱 体 试件 。 ( 2) 钻 芯 法 确 定 检 测 批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推 定 值 时 ,取 样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芯 样 试 件 的 数 量 应 根 据 检 测 批 的 容 量 确 定 。标 准 芯 样 试 件 的 最 小 样 本 量 不 宜 少 于 15个 , 小 直 径 芯样 试 件 的 最 小 样 本 量 应 适 当 增 加 。 b、 芯 样 应 从 检 测 批 的 结 构 构 件 中 随 机 抽 取 , 每个 芯 样 应 取 自 一 个 构 件 或 结 构 的 局 部 部 位 , 且 取 芯 位置 应 符 合 本 节 5.2.2的 要 求 。 5.2芯 样 的 钻 取 ( 1) 采 用 钻 芯 法 检 测 结 构 混 凝 土 强 度 前 , 宜 具备 下 列 资 料 : a、 工 程 名 称 ( 或 代 号 ) 及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 b、 结 构 或 构 件 种 类 、 外 形 尺 寸 及 数 量 。 c、 设 计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 d、 检 测 龄 期 , 原 材 料 ( 水 泥 品 种 、 骨 料 粒 径 等 )和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 e、 结 构 或 构 件 质 量 状 况 和 施 工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记录 、 有 关 的 结 构 设 计 施 工 图 等 。 ( 2) 芯 样 宜 在 结 构 或 构 件 的 下 列 部 位 钻 取 : a、 结 构 或 构 件 受 力 较 小 的 部 位 。 b、 混 凝 土 强 度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位 。 c、 便 于 钻 芯 机 安 放 与 操 作 的 部 位 。 d、 避 开 主 筋 、 预 埋 件 和 管 线 的 位 置 。 ( 3) 钻 芯 机 就 位 并 安 放 平 稳 后 , 应 将 钻 芯 机 固定 。 固 定 的 方 法 应 根 据 钻 芯 机 的 构 造 和 施 工 现 场 的 具体 情 况 确 定 。 ( 4) 钻 芯 机 在 未 安 装 钻 头 之 前 , 应 先 通 电 检 查主 轴 旋 转 方 向 ( 三 相 电 动 机 ) 。 ( 5) 钻 心 时 用 于 冷 却 钻 头 和 排 除 混 凝 土 碎 屑 的冷 却 水 的 流 量 宜 为 35L/min。 ( 6) 钻 取 芯 样 时 应 控 制 进 钻 的 速 度 。 ( 7) 芯 样 应 进 行 标 记 , 当 所 取 芯 样 高 度 和 质 量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则 应 重 新 钻 取 芯 样 。 ( 8) 芯 样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避 免 在 运 输 和 贮 存中 损 坏 。 ( 9) 钻 芯 后 留 下 的 孔 洞 应 及 时 进 行 修 补 。 ( 10) 在 钻 芯 工 作 完 毕 后 , 应 对 钻 芯 机 和 芯 样 加工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 ( 11) 钻 芯 操 作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劳 动保 护 的 规 定 , 并 应 遵 守 钻 芯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规 定 。 5.3芯 样 的 加 工 和 试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 1) 抗 压 芯 样 试 件 的 高 度 与 直 径 之 比 ( H/d) 宜为 1.00。 ( 2) 芯 样 试 件 内 不 宜 含 有 钢 筋 。 当 不 能 满 足 此项 要 求 时 , 抗 压 试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标 准 芯 样 试 件 , 每 个 试 件 内 最 多 只 允 许 有 2根直 径 小 于 10mm的 钢 筋 。 b、 公 称 直 径 小 于 100mm的 芯 样 试 件 , 每 个 试 件内 最 多 只 允 许 有 一 根 直 径 小 于 10mm的 钢 筋 。 c、 芯 样 内 的 钢 筋 应 与 芯 样 试 件 的 轴 线 基 本 垂 直并 离 开 端 面 10mm以 上 。 ( 3) 锯 切 后 的 芯 样 应 进 行 端 面 处 理 , 宜采 取 在 磨 平 机 上 磨 平 端 面 的 处 理 方 法 。 承 受 轴向 压 力 芯 样 试 件 的 端 面 , 也 可 采 取 下 列 处 理 方法 : a、 用 环 氧 胶 泥 或 聚 合 物 水 泥 砂 浆 补 平 。 b、 抗 压 强 度 低 于 40MPa的 芯 样 试 件 , 可采 用 水 泥 砂 浆 、 水 泥 净 浆 或 聚 合 物 水 泥 砂 浆 补平 , 补 平 层 厚 度 不 宜 大 于 5mm; 也 可 采 用 硫 磺胶 泥 补 平 , 补 平 层 厚 度 不 宜 大 于 1.5mm。 ( 4) 在 试 验 前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测 量 芯 样 试 件的 尺 寸 : a、 平 均 直 径 用 游 标 卡 尺 在 芯 样 试 件 中 部相 互 垂 直 的 两 个 位 置 上 测 量 , 取 测 量 的 算 术 平均 值 作 为 芯 样 试 件 的 直 径 , 精 确 至 0.5mm。 b、 芯 样 试 件 高 度 用 钢 卷 尺 或 钢 板 尺 进 行测 量 , 精 确 至 1mm。 c、 垂 直 度 用 游 标 量 角 器 测 量 芯 样 试 件 两个 端 面 与 母 线 的 夹 角 , 精 确 至 0.1 。 d、 平 整 度 用 钢 板 尺 或 角 尺 紧 靠 在 芯 样 试件 端 面 上 , 一 面 转 动 钢 板 尺 , 一 面 用 塞 尺 测 量钢 板 尺 与 芯 样 试 件 端 面 之 间 的 缝 隙 , 也 可 采 用其 他 专 用 设 备 测 量 。 ( 5) 芯 样 试 件 尺 寸 偏 差 及 外 观 质 量 超 过 下列 数 值 时 , 相 应 的 测 试 数 据 无 效 : a、 芯 样 试 件 的 实 际 高 径 比 ( H/d) 小 于 要 求高 径 比 的 0.95或 大 于 1.05. b、 沿 芯 样 试 件 高 度 的 任 一 直 径 与 平 均 直 径 相差 大 于 2mm。 c、 抗 压 芯 样 试 件 端 面 的 不 平 整 度 在 100mm长度 内 大 于 0.1mm。 d、 芯 样 试 件 端 面 与 轴 线 的 不 垂 直 度 大 于 1 。 e、 芯 样 有 裂 缝 或 有 其 他 较 大 缺 陷 。 6.砌 体 工 程 现 场 检 测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GB/T 50315-2000 砌体 工 程 现 场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 ( 1) GB/T 50315-2000 砌 体 工 程 现 场检 测 技 术 标 准 是 用 于 下 列 砌 体 工 程 中 砖砌 体 和 砂 浆 的 现 场 检 测 和 强 度 推 定 。 a、 新 建 工 程 , 检 测 和 评 定 砂 浆 或 砖 砌体 的 强 度 ,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砌 体 工 程 施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03、 建 筑 工 程 质 量检 验 评 定 标 准 GBJ 301、 砌 体 基 本 力 学 性能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J 129等 执 行 。 当 遇 到 下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按 GB/T 50315-2000 砌 体工 程 现 场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检 测 和 推 定 砂 浆 或砖 砌 体 的 强 度 : 砂 浆 试 块 缺 乏 代 表 性 或 试 件 数 量 不 足 ; 对 砂 浆 试 块 的 试 验 结 果 有 怀 疑 或 争 议 , 需 要确 定 实 际 的 砌 体 抗 压 、 抗 剪 强 度 ; 发 生 工程 事 故 , 或 对 施 工 质 量 有 怀 疑 和 争 议 , 需 要进 一 步 分 析 砖 、 砂 浆 和 砌 体 的 强 度 。 注 : 砖 的 强 度 等 级 , 按 现 行 产 品 标 准 抽样 检 测 。 b、 已 建 砌 体 工 程 , 在 进 行 下 列 可 靠 性 鉴定 时 , 应 按 GB/T 50315-2000 砌 体 工 程 现 场检 测 技 术 标 准 检 测 和 推 定 砂 浆 的 强 度 或 砖 砌体 的 工 作 应 力 、 弹 性 模 量 和 强 度 : 静 力 安 全鉴 定 及 危 房 鉴 定 或 其 他 应 急 鉴 定 ; 抗 震 鉴 定 ; 大 修 前 的 可 靠 性 鉴 定 ; 房 屋 改 变 用 途 、 改建 、 加 层 或 扩 建 前 的 专 门 鉴 定 。 ( 2) 砖 砌 体 现 场 检 测 除 执 行 GB/T 50315-2000 砌 体 工 程 现 场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外 , 尚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 3) 检 测 前 的 调 查 : a、 在 检 测 之 前 , 要 对 工 程 进 行 认 真 的 调查 。 调 查 包 括 下 列 工 作 内 容 : 收 集 被 检 测工 程 的 原 设 计 图 纸 、 施 工 验 收 资 料 、 砖 与 砂浆 的 品 种 及 有 关 原 材 料 的 试 验 资 料 。 现 场调 查 工 程 的 结 构 形 式 、 环 境 条 件 、 使 用 期 间的 变 更 情 况 、 砌 体 质 量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 进一 步 明 确 检 测 原 因 和 委 托 方 的 具 体 要 求 。 ( 4) 检 测 单 元 、 测 区 和 测 点 : a、 当 检 测 对 象 为 整 栋 建 筑 物 或 建 筑 物 的一 部 分 时 , 应 将 其 划 分 为 一 个 或 若 干 个 可 以独 立 进 行 分 析 的 结 构 单 元 , 每 一 结 构 单 元 划分 为 若 干 个 检 测 单 元 。 b、 每 一 检 测 单 元 内 , 应 随 机 选 择 个 构件 ( 单 片 墙 体 、 柱 ) , 作 为 个 测 区 。 当 一个 检 测 单 元 不 足 个 构 件 时 , 应 将 每 个 构 件作 为 1个 测 区 。 c、 每 一 测 区 应 随 机 布 置 若 干 测 点 。 各 种检 测 方 法 的 测 点 数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原位 轴 压 法 、 扁 顶 法 、 原 位 单 剪 法 、 筒 压 法 ,测 点 数 不 应 少 于 个 。 原 位 单 砖 双 剪 法 、推 出 法 、 砂 浆 偏 剪 切 法 、 回 弹 法 、 点 荷 法 、射 钉 法 , 测 点 数 不 应 少 于 个 。 注 : 回 弹 法 的 测 位 , 相 当 于 其 他 检 测 方法 的 测 点 。 ( 5) 检 测 方 法 分 类 及 其 选 用 原 则 : a、 砌 体 工 程 的 现 场 检 测 方 法 , 按 对 墙体 损 伤 程 度 , 可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非 破 损 检测 方 法 , 在 检 测 过 程 中 , 对 砌 体 结 构 的 既 有性 能 没 有 影 响 。 局 部 破 损 检 测 方 法 , 在 检测 过 程 中 , 对 砌 体 结 构 的 既 有 性 能 有 局 部 的 、暂 时 的 影 响 , 但 可 修 复 。 b、 砌 体 工 程 的 现 场 检 测 方 法 , 按 测 试内 容 可 分 为 下 列 几 类 : 检 测 砌 体 抗 压 强 度采 用 原 位 轴 压 法 、 扁 顶 法 ; 检 测 砌 体 工 作应 力 、 弹 性 模 量 采 用 扁 顶 法 ; 检 测 砌 体 抗剪 强 度 采 用 原 位 单 剪 法 、 原 位 单 砖 双 剪 法 ; 检 测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采 用 推 出 法 、 筒 压 法 、砂 浆 片 剪 切 法 、 回 弹 法 、 点 荷 法 、 射 钉 法 。 c、 根 据 检 测 目 的 、 设 备 及 环 境 条 件 ,可 按 照 下 表 选 择 检 测 方 法 。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检 测 方 法 一 览 表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检 测 方 法 一 览 表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检 测 方 法 一 览 表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检 测 方 法 一 览 表 d、 砖 柱 和 宽 度 小 于 2.5m的 墙 体 , 不 宜 选 用 由 局 部 破 损 的 检 方 法 。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检 测 方 法 一 览 表 7.建 筑 沉 降 和 位 移 观 测 本 节 内 容 依 据 JGJ 8-2007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 7.1 JGJ 8-2007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中 的 强 制 性要 求 ( 1) 下 列 建 筑 在 施 工 和 使 用 期 间 应 进 行 变 形 测 量 : a、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等 级 为 甲 级 的 建 筑 。 b、 复 合 地 基 或 软 弱 地 基 上 的 设 计 等 级 为 乙 级 的建 筑 。 c、 加 层 、 扩 建 建 筑 。 d 、 受 邻 近 深 基 坑 开 挖 施 工 影 响 或 受 场 地 地 下 水等 环 境 因 素 变 化 影 响 的 建 筑 。 e、 需 要 积 累 经 验 或 进 行 设 计 反 分 析 的 建 筑 。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等 级 的 划 分 见 下 表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等 级设计等级建筑和地基类型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 2) 当 建 筑 变 形 观 测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委 托 方 , 同 时 应 及 时 增 加 观 测 次 数 或 调整 变 形 测 量 方 案 : a、 变 形 量 或 变 形 速 率 出 现 异 常 变 化 。 b、 变 形 量 达 到 或 超 出 预 警 值 。 c、 周 边 或 开 挖 面 出 现 塌 陷 、 滑 坡 。 d、 建 筑 本 身 、 周 边 建 筑 及 地 表 出 现 异 常 。 e、 由 于 地 震 、 暴 雨 、 冻 融 等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其 他变 形 异 常 情 况 。 7.2建 筑 场 地 沉 降 观 测 点 布 置 及 观 测 时 间 和 周 期7.2.1观 测 内 容 建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应 分 别 测 定 建 筑 相 邻 影 响 范围 之 内 的 相 邻 地 基 沉 降 与 建 筑 相 邻 影 响 范 围 之外 的 场 地 地 面 沉 降 。 7.2.2观 测 点 布 置 ( 1) 建 筑 场 地 沉 降 观 测 点 位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规 定 : a、 相 邻 地 基 沉 降 观 测 点 可 选 在 建 筑 纵 横 轴 线 或边 线 的 延 长 线 上 , 亦 可 选 在 通 过 建 筑 重 心 的 轴 线 延长 线 上 。 其 点 位 间 距 应 视 基 础 类 型 、 荷 载 大 小 及 地质 条 件 , 与 设 计 人 员 共 同 确 定 或 征 求 设 计 人 员 意 见后 确 定 。 点 位 可 在 建 筑 基 础 深 度 1.52.0倍 的 距 离 范围 内 , 由 外 墙 向 外 由 密 到 疏 布 设 , 但 距 基 础 最 远 的观 测 点 应 设 置 在 沉 降 量 为 零 的 沉 降 临 界 点 以 外 。 b、 场 地 地 面 沉 降 观 测 点 应 在 相 邻 地 基 沉降 观 测 点 布 设 线 路 之 外 的 地 面 上 均 匀 布 设 。根 据 地 质 地 形 条 件 , 可 选 择 使 用 平 行 轴 线 方格 网 法 、 沿 建 筑 四 角 辐 射 网 法 或 散 点 法 布 设 。 7.2.3观 测 点 标 志 类 型 及 埋 设 的 要 求 ( 1) 相 邻 地 基 沉 降 观 测 点 标 志 可 分 为 用 于 监 测安 全 的 浅 埋 标 和 用 于 结 合 科 研 的 深 埋 标 两 种 。 浅 埋标 可 采 用 普 通 水 准 标 石 或 用 直 径 25cm的 水 泥 管 现 场浇 灌 , 埋 深 宜 为 12m, 并 使 标 石 底 部 埋 在 冰 冻 线 以下 。 深 埋 标 可 采 用 内 管 外 加 保 护 管 的 标 石 形 式 , 埋深 应 与 建 筑 基 础 深 度 相 适 应 , 标 石 顶 部 须 埋 入 地 面下 2030cm, 并 砌 筑 带 盖 的 窖 井 加 以 保 护 。 ( 2) 场 地 地 面 沉 降 观 测 点 的 标 志 与 埋 设 , 应 根据 观 测 要 求 确 定 , 可 采 用 浅 埋 标 志 。 7.2.4观 测 周 期 建 筑 场 地 沉 降 观 测 的 周 期 , 应 根 据 不 同 任 务 要 求 、产 生 沉 降 的 不 同 情 况 以 及 沉 降 速 度 等 因 素 具 体 分 析 确定 ,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1) 基 础 施 工 的 相 邻 地 基 沉 降 观 测 , 在 基 坑 降 水时 和 基 坑 土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每 天 观 测 一 次 。 混 凝 土 底 板浇 完 10天 以 后 , 可 每 23天 观 测 一 次 , 直 至 地 下 室 顶板 完 工 和 水 位 恢 复 , 此 后 可 每 周 观 测 一 次 至 回 填 土 完工 。 ( 2) 主 体 施 工 的 相 邻 地 基 沉 降 观 测 和 场 地 地 面 沉降 观 测 的 周 期 可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5.5节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7.3基 坑 回 弹 观 测 布 置 7.3.1观 测 内 容 基 坑 回 弹 观 测 应 测 定 建 筑 基 础 在 基 坑 开 挖 后 , 由于 卸 除 地 基 土 自 重 而 引 起 的 基 坑 内 外 影 响 范 围 内 相 对于 开 挖 前 的 回 弹 量 。 7.3.2观 测 点 布 设 回 弹 观 测 点 位 的 布 设 , 应 根 据 基 坑 形 状 、 大 小 、深 度 及 地 质 条 件 确 定 , 用 适 当 的 的 点 数 测 出 所 需 纵 横断 面 的 回 弹 量 。 可 利 用 回 弹 变 形 的 近 似 对 称 特 性 , 按下 列 规 定 布 点 : ( 1) 对 于 矩 形 基 坑 , 应 在 基 坑 中 央 及 纵 ( 长 边 )横 ( 短 边 ) 轴 线 上 布 设 , 纵 向 每 810m布 一 点 , 横 向每 34m布 一 点 。 对 其 他 形 状 不 规 则 的 基 坑 , 可 与 设 计人 员 商 定 。 ( 2) 对 基 坑 外 的 观 测 点 , 应 埋 设 常 用 的 普 通 水 准点 标 石 。 观 测 点 应 在 所 选 坑 内 方 向 线 的 延 长 线 上 距 基坑 深 度 1.5 2.0倍 距 离 内 布 置 。 当 所 选 点 位 遇 到 地 下管 道 或 其 他 物 体 时 , 可 将 观 测 点 移 至 与 之 对 应 方 向 线的 空 位 置 上 。 ( 3 ) 在 基 坑 外 相 对 稳 定 且 不 受 施 工 影 响 的 地 点 ,选 设 工 作 基 点 及 为 寻 找 标 志 用 的 定 位 点 。 7.3.3标 志 埋 设 回 弹 标 志 应 埋 入 基 坑 底 面 以 下 2030cm, 根 据 开挖 深 度 和 地 层 土 质 情 况 , 可 采 用 钻 孔 法 或 探 井 法 埋 设 。根 据 埋 设 与 观 测 方 法 , 可 采 用 辅 助 杆 压 入 式 、 钻 杆 送入 式 或 直 埋 式 标 志 。 回 弹 标 志 的 埋 设 应 按 下 列 步 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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