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实施细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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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实施细则济源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CONTENTS目录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1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2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3 01 组织工作细则 ( 一 ) 根 据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有 关 条 款 及 第 三次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方 案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 ( 二 ) 河 南 省 第 三 次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在 省 、 市 、 县( 市 、 区 ) 、 乡 ( 镇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进 行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省 、 市 、 县 ( 市 、 区 ) 设 立 农 业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u 乡 镇 、 列 入 农 业 普 查 范 围 的 街 道 和 具 有 乡 镇 政 府 管 理 职 能 的 农( 林 、 牧 、 渔 ) 场 设 立 乡 镇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u 行 政 村 、 列 入 农 业 普 查 范 围 的 居 委 会 和 具 有 村 级 行 政 管 理 职 能的 农 ( 林 、 牧 、 渔 ) 场 设 立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组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u乡 、 镇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5人 , 街道 和 具 有 乡 镇 政 府 管 理 职 能 的 农 ( 林 、 牧 、 渔 ) 场 的 农业 普 查 办 公 室 配 备 适 量 人 员 。u 行 政 村 成 立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组 ,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不 少 于3人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省 、 市 、 县 、 乡 、 村 各 级 普 查 机 构 要 科 学 分 工 ,要 对 每 个 下 级 普 查 机 构 的 普 查 工 作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实 行 普 查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三)省、市、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u 组 织 指 导 。 根 据 河 南 省 第 三 次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要求 , 制 定 本 地 区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计 划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u 协 调 安 排 。 根 据 普 查 工 作 需 要 , 协 调 各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间 的工 作 , 统 筹 安 排 , 相 互 配 合 , 共 同 完 成 农 业 普 查 任 务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四)省、市、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14项): 1 督 促 指 导 下 级 建 立 农 业 普 查 组 织 机 构 。 2 制 定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计 划 , 具 体 部 署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 3 做 好 农 业 普 查 宣 传 工 作 。 4 做 好 普 查 经 费 的 预 算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5 做 好 各 种 物 资 设 备 的 准 备 和 管 理 工 作 。 6 做 好 县 以 下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的 编 码 工 作 。 7 对 下 级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进 行 具 体 指 导 , 组 织 普 查培 训 。 8 县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对 农 户 及 农业 经 营 单 位 的 摸 底 工 作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9 根 据 上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的 指 示 , 与 同 级 农 垦 、林 业 、 司 法 部 门 协 商 其 所 属 农 业 经 营 单 位 和 农 业 经 营户 的 普 查 安 排 。 10 在 没 有 设 立 下 级 及 系 统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的 区 域 ,负 责 农 业 经 营 户 和 农 业 经 营 单 位 的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 11 对 农 业 普 查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和 质 量 检 查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12 做 好 普 查 数 据 质 量 抽 查 工 作 。 13 做 好 普 查 资 料 的 整 理 、 保 管 、 汇 总 、 上 报 及 分析 研 究 工 作 。 14 做 好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总 结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10项): 1 指 导 各 村 民 委 员 会 建 立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组 。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并 指 导 各 相 关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农 ( 林 、 牧 、渔 ) 场 成 立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组 , 并 做 好 业 务 指 导 工 作 。 2 做 好 普 查 指 导 员 和 普 查 员 的 选 聘 和 培 训 工 作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10项) 3 组 织 普 查 指 导 员 和 普 查 员 做 好 农 业 普 查 宣 传 工 作 , 大 力宣 传 农 业 普 查 的 意 义 、 方 法 和 内 容 , 做 到 家 喻 户 晓 。 4 参 照 普 查 区 划 分 细 则 划 分 普 查 区 , 并 组 织 绘 制 普 查区 地 图 。 5 根 据 上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的 安 排 , 做 好 对 农 业 经 营 单 位的 摸 底 工 作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10项) 6 组 织 各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组 做 好 普 查 表 登 记 和 登 记 质量 检 查 工 作 , 保 证 农 业 普 查 数 据 的 准 确 。 7 在 没 有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组 的 区 域 内 , 做 好 农 业 经 营单 位 和 农 业 经 营 户 的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10项) 8 负 责 乡 镇 普 查 表 的 填 报 工 作 。 9 负 责 农 业 普 查 数 据 质 量 验 收 工 作 。 10 做 好 普 查 资 料 的 收 集 、 整 理 、 保 管 及 上 报 工 作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六)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任务(8项) 1 选 聘 本 普 查 区 农 业 普 查 指 导 员 和 普 查 员 。 2 组 织 本 普 查 区 普 查 人 员 参 加 县 、 乡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举 办的 普 查 培 训 。 3 组 织 普 查 人 员 宣 传 农 业 普 查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六)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任务(8项) 4 参 照 普 查 区 划 分 细 则 划 分 农 业 普 查 小 区 , 并在 普 查 区 地 图 基 础 上 绘 制 普 查 小 区 示 意 图 。 5 根 据 上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的 安 排 , 做 好 农 业 普 查登 记 前 的 清 查 摸 底 工 作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六)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任务 6 组 织 指 导 普 查 员 认 真 、 细 致 、 实 事 求 是 地 做 好普 查 登 记 工 作 。 7 负 责 收 集 资 料 , 填 报 本 村 的 行 政 村 普 查 表 。 8 负 责 普 查 资 料 的 保 管 、 复 查 、 整 理 、 上 报 工 作 。 ( 七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等 部门 单 独 设 立 农 业 普 查 机 构 , 负 责 制 定 本 系 统 农 业 普 查 工作 计 划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农 垦 系 统 、 林 业 系 统 和 司 法 系 统 在 各 有 关 省 辖 市 农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统 一 协 调 下 开 展 普 查 工 作 , 本 着 准 确 、 简便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普 查 组 织 方 式 。第一章 组织工作细则 02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 一 ) 根 据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有 关 条 款 及 第 三次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方 案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 ( 二 ) 普 查 指 导 员 、 普 查 员 的 选 聘 和 培 训 工 作 是 搞 好农 业 普 查 工 作 的 基 础 , 必 须 认 真 、 细 致 地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 三 ) 普 查 指 导 员 、 普 查 员 的 选 聘 工 作 由 县 级 农 业普 查 办 公 室 负 责 , 乡 镇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 并 对各 普 查 区 选 聘 的 两 员 进 行 审 核 。 普 查 指 导 员 的 选 聘 应 在普 查 员 选 聘 前 完 成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按 普 查 区 配 备 普 查 指 导 员 和 普 查 员 , 每 个 普 查 区 配 备至 少 1名 普 查 指 导 员 , 根 据 普 查 区 工 作 数 量 、 工 作 难 度 、智 能 数 据 采 集 终 端 的 配 备 等 具 体 情 况 , 合 理 配 备 相 应 数量 的 普 查 员 。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具 有 初 中 或 相 当 于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经 过 培 训 后 能 够 熟 练使 用 智 能 数 据 采 集 终 端 。 熟 悉 当 地 情 况 ,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 掌 握 并 积 极 宣 传 农 业 普 查 对“ 三 农 ”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 责 任 心 强 , 工 作 细 致 , 能 独 立 工 作 。 身 体 健 康 。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普 查 指 导 员 除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外 , 还 要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群众 工 作 经 验 。u原 则 上 , 普 查 指 导 员 由 村 会 计 或 村 委 会 其 他 干 部 、 乡 镇 驻 村干 部 担 任 。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普 查 员 由 村 干 部 和 村 民 小 组 干 部 担 任 , 也 可 由 从 事 过 会 计 、统 计 或 人 口 普 查 工 作 的 人 员 , 或 者 文 化 水 平 较 高 且 经 过 培 训能 熟 练 使 用 PDA的 其 他 人 员 担 任 , 注 重 发 挥 农 村 年 轻 的 共 产党 员 及 共 青 团 员 的 作 用 。 01 要 忠 于 职 守 , 坚 持 原 则 , 严 格 执 行 普 查 方 案 ,依 法 独 立 开 展 普 查 工 作 , 不 受 干 涉 。 对 违 反 统计 法 的 人 和 事 要 据 理 说 服 并 及 时 制 止 , 并 及 时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02要 积 极 参 加 培 训 , 学 习 和 掌 握 农 业 普 查 知 识和 智 能 数 据 采 集 终 端 的 使 用 , 掌 握 农 业 普 查清 查 摸 底 、 入 户 访 问 、 PDA采 集 、 数 据 审 核 、数 据 上 报 等 全 过 程 工 作 技 能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03 要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 向 群 众 耐 心 细 致 地宣 传 农 业 普 查 的 意 义 、 内 容 、 方 法 、时 间 、 保 密 规 则 等 , 提 高 群 众 对 农 业普 查 工 作 的 认 识 , 自 觉 参 与 农 业 普 查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04要 遵 守 保 密 规 则 , 严 谨 、 细 致作 好 普 查 对 象 资 料 的 保 管 、 保密 工 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普查指导员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各项普查活动。对各普查小区的工作要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1. 5.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制定本普查区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普查员的考核制度,充分调动普查员的工作积极性。 组织各普查小区的农业普查宣传、清查摸底、入户访问、PDA采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全过程工作。认真处理普查小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2.3.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带头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4. 5. 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1)做好摸底工作。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整理好住户和单位摸底表。 (2)在开展摸底工作的同时,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3)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详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 (4)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培训组织:县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统 一 组 织 对 乡 镇 农 业 普 查人 员 和 村 普 查 指 导 员 进 行 培 训 , 乡 镇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统 一 组织 对 普 查 指 导 员 和 普 查 员 进 行 培 训 。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 区 )也 可 采 取 分 片 集 中 培 训 普 查 员 的 模 式 。 各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业 务 骨 干 负 责 培 训 班 的 授 课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培训时间:普 查 指 导 员 培 训 不 得 少 于 3天 , 普 查 员 培 训 不 得 少 于 2天 。培训教材:普 查 指 导 员 以 普 查 方 案 和 普 查 手 册 为 基 本 内 容 ,普 查 员 以 普 查 手 册 为 基 本 内 容 。 各 地 可 结 合 当 地 具 体 情 况 加 以补 充 。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培训方法:以 教 员 面 授 为 主 , 辅 之 以 录 像 等 多 媒 体 手 段 。 要采 取 课 堂 授 课 、 学 员 做 练 习 以 及 实 地 试 填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要 着重 对 普 查 员 进 行 调 查 技 能 和 数 据 采 集 设 备 的 训 练 , 以 达 到 提 高工 作 效 率 的 目 的 。 要 安 排 一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课 堂 摸 拟 试 填 和 实 地试 填 , 重 点 掌 握 如 何 填 好 普 查 表 。 对 试 填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 要 认真 讨 论 , 统 一 认 识 。 对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 要 及 时 向 上 级 汇 报 ,由 上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第二章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培训考评:培 训 结 束 时 , 每 位 普 查 指 导 员 、 普 查 员 都 要 参加 测 试 , 由 县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统 一 出 题 。 测 试 合 格 者 , 由县 级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为 其 颁 发 普 查 指 导 员 和 普 查 员 证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03 登记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农业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农业普查工作组的组织下,由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乡级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人员进行。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 3、村农业普查工作组负责普查区内的住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实地普查登记和复查。2、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对乡镇政府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以及驻地不在普查区的农业经营单位和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和复查,并对行政村普查表复查。1、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对没有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视同为乡镇的乡级地域的农业经营单位和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和复查。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三)县、乡、村普查机构登记和复查任务 (四)普查登记时间普 查 登 记 工 作 于 2017年 1月 1日 开 始 , 3月 底 前 完 成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 1、 普 查 登 记 前 , 由 普 查 指 导 员 或 普 查 员 , 按 照 清 查摸 底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 认 真 细 致 地 做 好 清 查 摸 底 工 作 , 识别 普 查 登 记 对 象 , 绘 制 普 查 小 区 示 意 图 , 编 制 好 住 户摸 底 表 和 单 位 摸 底 表 , 填 报 完 成 普 查 区 住 户 清 查 摸底 结 果 统 计 表 , 普 查 区 单 位 清 查 摸 底 结 果 统 计 表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五)普查登记的准备 3、 召 集 住 户 户 主 、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被 访 问 人 开 会 , 宣 传农 业 普 查 的 目 的 、 意 义 和 方 法 , 讲 解 普 查 项 目 , 要 求 他 们做 好 调 查 准 备 。 2、 制 订 登 记 计 划 , 安 排 好 农 户 、 规 模 农 业 经 营 户 、 农业 经 营 单 位 的 登 记 时 间 、 顺 序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五)普查登记的准备 1 普 查 员 佩 带 普 查 员 证 , 根 据 普 查 小 区 示 意 图 、 住 户 摸 底 表 或 单 位 摸 底 表 , 按 照 事 先 安 排 的 登 记时 间 、 顺 序 逐 一 进 行 普 查 登 记 。 发 现 有 疑 问 的 地 方 , 要 及时 向 普 查 对 象 提 出 ; 使 用 PDA入 户 登 记 完 成 后 , 要 即 时 进行 审 核 , 发 现 问 题 , 据 实 更 正 。(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 2 普 查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普 查 表 填 写 规 范 和 指 标 解 释 的 规 定 ,对 每 个 被 访 问 户 的 户 主 、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被 访 问 人 , 逐 项 进 行 询问 , 据 实 填 报 。 需 要 计 算 的 项 目 要 细 致 计 算 , 严 防 粗 枝 大 叶 ,对 与 原 始 记 录 及 相 关 资 料 不 一 致 的 细 项 要 认 真 核 实 , 再 进 行 登记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 3 每 登 记 完 一 个 住 户 或 单 位 , 都 应 在 摸 底 表 的 备 注 栏中 相 应 位 置 划 “ ” 以 防 出 现 重 登 和 漏 登 。 如 遇 摸 底 资 料与 实 际 情 况 不 一 致 , 应 认 真 核 查 , 据 实 登 记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 4 普 查 员 在 现 场 登 记 的 开 始 阶 段 , 要 遵 循 先 慢 后 快 的 原 则 。为 使 普 查 员 熟 悉 普 查 内 容 , 现 场 登 记 的 第 一 天 , 普 查 指 导 员 要带 领 普 查 员 一 起 入 户 登 记 5-10户 ,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 集 中 讨 论 ,统 一 认 识 , 在 确 定 普 查 员 完 全 熟 悉 普 查 内 容 和 访 问 技 巧 后 , 普查 员 回 到 各 自 的 普 查 小 区 , 开 展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 5 普 查 表 的 书 写 必 须 清 楚 规 范 , 有 可 选 答 案 的 ,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圈 填 。 没 有 可 选 答 案 的 指 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据 实 填 写 。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 6 普 查 员 每 填 完 一 户 (单 位 ), 都 要 将 住 户 成 员 数 量 、 经营 耕 地 数 量 、 主 要 农 作 物 播 种 面 积 等 重 要 指 标 向 被 访 问 人 宣读 填 报 的 有 关 内 容 , 进 行 核 对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 由 被 访 问 人和 普 查 员 在 普 查 表 上 签 名 , 同 时 填 明 访 问 日 期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 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 (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 7 对 于 普 查 标 准 登 记 期 间 内 经 多 次 确 认 , 确 实 不 在 普 查小 区 的 登 记 对 象 , 其 普 查 登 记 工 作 可 由 其 亲 属 或 邻 居 代 替 。 8 行 政 村 表 的 人 口 情 况 部 分 需 要 根 据 派 出 所 户 籍 统 计 数和 摸 底 结 果 进 行 填 写 。 (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第三章 登记工作细则 9 所 有 农 业 经 营 单 位 的 编 码 必 须 含 有 村 级 代 码 。 由 乡 镇 农 业 普 查 办 公 室 负 责 登 记 的 农 业 经 营 单 位 的 单 位 编号 , 村 级 代 码 与 普 查 区 代 码 不 一 样 的 , 由 乡 镇 农 业 普 查 办 公室 负 责 编 填 ; 村 级 代 码 与 普 查 区 代 码 一 样 的 , 由 乡 镇 农 业 普查 办 公 室 和 所 在 普 查 区 工 作 组 统 一 编 号 顺 序 , 不 得 重 复 。 THANKS感 谢 观 看普查方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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