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研究对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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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中国: 先秦时期就有所谓“刑名法术之学”,其后有专事注释法 律的“律学”兴盛。 “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 1868年首次用“法学”一词。 西方: 法学出现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 3世纪末就已经出现,该 词表示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其中,词根 prudentia,系指“实践知识”,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 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人和神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 正义的科学”。 定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 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 不同法学家的不同理解: 1 研究法的终极价值和最高目的 ,法与道德、正义或哲 理的关系,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法或自 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2 研究实在法 ,即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规范、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 行分析; 3 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 4 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 。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布兰代斯法官: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 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 一个社会公敌。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古希腊,“ Philosophia” 是由“爱”和“智慧” 两个词组成。哲学,追求智慧之学问。索菲亚、 苏菲,就是智慧的意思。 ( 1)罗素:哲学是处于科学和宗教之间的东西 ( 2)黑格尔:哲学是为人类寻找精神家园的学科 任何法学理论,总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 础。 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 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 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 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失。 例如: 近代实证主义法学 是随着哲学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 的出现而出现的;又是随着哲学实证主义内部语义分析哲 学的出现而由 “ 分析法学 ” 形态转变为 “ 新分析法学 ” 形 态的。 例如:亚里士多德哲学之于阿奎那、博丹、卢梭、孟德斯 鸠、托克维尔;康德哲学之于施塔姆勒、凯尔森、拉德布 鲁赫、罗尔斯;语言哲学之于哈特;解释学之于德沃金; 分析哲学之于阿列克西。 举例: 1、根本上讲,法律之于政治是衍生性的。是致力于维护 政治体制的制度化工具。因此,法律与政治有着最重要的 关系。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严复先生译为 法意 )中 指出:政体决定法律,有何种政体就有其适用的法律。如, 在专制政体当中,公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严密;而在自 由国家,选举法、政党法、新闻法发达。 一、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2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经长期不分彼此。如古代作 家的 理想国 、 法律篇 、 政治学 ,现代作家霍 布斯的 利维坦 、洛克的 政府论 ,卢梭的 社会契 约论 ,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 ,可以说都是兼具政 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 3 现代宪政体制当中,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 种常规形式 ,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法治 的形式,依法进行。因此, 象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 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如立法、政党、公民、 政治程序等,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双边问题。 4另一方面,现代宪政体制也严格区分法律和政治、道 德。 政治和道德是一个充满争议冲突和多元主义价值观的领域 ; 而法律意图成为权威性指引,强调统一性、稳定性和确定 性,避免含糊和争议。 这是由于现代体制在良善生活的观念上意图保持中立,取 消正当性问题,从而使得合法性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 : 权利优先于善,合法性高于良善生活观念。 通过民主政治的博弈和妥协确定法律,而一旦确定之后就 不允许政治对法律的干涉。 三、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1.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是由经济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美洲印第安人 的例子 :林地和猎区的产权之产生 2.韦伯早期的学术思想与马克思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 1902-1903年之后,韦伯逐渐放弃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 方法,而转向一种多元论。 他承认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 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他否认法律是经济力量的直接产 物 。他认为,法律构成一种自治的社会实在,它与其它社 会实在 包括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等等 是相互 作用、互为因果的,很难说哪一种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 3.法治的进程往往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商品、市场经济 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 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 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 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 。 法治意识,契约意 识,大陆民众规则意识、契约意识淡薄,插队、毁约。 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权制度,物权法,合同法、侵 权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 法,证券法。特别是民商法是自由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 5.经济学方法注重效率,已经影响法学研究,形成了经济 分析法学,意图指导立法和司法裁判; 6.经济学方法有其局限性,在法律的特定领域不能适用。 人格人身等方面(不能光讲利益最大化,高富帅和矮丑 穷换肾)、婚姻家庭、刑法(如刑讯逼供按照效率原则是 最好的,但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四、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3.共同论题举例: 影响法律制定的社会政治因素和意识形 态;法律实效的社会条件;社会变迁中的法律转型 (从乡 土秩序到现代个人主义秩序); 法律与社会冲突;法律观 念的社会史;越轨与社会控制 ;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 系;法律职业伦理。 五、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 1、历史的转承启合对法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举例 罗马法:在建立帝国中的产生发展 罗马法的复兴:中世纪晚期商品经济与城市的繁荣。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说:启蒙运动与革命。 历史法学派:对法国大革命的反动。 德国哲理法学:反思法国大革命。 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社会学法学:美国成为一流强国。 现代自然法的复兴:对二战的反思。 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政治经济局势在宪政史中的反应。 2、 法律是凝结的历史。著名的麦克劳一希尔出版公司出 版的 世界伟大文献汇编 一书收集了 30份世界上最重要 的文献,其中法律文献占了三分之一,包括 汉漠拉比法 典 、 梭伦法典 、 英国大宪章 、 美国独立宣 言 、 美国宪法 、法国 人权宣言 、 拿破仑法 典 、 联合国宪章 等。这些文献被称作人类历史的里 程碑。 3对于法律的理解不能脱离历史。研究历史就是为了印 证自然正当(永恒的不变原理 常经大法),从历史中 获得经验教训,经史互证的研究一直是获得智慧的最好方 法。这其实也就是孟德斯鸠意识到的,故而 论法的精神 虽研究法理原理,但却像是一部史书。 举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法学家、政治家、哲学家, 更是历史学家。最高法院的判决要参考 200年来的宪法判 例,发展和改良有关的法律原则和政治道德原则 六、法学与逻辑学的关系 逻辑学是研究用于区分 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 的方法和原 理的学问。 正确推理的界定有着许多客观标准 , 。 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人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 论的思维过程。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牛津法律指南 提出,法学可分为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两大部类 。并可进一步具体分为 7个部门: ( 1) 法律理论 和哲学;( 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 3)比较法研 究;( 4)国际法;( 5)跨国家法;( 6)国内法;( 7) 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常见分科介绍 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 1理论法学。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等等。 2法律史学。 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其中又可 以分为中国法制通史、断代史(如隋唐法制史、明清法制 史)、专史(中国刑法史、中国民法史等)。 3国内应用法学。 主要有两类:( 1) 对一个国家的各个 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 的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 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环境 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 政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 2) 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 施过程而形成 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司 法学、行政执法学等。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其中包括外国法学概论、比较 法总论以及各外国部门法学或比较法学(如外国宪法学、 比较宪法学等)。 5国际法学。 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 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6法学的交叉学科 (边缘法学)。包括法社会学、法经 济学、法律逻辑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 犯罪心理学、司法统计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是学术史上较为晚近才发生的事情。 在西方,直至 18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 的名称下研究今天属于法哲学或法理学的问题。 如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副标题是“自然法和国家学纲 要”。 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 1832年英国法学 家奥斯丁的 法理学范围之限定 一书的出版。 该书使用“ 一般法理学 ”( General Jurisprudence)一 语,指称“ 实在法哲学”(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以区别当时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 。这种用作 “分析法学”意义的“法理学”后来为英美法学界接受, 成为通行的概念。 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 如阿莫斯、马克伯、 霍兰德、萨尔蒙德等人的努力,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 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台湾学者洪逊欣考证,“法理学” 一词本为日本汉字, 该名称最初产生于东京帝国大学,由该大学法学部教授 穗积陈重所创造。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是梁启超的 中国 法理学发达史论 。 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 国家与法的理论 。 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 依照苏联的模式,采用苏联 40至 50年代的法学教科书, 译作 “国家和法权理论 ”,直至 70年代末改为 “国家与 法的理论” (维辛斯基的 国家与法的理论 )。 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著的 法学基础理论 教科 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 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分立。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异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 Jurisprudence一词常常被用作法哲学 的同义词。 牛津法律指南 就将“法哲学”和“法理 学”两个条目作为同义词使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人们习惯将理论法学区分为“法哲学” 和“法律科学”。 上述情况,反映了英美与欧陆两大法系及其学术传统的 差异。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最大区别在于: 法哲学是法学和黑格尔 的思辨哲学相结合的产物,而法理学是法学和实证主义相 结合的产物。 在现代,两者之间的分别已经变得模糊。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复杂性。 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指出: “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 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 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 实现什么?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 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 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理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 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 题,但是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 各种观点 布莱克法律词典 :法理学是 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 关系 的法律科学。 牛津法律指南 :法理学是 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 题 的一门法学学科。 法理学的三个研究层面 概念层面: 描述性的、价值中立的描述、概念体系。代表 学说有法律实证主义,哈特、比克斯( concept, descriptive analysis),美国法学中的形式主义,概念主义、机械法理 学。 事实层面: 行动中的法律。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社会学, 批判法学运动。 价值层面: 对法律的规范性研究。法律应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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