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会计-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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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与 所 得税 会 计 第 一 部 分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l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 三 章 应 纳 税 额 第 四 章 税 收 优 惠 第 五 章 源 泉 扣 缴 第 六 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第 七 章 征 收 管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 1)l 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以下 统 称 企 业 )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依 照 本 法 的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不 适 用 本 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 2)l 第 二 条 企 业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 本 法 所 称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地 区 )法 律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本 法 所 称 非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不 在 中 国 境 内 ,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构 、 场 所 ,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 l 第 三 条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5%)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取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有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25%)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20) 第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25%。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 适用 税 率 为 20%。 纳 税 人 的 界 定 实 现 了 “ 四 个 统 一 ”l 内 外 税 制 统 一l 内 资 之 间 涉 税 处 理 统 一l 新 法 废 止 了 “ 金 融 、 保 险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执 行 ” 的 条 款 ( 原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l 统 一 了 纳 税 人 的 分 类l 统 一 总 分 、 定 位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之 别l 与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的 界 定 机 理 相 统 一l 实 行 法 人 税 制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改 革 的 方 向 l 取 消 了 现 行 内 资 税 法 中 以 “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 为 标 准 确 定 纳 税人 的 规 定l 引 进 “ 居 民 企 业 ” 和 “ 非 居 民 企 业 ” 的 概 念 。 实 行 了 “ 登 记注 册 地 标 准 ” 和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地 标 准 ”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税 率 实 现 了 “ 降 、 并 、 减 ”l 比 率 的 变 化l 原 来 : 所 得 税 税 率 均 为 33 、 对 一 些 特 殊 区 域 的 外 资 企业 实 行 24 、 15 的 优 惠 税 率 和 对 内 资 微 利 企 业 分 别实 行 27 、 18 的 优 惠 照 顾 等l 现 在 : 合 并 以 及 减 少 为 25%、 20%和 15%。l 25%基 本 税 率 , 20%限 定 税 率 , 15%优 惠 税 率 。l 降 低 了 名 义 税 率 , 除 了 有 利 于 公 平 竞 争 外 , 还 可 以 有 效 地杜 绝 利 用 “ 税 率 差 ” 偷 、 逃 、 避 税 的 黑 洞 。 具 体 表 现 在 :l 一 是 基 本 可 以 打 消 了 “ 假 外 资 ” 真 “ 内 资 ” 的 动 机 ;l 二 是 铲 除 了 在 本 期 税 前 所 得 做 手 脚 的 隐 患 。 现 行 的 对 内资 微 利 企 业 分 别 实 行 27 、 18 的 二 档 照 顾 税 率 和“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发 生 亏 损 , 可 以 用 当 年 所 得 予 以 弥 补 ,按 弥 补 亏 损 后 的 所 得 额 确 定 税 率 ” 之 规 定 , 使 一 些 企 业有 意 避 “ 高 税 率 ” 而 在 “ 低 税 率 ” 上 打 主 意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1)l 第 五 条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入 、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额 。l 收 入 总 额l 不 征 税 收 入l 免 税 收 入l 各 项 扣 除l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l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则l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均 作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l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 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付 ,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2)l 第 六 条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收 入 , 为 收 入 总 额 。 包 括 : ( 一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 三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 四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五 ) 利 息 收 入 ; ( 六 ) 租 金 收 入 ; ( 七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 八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 九 ) 其 他 收 入 。 收 入 的 解 释l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销 售 商 品 、 产 品 、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以 及 其 他 存货 取 得 的 收 入 。l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 修 理 修 配 、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租 赁 、 金 融 保 险 、邮 电 通 信 、 咨 询 经 纪 、 文 化 体 育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服 务 、 教 育 培 训 、 餐 饮 住宿 、 中 介 代 理 、 卫 生 保 健 、 社 区 服 务 、 旅 游 、 娱 乐 、 加 工 以 及 其 他 劳 务 服 务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l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转 让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股 权 、 债 权 等 财 产 取得 的 收 入 。l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因 权 益 性 投 资 从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收 入 , 按 照被 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l 利 息 收 入 : 将 资 金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但 不 构 成 权 益 性 投 资 , 或 者 因 他 人 占 用 本 企业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存 款 利 息 、 贷 款 利 息 、 债 券 利 息 、 欠 款 利 息 等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l 租 金 收 入 :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 包 装 物 或 者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l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提 供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以 及 其 他 特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l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接 受 的 来 自 其 他 企 业 、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给 予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l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 资 产 溢 余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应 付 款 项 、 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 补 贴 收入 、 违 约 金 收 入 、 汇 兑 收 益 等 。 货 币 与 非 货 币 形 式 的 收 入l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货 币 形 式l 包 括 现 金 、 存 款 、 应 收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 准 备 持 有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以 及 债 务 的 豁 免 等 。 l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非 货 币 形 式l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存 货 、 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 劳 务 以 及 有关 权 益 等 。l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 应 当 按 照 公 允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 可 以 分 期 确 认 的 收 入l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l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 以 及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l 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收 入 的 , 按 照 企 业 分 得 产 品 的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其 收 入 额 按 照 产 品 的 公 允 价 值确 定 。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供 劳 务l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 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应 当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3)l 第 七 条 收 入 总 额 中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 一 ) 财 政 拨 款 ; ( 二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性 收 费 、 政 府 性 基 金 ; (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l 第 八 条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l 成 本l 费 用l 税 金l 损 失l 其 他 支 出 l 第 十 条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 除 : ( 一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益 款 项 ;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 三 ) 税 收 滞 纳 金 ; ( 四 )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 五 ) 本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 ; ( 六 ) 赞 助 支 出 ; ( 七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 八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支 出 的 基 本 规 定l 企 业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当 区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l 收 益 性 支 出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l 资 本 性 支 出 应 当 分 期 扣 除 或 者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 不 得 在 发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l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者 财 产 ,不 得 扣 除 或 者 计 算 对 应 的 折 旧 、 摊 销 扣 除 。 l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的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不 得 重 复 扣除 。 支 出 的 基 本 规 定l 成 本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成 本 、 销 货 成 本 、 业 务 支 出 以 及其 他 耗 费 。l 费 用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 已经 计 入 成 本 的 有 关 费 用 除 外 。l 税 金 :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附 加 。 l 损 失 :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 坏 账 损 失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l 企 业 发 生 的 损 失 , 减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 额 , 依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扣 除 。 l 企 业 已 经 作 为 损 失 处 理 的 资 产 ,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又 全 部 收 回 或 者 部 分 收 回时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收 入 。 l 其 他 支 出 : 除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外 ,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l 第 九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在 年 度 利润 总 额 12%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 额 时 扣 除 。 捐 赠 的 扣 除l 公 益 性 捐 赠l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 l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会 、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团 体 : l ( 一 ) 依 法 登 记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l ( 二 ) 以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为 宗 旨 , 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l ( 三 )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该 法 人 所 有 ; l ( 四 ) 收 益 和 营 运 结 余 主 要 用 于 符 合 该 法 人 设 立 目 的 的 事 业 ; l ( 五 )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不 归 属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营 利 组 织 ; l ( 六 ) 不 经 营 与 其 设 立 目 的 无 关 的 业 务 ; l ( 七 )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l ( 八 )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的 分 配 ; l ( 九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等 登 记 管 理 部 门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l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l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 工 资 薪 金 等 支 出 的 扣 除 问 题l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l 工 资 薪 金 ,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 有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 年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l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l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扣 除 。l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l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在 国 务 院 财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 准 予 扣 除 。l 商 业 保 险 费l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的 商 业 保 险 费 , 不 得 扣 除 。 借 款 费 用 的 扣 除l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准 予 扣 除 。l 企 业 为 购 置 、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和 经 过 12个 月 以 上 的 建 造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发 生 借 款 的 , 在 有 关 资 产 购 置 、建 造 期 间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借 款 费 用 , 应 当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入 有 关资 产 的 成 本 , 并 依 照 的 规 定 扣 除 。l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l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l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汇 兑 损 失 的 扣 除l 企 业 在 货 币 交 易 中 , 以 及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时l 将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负 债l 按 照 期 末 即 期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时 产 生 的 汇 兑 损 失l 除 已 经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以 及 与 向 所 有 者 进 行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 外 , 准 予 扣 除 。 职 工 福 利 费 等 的 扣 除l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l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l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金 总 额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l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等 的 扣 除l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间 支 付 的 利 息 , 不 得 扣 除 。 l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就 其 中 国境 外 总 机 构 发 生 的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费用 , 能 够 提 供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费 用 汇 集 范 围 、 定 额 、 分配 依 据 和 方 法 等 证 明 文 件 , 并 合 理 分 摊 的 , 准 予 扣 除 。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的 扣 除l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支 出l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扣 除l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广 告 费 支 出 的 扣 除l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 除 国 务 院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l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除 ;l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的 扣 除l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的 用 于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恢 复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资 金 , 准 予扣 除 。l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 的 , 不 得 扣 除 。 财 产 保 险 的 扣 除l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准 予 扣 除 。 租 赁 费 的 扣 除l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支付 的 租 赁 费 ,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扣 除 : l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l 按 照 租 赁 期 限 均 匀 扣 除l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l 按 照 规 定 构 成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提 取 折旧 费 用 , 分 期 扣 除 。 赞 助 支 出l 赞 助 支 出l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非 广 告 性 质 支 出l 不 得 扣 除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l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l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各 项 资 产减 值 准 备 、 风 险 准 备 等 准 备 金 支 出l 不 得 扣 除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l 第 十 一 条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准 予扣 除 。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 ( 一 ) 房 屋 、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二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 三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 四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五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 ( 六 )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 ( 七 )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 第 十 二 条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费用 , 准 予 扣 除 。 下 列 无 形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 ( 一 ) 自 行 开 发 的 支 出 已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 ( 二 ) 自 创 商 誉 ; ( 三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无 形 资 产 ; ( 四 )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 第 十 三 条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发 生 的 下 列 支 出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用 , 按 照 规 定 摊 销 的 , 准 予 扣 除 : ( 一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 二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 三 )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 ( 四 )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l 企 业 的 各 项 资 产l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投 资 资 产 、 存 货l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 l 历 史 成 本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该 项 资 产 时 实 际 发 生 的 支出 。 l 企 业 持 有 各 项 资 产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 除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外 ,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固 定 资 产 的 问 题l 固 定 资 产l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包 括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械 、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具 、 工 具等 。 l 计 税 基 础l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l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l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款 总 额 的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l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 l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固定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l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改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改 建 支 出 增 加 计 税 基 础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扣 除l 折 旧l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l 企 业 应 当 自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 l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预 计 净 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 l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l 房 屋 、 建 筑 物 -20年 ; l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10年 ; l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5年 ; l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4年 ; l 电 子 设 备 -3年 。 l 从 事 开 采 石 油 、 天 然 气 等 矿 产 资 源 的 企 业 , 在 开 始 商 业 性 生 产 前 发 生的 费 用 和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耗 、 折 旧 方 法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部 门 另 行 规 定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相 关 问 题l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农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出 租 等 而 持有 的 生 物 资 产 , 包 括 经 济 林 、 薪 炭 林 、 产 畜 和 役 畜 等 。l 计 税 基 础 : l 外 购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础 ; l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生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础 。 l 折 旧l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l 企 业 应 当 自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止 使 用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算 折 旧 。 l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生 产性 生 物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定 , 不 得 变 更 。 l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l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10年l 畜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3年 无 形 资 产 等 的 相 关 问 题l 无 形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有 的 、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等 。 l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l ( 一 ) 外 购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l ( 二 )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开 发 过 程 中 该 资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件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l ( 三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得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础 。 l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 l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年 。 l 作 为 投 资 或 者 受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了 使 用 年限 的 ,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l 外 购 商 誉 的 支 出 , 在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或 者 清 算 时 , 准 予 扣 除 。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l 自 支 出 发 生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 分 期 摊 销l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3年 。 固 定 资 产 改 建 支 出 、 大 修 理 支 出的 扣 除l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l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是 指 改 变 房 屋 或 者 建 筑 物 结 构 、 延 长使 用 年 限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 l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或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 l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的 ,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折 旧 年 限 。 l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l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支 出 : l ( 一 )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以 上 ; l ( 二 )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延 长 2年 以 上 。 l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1)l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期 间 ,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 投 资 的 相 关 问 题l 投 资 资 产l 企 业 对 外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和 债 权 性 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 。 l 企 业 在 转 让 或 者 处 置 投 资 资 产 时 ,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 ,准 予 扣 除 。 l 投 资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成 本 : l ( 一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为 成本 ; l ( 二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 本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2)l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存 货 , 按 照 规 定 计 算的 存 货 成 本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存 货 的 相 关 问 题l 存 货l 企 业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品 或 者 商 品 、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 在 生 产 或者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 l 存 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成 本 : l ( 一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本 ; l ( 二 )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 以 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 本 ; l ( 三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收 获 的 农 产 品 , 以 产 出 或 者 采 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材 料费 、 人 工 费 和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为 成 本 。 l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的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l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 价 法 中 选 用 一 种l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选 用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3)l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转 让 资 产 , 该 项 资 产 的 净 值 , 准 予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资 产 的 净 值 和 财 产 净 值l 资 产 的 净 值 和 财 产 净 值l 有 关 资 产 、 财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已 经 按 照 规 定 扣 除的 折 旧 、 折 耗 、 摊 销 、 准 备 金 等 后 的 余 额 。 l 企 业 在 重 组 过 程 中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l 应 当 在 交 易 发 生 时 确 认 有 关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者 损失l 相 关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交 易 价 格 重 新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1)l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在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其 境 外 营 业 机 构 的 亏 损 不 得 抵 减 境 内 营 业 机 构的 盈 利 。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准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2)l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准 予 向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 但 结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l 第 十 九 条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 按 照 下列 方 法 计 算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一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 租 金 、 特 许 权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二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产 净 值 后 的 余 额 为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三 ) 其 他 所 得 , 参 照 前 两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 二 章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7)l 第 二 十 条 本 章 规 定 的 收 入 、 扣 除 的 具 体 范 围 、标 准 和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 l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与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不一 致 的 , 应 当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计 算 。 新 增 的 条 款 (1)l ( 1) 增 加 了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概 念 和 对 象 ( 第 七 条 , 财政 拨 款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 。l ( 2) 增 补 了 税 前 扣 除 的 “ 支 出 ” 的 原 则 ( 第 八 条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l ( 3) 规 范 了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的 称 谓 并 统 一 了 其 税 前扣 除 的 比 列 (第 九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在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 额 时 扣 除 )。 新 增 的 条 款 (2)l ( 4) 新 增 六 个 条 款 , 将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涉 及 资 产 的 税收 处 理 的 规 定 统 一 、 规 范 并 提 升 到 法 律 的 层 阶 。l 第 十 一 条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固 定资 产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包 括 , 房 屋 、 建 筑 物 以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定 资 产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账 的 土 地 ;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l 第 十 二 条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无 形资 产 摊 销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为 :自 行 开 发 的 支 出 已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 自 创商 誉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无 形 资 产 ;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的 无 形 资 产 ; l 第 十 三 条 , 准 予 扣 除 的 按 照 规 定 摊 销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有 四项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建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支 出 ;l 第 十 四 条 ,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得 扣 除 ;l 第 十 五 条 ,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存 货 ,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存 货 成 本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l 第 十 六 条 , 企 业 转 让 资 产 的 净 值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扣 除 。 新 增 的 条 款 (3)l ( 5) 新 增 了 境 外 营 业 机 构 的 亏 损 不 得 抵 减 境 内 营 业 机 构 的 盈 利 之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 。l ( 6) 增 加 了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范 围 项 目 的 条 款 ( 第 十九 条 ,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包 括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转 让 财产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产 净 值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其他 所 得 , 参 照 前 两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 。 修 订 的 条 款 -收 入 总 额l 对 “ 收 入 总 额 ”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进 行 了 增 补 、 分 解 、 规范 。l 一 是 增 加 了 收 入 总 额 包 括 “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 ;l 二 是 将 “ 生 产 、 经 营 收 入 ” 分 解 为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和 “ 提供 劳 务 收 入 ” 两 类 , 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相 对 应 ;l 三 是 将 “ 租 赁 收 入 ” 和 “ 股 息 收 入 ” 分 别 改 称 为 “ 租 金 收 入 ”和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四 是 新 增 了 “ 接 受 捐赠 收 入 ” 一 项 。 保 留 了 原 单 列 的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 “ 特 许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 “ 利 息 收 入 ” 和 “ 其 他 收 入 。 修 订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项 目l 对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的 项 目 进 行 了 大 幅 度 地 变 革 。 体 现 在 “ 三 增 ” 、“ 两 合 ” 和 “ 三 剔 除 ” 。l 增 加 了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和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三 个 项 目 ;l 将 原 “ 违 法 经 营 的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和 “ 各 项 税 收 的 滞纳 金 、 罚 金 和 罚 款 ” 两 项 整 合 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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