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20150512(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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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解 读程 云 书2011年 5月 成 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一 部 分 条 例 的 背 景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第 五 部 分 使 用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第 六 部 分 经 营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第 七 部 分 运 输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第 八 部 分 登 记 与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与 法 律 责 任第 九 部 分 附 则 与 法 律 责 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一 、 我 国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状 况二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由 来三 、 前 条 例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四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起 草 过 程第 一 部 分 条 例 的 背 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 ) 化 学 品 应 用 基 本 情 况( 二 ) 法 制 建 设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现 状一 、 我 国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状 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2004年 ,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4号 ) 执 行 情 况 的 检查 。 2005年 , 起 草 条 例 的 ( 国 务 院 令 第 344号 ) 修 订意 见 及 说 明 。 2005年 底 , 对 内 河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规 定 进 行 论 证 。 2006年 , 再 次 提 交 条 例 的 ( 国 务 院 令 第 344号 )修 订 意 见 及 说 明 。 。 2007年 ,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4号 ) 修 订 工 作 进 入 国 务 院 立 法 议 程 。二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由 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定 义 不 科 学 , 危 险 化 学 品目 录 编 制 的 依 据 没 有 规 定 。( 二 )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 考 核 的 负 责 单 位 没 有明 确 。( 三 ) 负 有 安 全 监 管 的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规 定 不 清 楚 、不 全 面 。(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 建 设 项 目 ) 设立 的 行 政 许 可 执 行 难 。( 五 ) 禁 止 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的 规 定不 符 合 化 学 品 的 应 用 实 际 。三 、 前 条 例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六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行 政 许 可 实 施部 门 在 现 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中 没 有 明 确 。( 七 )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安 全评 价 频 率 不 合 理 , 安 全 评 价 内 容 不 全 面 。( 八 ) 实 行 内 河 禁 运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范 围 不 科 学 ,实 行 禁 运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内 河 范 围 不 符 合 实 际 需 要 。( 九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制 度 重 复 , 危 险 化 学 品登 记 的 内 容 不 明 确 , 需 要 登 记 的 单 位 范 围 不 合 理 。( 十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输 企 业 重 复 建 设 的 抑 制 在 法 律 层 面 缺 失 。三 、 前 条 例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贯 彻 党 的 十 六 届 五 中 、 六 中 全 会 和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议 的 精 神 , 坚 持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适 应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新 形 势 , 进 一 步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责 任 和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的 安 全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的 发 生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节 约发 展 、 清 洁 发 展 、 安 全 发 展 ,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四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起 草 过 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 二 ) 基 本 原 则 注 重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以 条 例 为 基 本 框 架 , 从 我国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落 实 现 行 法 律 有 关 规 定 , 借 鉴 和 吸 收 国内 外 成 熟 先 进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 解 决 条 例 在 执 行 中 遇 到的 问 题 。 逐 步 与 国 际 接 轨 。 以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签 制度 (联 合 国 公 布 , 2008执 行 )为 基 础 ,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和 危 险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现 状 , 实 现 分 类 ( 定 性 ) 、 危 险 程 度 ( 定量 ) 管 理 。 全 面 深 入 研 究 重 要 问 题 。 认 真 研 究 、 分 析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 整 理 需 要 解 决 的 重 要 问 题 , 通 过广 泛 调 查 研 究 和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意 见 。四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起 草 过 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 三 ) 修 订 形 式 原 则 上 按 照 修 正 案 的 形 式 , 研 究 、 形 成 条例 的 修 订 意 见 稿 。 此 外 , 在 条 例 的 修 订 工作 中 , 可 根 据 条 例 实 际 需 要 修 订 的 内 容 , 研究 、 确 定 条 例 的 修 订 形 式 。四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起 草 过 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 四 ) 主 要 任 务 收 集 、 整 理 并 研 究 国 内 外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资 料 ,特 别 是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 进 一 步 研 究 、 分 析 有 关 方 面 针 对 条 例 施 行 后遇 到 的 问 题 , 提 出 的 条 例 修 订 意 见 , 并 就 重 要 问 题进 行 国 内 外 调 研 ; 研 究 、 提 出 条 例 修 订 意 见 及 其 说 明 , 并 组 织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和 征 求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 组 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 审 定 条 例 修 订 意见 及 其 说 明 后 , 提 交 国 务 院 审 议 ; 条 例 修 订 意 见 经 国 务 院 审 议 通 过 后 , 组 织 进行 修 订 后 条 例 全 部 内 容 的 英 文 翻 译 和 诠 释 ( 释 义 ) 。四 、 修 订 前 条 例 的 起 草 过 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 、 化 学 品 化 学 品 chemical 是 指 各 种 化 学 元 素 和 化 合 物 以 及 混 合 物 ,无 论 其 他 天 然 的 , 还 是 人 工 合 成 的 。 ( 引 自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作 业 场 所 安 全 使 用 化 学 品 公 约 ) 化 学 品 chemical 是 指 化 学 物 质 , 无 论 是 物 质 本 身 、 物 或是 配 制 物 的 一 部 分 , 是 制 造 的 或 从 自 然 界 取 来 的 , 还 包 括 作 为 工业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使 用 的 物 质 。 ( 引 自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关 于 化学 品 国 际 贸 易 资 料 交 流 的 伦 敦 准 则 ) ( 化 学 ) 物 质 substance 是 指 以 天 然 状 态 或 通 过 任 何 生 产过 程 得 到 的 化 学 元 素 及 其 化 合 物 , 包 括 为 了 维 持 产 品 稳 定 性 所 需的 任 何 添 加 剂 以 及 所 采 用 生 产 过 程 衍 生 出 的 任 何 杂 质 , 但 不 包 括 可 以 被 分 离 出 来 而 不 影 响 物 质 稳 定 性 或 改 变 其 组 成 的 任 何 溶 剂 。( 引 自 联 合 国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签 制 定 , 2003年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一 、 化 学 品 化 学 物 质 chemical substance 是 指 天 然 存 在 的 或 通 过 任 何化 学 反 应 过 程 获 得 的 化 学 元 素 及 其 化 合 物 , 包 括 为 保 持 产 品 稳 定性 所 加 入 的 必 要 添 加 剂 以 及 所 使 用 生 产 工 艺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杂 质 ,但 不 包 括 能 够 被 分 离 开 而 不 影 响 物 质 的 稳 定 性 或 改 变 其 组 成 的 任何 溶 剂 。 ( 引 自 欧 盟 理 事 会 关 于 对 统 一 危 险 物 质 的 分 类 、 包 装与 标 志 法 律 、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定 指 令 的 第 7次 修 正 令 ( 92 32EEC) ) 物 品 articles 是 指 在 制 造 过 程 中 形 成 特 定 形 状 、 表 面 或 设计 构 型 , 其 最 终 使 用 功 能 整 体 或 部 分 地 取 决 于 其 形 状 和 设 计 构 型 , 并 且 在 最 终 使 用 中 其 化 学 组 成 不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仅 有 不 脱 离 其 商 业目 的 的 组 成 变 化 的 产 品 。 ( 引 自 欧 盟 现 有 商 业 化 学 物 质 名 录 报告 指 南 )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hazardous chemicals 是 指 具 有 以 下 性 质 的化 学 品 : 1)经 急 性 、 重 复 或 长 期 暴 露 , 能 导 致 健 康 风 险 的 极 高 毒 性 或毒 性 、 有 害 性 、 腐 蚀 性 、 刺 激 性 、 致 癌 性 、 生 殖 毒 性 、 能 引 起 非遗 传 的 出 生 缺 陷 以 及 致 敏 性 ; 2)燃 烧 和 爆 炸 危 险 性 , 包 括 爆 炸 性 、 氧 化 性 、 极 易 燃 、 高 度易 燃 性 ; 3)危 害 环 境 特 性 , 包 括 对 生 物 毒 性 、 环 境 持 久 性 和 生 物 蓄 积性 。 ( 引 自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国 际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信 息 中 心 ( ILO/CLS)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化 学 品 安 全 规 划 ( IPCS) 1998年 出 版的 化 学 品 安 全 培 训 模 式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hazardous chemicals 是 指 根 据170号 公 约 第 6条 被 分 类 为 危 险 的 或 者 有 适 当 资 料 表 明其 为 危 险 的 任 何 化 学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具 有 的 特 性 包 括 : 1)毒 性 , 包 括 对 人体 各 部 分 的 急 性 或 慢 性 健 康 效 应 ; 2)化 学 或 物 理 特 性 ,包 括 易 燃 性 、 爆 炸 性 、 氧 化 性 和 危 险 反 应 性 ; 3)腐 蚀性 和 刺 激 性 ; 4)过 敏 和 致 敏 效 应 ; 5)致 癌 效 应 ; 6)致畸 和 致 突 变 效 应 ; 7)对 生 殖 系 统 的 效 应 。 ( 引 自 国 际 组 织 作 业 场 所 安 全 使 用 化 学 品 公 约 及 其 177号 建 议 书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物 质 dangerous substances 是 指 爆 炸 性物 质 、 氧 化 性 物 质 、 极 易 燃 物 质 、 高 度 易 燃 物 质 、 易燃 物 质 、 极 高 毒 性 物 质 、 有 毒 物 质 、 有 ( 损 ) 害 物 质 、腐 蚀 性 物 质 、 致 敏 物 质 、 致 癌 物 质 、 致 突 变 物 质 、 生殖 毒 性 物 质 以 及 对 环 境 危 险 物 质 。 ( 引 自 欧 盟 理 事 会 关 于 对 统 一 危 险 物 质 的 分 类 、包 装 与 标 志 法 律 、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定 指 令 第 7次 修 正 令( 92 32 EEC)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毒 物 质 toxic substances 是 指 业 已 证 明 通过 作 业 场 所 中 的 任 何 途 径 接 触 可 能 危 害 人 类 生 命 ; 造成 短 期 或 长 期 疾 病 基 身 体 伤 害 ;对 健 康 造 成 有 害 影 响 ;在 人 体 和 实 验 动 物 体 上 诱 发 癌 或 其 他 肿 瘤 作 用 ; 引 起人 和 实 验 动 物 母 体 的 后 代 性 格 的 可 遗 传 变 化 ; 造 成 发育 中 的 人 或 实 验 动 物 的 胚 胎 出 现 身 体 缺 陷 的 物 质 。( 引 自 美 国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研 究 所 ( NIOSH) 对 有 毒物 质 的 解 释 说 明 ) 危 险 化 学 品 , 是 指 具 有 毒 害 、 腐 蚀 、 爆 炸 、 燃烧 、 助 燃 等 性 质 , 对 人 体 、 设 施 、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化 学 品 。 ( 引 自 条 例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 、 危 险 货 物 危 险 货 物 dangerous goods 是 指 具 有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 毒 性 、 放 射 性 、 腐 蚀 性 或 者 以 某 种 其 他 方 式对 人 类 、 动 物 或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物 质 和 物 品 。 其 中 的环 境 包 括 在 运 输 中 的 其 他 货 物 、 车 辆 、 建 筑 物 、 土 壤 、公 路 、 空 气 、 水 路 和 自 然 界 。 倒 空 的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容器 和 包 装 材 料 由 于 可 能 残 留 某 些 盛 装 过 的 危 险 化 学 物质 或 产 品 也 应 当 视 为 危 险 货 物 。 ( 引 自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国 际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信 息中 心 ( ILO/CLS)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化 学 品 安 全 规 划( IPCS) 1998年 出 版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培 训 模 式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国 家 标 准 常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及 标 志 ( GB13690-1995) 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识 制 度 ( GHS) (按 照 化 学 品 危险 性 分 类 ) (1)物 理 危 险 ( PHYSICAL HAZARDS) 1)爆 炸 品 ( Explosives) 2)易 燃 气 体 ( Flammable gases) 3)易 燃 气 溶 胶 ( Flammable aerosols) 4)氧 化 性 气 体 ( Oxidizing gases) 5)压 力 下 气 体 ( Gases under pressure) 6)易 燃 液 体 ( Flammable liquids) 7)易 燃 固 体 ( Flammable solids) 8)自 反 应 性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9)发 火 液 体 ( Pyrophoric liquids)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识 制 度 ( GHS) (按 照 化 学 品 危险 性 分 类 ) (1)物 理 危 险 ( PHYSICAL HAZARDS) 10)发 火 固 体 ( Pyrophoric solids) 11)自 热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 Self-heating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12)遇 水 放 出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13)氧 化 性 液 体 ( Oxidizing liquids) 14)氧 化 性 固 体 ( Oxidizing solids) 15)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Organic peroxides) 16)金 属 腐 蚀 剂 ( Corrosive to metals)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识 制 度 ( GHS) (按 照 化 学 品 危 险 性 分 类 ) (2)健 康 危 害 ( HEALTH HAZARDS) 1)急 性 毒 性 ( Acute toxicity) 2)皮 肤 腐 蚀 /刺 激 ( Skin corrosion/irritation) 3)严 重 眼 损 伤 /眼 刺 激 ( Serious eye damage/eye irritation) 4)呼 吸 或 皮 肤 致 敏 作 用 ( 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 5)生 殖 细 胞 致 突 变 性 ( Germ cell mutagenicity) 6)致 癌 性 ( Carcinogenicity) 7)生 殖 毒 性 ( Reproductive toxicity) 8)特 定 目 标 器 官 系 统 毒 性 一 次 性 接 触 ( 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Single exposure) 9)特 定 目 标 器 官 系 统 毒 性 反 复 接 触 ( Specific target organ systemic toxicity Repeated exposure) 10)吸 入 危 害 ( Aspiration hazard)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四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分 类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识 制 度 ( GHS) (按 照化 学 品 危 险 性 分 类 ) (3)环 境 危 害 ( ENVIRONMENTAL HAZARDS)1)水 生 环 境 有 害 物 (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五 、 危 险 货 物 的 分 类 联 合 国 TDG 第 1 类 : 爆 炸 品 , 第 2 类 : 气 体 , 第 3 类 : 易 燃 液 体 , 第 4 类 : 易 燃 固 体 ; 易 于 自 燃 的 物 质 ; 遇 水 放 出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 第5 类 : 氧 化 性 物 质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第 6 类 : 毒 性 物 质 和 感 染 性物 质 , 第 7 类 : 放 射 性 物 质 , 第 8 类 : 腐 蚀 性 物 质 , 第 9 类 : 杂项 危 险 物 质 和 物 品 。 国 家 标 准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和 品 名 编 号 ( GB6944-1986) 将 危 险 货 物 分 为 九 大 类 , 即 : 爆 炸 品 、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 易 燃 固 体 、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有 毒 品 和 感 染 性 物 品 、 腐 蚀 品 、 放 射 性 物 品 、 杂 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五 、 作 业 场 所 危 险 的 划 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J16-1987, 2001年 修 订 版 ) (1)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五 、 作 业 场 所 危 险 的 划 分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160-1992) 中 可 燃 物 质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1)可 燃 气 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类 别 可 燃 气 体 与 空 气 混 合 物 的 爆 炸 下 限甲 10 ( 体 积 ) 乙 10 ( 体 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五 、 作 业 场 所 危 险 的 划 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J16-1987, 2001年 修 订 版 ) (2)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五 、 作 业 场 所 危 险 的 划 分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160-1992) 中 可 燃 物 质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2)液 化 烃 、 可 燃 液 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 化 烃 15 时 的 蒸 气 压 力 0.1MPa的 烃 类 液 体及 其 他 类 似 的 液 体 B 可 燃液 体 甲 A类 以 外 , 闪 点 28 乙 A 闪 点 28 至 45 B 闪 点 45 至 60 丙 A 闪 点 60 至 120 B 闪 点 1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五 、 作 业 场 所 危 险 的 划 分 在 原 劳 动 部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安 全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556号 ) 中 , 将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分 三 级 。 即 : 特 别 危 险 场 所 、 高 度 危险 场 所 、 一 般 危 险 场 所 。 特 别 危 险 场 所 : 是 指 物 质 的 性 质 特 别 危 险 , 储 存 的 数 量 特 别 大 ,工 艺 条 件 特 殊 , 一 旦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将 会 造 成 巨 大 的 经 济 损失 、 严 重 的 人 员 伤 亡 , 危 害 极 大 的 危 险 场 所 。 高 度 危 险 场 所 : 是 指 物 质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 储 存 的 数 量 较 大 , 工艺 条 件 较 为 特 殊 , 一 旦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将 会 造 成 较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较 为 严 重 的 人 员 伤 亡 , 具 有 一 定 危 害 的 危 险 场 所 。 一 般 危 险 场 所 : 是 指 物 质 的 危 险 较 小 , 储 存 的 数 量 较 少 , 工 艺条 件 一 般 , 即 使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较 小 的 场 所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六 、 安 全 设 施 指 企 业 ( 单 位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将 危 险 因 素 、 有 害 因素 控 制 在 安 全 范 围 内 以 及 预 防 、 减 少 、 消 除 危 害 所 配 备 的 装置 ( 设 备 ) 和 采 取 的 措 施 。 安 全 设 施 分 为 预 防 事 故 设 施 、 控 制 事 故 设 施 与 减 少 事 故影 响 设 施 等 3大 类 。 七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建 设 项 目 所 谓 新 建 项 目 , 指 拟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建 设 伴 有 危 险 化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学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和 现 有 企 业 ( 单 位 ) 拟 建 与 现 有 生 产 、 储 存 活 动 不 同 的 伴 有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学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的 建 设 项 目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七 、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建 设 项 目 所 谓 改 建 项 目 , 指 企 业 对 在 役 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化 学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 在 原 址 或者 易 地 更 新 技 术 、 工 艺 和 改 变 原 设 计 的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品 种 类 及 主 要 装 置 ( 设 施 、 设 备 ) 、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的建 设 项 目 。 所 谓 扩 建 项 目 , 指 企 业 ( 单 位 ) 拟 建 与 现 有 伴 有 危 险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学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品 种 相 同 且 生 产 、 储 存装 置 ( 设 施 ) 相 对 独 立 的 建 设 项 目 。 所 谓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建 设 项 目 , 指 建 设 项 目 所在 区 域 不 在 同 一 个 行 政 辖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 所 谓 剧 毒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 指 含 有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产 生 ) 装 置 ( 设 备 ) 和 储 存 设 施 ( 设 备 ) 的 建 设 项 目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概 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一 、 第 一 条 规 定 了 做 什 么 和 要 达 到 的 目 的 。 做 什 么 :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二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目 的 :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 是保护环境。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二 、 第 二 条 从 行 为 角 度 , 规 定 了 条 例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使 用 运 输 废 弃 处 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三 、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 从 定 性 的 角 度 , 给 出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定 义 。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化 学 品 分 别 描 述 的 目 的 : 为以 后 条 款 描 述 的 依 据 。 第 二 款 , 规 定 了 编 制 、 调 整 和 公 布 危 险 化 学品 目 录 的 部 门 和 编 制 依 据 。 化 学 品 危 险 特 性 的 鉴 别 和 分 类 标 准 指 的 什 么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四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的原 则 。 第 二 款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任 。 第 三 款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具 备 的 安 全 条 件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从 业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 法 制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术 培 训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作 业 的 条 件 , 有 资 格 要 求 的 岗 位人 员 的 条 件 。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五 、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 规 定 了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的危 险 化 学 品 。 第 二 款 , 规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有 限 制 性 规定 。 需 要 做 的 事 项 : 确 定 并 公 布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 经营 、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有 限 制性 规 定 。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禁 规 定 的 , 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处理 ( 见 第 七 十 五 条 )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六 、 第 六 条 和 第 七 条 第 六 条 , 规 定 了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责 的 主 要 部 门 的 职 责 。 第 七 条 , 规 定 了 负 有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监 督 检查 的 权 力 和 条 件 。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的 义 务 。 法 律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舞 弊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见 第 九 十 六 条 )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不 配 合 或 者 拒 绝 、 阻 碍 监 督 检 查的 , 由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负 有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处 罚( 见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一 项 )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七 、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给 出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安 全 监 管 联 席 会 议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职 能 。 第 二 款 , 规 定 了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相 互 配 合 和 协 作 的 义 务 。 法 律 责 任 : 没 有 规 定 。第 二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八 、 第 九 条 给 出 了 违 反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举 报 权 利 人 。规 定 了 对 举 报 事 项 处 理 的 权 限 , 并 体 现 了 负 有 危 险 化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相 互 配 合 和 协 作 的 规 定 。 法 律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舞 弊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见 第 九 十 六 条 ) 。 接 到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 验 收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活 动 的 举 报 后 不 予 取 缔 或 者 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给 予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见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二 项 )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九 、 第 十 条 给 出 了 推 广 应 用 “ 提 高 安 全 保 障水 平 的 先 进 技 术 、 工 艺 、 设 备 以 及 自动 控 制 系 统 和 降 低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和经 营 风 险 的 模 式 ” 的 法 律 依 据 。 第 三 部 分 总 则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一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 从 危 险 化 学 品 固 有 危 险 性 和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角度 , 规 定 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从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规 划 和 布局 入 手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进 行 管 理 。 第 二 款 , 确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规 划 和 布 局 的 实施 部 门 。 第 三 款 , 在 城 乡 规 划 中 , 要 包 涵 专 门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生 产 、 储 存 的 适 当 区 域 。 法 律 责 任 : 对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确 定 ; 对 第 三 款的 法 律 责 任 , 参 见 城 乡 规 划 法 (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四 号 ) 第 六 章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讲义 二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三 款 , 设 置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建 设 项 目 安 全条 件 的 审 查 制 度 , 并 明 确 了 实 施 部 门 。 目 的 : 从 源 头 角 度 , 对 危 险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活 动 安 全 进 行 管 理 , 同 时 也 是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产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 第 二 款 , 一 是 规 定 了 建 设 单 位 的 法 定 工 作 , 并 引 入 了 第 三 方 工作 机 制 ; 二 是 明 确 了 审 查 工 作 程 序 ; 三 是 规 定 了 审 查 工 作 时 限 ; 四是 确 定 了 审 查 工 作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的 制 定 部 门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 法 律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见 条 例 第 九 十 六 条 )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 建 设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建 设 项 目 的 , 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建 设 单位 停 止 建 设 ,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见 条 例 第 七 十六 条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二 、 第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具 体 办 法 体 现 在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号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和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案 备 案 工 作 的 意 见 ( 安 监 总 危 化 2007 121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文 书 (试 行 ) ( 安 监 总 危 化 2007 44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目 录 (试 行 ) ( 安 监 总 危 化 2007 225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细 则 (试 行 ) ( 安 监 总 危 化 2007 255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导 则 ( 试 行 ) ( 安 监 总 危 化 2007 225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和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备 案 工 作 规 则 ( 试行 ) ( 安 监 总 厅 危 化 2007 62号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三 、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规 定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的 提 示 、 警 示 和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 第 二 款 , 对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 规定 了 施 工 单 位 的 告 知 、 预 防 义 务 和 时 限 ,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危 险 化学 品 管 道 的 所 属 单 位 的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 指 导 义 务 。 与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和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条 的 关 系 ?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5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见 条 例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四 、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衔 接 。 第 二 款 ,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证 管 理 条 例 衔 接 。 第 三 款 ,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共 享 , 也 是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实 现 途 径 之 一 。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 分 别 依 照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 ( 见 条 例 第 七 十 七条 第 一 款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五 、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给 出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性 信 息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信息 传 递 ( 告 知 义 务 的 体 现 ) 的 方 式 、 方 法 和 形 式 要 求 。 第 二 款 , 赋 予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制 造 ( 生 产 ) 者 需 要 不 断 认 知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性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信 息 、 告 知 义 务 , 并 修 正 传递 信 息 形 式 。 是 “ 社 会 责 任 ” 和 “ 责 任 关 怀 ” 义 务 的 具 体 体 现 。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5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见 条 例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三 项 、 第 四 项 、 第 五 项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六 、 第 十 六 条 一 是 提 出 了 “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这 一 概 念 ;二 是 规 定 了 向 环 境 中 释 放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报 告 义 务 ; 三 是 确 定 了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 释 放 ? ( 有 组 织 和 无 组 织 ) 法 律 责 任 : 执 法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分 。 ( 见 条 例 第 九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以 处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1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见 条 例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七 、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一 是 确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包 装 要 求 形 式 ; 二 是 条 例 笼 统 采 信 了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三 是 隐 涵 了 制 定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意 图 。 第 二 款 , 确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化 学 、 物 理 性 质 与 包 装 相 适应 的 关 系 。 目 的 是 ; 使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人 们 应 用 过 程 中 处 于 可 控状 态 。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 处 5万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见 条 例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项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八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 一 是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理 条 例 衔 接 ; 二 是 确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的 第 三 方 检 验 ; 三是 确 定 了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 并 隐 涵 了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认 可 部 门 ,四 是 规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出 厂 、 销 售 前 检 验 合 格 , 隐 涵 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执 行 。 第 二 款 , 对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进 行 了 排 除 规 定 , 一 是 排 除 范围 , 即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 二 是 执 行 的规 定 , 即 : 应 当 国 家 船 舶 检 验 规 范 ; 三 是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的 认可 部 门 , 即 : 经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 第 三 款 , 规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复 使 用 的 检 查 、 隐 患 处 理 、 记 录 及 其 记 录 保 存 期 。 目 的 : 一 是 使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人 们 应 用 过程 中 处 于 可 控 状 态 ; 二 是 为 事 后 监 督 ( 包 括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提供 信 息 依 据 。 ( 本 款 宜 放 在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中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八 、 第 十 八 条 法 律 责 任 :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或 者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由 质 量 监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或 者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处 10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见 条 例 第 七 十 九 条 ) 违 反 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正 , 处 5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业 整 顿 直 至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其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 并 由 工 商 行 政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见 条 例 第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四 部 分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 与 法 律 责 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讲义 九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确 定 了 实 施 重 点 保 护 的 场 所 、 设 施 、 区 域 与 危 险 化 学 品 生产 装 置 、 储 存 设 施 需 要 一 定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的 意 图 ; 给 出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储存 设 施 的 限 制 性 , 即 引 出 了 重 大 危 险 源 概 念 。 第 二 款 , 一 是 溯 及 以 往 不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二 是 对 以 往 不 符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处 理 ; 三 是 明 确 处 理 部 门 和 政 府 。 第 三 款 , 从 自 然 灾 害 的 影 响 角 度 , 确 定 了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设 施 建 设 地 址 。 吸 取 已 经 发 生 的 自 然 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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