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患双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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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护 患 双 方 的 道 德 权 利 和 义 务 护 患 双 方 的 道 德 权 利 和义 务 , 是 护 理 伦 理 学 的 核 心内 容 。 权 利 是 指 在 法 律 认 可 或 伦 理学 上 可 以 得 到 辩 护 的 权 力 和利 益 。义 务 是 指 为 了 维 护 一 定 的 权利 而 要 求 主 体 必 须 或 者 应 当承 担 的 职 责 。 一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概 念 ( 一 ) 、 权 利 权 利 表 现 为 一 种 资 格 , 权 利 可 以 分 解 为 “ 权 力 ” 和 “利 益 ” , 即 为 了 满 足 和 实 现 自身 利 益 而 具 有 的 强 制 力 量 。 ( 二 ) 、 义 务 义 务 就 是 应 该 做 的 , 或 者 必 须 做 的 。前 者 主 要 是 道 德 层 面 , 后 者 主 要 是 法律 层 面 。 但 是 不 论 在 理 论 层 面 还 是 现 实 层 面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正 当 性 与 合 法 性 都 不 是绝 对 的 。 二 、 患 者 的 ( 道 德 )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患 者 的 ( 道 德 ) 权 利 的 概 念患 者 的 ( 道 德 ) 权 利 是 病 人 在医 疗 卫 生 中 所 拥 有 的 而 且 能 够 行使 的 权 力 和 应 该 享 受 的 利 益 , 亦称 病 人 权 益 。 (二 )患 者 ( 道 德 ) 权 利 的 基 本内 容 1 生 命 健 康 权生 命 健 康 权 是 无 条 件 的 、 绝 对的 , 是 不 以 义 务 为 前 提 的 。 我 国的 民 法 通 则 第 九 十 八 条 规 定: “ 公 民 享 有 生 命 健 康 权 。 ”生 命 健 康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和 健 康 权两 项 人 身 权 。 案 例 1警察把一个在街上发病的病人送到某医院,医院接诊后说你们得交费,警察说我们只负责送病人来治疗,没有义务交费。医院说,我们是科室承包,若都想你们这样不交费,我们医院可没办法,我们医院也没义务给你们这种病人治疗。警察说,这个问题我们管不了,于是离开了医院。 2 平 等 的 医 疗 权医 疗 权 是 生 命 健 康 权 的 延 伸 。 从 宏 观 层 面 理 解 :( 1) 任 何 病 人 都 享 有 医 疗 权 利 。 当 人 的生 命 受 到 疾 病 的 折 磨 时 , 他 就 有 要 求医 疗 照 顾 的 权 利 , 任 何 医 务 人 员 和 医疗 机 构 都 不 得 拒 绝 病 人 的 求 医 要 求 。( 2) 病 人 医 疗 权 应 是 平 等 的 、 公 正 的 。(3)平 等 的 医 疗 权 的 实 现 还 与 医 疗 保 障 制度 和 服 务 体 系 密 切 相 关 。 医 疗 权 包 括医 疗 平 等 权 : 患 者 平 等 享 有 医 疗 卫 生资 源 和 医 疗 、 护 理 保 健 服 务 。 ( 患 者得 到 的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态 度 是 相同 的 ; 每 个 公 民 平 等 地 享 受 相 同 的 医疗 资 源 )医 疗 自 主 权 : 患 者 对 医 方 及 其 所 提 供的 诊 治 护 理 决 策 所 享 有 的 自 主 选 择 权与 决 定 权 。 ( 包 括 有 权 选 择 与 有 权 拒绝 ; 有 权 拒 绝 不 是 绝 对 的 ; 特 殊 情 况下 医 务 人 员 有 干 涉 权 ) 案 例 2患 者 A, 离 休 工 人 , 因 病 到 某 医 院 就诊 , 诊 断 为 肝 硬 化 , 病 情 严 重 , 从 入院 -用 药 长 达 10小 时 , 病 案 记 录 空 白 ,且 无 注 射 , 经 追 查 才 给 予 注 射 。 同 时入 院 患 者 B为 某 局 局 长 , 肺 部 炎 症 入院 , 入 院 -用 药 仅 用 30分 钟 , 医 护 相 伴 。请 从 患 者 的 道 德 权 利 及 护 患 关 系 的 护理 道 德 规 范 分 析 医 务 人 员 的 行 为 。 分 析( 1) 案 例 中 医 务 人 员 侵 犯 了 患 者A的 道 德 权 利 中 的 平 等 医 疗 权 利 ,人 类 生 存 权 利 是 平 等 的 , 因 而 医疗 保 健 权 也 是 平 等 的 。 案 例 中 医务 人 员 的 医 疗 措 施 不 是 因 病 情 需要 而 采 取 的 , 而 是 由 于 患 者 的 身份 、 地 位 不 同 而 异 , 说 明 医 护 人员 不 尊 重 患 者 的 平 等 医 疗 权 利 。 分 析( 2) 例 中 医 护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犯 了 护 患 关系 中 “ 尊 重 病 人 、 一 视 同 仁 “ 的 要 求 。尊 重 病 人 , 一 视 同 仁 是 护 患 关 系 道 德 规范 的 重 要 内 容 。 一 视 同 仁 , 要 求 护 士 对病 人 平 等 施 护 , 无 论 其 地 位 、 贫 富 、 相貌 、 民 族 等 情 况 , 都 应 平 等 地 施 护 的 。案 例 中 由 于 一 位 患 者 是 离 休 工 人 就 用 药拖 延 、 态 度 冷 漠 ; 一 位 是 局 长 就 用 药 迅速 、 态 度 热 情 , 说 明 该 案 例 中 的 医 护 人员 缺 乏 护 理 道 德 修 养 , 不 能 遵 循 护 理 道德 规 范 的 要 求 。 3 知 情 同 意 权 和 知 情 选 择 权病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和 知 情 选 择 权 是病 人 自 主 权 的 具 体 表 现 。病 人 接 受 医 疗 和 护 理 的 人 体 试 验时 , 接 受 试 验 者 可 随 时 撤 回 同 意。 这 也 是 知 情 同 意 权 利 内 容 的 重要 部 分 。 患 者 享 有 知 情 同 意 权 和 知 情 选 择 权 有 充 分 的 伦 理 学依 据 : 首 先 , 它 是 病 人 自 主 权 的 集 中 体 现 和 主 要 内 容 。知 情 同 意 权 和 知 情 选 择 权 包 括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医 疗 单 位 、 医 疗 服 务 方 式 和 医 务 人 员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任 何 一 项 医 疗 服 务 , (特 殊 情况 下 如 病 人 生 命 垂 危 、 神 志 不 清 不 能 表 达 意 见 时 可 由病 人 家 属 决 定 );有 权 拒 绝 或 接 受 任 何 指 定 的 药 物 、 检 查 、 处 理 或 治 疗 (某些 传 染 病 除 外 ),有 权 知 道 相 应 的 后 果 ;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其 遗 体 或 器 官 如 何使 用 。 4 隐 私 保 护 权所 谓 隐 私 , 指 不 愿 告 人 或 不 便 告 人 的 事情 。 所 谓 隐 私 权 指 个 人 私 生 活 事 项 , 不 受非 法 干 扰 或 侵 犯 之 权 利 。 病 人 有 权 要 求 医 护 人 员 保 护 其 根 据 需 要 提供 的 有 关 个 人 生 活 、 行 为 、 生 理 、 心 理 等方 面 的 隐 私 ;病 人 有 权 要 求 医 护 人 员 保 护 其 在 诊 断 中 已了 解 到 的 有 关 自 己 疾 病 性 质 , 诊 断 、 预 后、 治 疗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病 人 有 权 对 接 受 检 查 的 环 境 要 求 具 有 合 理的 声 、 像 方 面 的 隐 蔽 性 。 由 异 性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某 些 部 位 的体 检 治 疗 时 , 有 权 要 求 护 士 在 场;在 进 行 涉 及 其 病 案 的 讨 论 或 会 诊时 , 可 要 求 不 让 不 涉 及 其 医 疗 的人 参 加 ;有 权 要 求 其 病 案 只 能 由 直 接 涉 及其 治 疗 或 监 督 病 案 质 量 的 人 阅 读, 等 。 在 临 床 护 理 工 作 中 注 意 患 者 隐 私 权 的保 护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伦 理 意 义 :这 体 现 了 护 理 人 员 对 病 人 权 利 、 人 格和 尊 严 的 尊 重 。其 次 ,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是 良 好 护 患 关 系维 系 的 重 要 保 证 , 是 取 得 病 人 信 任和 合 作 的 重 要 条 件 。再 次 , 这 也 是 一 项 必 要 的 保 护 性 措 施 ,可 以 防 止 意 外 和 不 良 后 果 的 发 生 。 5 被 尊 重 的 权 利尊 重 , 主 要 是 指 对 病 人 的 生 命 、权 利 和 人 格 的 尊 重 。 6 免 除 社 会 责 任 权 利 7 诉 讼 和 赔 偿 权8 监 督 维 护 自 己 的 医 疗 权 利 实 现的 权 利 。 对 经 济 费 用 消 耗 的 了 解 ,也 是 此 项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 ( 二 ) 、 患 者 的 ( 道 德 ) 义 务 患 者 的 ( 道 德 ) 义 务 是 指 患 者的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 应 该 做 的 ,或 者 必 须 做 的 。 (二 )患 者 的 道 德 义 务 的 内 容 1 配 合 诊 治 和 护 理2 尊 重 医 务 人 员 的 人 格 和 劳 动3 遵 守 医 院 规 章 制 度4 维 护 健 康 , 养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习 惯5 支 持 医 学 科 学 发 展 案 例一 位 三 年 级 医 学 生 到 某 教 学 医 院 实 习 ,带 实习 生 的 老 师 告 诉 他 在 病 人 面 前 一 律 自 称 大 夫 .某天 查 房 之 后 ,一 位 病 人 对 这 位 实 习 生 说 :|今 天 我真 幸 运 没 有 遇 到 实 习 生 来 实 习 ,我 决 不 允 许 一 个实 习 生 来 给 我 检 查 治 疗 .试 问 :当 带 实 习 生 的 老师 派 这 位 实 习 生 为 这 个 病 人 做 检 查 时 ,这 位 学 生是 否 应 告 诉 他 自 己 是 实 习 生 ? 伦 理 分 析 教 学 是 教 学 医 院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 在 教 学医 院 住 院 的 病 人 有 接 受 实 习 生 实 习 的 义 务 。 实 习 生 应 该 坚 持 边 服 务 边 学 习 , 在 服 务 中学 习 和 提 高 , 虽 然 实 习 给 病 人 带 来 一 些 麻 烦 和 痛苦 , 但 病 人 也 从 实 习 中 得 到 益 处 。 当 病 人 未 询 问 实 习 生 身 份 时 , 可 以 不 告 诉病 人 , 但 一 旦 问 起 应 如 实 告 诉 , 或 在 检 查 之 后 告诉 。 只 要 和 病 人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医 患 关 系 , 一 般 病人 会 接 受 实 习 生 , 即 使 有 个 别 病 人 拒 绝 实 习 生 检查 , 可 以 耐 心 解 释 , 但 是 最 终 要 尊 重 病 人 的 自 主性 。 三 、 护 士 的 ( 道 德 )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 护 士 的 ( 道 德 ) 权 利1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享 有 人 格 尊 严 、 人 身安 全 不 受 侵 犯 的 权 利 护 士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护 士 人格 尊 严 、 人 身 安 全 不 受 侵 犯 。2 享 有 获 得 履 行 职 责 相 关 的 权 利在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 进 行 护 理诊 断 、 治 疗 、 实 施 护 理 计 划 的 权 利 。 3 护 理 人 员 有 要 求 合 理 待 遇 、 维 护个 人 正 当 利 益 的 权 利4.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 护 士 有 特 殊干 涉 权 特 殊 干 涉 权 指 医 护 人 员 在 特殊 情 况 下 , 有 限 制 患 者 的 自 主 权利 , 以 确 保 患 者 自 身 、 他 人 和 社会 的 权 益 。 ( 二 ) 、 护 士 的 ( 道 德 ) 义 务1 遵 守 护 理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技 术 规 范 的义 务(1)遇 紧 急 情 况 应 及 时 通 知 医 生 并 配 合 抢 救 ,医 生 不 在 场 时 , 护 士 应 当 采 取 力 所 能 及 的急 救 措 施 。 (2)在 执 业 中 应 当 正 确 地 执 行 医 嘱 。 (3)保 证 护 理 记 录 真 实 、 完 整 。2 尊 重 病 人 的 生 命 、 尊 严 、 隐 私 、 信 仰 及风 俗 习 惯 3 为 患 者 解 除 痛 苦 的 义 务 护 理 人 员 解 除 患 者 的 痛 苦 包 括 两 个 方 面:一 方 面 是 解 除 患 者 身 体 上 的 痛 苦 , 通 过护 理 人 员 的 悉 心 看 护 使 患 者 尽 早 脱 离疾 病 的 折 磨 , 恢 复 健 康 ;另 一 方 面 是 解 除 患 者 心 理 和 精 神 上 的 痛苦 。 4 知 情 告 知 的 义 务患 者 有 知 情 的 权 利 , 医 护 人 员 有 告知 的 义 务 。医 疗 中 应 告 知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病 情 和 诊 疗 计 划 、 方 案 , 但 应 注 意 避免 对 病 员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向 患 者 介 绍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中 与 患 者 权益 相 关 的 内 容 ;向 患 者 告 知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其 应 该 履 行的 配 合 的 方 式 、 方 法 ; 如 实 回 答 患 者 就 其 疾 病 的 治 疗 方 法 的利 弊 、 临 床 转 归 、 预 后 等 方 面 的 咨 询;如 实 告 知 诊 疗 措 施 和 药 物 的 毒 副 作 用;详 细 介 绍 药 品 的 服 用 方 法 、 医 疗 器 械的 使 用 方 法 ;详 细 告 知 患 者 出 院 后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院 外 治 疗 的 方 法 、 复 诊 时 间 和 需 要 携带 的 资 料 ; 在 实 施 新 的 实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方 法 时 ,应 如 实 告 知 该 种 方 法 的 理 论 依 据 、 成熟 程 度 、 风 险 几 率 、 其 他 临 床 试 验 的结 果 等 信 息 ;如 实 告 知 患 者 手 术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并 发 症 和 意 外 情 况 , 以 及 可 能 采 取 的预 防 、 避 免 和 补 救 的 措 施 , 告 知 术 后的 并 发 症 、 后 遗 症 及 其 预 防 和 补 救 的方 法 ; 详 细 告 知 药 品 的 保 存 方 法 , 避 免 误服 和 失 效 等 。如 实 告 知 病 员 可 供 选 择 和 治 疗 的 方式 及 各 自 的 利 弊 , 以 及 选 择 其 中 某种 治 疗 方 式 的 理 由 ;如 实 告 知 不 能 为 患 者 提 供 的 医 疗 服务 的 原 因 ; 5 尊 重 患 者 自 主 决 定 的 义 务 护 理 人 员 履 行 告 知 的 义 务 是 患 者 实 现 知 情 同意 权 利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6 在 执 业 中 得 悉 就 医 者 的 隐 私 , 不 得 泄 露 护 士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护 士 应 当 尊 重 、关 心 、 爱 护 患 者 , 保 护 患 者 的 隐 私 。 7 发 展 护 理 科 学 的 义 务 8 为 社 会 社 区 服 务 义 务 具 体 表 现 :承 担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 宣 传 防 病 治 病 知 识 、 进 行康 复 指 导 、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 提 供 卫 生 咨 询 等 。 护 士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护 士 有 义 务 参 与公 共 卫 生 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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