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作流程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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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工 作 流 程 图 招 聘 人 才管 理 招 聘雇 用 新 员 工 留 住 人 才管 路 培 训管 理 胜 任 度管 理 考 勤管 理 考 勤 和 出 勤 情 况 激 励 员 工 管 理 组 织管 理 绩 效管 理 薪 酬 计 划 组 织 元 素管 理 工 作 环 境管 理 劳 动 力管 理 团 队 离 职 员 工 人 事 行 政 组 织 结 构 图人 事 总 监 决 策 报 批 表 中 高 端 组 织 结 构 图总 经 理 决 策 报 批 表 高 端 组 织 结 构 图董 事 长 决 策 报 批 表纳 入 编 制 组 织 结 构 图决 策 报 批 表 定 岗 定 编 方 案上 报 人 事 行 政 部 定 岗 定 编 方 案 、审 核 报 总 经 理 审 批部 门 定 岗 定 编 方 案审 核 编 制 名 单 部 门 定 岗 定 编 方 案 、经 总 经 理 审 批方 可 执 行部 门 定 岗 定 编 方 案 、 总 经 理 签 字 执 行 通 过 用 人 部 门 填 写 用 人 需 求 申 请 各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岗 位 编 制 表 的 编 制 ,填 写 部 门 申 请 招 聘 表 提 交 人 事 部 审 核 用 人 部 门 填 写 用 人 需 求 申 请 各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岗 位 编 制 表 的 编 制 ,填 写 部 门 申 请 招 聘 表 提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用 人 部 门 填 写 用 人 需 求 申 请 各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岗 位 编 制 表 的 编 制 ,填 写 部 门 申 请 招 聘 表 人 事 行 政 部 执 行 用 人 部 门 填 写 用 人 需 求 申 请 各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岗 位 编 制 表 的 编 制 ,填 写 部 门 申 请 招 聘 表 总 经 理 审 批 执 行 用 人 单 位 人 事 行 政 部 总 经 理 集 团 总裁经 部 门 经 理面 试 合 格 员 工 录 用 报 批 表部 门 经 理 和人 事 经 理 审 批 部 门 经 理同 意 经 理 试 用 副 总 经 理和 总 经 理 审 批, 报 人 事 部 录 用 报 批 表人 事 部 将 审 批 试 用 表 录 用 报 批 表 归 档 人 事 部 经 理 级 以 上 级 别试 用 申 请 表 报 总 经 理 审 批录 用 报 批 表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试 用 申 请 表 报 总 裁 审 批录 用 报 批 表方 可 生 效录 用 同 意 说 明 : 1.一 般 员 工 的 薪 酬 总 额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依 据 工 资 体 系 按 文 化 水 平 、 岗 位 工 资 的 初 始 标 准 设 定 。 2.特 定 人 员 的 薪 酬 总 额 依 据 召 工 面 谈 时 应 聘 者 要 求 和 公 司 的 工 资 体 系 设 定 。 用 人 单 位 人 事 行 政 部 总 经 理 集 团 总裁试 用 转 正员 工 试 用 转 正填 写 转 正 考 核 表 由 部 门 经 理 考 核 岗 位 职 能 考 核 人 事 部 考 勤 考 核 综 合 能 力 考 评 考 核 80分 以 上 转 正 经 理 试 用 转 正填 写 转 正 考 核 表 由 副 总 考 核 岗 位 职 能 考 核 人 事 部 考 勤 考 核 综 合 能 力 考 评 考 核 80分 以 上 转 正 经 理 级 以 上任 职 试 用 转 正填 写 转 正 考 核 表 由 副 总 考 核总 经 理 考 核 岗 位 职 能 考 核 人 事 部 考 勤 考 核 综 合 能 力 考 评 考 核 80分 以 上 转 正 经 理 级 以 上任 职 试 用 转 正填 写 转 正 考 核 表 由 总 经 理 考 核董 事 长 考 核 岗 位 职 能 考 核 人 事 部 考 勤 考 核 综 合 能 力 考 评 考 核 80分 以 上 转 正 员 工 、 经 理 、 经 理 级 以 上任 职 试 用 转 正 填 写 转 正 考 核 表 由 总 经 理 考 核 董 事 长 考 核 岗 位 职 能 考 核 人 事 部 考 勤 考 核 综 合 能 力 考 评 考 核 80分 以 上 转 正 , 人 事部 归 档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给 转 正人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集 团 人 事 行 政 部 人 事 行 政 部 总 经 理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年 度 考 核 政 策 性考 核 领 略 公 司 方 针 政策 , 制 定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考 核 指 标 的 精 细化 , 下 发 各 分 公 司 年 度 考 核 执 行 办 法依 据 集 团 人 事 部 的考 核 办 法 , 按 照 月 份进 行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执 行 办 法 总 经 理签 字 执 行 按 照 年 度 考 核 指 标 经 理 级 一 上 职 员 ,半 年 考 核 一 次一 经 理 级 季 度 考 核 一 次 。 年 度 考 核 执 行 办 法 ,考 核 指 标 分 发各 部 门 按 照 月 份进 行 指 标 考 核主 管 一 下 每 月 考 核一 个 月 考 核 一 次 部 门 考 核 表 及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表 部 门 及 个 人 绩 效考 核 表 成 绩 优 秀 给 予 表 扬 ,成 绩 不 合 格 给 与 惩 罚 ,培 训 两 次 ,考 核 还 是 不 及 格 ,公 司 与 辞 退 ,考 核 资 料 人 事 部保 管 备 案 人 事 行 政 部 总 经 理 部 门 当 事 人人 事 行 政 部 用 人 单 位 岗 位 调 动 员 工 申 请 部 门 调 动 申 请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人 事 部 同 意 、总 经 理 审 批主 管 申 请 部 门 调 动 申 请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人 事 部 同 意 、总 经 理 审 批经 理 级 以 上 申 请 申 请 部 门 调 动 申 请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人 事 部 同 意 、总 经 理 审 批当 人 申 请 部 门 调 动 申 请 、 审 批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人 事 部 同 意 、总 经 理 审 批 ,人 事 部 存 档 备 案入 职 人 员 申 请 部 门 调 动 申 请 、 审 批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人 事 部 同 意 、总 经 理 审 批 用 人 单 位 人 事 行 政 部 总 经 理 总 裁辞退审批流程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该 员 工辞 退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严 重 诋 毁 公 司 形 象 ,进 行 惩 罚 后 , 填 写 辞 退 申 请 表 人 事 部 审 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该 经 理 级辞 退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严 重 诋 毁 公 司 形 象 ,进 行 惩 罚 后 , 填 写 辞 退 申 请 表 副 总 级 审 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总 监 级以 上 辞 退 , 违 反 公 司 规 章制 度 , 严 重 诋 毁 公 司 形 象 ,进 行 、惩 罚 后 , 填 写 辞 退 申 请 表 总 经 理 级 审 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副 总 理 级以 上 辞 退 , 违 反 公 司规 章 制 度 , 严 重 诋 毁 公 司形 象 , 进 行 、惩 罚 后 , 填 写 辞 退 申 请 表 董 事 长 审 批 人 事 部 辞 退 通 知 辞 退 人 办 理 离 职 移 交 手 续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人 事 部 辞 退 通 知 通 知 辞 退 人人 事 部 辞 退 通 知 通 知 辞 退 人人 事 部 辞 退 通 知 辞 退 人 办 理 离 职 移 交 手 续 基 层 单 位 人 事 行 政 部 总 经 理培训计划每 年 年 底 部 门 填 写 部 门 培 训 计 划 需 求 表 上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制 定 年 度 部 门 培 训 方 案 人 力 资 源 部 下 发 部 门 年 度 培 训 需 求 表 发 放 各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部 ,制 定 年 度 部 门 培 训 方 案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部 门 需 求,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大 纲及 实 施 方 案 安 排 表报 总 经 理 审 批 人 力 资 源 部 下 发 部 门 年 度 培 训 需 求 表 发 放 各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部 ,制 定 年 度 部 门 培 训 方 案 培 训 5000元 以 上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培 训 20000元 以 上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培 训 项 目报 总 经 理 审 批培 训 项 目报 总 经 理 审 批培 训 方 案 实 施 请假流程请 假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单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请 假 申 请 单 请 假 1天 期 限 人 事 部 有 3天 审 批 期 限 请 假 申 请 单 ,人 事 部 备 案 归 档 总 经 理 由 7天 以上 期 限 审 批 请 假 申 请 单 说 明 : *终 审 依 据 请 假 核 决 权 限 , 见 下 一 页 附 表 。 *请 假 必 须 采 取 事 先 请 假 并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单 , 经 核 准 后 , 才 能 离 岗 。 *因 特 殊 事 件 或 伤 病 得 先 口 头 请 假 , 事 后 补 请 假 单 。 *请 假 应 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分 厂 科 级 (含 )以 上 请 假 资 料 , 需 送 子 公 司 力 资 源 部 统 计 *请 假 超 过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事 、 病 假 天 数 时 , 须 报 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签 核 准 *如 果 没 有 分 厂 副 经 理 主 管 的 , 他 的 裁 决 权 由 分 厂 经 理 执 行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一 天 的 请 假 得 采 取 口 头 请 假 的 方 式 。 审 批 请 假 通 知 单 部 门 经 理 本 人 ,人 事 部 备 案 审 批 请 假 通 知 单 部 门 经 理 本 人 ,人 事 部 备 案 审 批 请 假 通 知 单 部 门 经 理 本 人 ,人 事 部 备 案 19 裁 决申请 班 组长 科 长车 间 主 任 分 厂 副 经 理 部 门 经 理分 厂 经 理 分 管 副 总 子 公 司总 经 理 子 公 司董 事 长 集 团 公司 总 裁 作 业 工人 3天 (含 )以 内 4 7天 (含 ) 8天 以 上 班 组 长职 员 3天 (含 )以 内 4 7天 (含 ) 8天 以 上 科 长 车间 主 任 直 接 领 导 为 分 厂 副 经 理 3天 (含 )以 内 4 7天 (含 ) 8天 以 上 直 接 领 导 为 部 门 经 理 或 分厂 经 理 7天 以 内 (含 ) 8天 以 上 分 厂副 经 理 3天 (含 )以 内 3天 以 上 分 厂 经理 3天 (含 以 内 3天 以 上 副 总经 理 3天 以 内 3天 以 上 7天 以 上子 公 司总 经 理 1天 以 上 3天 以 上子 公 司董 事 长 1天 以 上 员 工 请 假 核 决 权 限 表 出差流程员 工 出 差 出 差 申 请 单 部 门 经 理 审 批报 人 事 部 备 案 部 门 经 理 出 差 出 差 申 请 单 人 事 部 经 理 审 批报 人 事 部 备 案 副 总 经 理 出 差 出 差 申 请 单 人 事 部 经 理 审 批报 人 事 部 备 案 总 经 理 出 差 出 差 申 请 单 人 事 部 经 理 审 批报 人 事 部 备 案出 差 人 员 出 差 申 请 单 人 事 部 经 理 审 批报 人 事 部 备 案说 明 :*终 审 依 据 出 差 核 决 权 限 , 见 下 一 页附 表 。*出 差 必 须 采 取 事 先 申 请 并 填 写 出 差申 请 单 , 经 核 准 后 , 才 能 出 差 。*因 特 殊 事 件 来 不 及 事 先 申 请 的 , 在出 差 返 回 后 , 立 即 补 签 出 差 申 请 单 。 21 一 级 子 公 司 出 差 核 决 权 限 表 ( 国 内 )裁决申请 班 组长 科 长车 间 主 任 分 厂 副 经 理 部 门 经 理分 厂 经 理 分 管 副 总 子 公 司总 经 理 子 公 司董 事 长 集 团 公司 总 裁 作 业 工人 1天 以 内( 含 ) 2 5天 (含 ) 6 10天 (含 ) 11天 以 上 班 组 长职 员 5天 以 内 6-10天 (含 ) 11天 以 上 科 长 、 车 间 主任 直 接 领 导 为 分 厂 副 经 理 3天 (含 )以 内 4 7天 (含 ) 8天 以 上 直 接 领 导 为 部 门 经 理 或分 厂 经 理 7天 以 内 (含 ) 8天 以 上 分 厂副 经 理 5天 (含 )以 内 6-15天 16天 以 上 部 长 分厂 经 理 15天 (含 )以 内 16天 以 上 副 总经 理 15天 以 内(含 ) 16天 以 上 子 公 司总 经 理 7天 以 内( 含 ) 7天 以 上 子 公 司董 事 长 1天 以 内( 含 ) 外 来 文 件 进 出 登 记 册 相 关 资 料 分 发 各 部 门 外 来 文 件 进 出 登 记 册 相 关 资 料 分 发 各 部 门 ,部 门 接 收 人 ,认 证 无 误 签 字传 送 单 发 放 记 录转 交 行 政 部传 送 单 发 放 记 录转 交 行 政 部 ,行 政 部 登 记 ,发 往 各 地 ,通 知 相 关 单 位拟 制 公 文 报 总 经 理 审 批发 往 各 单 位 公 文 报 总 经 理 审 批发 往 各 单 位正 式 公 文 总 经 理 审 批发 往 各 单 位已 签 发 文 件 质 量 文 件 文 件出 门 证 签 发 签 发 出 门 证 进 入 接 待 客 户 签 单 接 待 客 户 通 知 单 23 北 京 有 限 公 司借 款 申 请 单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 元 注 : 按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 出 差 借 款 在 回 公 司 后 三 天 内 必 须结 清 帐 务 。 第 一 联 : 借 款 人 存 第 二 联 : 会 计 核 算 记 帐 第 三 联 : 部 室 留 存 第一联 借款人存 24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付 款 申 请 单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付 款 类 别 : 1.口 采 购 ; 2.口 工 程 ; 3.口 储 运 ; 4.其 他 单 位 : 元 注 : 凡 需 付 款 , 须 提 前 一 天 办 好 审 批 手 续 。第 一 联 : 借 款 人 存 第 二 联 : 会 计 核 算 记 帐 第 三 联 : 部 室 留 存 第一联 借款人存 25 序 号 项 目 前 期 发 生 本 月 应 付 款 本 月 发 生 应 付 款 合 计 1 2 3 4 5 可 提 供 资 金 总 额 ( 集 团 财 经 管 理 部 填 写 ) 资 金 需 求 总 计 北 京 鸿 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支 付 资 金 需 求 汇 总 申 请 表 财 务 副 总 财 务 部 长 核 算 科 长 经 办 人说 明 :1、 流 程 的 顺 序 为 : 各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填 写 本 表 单 , 经 财 务 副 总 签 审 后 报 集 团 财经 管 理 部 , 财 经 管 理 部 统 计 个 子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并 预 估 “ 可 提 供 资 金 总 额 ” 后 返 回 子 公 司 。2、 应 付 款 不 是 应 付 帐 款 , 是 指 本 月 到 期 的 应 付 帐 款 和 本 月 发 生 需 在 本 月 支 付的 款 项 , 即 在 本 月 应 当 是 即 支 付 的 款 项 。公 司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北 京 有 限 公 司报 帐 发 票 逐 级 复 审 签 字 单制 单 部 门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发 票 张 原 始 附 件 张备 注 : 1、 不 同 付 款 对 象 必 须 分 别 开 立 报 帐 单 ; 2、 不 同 类 别 会 计 科 目 ( 如 : 运 费 、 原 材 料 等 ) 必 须 分 别 开 立 报 帐 单 。 27 北 京 有 限 公 司员 工 请 假 申 请 单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一 联 : 申 请 人 存 第 二 联 : 部 室 留 存 ; 第 三 联 : 人 事 行 政 部 留 存 第一联 申请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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