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及其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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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及其事务处理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孙传利 2 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及其事务处理一、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二、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三、专利费用四、受 理五、专利申请文档六、通知和决定七、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九、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十、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3 流程及事务处理审查指南修改原则一、适应性修改法律、法规电子化、信息化二、实用性修改服务高效 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图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主要内容一、专利申请文件二、办理各种手续三、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四、适用文字五、标准表格六、书写规则七、证明文件八、文件份数九、签字或者盖章 6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一、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二、各种手续的办理其他文件 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各种手续的办理 在相应的期限内 提交相应的文件 缴纳相应的费用 7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三、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书面形式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电子文件形式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四、适用文字 1.中文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审查员以申请人提交的中文专利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 。 10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四、适用文字 2. 汉字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准。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补正。 11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四、适用文字 3. 外文的翻译专利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其中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照规定译成中文,并采用规范用语。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明文件、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12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五、标准表格 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标准表格由专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样式统一制定、修订和公布。 13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六、书写规则 1.打字或印刷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以及简要说明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照制图方式手工书写。 2 .字体及规格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14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六、书写规则 3 .书写方式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一页纸上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例如一页纸不得同时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5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六、书写规则 4. 书写内容文件各栏目应当如实、详尽填写,同一内容在不同栏目或不同文件中应当填写一致。例如地址栏目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填写完整,邮政编码与地址相符;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应当与申请人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16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六、书写规则 5.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不褪色,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6. 编写页码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左右居中。 17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七、证明文件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证明文件备案总委托书备案 18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八、文件份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二一份。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等)为一份。文件需要转送其他有关方的,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19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九、签字或者盖章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20 手续文件的审批主要内容一、实质审查请求二、提前公布声明三、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四、著录项目变更 21 手续文件的审批一、实质审查请求期限: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文件:实质审查请求书费用:实质审查费符合规定的:已公布的,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未公布的,公布后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22 手续文件的审批一、实质审查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实质审查请求书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已发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在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发出发明专利申请期限届满前通知书。在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内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23 手续文件的审批一、实质审查请求关于分案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案申请日起算。如果分案申请提出时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自原案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已超过34个月,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审费。(受理通知书中写明的期限和实质审查请求费金额) 24 手续文件的审批二、提前公布声明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进入公布准备后,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的,该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布。 25 手续文件的审批三、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6 手续文件的审批三、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1.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修改后:法10及细则119.2增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29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项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或专利代理人的,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50元。 手续文件的审批例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再从乙变更为丙,视为一次申请人变更,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若同时变更发明人姓名,申请人也只需缴纳一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申请人请求将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从甲变更为乙,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申请人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变更手续费50元。 32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4.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33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5.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4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6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提交: 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证明文件 35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36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的效力:当事人在前次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提交了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由于存在其他缺陷被视为未提出,当事人就相同内容再次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前次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依然有效。 37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变更类型:(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3)发明人变更(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38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一并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独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不合格的证明文件;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7.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外转移涉外转移的变更类型: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7.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外转移涉外转让的客体: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7.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外转移涉外转让的转让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删除“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42 手续文件的审批四、著录项目变更 8.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在审查过程中委托的,需缴纳变更费50元;(2)专利代理机构不变,仅变更代理人的,应提交专利代理机构签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50元,不需重新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3)申请人解除委托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辞去委托的,不需缴纳变更费; 43 手续文件的审批(4)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原申请人已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注意:新权利人不再委托原代理机构的,此情况相当于解除委托,无需缴纳解除代理机构的变更费;新权利人仍然委托原代理机构的,此情况代理机构未变更,无需缴纳代理机构的变更费;新权利人委托新的代理机构的,应缴纳代理机构的变更费50元 44 手续文件的审批(5)对于原权利人已委托代理机构,新增权利人的情况,还应注意:原权利人A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甲,新权利人为A和B,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未注明解聘代理机构甲的,应提交B委托甲的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注明解聘代理机构甲的,应提交A对甲的解除委托声明。原权利人A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甲,新权利人A和B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乙,应提交A对甲的解除委托声明及A和B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乙的委托书。 45 专利费用主要内容一、费用缴纳的期限二、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三、费用的减缓四、退款五、费用种类的转换六、缴费信息的补充 46 专利费用一、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 47 专利费用一、费用缴纳的期限 2.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修改后: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删除“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 48 专利费用一、费用缴纳的期限 3.其他费用修改后:“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消“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49 专利费用二、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规定修改后: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50 专利费用二、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2.同一申请人多个专利申请的汇款删除“不同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费用应当分别汇款” 增加“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51 专利费用二、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3.缴费日的确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或银行的汇出日为缴费日。 修改后: 删除“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52 专利费用三、费用的减缓 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复审费;(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取消“发明申请维持费”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53 专利费用三、费用的减缓 2.费用减缓手续的办理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54 55 专利费用四、退款 1.退款的原则修改后: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 56 专利费用四、退款 2.错缴费用的情形修改后: 增加“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57 专利费用四、退款 3.退款请求的提出修改前:“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或者缴纳该款项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后:“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58 专利费用四、退款 4.退款请求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及收款人信息。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59 专利费用四、退款 5.退款附具的证明 修改后: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 60 专利费用四、退款 6.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61 专利费用五、费用种类的转换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 62 专利费用六、缴费信息的补充 修改后: 增加“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 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 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63 专利费用六、缴费信息的补充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 64 受 理主要内容一、受理地点二、受理的条件三、不受理的情形四、申请文件的受理程序五、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六、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不受理程序七、更正 受 理一、受理地点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66 受 理一、受理地点效力: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其邮寄文件的邮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确定申请日和递交日的效力。 67 受 理二、受理的条件 (1)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68 受 理二、受理的条件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有关规定。 69 受 理三、不受理的情形修改后:明确(1) “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70 受 理(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受 理(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72 受 理四、申请文件的受理程序 (1) 确定收到日 (2) 核实文件数 (3) 确定申请日 (4) 给出申请号 (5) 记录邮件挂号号码 (7)采集与核实数据 (8)发出通知书 (9)扫描文件 (10) 代码化文件 73 受 理五、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1) 确定收到日 (2) 核实文件数量 (3) 确定递交日 (4) 给出收到文件回执 (5) 记录邮件挂号号码 (7)数据采集与核实 (8)扫描文件 (9)申请文件代码化 74 受 理六、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不受理程序 (1) 确定收到日 (2)采集数据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 75 受 理七、更正 1.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1)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2) 提交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76 受 理七、更正 2.递交日的更正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7 专利申请文档主要内容一、电子文档的内容二、查阅和复制 78 专利申请文档 一、电子文档的内容(1)专利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纸件文件制作的图形文件和代码化文件;(2)当事人按照规定形式提交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的序列表;(3)在专利审批程序和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决定(如补正通知书、驳回决定等)及其他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等);(4)专利费用的相关数据; 79 专利申请文档一、电子文档的内容(5)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审批有关的法律状态及变化的历史记录;(6)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全部著录项目及其变更的历史记录;(7)当事人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电子文件;(8)专利权评价报告;(9)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如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等)。 80 专利申请文档二、查阅和复制 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81 专利申请文档二、查阅和复制 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4)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 对于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6)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82 专利申请文档二、查阅和复制 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增加: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中(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83 通知和决定主要内容一、通知和决定的种类二、通知和决定的送达三、送达日 84 通知和决定 一、通知和决定的种类修改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85 通知和决定二、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1.送达方式邮寄直接送交电子方式送达公告送达 86 通知和决定二、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2. 收件人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通知和决定按照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的顺序寄送。 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87 通知和决定三、送达日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公告送达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 88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主要内容一、期限的种类二、期限的计算三、期限的监视四、期限的延长五、耽误期限的处置六、权利的恢复七、中止程序八、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九、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十、中止的期限十一、中止的结束 89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一、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90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一、期限的种类 2.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91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二、期限的计算 1. 期限的起算日 (1) 自固定日期起计算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 (2) 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 92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二、期限的计算 2 .期限的届满日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93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二、期限的计算 3 .期限届满日的计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 94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二、期限的计算 3 .期限届满日的计算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 95 例如,专利局于2008年11月1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9年2月2日。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2009.1 24上班25除夕26初一27初二28 29 30 312009.2 1上班2 96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三、期限的监视 1.期限的监视方式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97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三、期限的监视 2.期限届满的通知 (1)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3)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98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四、期限的延长 1.延长期限请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99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四、期限的延长 2. 延长期限请求的审批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在计算机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继续监视该期限。 100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五、耽误期限的处置 1. 作出处分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自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后作出应当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101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五、耽误期限的处置 2.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涉及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为六个月)后,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失效处理 。 102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六、权利的恢复 1.适用范围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103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六、权利的恢复 1.适用范围 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侵权诉讼时效 104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六、权利的恢复 2.办理恢复手续根据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不交恢复费) 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105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六、权利的恢复 3.恢复请求的审批(1)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106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六、权利的恢复 3.恢复请求的审批(2)权利恢复手续的补正 修改前:“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和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修改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 107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七、中止程序 中止: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108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七、中止程序 1.请求中止的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 109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七、中止程序 2.中止的范围 修改后: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110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1.请求中止的手续修改后: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取消“中止程序请求费” 111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2. 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2)未执行中止程序;(3)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4) 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112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2. 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5)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记载的内容一致;(6)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不满足上述第(1)至(5)项条件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满足上述第(6)项条件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 。 113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八、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2. 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满足上述条件或者经补正后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执行中止,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请求之日起)。对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114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九、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1.中止的手续 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3)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115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九、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2.中止的处理(1)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说明不执行中止的原因并继续原程序。(2)符合规定的,应当执行中止,并向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3)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执行中止后,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轮候保全。专利局应当进行轮候登记,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 116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中止的期限 1 .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结束 117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中止的期限 2. 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中止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中止程序续展六个月 ; “对同一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18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中止的期限 3. 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119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一、中止的结束 1.因权属纠纷中止的结束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对于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结束中止程序。 120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一、中止的结束 1.因权属纠纷中止的结束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后,应当审查下列各项:(1) 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正本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2)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是否与请求结束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中记载的内容一致。(3)文件是否已生效, 121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一、中止的结束文件生效的确定例如: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均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时,审查员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文件视为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122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一、中止的结束涉及权利人变更的中止程序的结束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123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一、中止的结束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审查员应当向取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中止程序结束,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124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十一、中止的结束 2 .因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1)中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中止程序结束。有轮候保全登记的,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中止期限为六个月。(2)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中止程序结束。向法院及申请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125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主要内容一、网上公告二、事务部分的编辑三、单行本的种类 126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一、网上公告修改后: 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 127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二、事务部分的编辑修改后:增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增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增加“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公布的内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增加“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128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三、单行本的种类修改前:“说明书全文的种类: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修改后:“单行本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129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主要内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证书三、专利登记簿四、专利权的终止五、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130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专利权的授予 1 .授予专利权通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131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专利权的授予 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32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专利权的授予 3.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删除“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133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专利权的授予 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34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一、专利权的授予 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 135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专利证书 1.专利证书的构成修改前:“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修改后:“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单行本构成。” 136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专利证书 2.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137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专利证书 3 .专利证书的更换 因权属纠纷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更换专利证书。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请求更换专利证书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 138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二、专利证书 4 . 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为打印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应当将更换的证书发给专利权人。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专利证书遗失的,除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不予补发。 139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三、专利登记簿 1.专利登记簿的格式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140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三、专利登记簿 2.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141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三、专利登记簿 3.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142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四、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权期满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权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休假日不顺延)。 143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四、专利权的终止 2. 年费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44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四、专利权的终止 3. 年度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145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四、专利权的终止 4. 滞 纳 金过期一日至一个月内不缴滞纳金过期一至二个月内缴纳当年全额年费5的滞纳金过期二至三个月内缴纳当年全额年费10的滞纳金过期三至四个月内缴纳当年全额年费15的滞纳金过期四至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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