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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的社会学思想 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形成:涂尔干o一、社 会 学 的 研 究 层 次 、 对 象 和 方 法o二 、 社 会 团 结 与 劳 动 分 工 论o三 、 对 自 杀 现 象 的 研 究o四 、 宗 教 生 活 的 基 本 形 式 o五 、 简 短 的 评 价 第 一 节 生 平 与 著 述涂 尔 干 , (Emile Durkheim,1858-1917) 是 法 国 学 院 社 会 学 的 创 始 人 和 古 代 或 原 始 社 会 研 究 方面 最 有 影 响 的 早 期 理 论 家 。 生 于 法 国 的 犹 太 人 家 庭 ,遵 循 一 代 实 证 主 义 的 伟 大 共 和 派 学 者 的 教 育 和 意 识 形态 道 路 。 受 教 于 巴 黎 高 等 师 范 学 校 , 获 哲 学 教 师 学 位和 博 士 学 位 。 在 公 立 中 学 短 期 执 教 之 后 , 赴 德 国 一 些大 学 执 教 一 年 , 研 究 社 会 理 论 。 回 国 后 被 任 命 为 波 尔多 的 一 所 法 国 大 学 的 “ 社 会 科 学 及 教 育 学 ” 首 任 讲 师(1887)。 1912年 转 到 巴 黎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 在 该 学 院 担任 教 职 直 到 逝 世 。 Emile Durkheim is considered by many to be the father of sociology. He is credited with making sociology a science, and having made it part of theFrench academic curriculum as Science Sociale. During his lifetime, Emile Durkheim gave many lectures, and published an impressive number of sociological studies on subjects such as religion, suicide, and all aspects of society. o作为学院派的代表人物,毕生致力于社会学的“独立运动”,o第一位开设社会学课程的社会学家o 1887年,波尔多大学o第一位获得社会学教授职位的社会学家o 1896年,索邦大学o在涂尔干的努力下,法国学术界承认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o“社会学年鉴学派”(法兰西社会学派)创始人 o 社 会 秩 序 如 何 成 为 可 能 ? ( How is social order possible? ) , 始 终 是 他 一 生 最 为 关 注 的 课 题 。o 1870年 普 法 战 争 法 国 失 败 后 , 其 家 乡 Epinal被 割 让 给普 鲁 士 , 所 以 他 在 12岁 的 时 候 , 就 特 別 感 受 到 失 去 故乡 的 痛 苦 。o 普 法 战 争 失 败 后 , 法 兰 西 所 建 立 的 第 三 共 和 , 社 会 秩序 与 政 治 结 构 不 稳 定 。 如 何 重 建 一 个 新 的 法 兰 西 的 社会 秩 序 , 以 及 整 个 欧 洲 社 会 新 秩 序 如 何 重 建 , 成 为 他一 生 社 会 学 志 业 所 最 关 注 的 课 题 。 o对 他 来 讲 , 社 会 学 是 一 门 最 重 要 的 学 问 , 创立 这 门 学 问 , 并 不 是 要 为 了 学 问 而 学 问 , 而是 要 为 了 具 体 重 建 欧 洲 社 会 新 秩 序 、 新 道 德 ,甚 至 新 宗 教 而 创 立 的 新 的 学 科 。o所 以 , 涂 尔 干 研 究 社 会 团 结 、 社 会 分 工 、 宗教 、 自 杀 等 一 系 列 的 “ 社 会 事 实 ” 。 o 四 大 著 作 : 社 会 分 工 论 ( 1893年 初 版 , 1902年 再版 ) 、 社 会 学 方 法 论 ( 1894 95年 初 版 , 1901年再 版 ) 、 自 杀 论 ( 1897年 初 版 ) 以 及 宗 教 生 活的 基 本 形 式 ( 1912年 初 版 ) , 这 四 大 著 作 反 映 了 他一 生 关 注 的 社 会 秩 序 的 命 题 。o Durkheim的 后 期 工 作 放 在 古 代 社 会 的 研 究 , 尤 其 是 原始 宗 教 和 社 会 组 织 的 研 究 上 。o 他 阅 读 当 时 英 国 宗 教 人 类 学 家 , 包 括 Smith和 Frasier的 著 作 , 对 原 始 社 會 深 感 兴 趣 。 从 1896年 开 始 更 专 门从 事 宗 教 的 研 究 。 o一、涂尔干的社会观o(一)社会唯实论o(二)社会整体观o 社会学不涉及个体层次,它只把社会层次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第二节 社会学的研究层次、对象和方法 o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o(一)什么是社会事实?(p,110)o “ 社 会 事 实 是 任 何 可 以 对 个 人 施 以 外 在 制 约 作 用的 固 定 或 不 固 定 的 行 为 方 式 , 或 在 一 个 社 会 中 普遍 出 现 的 、 同 时 不 依 赖 于 个 人 而 独 立 存 在 的 任 何行 为 方 式 。 ”o 存 在 于 个 人 之 外 , 但 又 具 有 使 个 人 不 能 不服 从 的 强 制 力 。 o 社 会 事 实 具 有 不 同 于 自 然 现 象 、 生 理 现 象 的 特 征和 特 殊 的 决 定 因 素 。 它 先 于 个 体 的 生 命 而 存 在 ,比 个 体 生 命 更 持 久 。 它 的 存 在 不 取 决 于 个 人 , 是先 行 的 社 会 事 实 造 成 的 。 社 会 事 实 以 外 在 的 形 式“ 强 制 ” 和 作 用 于 人 们 , 塑 造 了 人 们 的 意 识 。 这种 “ 强 制 ” 既 指 人 们 无 法 摆 脱 其 熏 陶 和 影 响 , 又指 对 于 某 些 社 会 规 则 拒 不 遵 从 将 受 到 惩 罚 。 o 涂 尔 干 认 为 , 一 切 社 会 的 观 念 都 具 有 这 种 强 制 力 ;人 类 大 多 数 的 意 向 不 是 个 人 自 己 生 成 的 , 而 是 在外 界 的 引 导 、 熏 陶 和 压 迫 下 形 成 的 。 社 会 高 于 个人 , 社 会 事 实 无 法 用 生 理 学 、 个 体 心 理 学 以 及 其他 研 究 个 体 的 方 法 来 解 释 , 而 必 须 用 社 会 学 的 方法 、 观 点 解 释 。 o(二)社会事实与纯粹个体事实的区别:o 1、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存在于个体身外)。o 2、社会事实对个体的强制性(尤其出现在抵制时)。o 3、社会事实的普遍性(共通性或共同性并不必然是社会事实)。o(三)哪些社会现象可以称为社会事实o 1、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o这类物质性社会事实构成社会的“解剖结构”。o社会形态学就是专门研究这类社会事实的。 o 2、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o 涂 尔 干 把 这 类 社 会 事 实 称 为 “ 集 体 意 识 ” 或 “ 集 体 表象 ” 。o 这 类 非 物 质 性 社 会 事 实 构 成 社 会 的 “ 生 理 结 构 ” 。 对它 们 的 研 究 又 构 成 社 会 学 的 又 一 门 学 科 : 社 会 生 理 学 。o 可 见 , 涂 尔 干 强 调 以 “ 共 同 的 外 在 特 征 ” 来 研 究 那 些集 体 的 普 遍 现 象 , 如 道 德 、 宗 教 、 法 律 等 , 并 将 它 们看 成 像 事 物 一 样 的 “ 社 会 事 实 ” , 可 以 对 个 人 产 生 强制 的 约 束 能 力 。 o(四)涂尔干确立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的意义 o三、社会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o(一)必须把社会事实看作一种“事物”,即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物。o 1、反对当时流行的研究社会现象的主观内省法。o 2、把统计方法作为社会学观察的重要工具,以弥补直接观察的不足。这样可以保证社会学研究始终处于社会现象层次而不滑落到个体层次。 o(二)社会事实能够而且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加以解释。o 1、这一原则确立了社会学研究的解释层次。o 2、这一原则体现了涂尔干社会学的基本精神:研究社会必须禁绝任何形式的还原论。社会学解释不仅无须借助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解释,相反地,必须把任何基于个体层次的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解释排除在外。o涂尔干认为,个人心理现象只能是社会现象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 o(三)不能把社会事实的起因和它所发挥的功能混为一谈。o 1、涂尔干认为,功能解释代替因果解释的做法会导致社会学向心理学的还原。o(1)对目的论所作的批判o(2)功能分析不能取代因果分析。功能分析是一种共时性分析,而因果分析常常是历时性分析。o 2、涂尔干赋予因果分析特殊的重要性。 o自然科学用以确定因果关系的诸多方法中只有共变法适用于研究社会现象。o(1)何为共变关系或相关关系?o(2)因果关系与共变关系的关系如何?o(3)如何确定真正的因果关系?o涂尔干提出一种控制比较的方法,(p,115)o(4)研究步骤:假设推测检验 o四、涂尔干关于社会学研究层次、对象和方法的重大意义o 1、 涂 尔 干 提 出 了 研 究 社 会 的 完 整 方 法 。o 这 一 方 法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部 份 , 即 研 究 层 次 、 研 究 对 象的 界 定 和 研 究 的 具 体 程 序 。 关 于 社 会 事 实 的 阐 说 , 使涂 尔 干 当 之 无 愧 地 成 为 社 会 学 整 体 主 义 的 创 始 人 。 而涂 尔 干 的 研 究 方 法 , 虽 然 现 在 看 来 比 较 粗 糙 , 但 也 不失 为 当 代 社 会 学 经 验 研 究 程 序 的 前 身 。 o涂 尔 干 在 他 的 各 种 具 体 研 究 中 , 都 大 体 上 坚 持了 他 在 社 会 学 方 法 的 准 则 中 提 出 的 方 法 论原 则 , 也 可 以 说 , 这 些 具 体 研 究 , 是 他 为 其 方法 论 的 效 用 提 供 的 成 功 案 例 。 其 中 , 自 杀 论 最 彻 底 地 坚 持 并 最 完 美 地 体 现 了 涂 尔 干 的 方 法论 原 则 。 o 2、 涂 尔 干 使 社 会 学 真 正 成 为 了 一 门 有 别 于 其 它 学 科 的科 学 。o 涂 尔 干 的 前 辈 们 尽 管 提 出 了 “ 社 会 学 ” 的 概 念 , 但 他们 有 关 社 会 学 的 著 作 并 没 有 彻 底 脱 去 哲 学 中 形 而 上 学的 外 衣 , 社 会 学 只 是 在 涂 尔 干 这 里 才 发 生 了 根 本 性 的变 化 。 涂 尔 干 不 仅 明 确 给 出 了 社 会 学 独 特 的 研 究 对 象 ,还 给 出 了 研 究 方 法 , 从 而 完 成 了 “ 社 会 学 与 哲 学 的 分离 ” 及 “ 社 会 学 与 心 理 学 的 分 离 ” 这 两 大 任 务 , 使 社会 学 真 正 成 为 了 一 门 有 别 于 其 它 学 科 的 科 学 。 o 美 国 社 会 学 家 米 切 尔 在 社 会 学 一 百 年 一 书 中曾 有 过 这 样 的 话 : “ 涂 尔 干 的 著 作 对 社 会 学 发 展的 重 要 性 是 无 可 估 量 的 没 有 他 广 袤 的 知 识 恩泽 , 社 会 学 到 今 天 一 定 还 是 贫 瘠 不 堪 ; 确 实 , 可以 断 定 , 他 的 影 响 超 过 了 社 会 学 历 史 上 任 何 一 个单 个 的 个 人 。 ” 休 息 一 下 ! o 课 堂 讨 论 : 请 用 日 常 生 活 的 例 子 来 说 明 “ 社会 事 实 ” 是 如 何 外 在 地 作 用 于 人 们 的 行 为 的 ? 第三节 社会团结与社会分工o在涂尔干看来:o 1、 社 会 团 结 是 一 种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事 实 , 它 影 响 和 决 定着 其 他 社 会 事 实 。o 2、 涂 尔 干 的 基 本 社 会 学 理 论 以 社 会 团 结 为 主 线 而 展 开 :社 会 团 结 的 产 生 ( 宗 教 研 究 ) , 社 会 团 结 的 类 型 、 特征 和 功 能 ( 机 械 团 结 与 有 机 团 结 ) , 社 会 团 结 的 基 础( 集 体 意 识 、 道 德 ) , 影 响 社 会 团 结 的 因 素 ( 社 会 分工 ) , 社 会 团 结 的 维 持 ( 中 间 职 业 团 体 ) 及 破 坏 ( 社会 解 组 、 失 范 及 越 轨 行 为 ) 等 等 。 o ( 1) 有 关 社 会 团 结 与 社 会 分 工 的 理 论 , 集 中 体 现 在 涂 尔干 1893年 的 博 士 论 文 社 会 分 工 论 里 。 这 本 书 也 是 涂尔 干 的 开 山 之 作 。 一 开 始 他 就 显 示 了 他 反 对 单 一 的 功 利主 义 思 维 的 立 场 , 他 指 出 社 会 是 多 元 的 , 是 由 种 种 矛 盾的 部 分 组 成 的 , 是 要 适 应 相 互 矛 盾 的 种 种 需 要 的 , 必 须有 一 种 限 定 与 平 衡 。 他 选 取 的 题 目 是 一 个 经 济 学 的 对 象 ,但 他 却 要 从 其 中 找 出 非 经 济 的 内 核 来 。 这 本 书 的 中 心 思想 就 是 , 劳 动 分 工 并 不 是 纯 粹 经 济 现 象 。 o ( 2) 在 这 部 著 作 中 , 涂 尔 干 既 提 出 了 “ 社 会 团 结 ” 、“ 集 体 意 识 ” 、 “ 功 能 ” 、 “ 社 会 容 量 ” 、 “ 道 德 密度 ” 以 及 “ 社 会 分 化 与 社 会 整 合 ” 这 些 后 来 一 直 为 社会 学 界 所 沿 用 、 修 正 和 争 论 的 概 念 , 也 通 过 对 “ 机 械团 结 ” 与 “ 有 机 团 结 ” 、 “ 环 节 社 会 ” 与 “ 分 化 社 会 ”以 及 “ 压 制 性 制 裁 ” 与 “ 恢 复 性 制 裁 ” 的 纵 向 二 元 划分 , 探 讨 了 历 史 演 进 的 基 本 规 律 。 概 言 之 , 涂 尔 干 的社 会 学 主 义 之 基 本 立 场 在 本 书 已 初 现 端 倪 : 一 切 存 在与 现 象 的 根 源 , 皆 为 “ 社 会 ” 。 o一、社会团结的含义o 1、 社 会 团 结 与 “ 社 会 内 聚 力 ” 、 “ 社 会 整 合 ” 的 含 义 大体 相 同 。 指 的 是 把 个 体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社 会 纽 带 , 是 一 种建 立 在 共 同 情 感 、 道 德 、 信 仰 或 价 值 基 础 上 的 个 体 与 个体 、 个 体 与 群 体 、 群 体 与 群 体 之 间 的 , 以 结 合 或 吸 引 为特 征 的 联 系 状 态 。 包 括 直 接 的 和 非 直 接 的 联 系 。o 2、 涂 尔 干 提 出 “ 社 会 团 结 ” 概 念 , 是 想 说 明 个 人 是 如 何与 社 会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把 个 体 联 结 为 社 会 的 纽 带 是 什 么 )。 o 在 涂 尔 干 之 前 , 有 关 把 个 体 联 结 为 社 会 的 纽 带 ( 社 会 团结 ) 的 理 论 , 主 要 有 :o 卢 梭 的 理 性 契 约 ; 孔 德 的 国 家 的 强 制 力o 斯 宾 塞 的 出 于 个 人 利 益 的 自 由 竞 争o 涂 尔 干 认 为 , 社 会 团 结 的 基 础 是 社 会 成 员 的 共 同 价 值 观念 、 共 同 道 德 规 范 , 即 那 些 被 称 之 为 “ 集 体 意 识 ” 或“ 集 体 良 心 ” 的 东 西 。o 集 体 意 识 为 建 立 社 会 秩 序 提 供 了 保 证 : 使 理 性 契 约 得 以缔 结 和 履 行 、 自 由 竞 争 得 以 进 行 、 法 律 制 裁 得 以 实 施 、国 家 权 力 得 以 执 行 。 o 3、 涂 尔 干 把 社 会 学 规 定 为 研 究 道 德 的 科 学o 原 因 ( p, 117)o 4、 涂 尔 干 对 道 德 规 范 的 作 用 范 围 和 性 质 的 基 本 看 法 :o ( 1) 道 德 规 范 作 用 与 一 定 的 社 会 条 件 相 联 系 , 并 随 着这 些 社 会 条 件 的 改 变 而 变 化 。o ( 2) 对 道 德 因 而 也 是 对 社 会 团 结 类 型 影 响 最 大 的 是 社会 分 工 。 o二、社会团结的类型: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o 涂 尔 干 对 社 会 学 的 最 重 要 贡 献 之 一 , 就 是 把 社 会 团结 区 分 为 机 械 团 结 和 有 机 团 结 两 种 类 型 , 并 用 来 分析 所 有 的 社 会 , 而 不 是 社 会 中 的 组 织 。o 涂 尔 干 提 出 社 会 团 结 类 型 概 念 , 是 为 了 考 察 传 统农 业 社 会 向 工 业 社 会 变 化 的 社 会 根 源 以 及 这 种 变 化对 社 会 结 构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 o ( 一 ) 机 械 团 结o 机 械 团 结 存 在 于 不 发 达 社 会 和 古 代 社 会 , 它 通 过 强 烈的 集 体 意 识 将 同 质 性 人 个 体 结 合 在 一 起 。o 1、 以 机 械 团 结 为 纽 带 的 社 会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o 社 会 中 个 人 之 间 的 差 异 很 小 , 集 体 成 员 具 有 类 似 的 特质 , 即 情 绪 感 受 类 似 、 价 值 观 类 似 、 信 仰 也 类 似 ;o 由 于 人 与 人 之 间 没 有 产 生 分 化 , 这 样 的 社 会 呈 现 出 高度 的 一 致 性 ( 社 会 分 工 的 不 发 达 ) ; “ 如 果 你 见 到 了一 个 美 洲 土 著 , 你 就 见 到 了 所 有 的 美 洲 土 著 。 ” (涂 尔干 ) o 个 人 的 行 动 总 是 自 发 的 、 不 假 思 索 的 和 集 体 的 ;o 社 会 成 员 的 相 互 依 赖 性 低 , 社 会 联 系 的 纽 带 松 弛 ;o 社 会 同 宗 教 联 结 在 一 起 , 宗 教 观 念 渗 透 了 整 个 社 会 ;o 机 械 团 结 的 一 个 明 显 的 客 观 标 志 是 “ 镇 压 的 权 利 ” ,要 求 绝 对 一 致 的 压 力 不 断 压 抑 着 人 的 个 性 , 个 性 得 不到 应 有 的 发 展 。o 越 是 缺 少 社 会 分 工 , 成 员 之 间 的 同 质 性 就 越高 , 集 体 意 识 的 力 量 就 越 强 大 , 独 立 性 就 越 强 , 对 个人 的 控 制 也 就 越 严 格 , 要 求 个 体 整 齐 划 一 ; 在 极 端 的情 况 下 , 集 体 意 识 可 能 完 全 淹 没 社 会 成 员 的 个 性 。 o 以 机 械 团 结 为 纽 带 的 社 会 中 , 也 存 在 社 会 分 工 ,但 社 会 分 工 处 于 最 低 限 度 。o 比 如 , 因 为 年 龄 和 性 别 的 差 异 可 能 会 造 成 某 种 专门 化 , 年 长 者 可 能 被 期 望 去 作 领 导 , 或 者 作 为 有智 慧 的 咨 询 者 , 妇 女 则 被 期 望 专 门 从 事 家 务 。 但是 , 这 种 初 级 的 分 工 不 会 严 重 损 害 共 同 思 考 和 行动 方 式 的 高 度 的 社 会 同 质 性 。 o 2、 区 分 社 会 团 结 类 型 的 主 要 根 据 集 体 意 识 的 强 弱 ,法 律 和 惩 罚 制 度 可 以 作 为 衡 量 集 体 意 识 强 弱 的 指 标 。o 在 以 机 械 团 结 为 纽 带 的 社 会 中 , 其 法 律 制 度 具 有 压制 性 的 特 点 , 其 惩 罚 是 出 自 道 德 义 愤 , 惩 罚 目 的 是治 愈 越 轨 行 为 给 集 体 意 识 和 集 体 情 感 带 来 的 损 害 ,而 不 是 使 越 轨 的 人 遵 守 社 会 规 范 。 o (二 )有 机 团 结o 有 机 团 结 是 是 发 达 社 会 的 产 物 , 是 一 种 建 立 在 社 会 成员 异 质 性 和 相 互 依 赖 基 础 上 的 社 会 联 结 纽 带 。o 1、 以 有 机 团 结 为 纽 带 的 社 会 的 主 要 特 征 :o 社 会 上 个 人 与 群 体 之 间 存 在 显 著 差 异 , 并 且 这 种 差 异不 断 发 展 ;o 社 会 分 工 变 得 错 综 复 杂 , 社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以 各 种 曲 折o 的 方 式 由 人 们 共 同 来 完 成 ( 宋 林 飞 ) ;o 专 门 化 分 工 发 展 的 结 果 导 致 相 互 依 赖 性 的 增 长 。 o 涂 尔 干 认 为 :o “ 一 方 面 , 劳 动 越 加 分 化 , 个 人 就 越 贴 近 社 会 ; 另一 方 面 , 个 人 的 活 动 越 加 专 门 化 , 他 就 越 成 为 个 人 。 我 们 在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时 候 , 还 要 符 合 法 人 团体 共 同 遵 循 的 习 惯 和 程 序 。 与 此 同 时 , 我 们 以 另 一种 方 式 所 承 受 的 重 任 已 经 不 再 像 承 受 整 个 社 会 那 样沉 重 了 , 社 会 已 经 给 了 我 们 更 多 的 自 由 活 动 的 空间 。 ” o 2、 以 有 机 团 结 为 纽 带 的 社 会 中 , 其 法 律 和 惩 罚 制 度 具有 复 原 性 特 点 。o ( 1) 法 律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维 持 社 会 分 工 造 成 的 复 杂 的 相互 依 赖 关 系 , 将 被 破 坏 的 关 系 恢 复 到 原 来 的 正 常 状 态 。o ( 2) 犯 罪 行 为 不 再 被 视 为 对 整 个 社 会 的 威 胁 , 而 被 看成 是 对 被 侵 害 一 方 权 利 的 冒 犯 。o ( 3) 制 裁 具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 惩 罚 尺 度 往 往 基 于 数 量 的 、合 理 补 偿 的 考 虑 , 一 般 地 说 , 罪 犯 所 受 的 惩 罚 应 略 高 于他 通 过 犯 罪 所 得 到 的 利 益 。 o 3、 有 机 团 结 建 立 在 社 会 分 工 基 础 上o ( 1) 造 成 社 会 分 工 的 原 因o 在 社 会 分 工 论 中 ,涂 尔 干 首 先 否 证 了 孔 德 所 说 的社 会 分 工 的 发 展 是 人 类 知 识 进 步 的 结 果 ,指 出 它 并 非 如经 济 学 家 们 长 期 以 来 所 认 为 的 是 人 们 不 断 追 求 物 质 幸福 的 愿 望 ,进 而 证 实 了 分 工 的 发 展 主 要 是 由 于 社 会 容 量和 社 会 密 度 的 增 加 所 导 致 的 人 们 之 间 生 存 竞 争 不 断 加剧 。 ( 社 会 分 工 即 职 业 专 门 化 )o A、 社 会 容 量 的 增 加 即 人 口 的 增 加 , 但 人 口 增 加 并 不 必然 导 致 社 会 分 工 。 o B、 社 会 密 度 指 的 是 人 们 之 间 交 往 的 频 度 和 强 度 , 即 关系 密 度 。o 只 有 在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 社 会 容 量 和 社 会 密 度同 时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 才 会 产 生 分 工 。o 涂 尔 干 是 如 何 论 述 社 会 分 工 的 发 展 过 程 的 呢 ?o “ 两 个 有 机 体 越 是 相 似 , 就 越 容 易 产 生 激 烈 的 竞 争 。正 因 为 它 们 有 着 同 样 的 需 要 , 追 求 着 同 样 的 目 标 , 所以 它 们 每 时 每 刻 都 陷 入 一 种 相 互 敌 视 的 状 态 中 ” o 在 竞 争 中 总 会 产 生 胜 负 。 竞 争 中 的 失 利 者 “ 要 么 被 人淘 汰 , 要 么 进 行 改 革 , 除 此 以 外 没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余 地 ,改 革 本 身 就 意 味 着 必 须 确 立 一 个 新 的 专 门 领 域 ” o 有 了 新 的 专 门 领 域 “ 各 种 不 同 的 职 业 可 以 同 时 存 在 ,互 不 侵 害 , 因 为 他 们 追 求 的 目 标 是 不 同 的 ” 。 “ 它 们之 间 的 差 别 越 大 ,就 越 不 容 易 发 生 斗 争 ” 。 o “ 社 会 的 成 员 越 多 ,这 些 成 员 的 关 系 就 会 更 加 密 切 ,他们 的 竞 争 就 会 越 残 酷 ,各 种 专 门 领 域 也 会 迅 速 而 完 备 地产 生 出 来 ” 这 样 ,劳 动 分 工 就 会 一 步 步 发 展 起 来 ,最后 导 致 了 以 高 度 劳 动 分 工 为 特 征 的 工 业 社 会 的 形 成 。 o 涂 尔 干 对 分 工 原 因 的 论 证 充 分 体 现 了 其 社 会 有 机 体 思想 , 深 受 达 尔 文 进 化 论 的 影 响 。o 涂 尔 干 写 道 :“ 劳 动 分 工 是 物 竞 天 择 的 结 果 :这 也 是 一种 比 较 平 心 静 气 的 解 决 方 式 。 幸 亏 有 了 分 工 , 不 然 竞争 对 手 就 会 把 对 方 置 于 死 地 ,不 能 共 同 生 存 下 去 。 在 某些 同 质 性 较 强 的 社 会 里 , 绝 大 多 数 的 个 人 都 是 注 定 要被 淘 汰 掉 的 , 然 而 正 因 为 有 了 分 工 的 发 展 , 这 些 人 才能 够 自 保 和 幸 存 下 来 。 ” o ( 2) 社 会 分 工 的 后 果o A、 为 个 人 意 识 和 个 性 的 发 展 造 成 了 空 隙 , 削 弱 了 集体 意 识 ;o B、 造 成 了 社 会 各 个 相 互 组 成 部 分 之 间 的 相 互 依 赖 ,这 是 社 会 分 工 最 重 要 的 社 会 功 能 。o 改 变 了 社 会 团 结 的 基 础 ,为 机 械 团 结 过渡 向 有 机 团 结 提 供 了 条 件 。 o具体分析:o 随 着 社 会 分 工 的 发 展 , 职 业 活 动 越 来 越 专 门 化 的 人 们 ,发 现 他 们 彼 此 之 间 在 信 仰 、 观 点 和 生 活 方 式 等 各 个 方 面变 得 越 来 越 互 不 相 同 。 共 同 的 集 体 意 识 逐 渐 削 弱 , 对 个人 的 控 制 由 强 变 弱 , 使 个 性 的 发 展 成 为 可 能 。o 但 是 , 这 种 正 在 增 长 的 异 质 性 并 消 灭 集 体 意 识 , 而 只 是使 集 体 意 识 在 内 容 和 性 质 上 发 生 了 变 化 。 o 整 个 社 会 来 说 , 集 体 意 识 的 内 容 和 性 质 发 生 了 变 化 :o 神 圣 的 、 信 仰 式 的 和 尊 崇 的 集 体 的 变 成 了 世 俗 的 、 理性 的 和 崇 尚 个 人 的 ;o 由 全 面 渗 透 社 会 生 活 一 切 领 域 、 控 制 个 人 全 部 活 动 的共 同 行 为 规 范 演 变 成 仅 仅 在 高 度 抽 象 层 次 上 的 共 同 价值 观 念 。o 自 由 、 平 等 、 公 正 等 等 抽 象 原 则 可 以 看 作 是 现 代 有 机团 结 社 会 的 集 体 意 识 。 o 而 在 中 间 职 业 群 体 层 次 上 :o 原 有 的 全 社 会 统 一 的 具 体 行 为 规 范 伴 随 社 会 分 工 演变 为 不 同 的 职 业 规 范 , 创 造 出 了 一 种 新 的 道 德 即 职业 道 德 , 对 职 业 群 体 成 员 的 行 为 起 着 指 导 和 制 约 作用 。 它 仍 然 继 续 对 社 会 团 结 做 出 贡 献 加 强 着人 们 之 间 的 功 能 性 和 相 互 依 赖 的 关 系 。o 涂 尔 干 十 分 强 调 处 于 整 体 社 会 和 个 体 之 间 的 职 业 群体 在 社 会 团 结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 并 把 完 善 中 间 群 体 的职 业 道 德 作 为 解 救 社 会 危 机 的 良 方 。 o 可 见 , 社 会 分 工 即 使 人 们 之 间 的 相 互 依 赖 加 强 了 , 也没 有 使 社 会 团 结 的 基 础 集 体 意 识 消 失 , 只 是 使 它 发 生了 变 化 , 所 以 , 社 会 分 工 不 仅 没 有 消 灭 社 会 团 结 , 反而 使 团 结 的 类 型 发 生 了 改 变 , 从 机 械 团 结 转 变 为 有 机团 结 。 ( 涂 尔 干 并 不 认 为 社 会 分 工 导 致 道 德 沦 丧 )o 涂 尔 干 的 基 本 观 点 : 建 立 在 社 会 分 工 和 相 互 依 赖 基 础上 的 有 机 团 结 , 比 主 要 建 立 在 相 似 的 价 值 观 和 信 仰 等集 体 意 识 基 础 上 的 机 械 团 结 , 能 够 更 彻 底 、 更 有 效 、更 深 刻 地 实 现 社 会 的 整 合 。 o三、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所面临的危险:原因与表现o 如 何 对 现 代 社 会 中 激 烈 的 阶 级 斗 争 和 频 繁 的 社 会 冲 突乃 至 各 种 犯 罪 行 为 作 为 说 明 和 解 释 ?o ( 一 ) 社 会 解 组 的 危 险o 1、 什 么 是 社 会 解 组 ?o 由 于 丧 失 了 社 会 联 系 , 社 会 整 体 蜕 变 为 一 种 个 体 相 互 分裂 的 原 子 式 堆 集 的 状 态 。o 2、 为 什 么 会 出 现 社 会 解 组 ? o ( 1) 为 什 么 不 会 出 现 “ 一 切 人 反 动 一 切 人 ” 的 全 面 战 争 ?o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对 人 的 欲 望 所 作 的 有 效 的 控 制 和 调 整o在 道 德 规 范 的 作 用 下 , 人 的 行 为 出 现 模 式 化 倾 向o ( 2) 为 什 么 会 出 现 社 会 解 组 ?o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的 调 节 作 用 发 生 了 故 障 意 味 着 道 德 规 范放 松 了 对 个 人 的 欲 望 及 其 行 为 的 限 制 , 人 的 欲 望 无 限 制地 膨 胀 , 因 而 处 于 永 不 满 足 的 状 态 ,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模 式化 关 系 也 遭 到 破 坏 , 社 会 宏 观 结 构 处 于 紊 乱 和 解 组 状 态 。 o ( 二 ) 反 常 社 会 分 工 对 社 会 团 结 的 破 坏 作 用o涂 尔 干 把 当 时 社 会 危 机 主 要 归 因 于 社 会 分 工 的 反 常 状态o正 常 的 社 会 分 工 应 具 有 的 特 点 和 功 能 ( P, 122)o 1、 什 么 是 “ 反 常 分 工 ” ?o 如 果 社 会 分 工 在 破 坏 传 统 的 机 械 团 结 的 同 时 , 没 能 创 造出 新 的 社 会 联 结 形 式 , 反 而 引 起 社 会 动 荡 。 这 类 分 工 即“ 反 常 分 工 ” 。o 2、 反 常 分 工 的 三 种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o ( 1) 失 范 的 分 工 o 含 义 : 分 工 增 长 速 度 过 快 , 引 起 社 会 结 构 剧 烈 改 组 , 同时 道 德 规 范 的 发 展 又 没 能 及 时 跟 上 , 致 使 社 会 调 节 发 生故 障 , 无 法 维 系 人 们 之 间 的 联 系 , 不 能 有 效 地 控 制 人 们的 欲 望 和 行 为 的 状 态 , 人 们 失 去 了 行 为 的 规 范 和 准 则 。这 样 的 分 工 即 失 范 分 工 , 这 样 的 状 态 即 失 范 状 态 。o涂 尔 干 认 为 , 当 时 的 劳 资 冲 突 就 是 失 范 分 工 引 起 的 。o 表 现 为 资 本 家 和 工 人 的 新 型 分 工 关 系 缺 乏 必 要 的 和 有 效的 社 会 规 范 的 调 节 : a、 劳 资 双 方 缺 乏 一 种 关 于 双 方 共同 利 益 的 高 层 次 的 一 致 性 意 见 ; b、 也 缺 少 一 种 共 同 认可 的 双 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体 规 范 。o 涂 尔 干 : 劳 资 冲 突 会 两 败 俱 伤 , 损 害 他 们 共 同 利 益 。 o ( 2) 强 制 性 分 工o 含 义 : 建 立 在 社 会 不 平 等 基 础 之 上 的 , 是 由 某 些 人 制定 出 来 强 迫 另 外 一 些 人 遵 守 的 分 工 形 式 。o 涂 尔 干 的 一 些 观 点 :o在 不 平 等 基 础 上 不 能 建 立 真 正 的 有 机 团 结 。o为 了 避 免 阶 级 斗 争 对 社 会 团 结 的 破 坏 , 应 提 倡 公 正和 平 等 的 社 会 理 想 。 首 先 , 实 行 机 会 平 等 ; 其 次 , 提倡 教 育 平 等 。 o ( 3) 非 人 格 化 的 分 工o 含 义 : 分 工 仅 仅 出 于 某 种 经 济 上 或 技 术 上 的 考 虑 , 而不 考 虑 人 的 愿 望 或 兴 趣 。o 非 人 格 化 分 工 会 使 人 们 很 容 易 产 生 不 满 和 厌 倦 情 绪 ,产 生 一 种 同 所 属 群 体 的 疏 离 感 , 从 而 削 弱 社 会 联 系 。o 各 种 反 常 分 工 的 共 同 特 点 : 它 们 不 具 有 能 够 发 挥 有效 调 节 作 用 的 牢 固 的 道 德 基 础 , 因 而 无 法 保 证 通 过 它们 而 发 生 改 组 的 新 型 社 会 结 构 能 够 长 期 维 持 下 去 。 o ( 三 ) 有 机 团 结 面 临 的 威 胁o 1、 在 社 会 整 体 层 次 上 缺 乏 共 同 的 道 德 规 范 的 调 节 作 用o阶 级 斗 争 都 源 于 这 种 威 胁o涂 尔 干 晚 期 特 别 强 调 的 一 个 观 点 : 在 任 何 时 候 , 都要 加 强 全 社 会 的 统 一 道 德 , 建 立 共 同 的 信 仰 和 价 值 体系 , 形 成 共 同 集 体 意 识 。o 2、 极 端 的 个 人 主 义o 人 具 有 两 重 性 , 只 有 获 得 社 会 本 性 后 才 真 正 成 为 人 。o 如 果 不 对 人 的 生 物 本 性 ( 欲 望 与 激 情 ) 加 以 限 制 , 个人 就 没 有 幸 福 , 人 生 没 有 意 义 。 o 涂 尔 干 关 于 维 持 有 机 团 结 的 基 本 主 张 :o全 面 加 强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的 调 节 功 能o 具 体 要 求 : 倡 导 建 立 一 种 与 社 会 分 工 结 构 相 适 应 的 多层 次 的 社 会 道 德 体 系 , 在 其 最 高 层 次 上 是 以 国 家 为 监督 机 构 的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价 值 , 同 时 又 充 分 发 展各 种 群 体 的 、 非 官 方 的 道 德 规 范 。o为 什 么 ? 第四节 对自杀现象所作的社会学研究o 论 自 杀 一 书 在 社 会 学 史 上 的 意 义o 论 自 杀 一 书 的 研 究 重 点o 一 、 关 于 研 究 对 象 的 说 明o ( 一 ) 自 杀 的 定 义o 涂 尔 干 重 视 对 研 究 对 象 下 操 作 定 义o 何 为 操 作 定 义 ? 操 作 定 义 指 把 一 个 概 念 从 抽 象 理 论 层 次通 过 一 步 步 的 界 定 而 下 降 到 可 以 观 察 的 操 作 层 面 的 过 程 ,它 是 现 代 社 会 学 经 验 研 究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环 节 。 o在 涂 尔 干 那 里 , 操 作 定 义 是 根 据 共 同 的 外 部 特征 而 作 出 的 , 不 能 依 赖 内 省 的 方 式 得 到 操 作 定义 。 即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客 观 原 则 , 不 要 一 开 始 就对 现 象 的 本 质 进 行 主 观 揣 测 , 而 只 需 要 找 出 同类 事 物 共 有 的 、 可 以 直 接 观 察 的 外 在 特 征 。 ( P, 125) o 涂 尔 干 如 何 操 作 自 杀 的 定 义 ?o 反 对 以 不 能 为 研 究 者 直 接 观 察 到 的 当 事 人 的 内 在 动机 ( 自 愿 或 不 自 愿 ) 为 区 分 依 据 , 主 张 只 根 据 当 事人 的 行 动 和 结 果 这 两 个 外 在 特 征 来 下 定 义 。o 自 杀 -凡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采 取 直 接 的 或 间 接 的 、积 极 的 或 消 极 的 行 动 , 达 到 了 预 期 死 亡 结 果 的 情 形都 算 作 自 杀 。 o问 题 :o 从 涂 尔 干 关 于 自 杀 的 定 义 来 看 , “ 自 杀 ” 现 象 属 于社 会 事 实 吗 ? 它 符 合 社 会 事 实 的 几 个 特 征 ?o 外 在 性 ?o 客 观 性 ?o 强 制 性 ?o 群 体 性 ? o ( 二 ) 个 人 自 杀 事 件 与 自 杀 率o 涂 尔 干 之 所 以 在 开 始 就 对 自 杀 行 为 下 定 义 , 旨 在 划 定一 个 “ 在 自 杀 的 名 称 下 进 行 研 究 的 事 实 的 范 畴 ” , 而社 会 学 所 要 研 究 的 并 非 孤 立 的 特 殊 事 件 , 而 是 把 一 个特 定 社 会 在 一 段 特 定 时 间 里 所 发 生 的 自 杀 当 作 一 个 整体 来 考 虑 , 这 个 整 体 不 是 各 个 独 立 事 件 的 简 单 的 总 和 ,也 不 是 一 个 聚 合 性 的 整 体 , 而 是 一 个 新 的 和 特 殊 的 事实 , 这 个 事 实 有 它 的 统 一 性 和 特 性 , 因 而 有 它 特 有 的性 质 , 而 且 这 种 性 质 主 要 是 社 会 性 质 。 o 所 以 , 个 人 自 己 有 意 识 地 结 束 自 己 生 命 的 自 杀 行 为 不 是社 会 学 所 要 研 究 的 。o 社 会 学 感 兴 趣 的 只 是 自 杀 者 在 某 一 群 体 或 某 一 社 会 中 所占 的 比 例 , 即 自 杀 率 。o 涂 尔 干 引 入 自 杀 率 , 就 是 想 从 群 体 的 层 面 指 示 某 个 特 定社 会 自 杀 状 态 的 一 个 标 记 , 社 会 学 所 要 研 究 的 , 是 决 定自 杀 率 的 条 件 。 这 个 条 件 , 才 是 社 会 事 实 。 这 个 条 件 是社 会 的 , 它 符 合 有 关 社 会 事 实 的 四 个 标 准 。 o 虽 然 有 很 多 其 它 的 条 件 , 如 心 理 的 、 个 人 的 等 等 也 对 自杀 率 的 变 化 起 作 用 , 也 可 能 促 使 某 一 个 人 去 自 杀 , 但 不可 能 促 使 整 个 社 会 产 生 多 少 有 点 强 烈 的 自 杀 倾 向 。 只 有那 些 能 够 影 响 群 体 的 自 杀 倾 向 而 非 个 体 的 自 杀 倾 向 的 条件 , 才 是 在 自 杀 研 究 中 所 要 关 注 的 社 会 事 实 。 而 这 个 条件 , 是 所 要 研 究 的 社 会 或 群 体 本 身 的 性 质 之 一 , 它 引 起了 自 杀 率 的 不 同 变 化 , 所 以 可 以 通 过 自 杀 率 来 把 握 。o 这 样 , 涂 尔 干 就 区 别 了 社 会 学 和 心 理 学 研 究 自 杀 的 不 同层 次 :o 心 理 学 探 究 个 体 的 自 杀 现 象 , 而 社 会 学 解 释 自 杀 率 。 o ( 三 ) 为 什 么 要 研 究 自 杀 现 象 ?o 1、 涂 尔 干 一 贯 的 理 论 兴 趣 所 在 ;o 2、 为 涂 尔 干 提 供 了 一 个 向 学 术 界 证 明 自 己 方 法论 原 则 优 越 性 的 绝 好 机 会 ,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社 会 学的 “ 独 立 运 动 ” ;o 3、 具 体 原 因 , 有 大 量 的 官 方 统 计 资 料 可 以 直 接利 用 。 o 在 自 杀 现 象 的 研 究 中 如 何 具 体 体 现 其 方 法 论 原 则 :o 在 自 杀 研 究 中 , 涂 尔 干 首 先 考 察 了 各 种 可 能 影 响 特 定社 会 自 杀 倾 向 的 非 社 会 性 因 素 。 按 照 一 般 人 的 经 验 ,这 些 因 素 与 自 杀 行 为 之 间 存 在 着 某 些 联 系 。 这 些 因 素包 括 : 非 正 常 的 精 神 状 态 , 或 称 心 理 变 态 ; 种 族 和 遗传 ; 气 候 因 素 ; 仿 效 。 涂 尔 干 假 定 , 这 些 因 素 可 能 对自 杀 率 有 影 响 。 但 通 过 大 量 经 验 数 据 的 分 析 , 他 令 人信 服 地 说 明 , 以 上 各 种 因 素 是 非 常 态 的 , 偶 然 的 , 个别 的 , 由 此 可 以 逐 一 排 除 。 o 在 排 除 了 各 种 已 知 的 、 基 于 人 们 常 识 的 可 能 因 素 后 , 涂尔 干 指 出 , 每 一 个 社 会 群 体 对 自 杀 都 有 一 种 特 殊 的 倾 向 ,这 种 倾 向 不 能 用 个 人 心 理 器 质 结 构 来 解 释 , 也 不 能 用 自然 环 境 来 解 释 。 通 过 排 除 法 可 以 获 知 , 这 种 倾 向 必 然 取决 于 社 会 原 因 , 而 且 本 身 构 成 一 种 集 体 现 象 。o 在 排 除 了 各 种 非 社 会 性 因 素 后 , 涂 尔 干 转 入 分 析 导 致 自杀 的 社 会 因 素 。 此 过 程 充 分 体 现 了 涂 尔 干 对 解 释 社 会 事实 诸 原 则 的 贯 彻 。 o 二 、 直 接 影 响 自 杀 率 的 社 会 原 因o ( 一 ) 对 自 杀 现 象 的 分 类 方 法o 1、 形 态 学 分 类 法 ( 根 据 可 观 察 的 外 在 特 征 来 划 分 )o 2、 溯 源 学 分 类 法 ( 假 定 某 一 现 象 是 由 不 同 原 因 造 成的 , 因 而 根 据 原 因 的 不 同 而 对 该 现 象 进 行 分 类 )o 涂 尔 干 采 用 溯 源 学 分 类 法 对 自 杀 进 行 分 类 o ( 二 ) 利 已 型 自 杀o 对 天 主 教 和 新 教 团 体 在 自 杀 率 差 异 方 面 所 作 的 分 析 :天 主 教 团 体 的 整 合 程 度 大 大 高 于 新 教 , 其 团 体 的 自杀 率 也 低 于 新 教 团 体 研 究 假 设 : 群 体 整 合 不 足 是导 致 利 已 型 自 杀 率 上 升 的 原 因 假 如 这 一 理 论 正 确 ,那 么 它 也 适 用 于 非 宗 教 领 域 的 解 释 。 o ( 三 ) 利 他 型 自 杀o 1、 两 种 表 现o 义 务 性 自 杀 ( 群 体 强 加 给 个 人 的 义 务 )o 负 疚 性 自 杀 ( 选 择 自 杀 向 群 体 谢 罪 )o 2、 利 他 型 自 杀 是 因 为 社 会 过 度 整 合o 在 现 代 西 方 国 家 , 由 于 个 人 主 义 的 兴 起 , 利 他 型自 杀 非 常 罕 见 , 唯 一 例 外 的 是 军 人 的 自 杀 。 军 人的 自 杀 率 都 高 于 平 民 。o 用 社 会 整 合 程 度 能 够 解 释 利 已 型 和 利 他型 自 杀 率 的 变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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