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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进 法 治 天 地 第 四 单 元 第 九 课 我 们 的 生 活 与 法 律 密 不 可 分 ? ( 1) 法 律 就 在 我 们 身 边 。 ( 2) 法 律 已 经 深 深 地 嵌 入 我 们 的 生 活中 , 渗 透 到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 ( 3) 法 律 与 我 们 每 个 人 如 影 随 形 , 相伴 一 生 。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一 致 性 是 指 权 利 和 义 务 互 相 依 存 ,互 为 前 提 ,不 可分 离 的 辩 证 统 一 关 系 .现 行 宪 法 第 33 条 规 定 : “ 任 何 公 民 享 有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这 充分 体 现 出 我 国 公 民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 权 利 和 义 务 互 相 依 存 .这 主 要 是 就 具 体 的 权 利 和 义务 而 言 的 . 宪 法 规 定 父 母 抚 养 教 育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义 务 ,对 于 子女 而 言 是 一 种 权 利 ,对 父 母 而 言 则 是 应 尽 的 义 务 成 年 子 女 赡 养 扶 助 父 母 的 义 务 ,对 父 母 而 言 是 一 种权 利 ,对 子 女 而 言 则 是 一 项 义 务 . 义 务 的 履 行 ,就 是 权 利 的 实 现 .一 方 不 履 行 义 务 ,另一 方 的 权 利 就 无 法 得 到 保 障 . 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权 利 : 指 在 法 定 条 件 下 , 你 所 拥 有 的权 力 和 利 益 。 义 务 : 指 你 在 拥 有 某 种 权 利 的 同 时 ,你 所 应 履 行 的 付 出 。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这 是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 法 律 的 本 质 ? 法 律 的 本 质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的 体 现 。 我 国 法 律 的 本 质 体 现 的 是 人民 的 意 志 和 根 本 利 益 。 法 治法 治 的 依 据 : 宪 法 和 法 律法 治 的 主 体 : 广 大 人 民 群 众法 治 的 领 导 者 : 中 国 共 产 党法 治 的 核 心 : 依 宪 治 国 依 法 治 国 1、 总 目 标 :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治 体 系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2、 意 义 : 法 治 助 推 中 国 梦 的 实 现 , 是实 现 政 治 清 明 、 社 会 公 平 、 民 心 稳 定、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的 必 由 之 路 。 3、 基 本 要 求 : 有 法 可 依 有 法 必 依 执 法 必 严 违 法 必 究 学校校规公司章程校 规 校 纪 社会公共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道 德 法 律 相 同 之 处 法 律 和 道 德 等 都 是 人 们 生 活 中 的 行 为 规 范 , 它 们 共 同 约 束 人 们 的 行 为 ,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道 德法律 区 别产 生 方 式 实 施 手 段 调 整 对 象和 范 围法 律 国 家 制 定 或 认可 国 家 强 制 力 全 体 社 会 成 员道 德 社 会 生 活 中 自然 形 成 社 会 舆 论 , 习俗人 们 的 信 念 力量 阶 级 立 场 不 同 ,会 发 生 变 化校 规 校 纪 学 校 制 定 的 本 单 位 的 行 政力 量 发 挥 作 用 对 部 分 人 有 普遍 约 束 力 四 川 雅 安 地 震 发 生 4小 时 后 , 自 称 为 地 震 局 内 部 人员 的 网 民 李 某 在 网 上 发 布 了 这 样 一 条 消 息 : “ 4月 20日 雅 安 芦 山 7级 地 震 只 是 前 震 , 成 都 将 于 4月 22日 发 生 9.2级 地 震 。 ” 此 条 消 息 在 互 联 网 上 迅 速 传播 , 影 响 甚 广 , 引 起 很 多 网 民 的 惶 恐 。 事 后 证 明 , 该 消 息 发 布 人 是 位 无 固 定 职 业 者 , 为了 提 高 自 己 帖 子 的 点 击 率 , 赢 得 经 验 值 , 再 将 经验 值 卖 给 他 人 , 故 意 散 播 谣 言 。 A 单 位 纪 律 B 社 会 道 德 C 相 关 法 律 网 民 李 某 散 播 谣 言 行 为 处 理 2005年 8月 28日 由 第 十 届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1979年 7月 1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1年2月 25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修订 。 第 25条 ,散 布 谣 言 ,谎 报 险情 、 疫 情 、 警 情 或 者 以 其他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公 共 秩 序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拘 留 。 第 291条 , 明 知 是 编 造 的 恐 怖 信息 而 故 意 传 播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或 管 制 。 李 某 已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拘 留 , 此 案还 在 进 一 步 侦 查 中 , 如 果 构 成 犯 罪 , 则 由 人民 法 院 进 行 审 判 。 二 、 法 律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行 为 规 范法 律 的 三 大 特 征 :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靠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 这 是 法 律 区 别 于 道 德 等 行 为 规 范 的 最 主 要 特 征 )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我 国 的 立 法 机 关 : 在 我 国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是 国 家 的 立 法 机 关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权 。 国 家 强 制 力 : 指 军 队 、 法 庭 、 警 察 、 监 狱 等 。 法 律 的 实 施 以 强 大 的 国 家 力 量 为 后 盾国 家 主 席 ? 是 否 2015年 1月 9日 , 著名 演 员 房 祖 名 因 容 留 他人 吸 毒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刑 6个 月 , 并 处 罚 金2000元 。 原 国 家 发 改 委 原副 主 任 、 国 家 能 源 局原 局 长 刘 铁 男 因 受 贿被 判 无 期 徒 刑 , 剥 夺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任 何 人 不 论 职 位 高 低 、 功 劳 大 小 , 都 必 须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一 但 触 犯 了 国 家 法 律 , 都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制裁 ,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超 越 于 法 律 之 上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灾 后 震 区 宪 法 第 56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依 照 法律 纳 税 的 义 务 。 刑 法 第 201条 规 定 : 采 取 欺 骗 、 隐 瞒 手 段 进 行 虚假 纳 税 申 报 或 者 不 申 报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数 额 较 大 并 且占 应 纳 税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8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有权 控 告 和 检 举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法 律 具 有 规 范 作 用 法 律 对 我 们 的 行 为 有 规 范 作 用 , 对 我们 的 合 法 权 益 有 保 护 作 用 , 我 们 的 生 活 离不 开 法 律 。 我 们 都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项 权利 ,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我 们 应 该 自 觉 学 法 、 尊 法 、 守 法 、 用 法 。生 活 离 不 开 法 律思 考 : 如 果 纳 税 、 受 教 育 不 立 法 会 怎 样 ?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第 3条 : 未 成 年 人 享 有 受 教 育权 , 国 家 、 社 会 、 学 校 和 家 庭 尊 重 和 保 障 未 成 年人 的 受 教 育 权 。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13条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 教 育 行政 部 门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帮 助 解 决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困 难 ,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辍 学 。 法 律 具 有 保 护 作 用 法 律 的 作 用 ? 法 律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的 行 为 , 保 护 着我 们 的 生 活 , 为 我 们 的 成 长 和 发 展 创 造安 全 、 健 康 、 有 序 的 社 会 环 境 。 法 律 规 定 我 们 应 该 享 有 的 权 利 , 应 该履 行 的 义 务 。 我 们 即 受 到 法 律 的 约 束 ,又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我 们 应 如 何 对 待 法 律 ? 学 法 、 守 法 、 用 法 是 我 们 应 尽的 责 任 。 爱 法 是 我 们 应 取 的 态 度 。 以 守 法 为 荣 , 以 违 法 为 耻 , 是我 们 应 树 立 的 的 价 值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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