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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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审 计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一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二 、 国 家 审 计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P55三 、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P56 学 习 目 的 与 要 求 通 过 本 节 内 容学 习 , 学 生 应 了 解国 家 审 计 及 内 部 审 计 的 法 律责 任 , 掌 握 CPA法 律 责 任 的 成 因及 防 范 措 施 , 能 够 区 分 管 理 层 的 责任 与 审 计 责 任 。 难 点重 点 管 理 层 的责 任 与 审 计 责任 的 区 分治 理 层 、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与 审 计责 任 ;CPA法 律 责 任 的 成 因 及 防 范措 施 一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责 任 的 划 分(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表 现 形 式( 三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形 成 的 原 因( 四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类 型( 五 ) 避 免 法 律 责 任 的 方 法 及 措 施 ( 一 )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责 任 划 分 1、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和 治 理 层 的 责 任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治 理 层 的 监 督 下 ,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的 责任 。 管 理 层 对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承 担 责 任 , 通 过 签 署 财 务 报 表 确认 这 一 责 任 。 管 理 层 对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具 体 包 括 : ( 1) 选 择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 ( 2) 选 择 和 运 用 恰 当 的 会 计 政 策 。 ( 3) 根 据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 做 出 合 理 的 会 计 估 计 。管 理 层 是 指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的 执 行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人 员 或 组 织 。 管 理 层 负 责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并 受 到 治 理 层 的监 督 。 治 理 层 是 指 的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战 略 方 向 以 及 管 理 层 履 行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负 有监 督 责 任 的 人 员 或 组 织 , 如 监 事 会 或 审 计 委 员 会 。 以 公 司 制 企 业 为 例 :治 理 层 是 指 的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管 理 层 是 指 的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会计 师 ( 财 务 总 监 ) 等 管 理 层 。 2、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财 务 报表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 注 册 会 计 师 作 为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 对 财 务 报 表 发表 审 计 意 见 , 有 利 于 提 高 财 务 报 表 的 可 信 赖 程 度 。为 履 行 这 一 职 责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范 ,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计 划 和 实 施 审 计 工 作 , 获取 充 分 、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 , 并 根 据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得 出 合 理 的 审 计 结 论 , 发 表 恰 当 的 审 计 意 见 。 注 册 会 计 师 通 过 签 署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其 责 任 。 3、 两 种 责 任 不 能 相 互 取 代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不 能 减 轻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和 治理 层 的 责 任 , 理 由 是 : 第 一 , 财 务 报 表 中 如 果 含 有 错 报 漏 报 , 管 理 层和 治 理 层 应 承 担 完 全 责 任 ; 第 二 , 如 果 财 务 报 表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 而 注 册 会计 师 通 过 审 计 没 有 能 够 发 现 , 也 不 能 因 为 财 务 报 表已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这 一 事 实 而 减 轻 管 理 层 和 治 理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 第 三 , 如 果 财 务 报 表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 由 于 注 册会 计 师 的 问 题 而 未 发 现 , 则 表 明 注 册 会 计 师 没 有 履行 好 审 计 责 任 。 4、 几 点 说 明( 1) 会 计 责 任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审 计 责 任 =CPA的 责 任 ;( 2) 在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中 ,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承担 着 不 同 的 责 任 , 不 能 相 互 混 淆 和 替 代 。( 3) 为 了 履 行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的 职 责 , 管 理 层 通 常 设 计 、 实 施和 维 护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 以 保 证 财 务 报 表 不存 在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而 导 致 的 重 大 错 报 。 ( 4) 会 计 责 任 是 对 会 计 报 表 公 允 、 合 法 、 完 整 的 认 定 , 审 计责 任 是 对 会 计 报 表 的 再 认 定 , 履 行 好 了 责 任 则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未 履 行 则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5) 会 计 责 任 不 是 会 计 人 员 或 财 会 部 门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按 会 计 法 要 求 , 管 理 层 或 法 人 才 是 会 计 责 任 的 承 担 者 。 问 题 CPA什 么 情 况 下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报 表 与 报 告不 相 吻 合报 表 与 报告 相 吻 合 无 责 任CPA无 过 失CPA有 过 失 免 责 法 律 责 任无 责 任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表 现 形 式 1、 诉 讼 爆 炸 2、 保 险 危 机 ( 三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形 成 的 原 因 1、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履 行 其 审 计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违约 、 过 失 或 欺 诈 而 导 致 委 托 单 位 或 利 益 相 关 人 经 济 损 失 , 由此 所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 2、 基 本 观 点 法 律 责 任 的 出 现 , 经 常 是 因 为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业 时 没 有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 并 因 此 导 致 对 其 他 人 权 利 的 损 害 。 注 :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 指 的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具 备 足够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 按 照 执 业 准 则 的 要 求 执 业 。 3、 审 计 法 律 责 任 形 成 的 原 因原因 社 会 方 面被 审 单 位 方 面CPA方 面 错 、 弊 、 违 反 法 规 行 为经 营 失 败违 约过 失欺 诈期 望 差 距 的 存 在 普 通 过 失( 一 般 过 失 )重 大 过失共 同 过失 ( 1) 被 审 计 单 位 方 面 1) 错 误 、 舞 弊 与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错 误 错 误 是 指 财 务 报 表 中 存 在 的 无 意 错 报 或 漏 报 ( 非 故 意 的行 为 ) 。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原 始 记 录 和 会 计 数 据 的 计 算 、抄 写 错 误 ; 二 是 对 事 实 的 疏 忽 和 误 解 , 如 盘 点 中 的 错 漏 ; 三是 对 会 计 政 策 的 误 用 。 舞 弊 是 指 导 致 会 计 报 表 中 产 生 不 实 反 映 的 故 意 行 为 ( 说 明 有舞 弊 手 段 ) 。 主 要 包 括 五 个 方 面 : 一 是 伪 造 、 编 造 记 录 或 凭 证 ; 二 是侵 占 资 产 ; 三 是 隐 瞒 或 删 除 交 易 或 事 项 ; 四 是 记 录 虚 假 的 交易 或 事 项 ; 五 是 蓄 意 使 用 不 当 的 会 计 政 策 。 注 : 错 、 弊 都 是 违 反 了 会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制 度 。 违 反 法 规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是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故 意 或 非 故 意地 违 反 除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国 家 财 会 法 规 以 外的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性 法规 、 规 章 的 行 为 , 比 如 贿 赂 、 不 合 法 政 治 捐 助 等 。问 题 为 什 么 强 调 除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及 国 家 财 会 法 规 ”以 外 的 法 律 法 规 ? 因 为 CPA胜 任 能 力 最 强 的 、 最 熟 悉 的 就 是 对 会 计准 则 及 有 关 财 会 法 规 的 运 用 、 理 解 和 把 握 。 CPA发 现 错 、弊 与 违 反 法 规 行 为 是 不 一 样 的 。 CPA并 非 法 律 专 家 , 如被 审 计 单 位 违 法 了 除 会 计 准 则 、 会 计 制 度 之 外 的 法 律法 规 , CPA则 不 应 该 承 担 那 么 高 的 责 任 。 例 如 , 被 审 计单 位 违 反 了 环 境 保 护 法 , CPA可 能 发 现 不 了 , 本 身就 对 其 知 之 甚 少 , 故 很 难 把 除 此 之 外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为都 发 现 , 做 不 到 这 一 点 , 故 CPA可 能 发 现 不 了 。 要 区 分好 三 个 概 念 , 因 为 后 面 还 要 区 分 责 任 。解 答 ( 2) 经 营 失 败 经 营 失 败 , 是 指 企 业 由 于 经 济 或 经 营 条 件 的 变化 , 如 经 济 衰 退 、 不 当 的 管 理 决 策 或 出 现 意 料 之 外 的行 业 竞 争 等 , 而 无 法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预 期 。 经 营 失 败 的极 端 情 况 是 申 请 破 产 。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经 营 失 败 时 , 也 可 能 会 连 累 注 册 会计 师 。 如 果 经 营 失 败 的 同 时 恰 逢 审 计 失 败 , 则 CPA需 承担 责 任 。 审 计 失 败 则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由 于 没 有 遵 循 公 认审 计 准 则 而 形 成 或 提 出 了 错 误 的 审 计 意 见 。 说 明 由 于 审 计 中 的 固 有 限 制 影 响 注 册 会 计 师 发 现 重 大 错 报 的能 力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能 对 财 务 报 表 整 体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绝 对 保 证 。 特 别 是 ,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精 心 策 划 和 掩 盖舞 弊 行 为 , 注 册 会 计 师 尽 管 完 全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执 业 , 有 时 还是 不 能 发 现 某 项 重 大 舞 弊 行 为 。 在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当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能 发 现 重 大 错 报 并出 具 了 错 误 的 审 计 意 见 时 , 就 可 能 产 生 注 册 会 计 师 是 否 恪 守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的 法 律 问 题 。 如 果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过 程 中没 有 尽 到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 就 属 于 审 计 失 败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法 律 通 常 允 许 因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尽 到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而 遭 受 损失 的 各 方 , 获 得 由 审 计 失 败 导 致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损 失 的 补 偿 。但 是 , 由 于 审 计 业 务 的 复 杂 性 , 判 断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能 尽 到 应有 的 谨 慎 也 是 一 件 困 难 的 工 作 。 尽 管 如 此 , 注 册 会 计 师 如 果未 能 恪 守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通 常 由 此 承 担 责 任 , 并 可 能 致 使 会计 师 事 务 所 也 遭 受 损 失 。 ( 2) 注 册 会 计 师 方 面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没有按时完成委托业务,二是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客户的要求,三是没能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保密条款。 2)过失 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过失按其程度深浅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过失按其主体分为单方过失和共同过失。单方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某一方造成的过失。共同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都存在责任。 普 通 过 失 : 又 称 为 一 般 过 失 , 指 CPA未 完 全 遵 守 专 业 准 则 的要 求 , 缺 少 应 有 的 合 理 的 职 业 谨 慎 。 重 大 过 失 : 根 本 没 有 遵 守 专 业 准 则 的 要 求 , 未 保 持 起 码 的职 业 谨 慎 。 共 同 过 失 : 对 他 人 过 失 。 受 害 方 自 己 未 能 保 持 合 理 的 职 业谨 慎 而 遭 受 损 失 。 如 : 被 审 计 单 位 没 有 向 CPA 提 供 纳 税 申 报 表 所 需 必 要 信息 , 导 致 CPA不 能 妥 善 编 制 纳 税 申 报 表 。 另 外 , 还 有 一 种 过 失叫 “ 共 同 过 失 ” , 即 对 他 人 过 失 , 受 害 方 自 己 未 能 保 持 合 理的 谨 慎 , 因 而 蒙 受 损 失 。 比 如 , 被 审 计 单 位 未 能 向 注 册 会 计师 提 供 编 制 纳 税 申 报 表 所 必 要 的 信 息 , 后 来 又 控 告 注 册 会 计师 未 能 妥 当 地 编 制 纳 税 申 报 表 , 这 种 情 况 可 能 使 法 院 判 定 被审 计 单 位 有 共 同 过 失 。 再 如 , 在 审 计 中 未 能 发 现 现 金 等 资 产短 少 时 , 被 审 计 单 位 可 以 过 失 为 由 控 告 注 册 会 计 师 , 而 注 册会 计 师 又 可 以 说 现 金 等 问 题 是 由 缺 乏 适 当 的 内 部 控 制 造 成 的 ,并 以 此 为 由 来 反 击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诉 讼 。 普 通 过 失 和 重 大 过 失 的 区 分区分 重要性内部控制 报 表 存 在 重大 错 、 漏 报报 表 多 处 存 在错 、 漏 报内 控不 健 全 常 规 审 计 应 发现 未 发 现内 控 非常 健 全 单 看 不 大 , 合起 来 则 导 致报 表 失 实 普 通 过 失重 大 过 失无 过 失 或普 通 过 失重 大 过 失实 质 性 程序 不 详 细员 工 串通 舞 弊 未 发 现 重大 错 漏 报未 发 现 重大 错 漏 报 3) 欺 诈 欺 诈 又 称 注 册 会 计 师 舞 弊 。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欺 骗 或 坑害 他 人 为 目 的 的 一 种 故 意 行 为 。 欺 诈 与 过 失 的 区 别 是 : 过 失 是 一 种 非 故 意 性 行 为 , 而 欺诈 是 一 种 故 意 行 为 。 但 有 时 这 两 者 很 难 区 分 开 。 作 案 具 有 不 良 动 机 是 欺 诈 的 重 要 特 征 , 也 是 欺 诈 与 普 通过 失 和 重 大 过 失 的 主 要 区 别 之 一 。 对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而 言 , 欺诈 就 是 为 了 达 到 欺 骗 他 人 的 目 的 , 明 知 委 托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有 重 大 错 报 , 却 加 以 虚 伪 的 陈 述 ,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告 。 与 欺 诈 相 关 的 另 一 个 概 念 是 “ 推 定 欺 诈 ” , 又 称 “ 涉 嫌欺 诈 ” , 是 指 虽 无 故 意 欺 诈 或 坑 害 他 人 的 动 机 , 但 却 存 在 极端 或 异 常 的 过 失 。 4) 没 有 过 失 、 普 通 过 失 、 重 大 过 失 和 欺 诈 的 界 定错 报 没 有 查 出没 有 过 失 欺 诈普 通 过 失 重 大 过 失重 大 吗 ?控 制 测试 应 当 揭 示出 来 吗 ? 内 控 失效 了 吗 ?运 用 实 质 性程 序 了 吗 ?是 否 有 欺诈 动 机 ?否 是是 是 否否 否 是否是 ( 3) 社 会 方 面 期望差距:审计期望差距是指社会公众对审计应起的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行为结果及审计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的看法之间的差距。 ( 四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类 型 1、 审 计 法 律 责 任 按 照 责 任 产 生 的 原 因 不 同 分 为 合 同责 任 和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 1) 合 同 责 任 ( 2)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2、 审 计 法 律 责 任 按 照 承 担 的 内 容 分 为 行 政 责 任 、 民事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 1) 行 政 责 任 ( 2) 民 事 责 任 ( 3) 刑 事 责 任 ( 欺 诈 ) 。 刑 事 责 任 的 形 式 包 括 : 罚金 、 拘 役 、 有 期 徒 刑 。 承 担 责任 的 主 体 行 政 责 任( 因 违 约 、 过失 ) 民 事 责 任( 因 违 约 、 过失 、 欺 诈 ) 刑 事 责 任( 因 欺 诈 )注 册 会 计 师 警 告 、 暂 停 执业 、 吊 销 注 册会 计 师 证 书 五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或 者拘 役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警 告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罚 款、 暂 停 执 业 、撤 消 赔 偿 受 害 人 损失 ( 五 ) 避 免 法 律 责 任 的 方 法 及 措 施 1、 审 计 职 业 界 应 采 取 的 对 策( 1) 完 善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 2) 增 强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意 识 。( 3) 加 强 与 法 律 界 、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的 沟 通 。( 4) 鼓 励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对 诉 讼 2、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保持独立性。 (2) 聘用和委派具有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3)建立良好的质量控制机制。 (4)慎重地接受委托,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避免法律诉讼的第一步。 第一,只接受正直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 第二,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应注意其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应注意其所处行业的特点。如果该行业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要考虑本所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专门的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审计工作的风险就会加大。 ( 5) 签 订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 并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和义 务 。( 6) 严 格 遵 守 审 计 准 则 、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 7) 进 行 高 质 量 的 审 计 。( 8) 取 得 管 理 当 局 声 明 书 和 律 师 声 明 书 。( 9) 提 取 风 险 基 金 和 购 买 责 任 保 险 。( 10) 聘 请 有 经 验 的 律 师 。 第 一 , 在 日 常 的 执 业 过 程 中 , 可 以 及 时 向 律师 咨 询 , 消 除 可 能 存 在 的 重 大 法 律 风 险 前 提 。 第 二 , 在 发 生 法 律 诉 讼 后 , 可 以 与 有 经 验 的律 师 进 行 充 分 交 流 , 商 讨 解 决 案 件 的 对 策 。 课 堂 练 习一 、 单 选 题1 关 于 经 营 失 败 与 审 计 失 败 的 下 列 表 述 中 不 恰 当 的 是 ( ) 。A、 经 营 失 败 是 指 企 业 由 于 经 济 或 经 营 条 件 的 变 化 , 如 经 济衰 退 、 不 当 的 管 理 决 策 或 出 现 意 料 之 外 的 行 业 竞 争 等 , 而 无法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预 期 B、 审 计 失 败 则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由 于 没 有 遵 守 审 计 准 则 的 要求 而 发 表 了 错 误 的 审 计 意 见 C、 审 计 风 险 是 指 财 务 报 表 中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 而 注 册 会 计 师发 表 不 恰 当 审 计 意 见 的 可 能 性 D、 经 营 失 败 必 然 会 导 致 审 计 失 败 【 答 案 】 D v 【 解 析 】 经 营 失 败 不 一 定 会 导 致 审 计 失 败 。 2 以 下 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过 失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过 失 是 指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 缺 少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的谨 慎 B、 普 通 过 失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则 没 有 完 全 遵 循 专 业准 则 的 要 求 C、 重 大 过 失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根 本 没 有 遵 循 专 业 准则 或 没 有 按 专 业 准 则 的 基 本 要 求 执 行 审 计 D、 注 册 会 计 师 一 旦 出 现 过 失 就 要 赔 偿 损 失v 【 答 案 】 Dv 【 解 析 】 当 过 失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才 负过 失 责 任 。 3 注 册 会 计 师 减 少 过 失 和 防 止 欺 诈 的 基 本 要 求 不 包 括( ) 。 A、 强 化 执 业 监 督 B、 保 持 职 业 谨 慎 C、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D、 增 强 执 业 独 立 性v 【 答 案 】 Cv 【 解 析 】 签 订 业 务 约 定 书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避 免 法 律 诉讼 的 具 体 措 施 。 4 以 下 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避 免 法 律 诉 讼 的 具 体 措 施 中 不 能 认 同的 是 ( ) 。A、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承 担 审 计 业 务 时 , 应 当 按 照 业 务 约 定 书 准则 的 要 求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约 定 书 , 但 在 验 资 业 务 时 可 以 不 要 求签 约 B、 如 果 一 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管 理 不 严 , 很 有 可 能 因 某 一 个人 或 一 个 部 门 的 原 因 导 致 整 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遭 受 灭 顶 之 灾C、 不 能 苛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于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所 有 错 报 事 项 都 要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注 册 会 计 师 是 否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关 键 在 于注 册 会 计 师 是 否 有 过 失 或 欺 诈 行 为D、 我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规 定 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按 规 定 建立 职 业 风 险 基 金 , 办 理 职 业 保 险 v 【 答 案 】 Av 【 解 析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论 承 办 何 种 业 务 都 应 当 与 客 户 签 约 5 在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中 ,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责 任的 陈 述 不 恰 当 的 是 ( ) 。A、 选 择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B、 选 择 和 运 用 恰 当 的 会 计 政 策C、 根 据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 作 出 合 理 的 会 计 估 计D、 保 证 财 务 报 表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以 减 轻 注 册 会计 师 的 责 任【 答 案 】 D【 解 析 】 管 理 层 不 能 减 轻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 二 、 多 选 题1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表 现 形 式 方 面 有 ( ) 。 A、 诉 讼 爆 炸 B、 共 同 过 失 C、 涉 嫌 欺 诈 D、 保 险 危 机 【 答 案 】 A、 Dv 【 解 析 】 共 同 过 失 和 涉 嫌 欺 诈 属 于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责任 的 认 定 2 注 册 会 计 师 因 为 以 下 哪 些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 。 A、 重 大 过 失 B、 欺 诈 C、 行 政 责 任 D、 违 约v 【 答 案 】 A、 B、 Dv 【 解 析 】 行 政 责 任 不 是 导 致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担 法 律 责 任的 原 因 ,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种 类 。 3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可 能 承 担 以 下 ( ) 的 行 政 责 任 。 A、 暂 停 执 业 B、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罚 款 C、 撤 消 D、 警 告v 【 答 案 】 A、 B、 C、 Dv 【 解 析 】 根 据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三 、 判 断 题 1 法 律 责 任 的 出 现 , 经 常 是 因 为 注 册 会 计 师在 执 业 时 没 有 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 并 因 此导 致 了 对 其 他 人 权 利 的 损 害 。 ( )v【 答 案 】 v【 解 析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基 本 观 点 。 2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指 的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具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 按 照 执 业准 则 的 要 求 执 业 。 在 执 业 谨 慎 方 面 出 现 问 题就 构 成 了 过 失 。 ( ) 【 答 案 】 【 解 析 】 应 有 职 业 谨 慎 的 基 本 概 念 。 3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执 业 谨 慎 方 面 出 现 问 题 就 构成 了 过 失 。 ( )v【 答 案 】 v【 解 析 】 过 失 的 基 本 内 涵 。 4 在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当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能 发现 重 大 错 报 并 出 具 了 错 误 的 审 计 意 见 时 , 就可 能 产 生 注 册 会 计 师 是 否 恪 守 应 有 的 职 业 谨慎 的 法 律 问 题 。 ( )v【 答 案 】 v【 解 析 】 应 有 职 业 谨 慎 在 判 定 法 律 责 任 问 题上 的 基 本 观 点 。 5 由 于 审 计 中 的 固 有 限 制 影 响 注 册 会 计 师 发 现 重 大错 报 的 能 力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能 对 财 务 报 表 整 体 不 存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绝 对 保 证 。 特 别 是 , 如 果 被 审 计 单位 管 理 层 精 心 策 划 和 掩 盖 舞 弊 行 为 , 注 册 会 计 师 尽管 完 全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执 业 , 有 时 还 是 不 能 发 现 某 项重 大 舞 弊 行 为 。 ( )v 【 答 案 】 v 【 解 析 】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财 务 报 表 不 能 绝 对 保 证 的 理由 。 6、 只 要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查 出 被 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中 的错 报 , 则 必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 ) 【 答 案 】 【 解 析 】 由 于 审 计 测 试 技 术 和 被 审 单 位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 局 限 性 , 不 能 苛 求 注 册 会 计 师 发 现 和披 露 会 计 报 表 中 的 所 有 错 报 。 因 此 , 题 目 中 的 说法 是 错 误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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