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变更与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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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限于内容的变更 须注意的是:合同变更以有效合同为对象。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四)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n n 问题1: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单方变更合同?n n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n n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n n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n n 问题2:合同变更对从法律关系的影响n n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n n担保法司解担保法司解第第3030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n n2002-92002-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额为10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 1年,由丙企业作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 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额增加到15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t t乙变更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B.丙企业对丙企业对10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c.丙企业应承担丙企业应承担15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效B Bn n2011-11.2011-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借款1111万元,借款期限为万元,借款期限为1 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 1年。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11万元中预先扣除万元中预先扣除1 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证期间均延长为2 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将10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n nA.A.丙的保证期间为丙的保证期间为1 1年年n nB.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n nC.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n nD.D.丙应对丙应对10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概念和特点 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特点有: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2、对象是合同债权。3、后果是权利的让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一)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二)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二)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三)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三)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根据据合合同同法法第第7979条条的的规规定定,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合合同同权权利利不不得得转转让让:A A、根根据据合合同同性性质质不不得得转转让让;B B、按按照照当当事事人人约约定定不不得得转转让让;C C、依依照照法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四)须须由由债债权权人人通通知知债债务务人人,未未经经通通知知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对对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发发生生转转让让的的效效力力,债债务务人人仍仍应应按照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按照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问题:“通知”是何要件?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例裁判要旨第155156n n双务合同中是否可以只转让债权?n n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例裁判要旨第217218n 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第32页 三、法律效力 (一)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是债权人,依约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享有连带债权。2 2、从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n n 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除外。问题:问题:“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范围如何?范围如何?物权法物权法n n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 n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n n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n n2010-57.2010-57.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300300万元于万元于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030日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付款。日付款。20082008年年1010月月1 1日,乙将债权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让与丙,并于同月15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n nA.2008A.2008年年1010月月1 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n nB.2008B.2008年年1010月月15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n nC.2008C.2008年年1010月月15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50万元万元n nD.2008D.2008年年1010月月15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 一、概念一、概念 指指在在不不改改变变合合同同内内容容的的前前提提下下,债债务务人人将将其其合同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行为)。合同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行为)。二、条件二、条件 (一)须有有效合同义务的存在;(一)须有有效合同义务的存在;(二)须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二)须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三)须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三)须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四四)须须经经债债权权人人同同意意。通通说说认认为为,此此乃乃债债务务承担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承担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问问题题:债债务务承承担担协协议议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可可以以是是债债权权人人与承担人吗?与承担人吗?三、后果三、后果 (一)承担人成为债务人。(一)承担人成为债务人。(二)抗辩权转移。(二)抗辩权转移。(三)从债务转移。(三)从债务转移。问问题题1 1:合合同同法法第第八八十十四四条条“债债务务人人将将合合同同的的义义务务全全部部或或者者部部分分转转移移给给第第三三人人的的,应应当当经经债债权权人人同同意意”之之规定应如何理解?规定应如何理解?合合同同法法将将合合同同义义务务转转移移分分为为全全部部转转移移与与部部分分转转移移。其其后后果果是是:债债务务全全部部转转移移的的,承承担担人人取取代代原原债债务务人人成成为为新新债债务务人人,承承担担全全部部合合同同义义务务;只只转转移移部部分分债债务务的的,承承担担人人与与债债务务人人对对自自己己的的债债务务各各负负其其责责,债债务务人人就就转转移移给给承承担担人人的的债务债务免免责责。结结论论:合合同同法法并并未未规规定定并并存存的的债债务务承承担担。已已有有的的规规定定均均为为免免责责的的债债务务承承担担,即即新新债债务务人人代代替替原原债债务务人人履履行行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履行责任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履行责任。问题2:何为并存的债务承担?n n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n n 其后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负责。二人的关系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负连带债务。这也是我国民国时期和今日台湾地区的判例之做法和学界通说。(参见崔建远合同法第226-228页)n n 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并存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案例。如在债务承担之案例。如在“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承诺履行为由诉丹阳中国旅行社、谢司以第三人承诺履行为由诉丹阳中国旅行社、谢伟力欠款纠纷案伟力欠款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案例选第第5353辑辑第第220220224224。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未上诉)中,法院认为第二被告自愿承担第一被未上诉)中,法院认为第二被告自愿承担第一被告所欠原告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告所欠原告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应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告有权向两被告主而应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告有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在向原告履行给付欠款责任后,张权利。两被告在向原告履行给付欠款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的内部约定确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可根据双方的内部约定确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故判决:一、第一被告给付原告故判决:一、第一被告给付原告90009000元。二、第元。二、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的基本案情:至2002年10月10日第一被告欠原告11000元,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第二被告在欠条中注明如第一被告换人(即谢在第一被告处离职;谢当时为第一被告经理)则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嗣后第二被告仅付款2000元,故原告起诉。法院认为,欠条未否定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故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应视为原被告三方就第二被告自愿偿债行为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n n 江苏高院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见人法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3辑第52页。)n n 注意:不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n n问题3:哪些从债务随之移转?n n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n n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n n合同法合同法n n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n n2012-1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n n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n n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n n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n n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n nDn n相关案例:相关案例:n n 案例案例1 1:武汉市商业银行新路支行诉湖北多人:武汉市商业银行新路支行诉湖北多人多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多福农庄公司案多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多福农庄公司案金融担金融担保案例判决书精选保案例判决书精选,第,第608608页。昆明市中院一审)页。昆明市中院一审)(债务移转协议的形式可以变通吗?)(债务移转协议的形式可以变通吗?)n n 在此案中,振汉公司于在此案中,振汉公司于19961996年年6 6月月5 5日将所欠日将所欠原告借款原告借款1550155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多人多公司,原万元的债务转移给多人多公司,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三方协议生效后,将振汉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三方协议生效后,将振汉公司所欠公司所欠15501550万元转贷到多人多公司名下。同日,万元转贷到多人多公司名下。同日,原告为贷款方,多人多公司为借款方,多福农庄原告为贷款方,多人多公司为借款方,多福农庄公司为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设立抵押借贷法律公司为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设立抵押借贷法律关系。三方协议约定,借款合同不是独立于三方关系。三方协议约定,借款合同不是独立于三方协议而存在,仅是三方协议的附件。协议而存在,仅是三方协议的附件。n n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方协议是借款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借款合同依赖于三方协议,是三方协议的必然结果。原告与多人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仅是一种转移债务的手段,其真实目的在于以“转贷”的方式履行三方协议,最终实现债务转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供的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n n 案例2:顾爱林诉杨昌平、孙跃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案例来源:人法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3辑第46-53页)n n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10日,杨向顾出具欠据1份,载明:“欠顾人民币2万元整,定于本月15日前归还。”孙在该欠据上签署了“担保人:孙”。2006年3月9日,杨又向顾出具了1份条据,载明:“欠顾14500元,在本月十五日到孙处拿。”孙在条据上签署了“同意,孙”。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杨与孙均未偿还该借款,顾遂提起诉讼。n n 再审法院观点:2006年3月9日的条据是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三方民事法律行为,对杨、孙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杨、孙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并未还款和履行约定义务,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顾故依照民通第4条、第54条、第55条、第84条、第106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n n民通民通n n第四条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n n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n n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n n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n n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 n 案例3: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本溪市轻工机械制造厂案 (案例来源:人法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9辑第87-91页)本案焦点:如何区分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二者区别:要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主体不同。案情:案情:20012001年年8 8月月1414日,本溪市轻工机械制造日,本溪市轻工机械制造厂(简称制造厂)为贷款,向本溪市市区农村信厂(简称制造厂)为贷款,向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发出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发出落落债协议书债协议书,载明,载明“一、甲方(即信用社)为乙一、甲方(即信用社)为乙方(即制造厂)贷款方(即制造厂)贷款5050万元;二、乙方自愿承担万元;二、乙方自愿承担溪湖区所属企业本溪市电工器材厂贷款债务溪湖区所属企业本溪市电工器材厂贷款债务3030万万元,并逐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三、乙方因生元,并逐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三、乙方因生产规模扩大所需流动资金由甲方给予增加贷款支产规模扩大所需流动资金由甲方给予增加贷款支持持”。该协议盖有制造厂主管部门本溪。该协议盖有制造厂主管部门本溪市溪湖区工业发展局公章。同月市溪湖区工业发展局公章。同月1616日,制造厂向日,制造厂向信用社发出信用社发出领导班子决议领导班子决议,载明,载明“经厂领导经厂领导班子研究同意,通过:班子研究同意,通过:1.1.同意电工器材厂同意电工器材厂3030万元万元贷款的落债;贷款的落债;2.2.同意贷款同意贷款5050万元,作为生产纸机万元,作为生产纸机线的启动生产资金线的启动生产资金”。n n 2001 2001年年1111月月6 6日,围绕电工器材厂日,围绕电工器材厂3030万元贷万元贷款转贷事宜,制造厂和信用社办理贷款借据,确款转贷事宜,制造厂和信用社办理贷款借据,确定该笔贷款的还款日期为定该笔贷款的还款日期为20022002年年1010月月6 6日。信用日。信用社另行给制造厂发放贷款社另行给制造厂发放贷款5050万元。万元。n n 因上述贷款未能还清,制造厂于因上述贷款未能还清,制造厂于20042004年年1212月月3030日向信用社提出转贷申请,申请转贷金额为日向信用社提出转贷申请,申请转贷金额为914330914330元(包含实际贷款元(包含实际贷款5050万元、转贷万元、转贷3030万元及万元及两笔贷款至两笔贷款至20042004年年1212月月3030日所产生的利息)。同日所产生的利息)。同日,双方签订日,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约定贷款金额为金额为914330914330元,贷款期限自元,贷款期限自20042004年年1212月月3030日起日起至至20052005年年1212月月3030日止。依据该合同,双方办理了日止。依据该合同,双方办理了贷款借据。贷款借据。n n 至至20082008年年3 3月月4 4日,本金日,本金914330914330元及利息尚元及利息尚未归还。未归还。n n 争议焦点:制造厂是债务转让中的新债务人还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n n 判断依据:双方的意思表示。n n 制造厂的“自愿承担 同意落债”的表示构成债务承担要约,信用社办理转贷借据(2001年)视为承诺,2004年双方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故可认定双方达成了债务转让协议。n n 延伸思考-n n 债务转让协议(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吗?如果可以,其要件如何?n n 案例4:周兰英与海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人法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4辑第221-232页)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协议性的概括转移n n 这是指通过合同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转移。此种协议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二、法定的概括转移n n 这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也就是合同主体的法定变更。如“买卖不破除租赁”;企业的合并与分立。n n2013-59.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n n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n n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n n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n n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n n案例分析:n n 1995年7月1日,黑龙江省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以下简称铁路旅店)和滕志杰签订了饭店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八年,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3年7月1日止;第一、二、三年租金每月700元。第四、五、六年每月租金800元,第七年以后每月租金900元;春节放假一个月免收租金即每年按11个月收取租金。n n 滕志杰租赁经营两年后,于滕志杰租赁经营两年后,于19971997年年6 6月末将承月末将承租的饭店转让给房银峰,房银峰一次付给滕志杰租的饭店转让给房银峰,房银峰一次付给滕志杰1212万元,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此后,房银峰万元,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此后,房银峰直接向铁路旅店交纳了直接向铁路旅店交纳了19971997年年7 7月月1 1日起至日起至19981998年年6 6月月3030日的租金日的租金77007700元。自元。自19981998年年7 7月月1 1日起至日起至20002000年年1010月月3030日止的租金日止的租金2080020800元,房银峰未予交纳。元,房银峰未予交纳。铁铁路路旅旅店店多多次次催催要要未未果果,以以滕滕志志杰杰与与房房银银峰峰之之间间的的转转让让行行为为未未经经其其同同意意为为理理由由,以以该该二二人人为为被被告告起起诉诉至至牡牡丹丹江江铁铁路路运运输输法法院院,要要求求二二被被告告给给付付租租金金2080020800元元、支支付付违违约约金金及及将将租租赁赁的的饭饭店店归归还还原告,并中止饭店租赁合同。原告,并中止饭店租赁合同。n n 被告滕志杰答辩称:其已将承租的饭店转让给房银峰,应由房银峰向原告交租金,原告应当向房银峰主张权利。n n 被告房银峰答辩称:租赁合同是滕志杰与原告签订的,欠租与其无关。n n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勃利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与被告滕志杰之间的饭店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与被告滕志杰之间的饭店租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该合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滕志杰经营两年以后,将饭店同合法有效。被告滕志杰经营两年以后,将饭店转让给房银峰经营,原告虽称此转让行为未经其转让给房银峰经营,原告虽称此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但在房银峰经营饭店期间,原告曾直接向同意,但在房银峰经营饭店期间,原告曾直接向房银峰收取了租金,应视为对该转让行为的默认,房银峰收取了租金,应视为对该转让行为的默认,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原承租人滕志杰即退出租赁关系,而由受让人房原承租人滕志杰即退出租赁关系,而由受让人房银峰取代其位置,成为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承银峰取代其位置,成为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承租人。租人。n n 房房银银峰峰作作为为新新的的承承租租人人应应及及时时向向原原告告交交纳纳租租金金。由由于于被被告告房房银银峰峰未未及及时时将将租租金金给给付付原原告告,对对此此纠纠纷纷的的发发生生应应负负全全部部责责任任。原原告告要要求求被被告告房房银银峰峰给给付付租租金金、违违约约金金、终终止止合合同同和和归归还还租租赁赁物物的的诉诉讼讼请请求求合合法法。但但原原告告对对被被告告滕滕志志杰杰的的诉诉讼讼请请求求没没有有法法律律依依据据,本本院院不不予予支支持持。据据此此,根根据据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合合同同法法第第八八十十八八条条、第第二二百百二二十十六六条条、第第二二百百二二十十七七条条,最最高高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关关于于适适用用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合合同同法法若若干干问问题题的的解解释释第第二二条条和和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民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第第一一百百三三十十条之规定,该院于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2000年年1111月月1515日判决如下:日判决如下:一一、原原告告勃勃利利县县铁铁路路综综合合服服务务楼楼旅旅店店与与被被告告房银峰之间的饭店租赁合同终止。房银峰之间的饭店租赁合同终止。二二、被被告告房房银银峰峰于于本本判判决决生生效效后后十十日日内内将将原原告出租的饭店归还原告。告出租的饭店归还原告。三三、被被告告房房银银峰峰于于本本判判决决生生效效后后十十日日内内给给付付原原告告勃勃利利县县铁铁路路综综合合服服务务楼楼旅旅店店租租金金2080020800元元及及违违约约金金(违违约约金金按按中中国国人人民民银银行行同同期期逾逾期期贷贷款款利利率率计计算算。其其中中,88008800元元、88008800元元、32003200元元,分分别别自自19981998年年7 7月月1 1日日、19991999年年7 7月月1 1日日、20002000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起算至给付之日止)。算至给付之日止)。四四、驳驳回回原原告告勃勃利利县县铁铁路路综综合合服服务务楼楼旅旅店店对对被告滕志杰的诉讼请求。被告滕志杰的诉讼请求。n n2011-122011-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10万元债权,乙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能够成立?n nA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n nB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n nC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n nD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款约束n nB B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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