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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下 劳 动 争 议仲 裁 标 准 与 典 型 案 例 精 解 主 讲 人 : 王 钟 钦 2014年 4月 2 内 容 要 目n 一 、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念 和 受 理 范 围n 二 、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与 否 定 标 准n 三 、 劳 动 报 酬 与 经 济 补 偿 的 典 型 案 例n 四 、 工 伤 与 社 会 保 险 典 型 案 例 解 析n 五 、 因 各 类 假 期 工 资 的 计 发 而 产 生 的劳 动 争 议 3 一 、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念 和 受 理 范 围 ( 一 ) 劳 动 争 议 的 概 念 劳 动 争 议 是 指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劳动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的 认 定 与 实 现 所 发 生 的 纠 纷 。它 实 质 上 是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利 益 矛 盾 、 利益 冲 突 的 表 现 。 劳 动 争 议 具 有 下 述 特 征 : 1.劳 动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是 特 定 的 ; 2.劳 动 争 议 的 内 容 是 限 定 的 ; 3.劳 动 争 议 有 特 定 的 表 现 形 式 。 4 ( 二 ) 劳 动 争 议 的 种 类n 1.按 照 劳 动 争 议 的 主 体 划 分 : 个 别 争 议 集 体 争 议 团 体 争 议n 2.按 照 劳 动 争 议 的 性 质 划 分 : 权 利 争 议 利 益 争 议n 3.按 照 劳 动 争 议 的 标 的 划 分n ( 1) 劳 动 合 同 争 议 。n ( 2) 关 于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假 、 保 险 福 利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n ( 3) 关 于 劳 动 报 酬 、 培 训 、 奖 惩 等 适 用 条 件的 不 同 理 解 与 实 施 的 争 议 等 。 5 ( 三 ) 劳 动 争 议 的 范 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第 二条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发 生 的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 适 用 本 法 : 因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的 争 议 ; 因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发 生的 争 议 ; 因 除 名 、 辞 退 和 辞 职 、 离 职 发 生 的 争 议 ; 因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社 会 保 险 、 福 利 、 培 训以 及 劳 动 保 护 发 生 的 争 议 ; 因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医 疗 费 、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金等 发 生 的 争 议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争 议 。 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200114号 )规 定 :n 第 一 条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下 列 纠 纷 , 属于 劳 动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不 服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裁 决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 ( 一 )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过 程 中 发生 的 纠 纷 ; ( 二 )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没 有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同 , 但 已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后 发 生 的 纠 纷 ; ( 三 ) 劳 动 者 退 休 后 , 与 尚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统 筹 的原 用 人 单 位 因 追 索 养 老 金 、 医 疗 费 、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和 其他 社 会 保 险 费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 7 劳 动 争 议 的 范 围 ( 续 )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三 ) (法 释 201012号 )规 定 :n 第 一 条 劳 动 者 以 用 人 单 位 未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续 , 且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能 补 办 导 致 其 无 法 享 受 社会 保 险 待 遇 为 由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赔 偿 损 失 而 发 生 争 议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 。 第 二 条 因 企 业 自 主 进 行 改 制 引 发 的 争 议 , 人 民 法院 应 予 受 理 。 第 三 条 劳 动 者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加 付 赔 偿 金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 。 8 劳 动 争 议 的 范 围 ( 续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法 释 20066号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 下 列 纠纷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 (一 )劳 动 者 请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发 放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纠 纷 ; (二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因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产 生 的 公 有 住 房 转让 纠 纷 ; (三 )劳 动 者 对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结 论 或者 对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结 论 的 异 议 纠纷 ; (四 )家 庭 或 者 个 人 与 家 政 服 务 人 员 之 间 的 纠 纷 ; (五 )个 体 工 匠 与 帮 工 、 学 徒 之 间 的 纠 纷 ; (六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与 受 雇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 9 ( 四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原 则 1.根 据 事 实 原 则 。 2.着 重 调 解 原 则 。 3.合 法 、 公 正 和 及 时 处 理 原 则 。 10 ( 五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程 序 1.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时 效n ( 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时 效 期 间n 劳 动 争 议 申 请 仲 裁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 仲裁 时 效 期 间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n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因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发 生 争议 的 , 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不 受 上 述 仲 裁 时 效 期间 的 限 制 ; 但 是 ,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的 , 应 当 自劳 动 关 系 终 止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1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时 效 ( 续 )n ( 2) 仲 裁 时 效 的 开 始 、 中 止 和 中 断n 仲 裁 时 效 期 间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 仲 裁 时 效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主 张 权 利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请 求 权 利 救 济 , 或 者 对 方 当 事 人 同意 履 行 义 务 而 中 断 。 从 中 断 时 起 ,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算 。n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有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 当 事 人 不 能 在时 效 期 间 内 申 请 仲 裁 的 , 时 效 中 止 。 从 中 止 时 效 的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 。 1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程 序 (续 ) 2.申 请 和 受 理n ( 1)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书 写 困 难 的 也 可 以 口 头 申 请 。n ( 2) 受 理 n 仲 裁 委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5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受 理 后 ,应 在 5日 内 将 仲 裁 申 请 书 副 本 送 达 被 申 请 人 。 3.开 庭 前 的 准 备 n 被 申 请 人 答 辩 书 面 通 知 开 庭 时 间 申 请 回 避 n 当 事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可 以 在 开 庭 前 3日 请 求 延 期 开 庭 。n 申 请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或 未 经 仲 裁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的 , 被 申 请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不 到 庭 或 未 经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的 , 可 以 缺 席 裁 决 。 13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程 序 (续 )n 4.开 庭 审 理n ( 1) 当 事 人 陈 述 事 实 , 举 证 质 证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仲 裁 庭 应 当 将其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 劳 动 者 无 法 提 供 由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管 理 的 与 仲 裁 请求 有 关 的 证 据 , 仲 裁 庭 可 以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指 定 期限 内 提 供 。 用 人 单 位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不 提 供 的 , 应 当承 担 不 利 后 果 。 n ( 2) 当 事 人 开 展 辩 论 , 最 后 陈 述 14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程 序 (续 )n 5.和 解 与 调 解n 当 事 人 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后 ,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 议 的 ,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 应 当 先 行 调 解 。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 仲 裁 庭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书 。 调 解 书 应 当 写 明 仲 裁 请 求 和 当 事 人 协 议 的 结 果 。调 解 书 由 仲 裁 员 签 名 , 加 盖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印章 , 送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15 6.裁 决n 仲 裁 庭 裁 决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受理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结 束 。 案 情 复 杂 需 要 延 期 的 ,经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批 准 , 可 以 延 期 并 书 面 通 知 当 事人 , 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 逾 期 未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该 劳 动 争 议 事 项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仲 裁 庭 裁 决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时 , 其 中 一 部 分 事 实 已 经 清 楚 ,可 以 就 该 部 分 先 行 裁 决 。 n 仲 裁 庭 对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医 疗 费 、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金 的 案 件 ,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 可 以 裁 决 先 予 执 行 , 移 送 人民 法 院 执 行 。 仲 裁 庭 裁 决 先 予 执 行 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 ( 二 ) 不 先 予 执 行 将 严 重 影 响 申 请 人 的 生 活 。 劳 动 者 申 请 先 予 执 行 的 , 可 以 不 提 供 担 保 。 16 裁 决 的 效 力 n ( 1) 裁 决 作 出 即 生 效n 第 四 十 七 条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 仲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 裁 决 书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n ( 1)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医 疗 费 、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金 , 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 的 争 议 ;n ( 2) 因 执 行 国 家 的 劳 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发 生 的 争 议 。n 救 济 途 经 : n 劳 动 者 对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n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终 局 裁 决 ;n 仲 裁 裁 决 被 法 院 裁 定 撤 销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15日 内 , 向 法 院 起 诉 。 17 终 局 裁 决 申 请 撤 销 的 条 件n 第 四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证 据 证 明 仲 裁 裁 决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裁 决 :n ( 一 )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确 有 错 误 的 ;n ( 二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无 管 辖 权 的 ;n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n ( 四 ) 裁 决 所 根 据 的 证 据 是 伪 造 的 ; n ( 五 ) 对 方 当 事 人 隐 瞒 了 足 以 影 响 公 正 裁 决 的 证 据 的 ;n ( 六 ) 仲 裁 员 在 仲 裁 该 案 时 有 索 贿 受 贿 、 徇 私 舞 弊 、枉 法 裁 决 行 为 的 。 18 裁 决 的 效 力 ( 续 )n ( 2) 期 满 不 起 诉 生 效n 第 五 十 条 当 事 人 对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以 外 的其 他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期 满 不 起 诉 的 , 裁 决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第 五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对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调 解 书 、裁 决 书 ,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 一 方 当 事 人 逾期 不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受 理 申 请 的 人 民 法院 应 当 依 法 执 行 。 19 二 、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与 否 定 标 准 20 ( 一 )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的 依 据 和 方 法 1.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n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第 七 条 )n 2. 劳 动 关 系 的 确 认n ( 1)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 第 十 条 ) ( 2)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但 同 时 具备 下 列 情 形 的 , 劳 动 关 系 成 立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主 体 资 格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劳 动 者 ,劳动 者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管 理 ,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有 报 酬 的 劳动 ;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的 组 成 部 分 。 (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劳 社 部 发 200512号 ) 21 ( 3) 能 够 从 形 式 上 证 明 劳 动 者 身 份 的 其 他 具 体 证据 , 也 可 以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成 立 。 劳 动 保 障 部 在 劳 社部 发 200512号 通 知 中 对 此 也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认 定 双 方 存在 劳 动 关 系 时 可 参 照 下 列 :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记 录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花 名 册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发 放 的 “ 工 作 证 ” 、 “ 服 务证 ”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 劳 动 者 填 写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招 聘 “ 登 记 表 ” 、 报 名 表 ” 等 招 用 记 录 ; 考 勤 记 录 ;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证 言 等 。 22 下 列 情 形 均 属 于 劳 动 关 系n 1.一 般 劳 动 关 系n 2.事 实 劳 动 关 系n 3.特 殊 劳 动 关 系n (1)劳 务 派 遣 关 系 n (2)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关 系n (3)双 重 劳 动 关 系 ( 法 释 201012号 )规 定 : 第 八 条 企 业 停 薪 留 职 人 员 、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内 退人 员 、 下 岗 待 岗 人 员 以 及 企 业 经 营 性 停 产 放 长 假 人 员 , 因 与新 的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用 工 争 议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 n 【 案 例 1】 聘 用 内 退 人 员 也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23 ( 二 ) 不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情 形n 1. 家 庭 或 者 个 人 与 家 政 服 务 人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n 2. 个 体 工 匠 与 帮 工 、 学 徒 之 间 的 关 系 ;n 3.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与 受 雇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n 4. 用 人 单 位 与 其 招 用 的 已 经 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或 领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n 法 释 201012号 文 第 七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其 招 用 的 已 经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领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发 生 用 工 争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劳 务 关 系 处 理 。 n 2008年 3月 , 58岁 的 李 某 进 入 被 告 公 司 工 作 , 其 职 责 是 门卫 , 双 方 商 定 工 资 标 准 每 月 700元 , 但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将 李 某 登 记 在 职 工 名 单 当 中 , 李 某 在 劳 动 的 过 程 中 ,公 司 通 过 银 行 将 每 个 月 的 工 资 汇 至 李 某 账 户 , 公 司 没 有 为李 某 办 理 社 保 手 续 。 2010年 4月 1日 , 李 某 满 60岁 , 没 有 提出 退 休 申 请 ,此 后 继 续 当 门 卫 。 2011年 5月 , 公 司 辞 退 原 告 ,当 时 公 司 尚 欠 李 某 两 个 月 的 劳 务 费 未 发 ,计 1400元 人 民 币 。李 某 于 2011年 8月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要求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等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以 李 某 超 过 退 休年 龄 、 主 体 不 符 为 由 ,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 李 某 不 服 仲 裁 委 该裁 决 ,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法 院 起 诉 。 n 2012年 7月 , 江 西 省 万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24 n 2012年 2月 27日 , 霍 甲 之 子 霍 乙 在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某 工 贸 公司 员 工 宿 舍 内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 霍 甲 申 诉 至 仲 裁 委 , 要 求 确 认霍 乙 与 该 公 司 自 2012年 2月 2日 至 2012年 2月 27日 期 间 存 在 劳动 关 系 。 仲 裁 委 查 明 , 霍 乙 是 霍 甲 的 长 子 , 2012年 2月 27日 ,霍 乙 在 原 告 公 司 员 工 宿 舍 内 突 发 疾 病 , 被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某 送 至 医 院 , 经 抢 救 无 效 于 当 日 死 亡 。 大 兴 治 安 支 队 对 张 某的 询 问 笔 录 载 明 , 张 某 认 可 霍 乙 是 公 司 的 员 工 , 于 2012年 2月 到 其 公 司 上 班 , 负 责 开 车 送 货 。n 而 该 公 司 却 辩 称 , 2012年 2月 27日 , 霍 乙 与 公 司 还 没 有 建立 劳 动 关 系 时 , 在 所 租 住 的 房 间 内 感 觉 身 体 不 适 , 经 医 院 治疗 无 效 死 亡 。 原 告 与 霍 乙 的 劳 动 关 系 不 存 在 。 n 思 考 题 : 霍 乙 与 原 告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吗 ? 25 26 张 某 2007年 8月 1日 进 入 到 一 家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并 被 派 遣 到 某 设 计 公 司 工 作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至2010年 7月 31日 , 约 定 劳 动 报 酬 为 每 月 2500元 。期 满 后 , 公 司 与 其 又 续 签 了 三 年 的 合 同 , 2010年8月 1日 至 2013年 7月 31日 , 劳 动 报 酬 约 定 为 每 月3500元 。思 考 题 :n 1.合 同 到 期 后 , 陈 某 提 出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签 ?n 2.如 果 公 司 不 再 与 其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 是 否 应 该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支 付 多 少 ? 27 n 赵 某 于 2010年 6月 1日 到 某 公 司 工 作 , 双 方 签 订 了为 期 1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2011年 6月 1日 , 双 方 签 订 的合 同 到 期 , 但 公 司 并 未 提 出 与 赵 某 续 签 合 同 , 赵 某继 续 在 公 司 工 作 至 2012年 4月 28日 。 离 职 后 , 赵 某到 通 州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要 求 原 告支 付 2011年 6月 1日 至 2012年 4月 28日 未 签 订 书 面 劳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 差 额 , 仲 裁 委 支 持 了 赵 某 的 仲 裁请 求 。 公 司 不 服 该 裁 决 诉 至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 思 考 题 : 法 院 将 如 何 判 决 ? 28 三 、 劳 动 报 酬 与 经 济 补 偿 的典 型 案 例【 案 例 6】 5年 没 到 岗 还 “ 称 职 ” 单 位 被 判 支 付 生 活费 ( 重 庆 云 阳 中 国 法 院 网 )【 案 例 7】 提 前 仅 两 天 损 失 过 五 千 ( 本 省 某 地 ) 29 【 案 例 8】 关 于 试 用 期 及 劳 动 报 酬 的 争 议n 2009年 8月 1日 , 沈 某 大 学 毕 业 进 入 某 建 筑 公 司 工 作 。签 订 了 2年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 其 中 约 定 试 用 期 3个 月 。 试 用期 工 资 1500元 , 正 式 工 资 2500元 。n 9月 1日 , 沈 某 发 现 ,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1500元 实 际 到手 只 有 1200元 , 向 公 司 提 出 异 议 。 公 司 解 释 , 约 定 的 工资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费 在 内 。n 11月 1日 , 公 司 认 为 沈 某 的 表 现 不 佳 , 决 定 将 其 试 用 期再 延 长 3个 月 。 n 2010年 2月 1日 , 沈 某 接 到 公 司 书 面 通 知 , 因 其 工 作 绩效 不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 即 日 起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沈 某 不 服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申 请 。n 思 考 题 : 该 公 司 的 操 作 存 在 哪 些 问 题 ? 【 案 例 9】 单 位 实 行 “ 做 一 休 一 ” 法 院 判 无 需 再 付 双 休 日 工 资n 小 童 于 2009年 8月 进 入 上 海 某 金 店 从 事 营 业 员 工 作 , 于 2012年6月 离 开 。 工 作 期 间 , 小 童 工 作 一 天 休 息 一 天 , 上 班 时 间 为 上 午8:30至 下 午 8:45, 每 天 的 中 、 晚 餐 时 间 合 计 为 1小 时 。 2012年 7月 , 小 童 申 请 仲 裁 , 要 求 金 店 支 付 包 括 2009年 8月 至2012年 6月 期 间 双 休 日 加 班 工 资 26452元 在 内 的 八 项 费 用 共 计 14万余 元 。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金 店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加 班 工 资 等 共 计 3万 余元 ,其 他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 双 方 均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 小 童 提 出 与 申 请 仲 裁 时 一 致 的 诉 请 ,要求 金 店 支 付 双 休 日 加 班 工 资 等 八 项 费 用 共 计 14万 余 元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 判 决 金 店 支 付 包 括 2010年 8月 至 2012年 6月 期间 双 休 日 的 加 班 工 资 在 内 的 四 项 费 用 共 计 3万 余 元 , 驳 回 小 童 其他 诉 请 。 金 店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起 上 诉 。 上 海 一 中 院 二 审 认 为 30 【 案 例 10】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解 除 合 同 争 议n 北 京 某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欲 向 北 京 某 建 筑 公 司 派 遣 一 批 劳 务 派 遣 工 ,该 建 筑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房 地 产 物 业 开 发 工 作 , 提 供 的 岗 位 为 后 勤 保 障部 , 主 要 处 理 办 公 用 品 的 采 购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n 小 王 于 2010年 1月 入 职 该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 现 作 为 派 遣 员 工 于 2013年 1月 1日 被 派 至 该 建 筑 公 司 工 作 , 工 作 不 到 一 星 期 , 小 王 觉 得 自 己的 岗 位 未 同 时 满 足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 替 代 性 的 要 求 , 不 能 采 用 劳 务派 遣 的 用 工 形 式 , 并 提 前 30天 通 知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n 但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和 建 筑 公 司 认 为 自 己 并 无 违 法 行 为 , 且 小 王 不 能通 过 提 前 30天 的 方 式 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因 为 劳 动 合 同 法 第65条 仅 规 定 劳 动 者 能 依 第 36条 、 38条 的 规 定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n 思 考 题 :n 1.如 何 判 断 小 王 的 工 作 岗 位 是 否 具 备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和 替 代 性 ?n 2.小 王 的 工 作 是 否 应 同 时 符 合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和 替 代 性 才 能 适 用劳 务 派 遣 ?n 3.小 王 是 否 能 通 过 提 前 30天 通 知 解 除 的 方 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31 32 【 案 例 11】 吃 了 一 片 猕 猴 桃就 要 丢 掉 “ 饭 碗 ” ?n 2011年 5月 11日 下 午 , 某 食 品 加 工 公 司 裱 花 车 间 操 作 工 王 某在 工 作 时 , 拿 起 一 小 片 裱 花 蛋 糕 用 的 猕 猴 桃 吃 , 不 想 恰 好 被 新来 的 副 经 理 发 现 。 副 经 理 当 场 给 予 批 评 , 还 把 王 某 叫 到 办 公 室写 下 了 事 件 陈 述 。 王 某 本 想 承 认 错 误 后 这 件 事 就 过 去 了 ,谁 知 ,5月 30日 公 司 以 其 “ 偷 吃 公 司 物 品 ” 为 由 ,扣 除 了 其 5月 份 工 资 中的 考 核 奖 250元 。 并 解 除 了 他 的 劳 动 合 同 。 王 某 提 起 劳 动 争 议 仲裁 。 仲 裁 委 审 理 后 认 为 , 王 某 的 行 为 虽 有 不 当 ,但 尚 不 构 成 严 重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解 除 与 王 某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缺 乏 依 据 ,应 向 王 某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赔 偿 金 。 n 公 司 严 重 违 纪 第 13条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索 取 回扣 , 对 他 人 行 贿 或 接 收 贿 赂 、 侵 占 公 司 资 金 、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盗 窃 公 司 物 品 或 私 人 钱 物 等 行 为 的 , 扣 考 核 分 61-100分 , 解 除劳 动 合 同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 33 【 案 例 12】 “ 偷 拿 两 个 苹 果 ”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n 2012年 2月 12日 凌 晨 , 上 海 和 平 饭 店 两 名 员 工 小 张 和 小 王因 饥 饿 , 到 厨 房 偷 拿 了 两 个 苹 果 , 被 发 现 后 单 位 解 除 了 两 人的 劳 动 合 同 。 按 照 和 平 饭 店 的 规 章 制 度 , 小 张 是 迎 宾 , 小 王是 总 机 接 待 , 工 作 范 围 、 内 容 并 不 涉 及 饭 店 厨 房 , 他 们 的 行为 不 是 “ 偷 吃 ” 而 是 “ 偷 窃 ” 。 两 员 工 不 服 单 位 的 处 理 , 最后 分 别 诉 诸 法 院 ,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 2012年 10月 30日 , 上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开 庭 合 并 审 理 了 上 述 两 案 并 当 庭作 出 判 决 , 公 司 解 聘 有 理 ,维 持 原 判 ,驳 回 员 工 的 诉 讼 请 求 。 n 思 考 题 : 为 什 么 员 工 偷 拿 两 个 苹 果 可 以 解 除 , 而偷 吃 一 片 猕 猴 桃 却 不 可 以 解 除 ? 究 竟 是 什 么 原 因 ,导 致 两 案 的 结 局 如 此 截 然 不 同 呢 ? 34 【 案 例 13】 公 司 能 否 要 求 陈 某 支 付 违 约 金 35 关 于 员 工 离 职 经 济 补 偿 的 规 定( 一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单 位 需 要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情 形 n 1.因 单 位 有 过 错 ,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n 2.因 劳 动 者 医 疗 期 满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不 能 胜 任工 作 、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情 形 , 用 人 单 位 依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n 3.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n 4.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并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合 同 的 。 36 ( 二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单 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情 形n 1.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的 ( 排 除 用 人 单位 维 持 或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合 同 , 劳 动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 外 ) ; n 2.由 于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被 吊 销 营 业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终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单 位 主 体 消 亡 )n 3.以 完 成 一 定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因 任 务 完成 而 终 止 的 。 n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工 伤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 除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外 , 还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的 规 定 支 付 一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37 ( 三 ) 单 位 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情 形 : 1.员 工 主 动 提 出 来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的 ; 2.因 员 工 本 人 原 因 提 出 辞 职 的 ; 3.因 员 工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被 解 除 合 同 的 ;解 除 4.因 员 工 严 重 违 纪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5.因 员 工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6.因 员 工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7.因 员 工 欺 诈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而 解 除 的 ; 8.因 员 工 在 外 建 立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而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9.因 劳 动 者 开 始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10.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员 工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 11.因 劳 动 者 主 体 消 亡 (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 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四 、 工 伤 与 社 会 保 险 典 型 案 例 解 析 【 案 例 14】 汉 阳 : 冒 名 顶 替 工 伤 理 赔 案 ( 杨 益 平 黄 春 平 ) 38 39 【 案 例 15】 公 司 未 缴 员 工 社 保 费 辞 职 后 状 告 单 位 要 求 赔 偿n 2009年 , 某 员 工 进 入 武 汉 某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工 作 ,双 方 签 订 了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因 该 员 工 当 时 年 龄 已 有55岁 , 没 有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 其 本 人 也 表 示 愿 意 ,单 位给 了 他 社 保 补 贴 。 可 是 , 去 年 该 员 工 以 家 中 有 事 为由 提 出 辞 职 , 双 方 正 式 解 除 了 劳 动 关 系 。 随 后 , 该员 工 告 到 仲 裁 , 提 出 在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公 司 未 交养 老 保 险 费 , 要 求 公 司 补 交 。 n 思 考 题 : 该 员 工 的 要 求 能 得 到 仲 裁 委 的 支 持 吗 ? 40 【 案 例 16】 离 岗 十 年 未 劳 动 关 系 未 断 单 位 懈 怠 权 利 员 工 讨 要 保 险 洪 女 士 于 1994年 2月 10日 由 北 京 某 基 金 会 从 外 地 调 入 , 并安 排 到 下 属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 其 档 案 一 直 存 放 在 基 金 会 。 1999年 1月 , 该 公 司 做 出 解 聘 洪 女 士 的 决 定 , 停 发 一 切 待 遇 。 洪 女士 申 请 仲 裁 , 1999年 11月 6日 仲 裁 裁 决 该 公 司 收 回 原 处 理 决 定 。公 司 补 发 洪 女 士 1999年 2月 至 10月 的 生 活 费 1800元 。 2000年 5月 , 基 金 会 和 公 司 通 知 她 到 某 科 研 所 工 作 , 洪 女 士 不 同 意 ,双 方 未 再 接 触 。 n 2010年 2月 , 洪 女 士 到 公 司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公 司 说 她 已 不 属于 公 司 员 工 , 不 能 为 她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她 找 到 基 金 会 , 得 到的 答 复 是 : “ 你 不 听 招 呼 擅 自 离 岗 10年 , 劳 动 关 系 早 已 不 存在 了 。 单 位 没 给 你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你 上 哪 儿 退 休 去 ? ” 洪 女士 不 服 , 申 请 仲 裁 。 单 位 对 裁 决 结 果 不 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n 思 考 题 : 单 位 能 打 赢 这 场 官 司 吗 ? 41 【 案 例 17】 打 工 仔 因 工 致 残 用 工 者 被 判 赔 百 万 2007年 12月 , 19岁 的 进 城 务 工 农 民 王 某 应 聘 到 甘 肃 省 天 水 市 某 公司 从 事 保 安 工 作 , 双 方 口 头 协 商 试 用 期 工 资 560元 , 3个 月 试 用 期 满 后月 工 资 700元 。 2008年 1月 28日 , 王 某 在 公 司 上 班 期 间 ,公 司 司 机 褚 某在 停 车 时 ,因 操 作 失 误 , 将 指 挥 车 辆 的 王 某 右 腿 撞 伤 。 交 警 部 门 认 定褚 某 负 事 故 的 全 部 责 任 , 王 某 无 责 任 。 事 发 后 公 司 及 时 将 王 某 送 往 医院 住 院 治 疗 , 先 后 进 行 两 次 截 肢 手 术 , 经 鉴 定 为 四 级 伤 残 , 可 安 装 假肢 。 之 后 ,王 某 向 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申 请 裁 决 。 仲 裁 委 裁 决 终 止 双 方劳 动 关 系 , 并 由 公 司 赔 偿 王 某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伤 残 津 贴 、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 假 肢 费 用 等 共 计 150余 万 元 。 公 司 不 服 , 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驳 回 王 某 要 求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伤 残 补 助 金 、 生 活 护 理 费 的 请 求 , 并 重新 确 定 假 肢 费 用 标 准 。 n 2010年 9月 ,甘 肃 省 天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 由 公 司 一 次性 支 付 王 某 伤 残 补 助 金 、 伤 残 津 贴 、 生 活 护 理 费 、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假 肢 费 用 , 以 及 交 通 、 食 宿 、 鉴 定 费 等 共 计 人 民 币 107.35万 元 。 42 【 案 例 18】 于 某 的 生 育 费 用 谁 承 担 ? 于 某 2007年 进 入 北 京 某 私 营 企 业 , 双 方 签 订 了 两 年 的 劳 动合 同 , 岗 位 是 会 计 。 虽 然 工 作 比 较 辛 苦 , 但 薪 酬 福 利 比 较 好 ,因 此 于 某 对 自 己 的 工 作 还 算 满 意 。 2009年 8月 于 某 顺 利 生 下 宝宝 , 脸 上 总 是 洋 溢 着 幸 福 的 笑 容 。 后 来 于 某 却 为 生 育 保 险 的 事心 烦 意 乱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公 司 承 诺 为 于 某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但 出 院 后 却 发 现 公 司 并 没 有 信 守 承 诺 。 于 某 无 法 从 社 保 经 办 机构 报 销 生 育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并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于 某 多 次 打 电 话 与公 司 领 导 交 涉 未 果 。 无 奈 之 下 , 于 某 向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裁 , 要 求 公 司 负 担 其 生 育 期 间 的 手 术 费 、 住 院 费 和 药 费 。 思 考 题 : 于 某 的 生 育 费 用 该 由 谁 承 担 ? 43 五 、 因 各 类 假 期 工 资 的 计 发 而 产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法 定 节 假 日 年 休 假 婚 丧 假 病 假 事 假 产 假 44 【 案 例 19】 某 大 型 企 业 员 工 诉 公 司 赔 偿 案n 邵 某 系 东 西 湖 某 大 型 国 企 A公 司 的 员 工 , 2003年 1月 入职 , 从 事 机 房 电 工 工 作 , A公 司 与 邵 某 每 年 签 订 一 份 劳 动 合同 ,合 同 约 定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 2007年 12月 , 邵 某 因 病 住 院 ,经 确 诊 为 结 肠 癌 , 2008年 1月 出 院 后 在 家 休 养 , 未 再 上 班 。2008年 12月 , 邵 某 向 仲 裁 委 申 请 , 要 求 A公 司 支 付 其 在 职 期间 的 加 班 工 资 及 补 偿 金 、 医 疗 费 等 共 计 44万 余 元 。n 邵 某 的 申 诉 理 由 是 一 直 在 机 房 值 班 , 不 分 休 息 日 和 节 假日 , 并 提 交 了 本 人 填 写 的 加 班 表 。 A公 司 则 表 示 为 其 提 供 了简 易 休 息 处 , 并 未 要 求 其 24小 时 在 机 房 值 守 , 也 未 安 排 其加 班 ; 在 邵 某 生 病 期 间 , 公 司 已 按 规 定 为 其 申 报 大 病 医 疗保 险 , 按 月 支 付 工 资 , 并 发 起 员 工 捐 款 , 已 给 予 其 相 应 的补 偿 。 n 思 考 题 : 仲 裁 委 会 支 持 邵 某 的 请 求 吗 ? 45 【 案 例 20】 女 职 工 孕 期 休 假 被 开 除n 女 工 戴 某 在 深 圳 某 珠 宝 首 饰 公 司 设 在 武 汉 广 场 的 专 柜 任 店长 , 劳 动 合 同 期 为 2007年 12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1日 。 2009年 9月 , 戴 某 孕 检 根 据 医 生 建 议 , 通 过 电 话 向 公 司 请 假 1个 月 。 10月 、 11月 又 在 医 生 建 议 下 继 续 休 息 , 次 年 1月 产 下 一 女 。 2010年 3月 , 珠 宝 公 司 向 戴 某 发 出 通 知 函 , 与 戴 某 解 除 劳 动关 系 。 戴 某 不 服 申 请 仲 裁 。 后 单 位 不 服 裁 决 向 法 院 起 诉 。n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 戴 某 与 珠 宝 公 司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至 2010年 12月 1日 期 满 , 因 戴 某 此 期 间 怀 孕 、 生 产 , 故 双 方 劳 动 合 同应 延 续 至 戴 某 哺 乳 期 满 。 此 期 间 , 戴 某 有 权 依 医 嘱 享 受 病 假 。在 戴 某 病 休 的 手 续 上 , 珠 宝 公 司 与 戴 某 并 未 严 格 依 照 公 司 规 定执 行 , 因 戴 某 符 合 病 、 产 假 条 件 且 获 得 了 批 准 , 珠 宝 公 司 无 证据 证 明 要 求 戴 某 补 办 过 手 续 , 故 戴 某 不 应 被 视 为 旷 工 。 n 思 考 题 : 法 院 将 会 如 何 判 决 ? 为 什 么 ? 46 操 作 实 务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应 对 劳 动 争 议n ( 一 ) 用 人 单 位 败 诉 的 原 因 分 析n ( 二 ) 劳 动 争 议 的 应 对 技 巧n ( 三 ) 如 何 做 好 劳 动 争 议 的 预 防 工 作 47 ( 一 ) 用 人 单 位 败 诉 的 原 因 分 析n 1.不 熟 悉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n 2.单 位 存 在 着 违 法 用 工 行 为 , 损 害 了 职 工 权 益 ;n 3.管 理 粗 放 , 没 有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操 作 ;n 4.基 础 管 理 薄 弱 , 证 据 意 识 淡 薄 ;n 5.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存 在 缺 陷 ;n 6.经 验 不 足 , 或 者 不 重 视 、 不 去 仲 裁 委 或 法 院 应 诉 。 48 ( 二 ) 劳 动 争 议 的 应 对 技 巧n 1.首 先 分 析 案 情 是 否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n 2.判 断 是 否 属 于 受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人 民 法院 管 辖 ;n 3.计 算 是 否 超 过 规 定 的 仲 裁 申 请 或 诉 讼 时 效 ;n 4.善 于 抓 住 争 议 的 焦 点 , 充 分 重 视 , 积 极 应 对 ;n 5.分 清 举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 积 极 履 行 举 证 义 务 ;n 6.寻 求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 认 真 答 辩 ; n 7.切 记 8个 重 要 时 限 , 不 要 错 过 ;n 8.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后 积 极 面 对 , 慎 重 处 理 , 仔 细 分 析 案情 , 找 到 法 律 上 的 依 据 , 开 庭 时 不 要 缺 席 ;n 9.对 复 杂 的 劳 动 争 议 , 可 以 向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咨 询 , 聘请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合 作 。 49 切 记 8个 重 要 时 限 , 不 要 错 过n 1.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n 2.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n 3.用 人 单 位 对 “ 一 裁 终 局 ” 的 仲 裁 裁 决 申 请 撤 销 的 时 限 , 是 自 收 到 仲 裁裁 决 书 之 日 起 30日 内 。n 4.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不 服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60日 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n 5.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n 6.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提 出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n 7.申 请 工 伤 认 定 的 ,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 鉴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向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请 。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 工 会 组 织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的 时 限 是 一 年 内 。 n 8.对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该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起 15日 内 向省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再 次 鉴 定 申 请 。 50 【 案 例 21】 不 胜 任 工 作 能 否 拒 绝 调 岗 安 排n 张 某 是 上 海 某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名 操 作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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