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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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章 绪 论l 第 一 节 国 际 贸 易 的 动 机 和 目 的 一 、 资 源 的 绝 对 匮 乏 二 、 资 源 的 相 对 匮 乏 三 、 比 较 利 益 说 四 、 生 产 要 素 比 例 学 说 五 、 技 术 差 异 和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理 论 六 、 国 家 相 互 依 赖 学 说 l 第 二 节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定 义 和 调 整 范 围l 一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定 义 l 国 际 贸 易 法 是 调 整 各 国 之 间 贸 易 、 技 术 、 服 务 的 交 换 关 系 以 及 与 这 种 交 换 条件 有 关 的 各 种 法 律 制 度 与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l 二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调 整 范 围l 1. 国 际 贸 易 买 卖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联 系 的 有 关 运 输 、 保 险 与 支 付 方 面 的 法 律 ;l 2.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的 法 律 与 制 度 ;l 3. 国 际 许 可 贸 易 , 即 有 关 专 利 、 商 标 、 专 利 技 术 、 著 作 权 及 其 跨 国 转 让 和 国际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与 制 度 ;l 4. 国 际 商 品 制 度 ;l 5. 有 关 政 府 管 理 贸 易 方 面 的 法 律 与 制 度 。 第 三 节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渊 源 和 发 展l 一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渊 源l 1. 国 际 公 约 与 区 域 性 条 约 : 前 者 如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关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定 ; 后 者 如 欧 洲 共 同 体 的 罗 马 条约 、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文 件 ;l 2. 国 际 双 边 协 定 : 如 两 国 之 间 的 友 好 、 通 商 航 海 条 约 、 支 付 协 定 ;l 3. 国 际 商 业 惯 例 : 如 国 际 商 会 的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跟 单 信 用 证统 一 惯 例 、 国 际 保 理 规 例 规 则 ;l 4. 各 国 国 内 有 关 贸 易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l 5. 国 际 组 织 发 表 的 宣 言 与 决 议 ;l 6. 跨 国 公 司 及 同 业 公 会 制 度 的 标 准 合 同 。l 二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发 展l 1. 中 世 纪 的 商 人 法 l 2.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编 纂 和 统 一l 3.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新 发 展l ( 1)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且 与 其 他 法 律 学 科 交 叉 联 系 的 特 点更 为 突 出 。l ( 2) 国 家 管 理 贸 易 的 手 段 从 关 税 领 域 扩 展 到 非 关 税 领 域 。l ( 3) 几 乎 与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同 时 诞 生 的 区 域 性 贸 易 集 团 的 贸 易 法 规 、 制 度极 大 地 丰 富 了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内 容 , 由 区 域 贸 易 集 团 提 出 的 法 律 问 题 , 构 成 国际 贸 易 法 理 论 研 究 与 实 践 中 的 重 要 课 题 。l ( 4) 随 着 国 际 贸 易 组 织 的 成 立 与 新 成 员 的 扩 大 , 许 多 国 家 都 按 照 世 贸 组织 协 议 的 要 求 或 修 改 了 国 内 的 现 行 贸 易 法 或 颁 布 新 法 。 第 四 节 国 际 贸 易 法 和 国 际 商 法 的 关 系l 建 立 在 以 商 人 为 主 体 , “ 意 思 自 治 ” 基 础 上 , 以 “ 契 约 自 由 ” 、 “ 契 约 必 须遵 守 ” 为 原 则 的 传 统 商 法 受 到 了 国 家 强 制 性 法 律 的 限 制 与 约 束 , 这 样 国 际 商法 的 一 部 分 被 纳 入 到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体 系 之 中l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规 范 中 , 既 包 括 商 法 的 任 意 性 的 “ 司 法 ” 规 范 又 包 括 强 制 性 的“ 公 法 ” 规 范 , 既 包 括 国 内 法 规 范 又 包 括 国 际 法 规 范 。 第 五 节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主 体 与 基 本 原 则l一 、 国 际 贸 易 法 主 体l1. 自 然 人l2. 法 人l3. 国 际 组 织l4. 国 家l5.跨 国 公 司l二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基 本 原 则l1. 贸 易 的 自 由 化 原 则l2. 平 等 互 利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第 六 节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研 究 方 法l1. 多 侧 面 、 全 方 位 的 综 合 研 究 方 法l2. 比 较 的 方 法l3. 法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经 济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相结 合 第 二 章 有 关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法 律 l 第 一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内 立 法l 英 国 1893年 货 物 买 卖 法 是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最 早 的 货 物 买卖 法 之 一 。l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 是 世 界 上 最 著 名 的 法 典 之 一 。l 我 国 的 公 司 、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在 对 外 签 订 货 物 买 卖 合同 时 , 可 以 选 择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作 为 合同 适 用 的 法 律 ;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和 合 同 法 。 l 第 二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公 约l 一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l 1972年 由 罗 马 国 际 统 一 私 法 协 会 编 纂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统 一 法 公 约 和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统 一 法 公 约 。l 两 公 约 存 在 的 局 限 性 :l ( 1) 采 纳 的 基 本 上 是 欧 洲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合 同 法 原 则 , 未 考 虑 普 通法 系 和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合 同 法 原 则 。l ( 2) 缺 乏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利 益 的 考 虑 。l ( 3) 有 些 条 文 过 于 繁 琐 , 有 些 条 文 则 含 有 不 清 。l 二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l ( 一 ) 公 约 宗 旨 : 以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为 目 标 , 在 平 等 互 利的 基 础 上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 促 进 各 国 间 的 友 好 关 系 。l ( 二 ) 公 约 内 容 : 分 四 部 分 101条 。 第 一 、 四 部 分 规 定 适 用 范 围和 最 后 条 款 ; 第 二 、 三 部 分 规 定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货 物 买 卖 。l ( 三 ) 公 约 适 用 于 : l 1 缔 约 国 中 营 业 地 分 处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货 物 买 卖 ; 或 l 2 由 国 际 私 法 归 在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法 律 ;l 3 货 物 买 卖 。 通 常 指 有 形 动 产 , 包 括 尚 待 生 产 于 制 造 的 货 物 。 公约 用 排 除 法 , 列 举 了 工 业 不 适 用 的 货 物 买 卖 :l ( 1)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和 其 他 投 资 证 券 的 货 物 买 卖 ;l ( 2) 船 舶 、 飞 机 、 气 垫 船 的 买 卖 ;l ( 3) 电 力 的 买 卖 , 以 及l l ( 4) 卖 方 的 主 要 义 务 在 于 提 供 劳 务 或 其 他 服 务 的 买 卖 。l 此 外 , 公 约 不 适 用 以 下 形 式 进 行 的 货 物 买 卖 :l ( 1) 仅 供 私 人 、 家 人 或 家 庭 使 用 的 货 物 买 卖 ;l ( 2) 由 拍 卖 方 式 进 行 的 销 售 ;l ( 3) 根 据 法 律 执 行 令 状 或 其 他 令 状 的 销 售 。l 4 仅 适 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买 卖 双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不 涉 及 :l ( 1) 合 同 的 效 力 , 或 其 任 何 条 款 的 效 力 或 惯 例 的 效 力 ;l ( 2) 合 同 对 所 有 权 的 影 响 ;l ( 3) 货 物 对 人 身 造 成 伤 亡 或 损 害 的 产 品 责 任 问 题 。l 我 国 在 核 准 加 入 该 公 约 时 , 对 其 第 1条 ( 1) 款 ( b) 和 第 11条 的 规 定作 了 保 留 。 l 第 三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国 际 商 业 惯 例l 国 际 商 业 惯 例 是 商 人 们 在 长 期 的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习 惯 做 法 ,不 具 有 普 遍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通 常 供 商 人 们 在 实 践 中 选 择 适用 , 但 一 经 选 择 , 即 对 他 们 具 有 约 束 力 。l 例 如 : 2000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和 国 际 销 售 示范 合 同 第 三 章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第 一 节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的 定 义 、 特 点 与 作 用l一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是 以 不 同 的 交 货 地 点 为标 准 , 用 简 短 的 概 念 或 英 文 缩 写 字 母 表 示的 术 语l二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是 在 长 期 的 国 际 贸 易 实践 中 形 成 的 习 惯 。 不 具 有 法 律 的 约 束 力 ,仅 供 商 人 选 择 适 用 。 若 被 选 择 , 则 对 合 同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l三 、 具 有 简 化 交 易 程 序 、 缩 短 磋 商 时 间 和节 省 交 易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特 点 。 第 二 节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的 分 类l一 、 E组l二 、 F组l三 、 C组l四 、 D组 第 三 节 2000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l 2000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的 主 要 修 订 l ( 一 ) 在 FCA术 语 下 , 简 化 和 明 确 了 卖 方 的 交 货 和 装 货 义 务 。 l 1 在 FAS贸 易 术 语 中 , 办 理 出 口 许 可 证 和 出 口 清 关 手 续 的 义 务 由 卖 方 承 担 。2 在 DEQ贸 易 术 语 中 , 办 理 进 口 清 关 手 续 , 支 付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的 费 用 、 关 税 、 税 款和 其 他 费 用 的 义 务 由 买 方 承 担 。3 提 交 单 据 的 进 一 步 规 定 。4 检 验 费 用 的 分 担 。5 风 险 和 费 用 的 转 移 。6 贸 易 术 语 的 变 形 之 解 释 。7 专 门 用 语 更 加 准 确 。 l ( 二 ) 2000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l INCOTERMS 2000分 为 E、 F、 C、 D四 组 术 语 。 l 1 E组 EXW 工 厂 交 货 。l 2 F组 FAS 船 边 交 货 ( 指 定 装 运 港 )FOB 船 上 交 货 ( 指 定 装 运 港 )FCA 货 交 承 运 人 ( 指 定 地 点 )l 3 C组 CFR 成 本 加 运 费 ( 指 定 目 的 港 )CIF 成 本 、 保 险 费 加 运 费 ( 指 定 目 的 港 )CPT 运 费 付 至 ( 指 定 目 的 地 )CIP 运 费 、 保 险 费 付 至 ( 指 定 目 的 地 ) l 4 D组DAF 边 境 交 货 ( 指 定 地 点 )DES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 指 定 目 的 港 )DEQ 目 的 港 码 头 交 货 ( 指 定 目 的 港 )DDU 未 完 税 交 货 ( 指 定 目 的 地 )DDP 完 税 后 交 货 ( 指 定 目 的 地 )贸 易 术 语 不 但 明 确 买 卖 合 同 的 交 货 地 点 及 价 格 构 成 , 而 且 解 决 买 卖 双 方 在 交易 中 的 责 任 划 分 , 贸 易 术 语 的 标 准 化 、 规 范 化 , 简 化 了 交 易 程 序 , 节 约 了 交易 时 间 和 费 用 , 减 少 了 贸 易 中 的 纠 纷 , 对 促 进 国 家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起 了 很 大作 用 第 四 章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第 一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定 义 与 特 征l 一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是 指 营 业 地 分 处 不 同 国 家 当 事 人 之间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l 二 、 特 征 :l ( 一 ) 具 有 国 际 性 , 或 称 “ 涉 外 因 素 : 公 约 采 用 以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为 标 准 来 认 定 国 际 性 , 规 定 国 际 货 物 买 卖合 同 是 指 营 业 地 分 处 不 同 国 家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合 同l ( 二 ) 客 体 是 跨 越 国 境 流 通 的 货 物l ( 三 )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关 系 复 杂 , 风 险 大l ( 四 ) 管 辖 权 与 争 议 解 决 复 杂 : 可 能 因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选择 而 由 外 国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审 理 解 决l ( 五 ) 适 用 法 律 多 样 : 通 常 适 用 国 内 法 , 包 括 交 易 双 方 的国 内 法 和 第 三 国 法 律 以 及 国 际 公 约 和 国 际 商 业 惯 例 第 二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成 立l 一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当 事 人l 公 约 对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殊 的 规 定 :l 1.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必 须 分 处 不 同 国 家 。 营 业 所 在 地 通 常 是指 一 方 具 有 的 永 久 性 的 从 事 商 业 交 易 的 场 所 。l 2.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分 处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领 土 上 。 若 只 有一 方 在 公 约 国 内 , 或 双 方 均 不 在 公 约 国 领 土 内 , 则 公 约 不予 适 用 。l 3. 由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这 样 两 个非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之 间 , 或 一 方 是 非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也 可 以 适 用 公 约 的 规 定 。 该 规 定 目 的 在 于扩 大 其 适 用 范 围 。 我 国 在 核 准 公 约 时 对 此 作 了 保 留 。 l 二 、 要 约 与 承 诺l ( 一 ) 要 约 (offer)l 1、 要 约 定 义 : 要 约 是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订 立 合 同 的 建 议 。l 一 项 有 效 的 要 约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要 件 :l ( 1) 是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发 出 。 由 于 商 品 目 录 单 、 报 价 单 、 一 般 商 业 广 告 不是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发 出 , 故 不 是 要 约 而 是 要 约 邀 请 。l ( 2) 内 容 必 须 十 分 明 确 、 肯 定 , 一 经 对 方 接 受 , 合 同 即 告 成 立 。 随 为 明 确 即 需 要 写 明货 物 并 明 示 或 默 示 地 规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或 规 定 如 何 确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l ( 3) 要 约 要 送 到 受 要 约 人 。 案 例 P16, 17l 我 国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l 要 约 指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一 项 有 效 的 要 约 应 当 :l ( 1)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l ( 2) 表 明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 ;l ( 3)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 l 2、 要 约 的 撤 回 (withdrawal)与 撤 销 (revocability)l 要 约 在 生 效 前 的 收 回 称 为 撤 回 ; 要 约 生 效 后 的 收 回 称 为 撤 销 。 案 例 P18, 19l 公 约 规 定 :l ( 1) 要 约 可 以 撤 回 , 只 要 撤 回 通 知 于 要 约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同 时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l ( 2)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在 未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 只 要 撤 销 通 知 于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送 达 受 约 人 。l ( 3) 但 是 , 合 同 成 立 前 , 写 明 或 以 其 他 明 示 表 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则 不 能 撤 销 ; 受约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 本 着 这 种 信 赖 行 事 , 则 要 约 也 不 能 撤 销 。 l 3、 要 约 的 生 效 与 失 效l 要 约 在 被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l 要 约 失 效 的 情 形 :l ( 1) 过 期 。 规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的 要 约 ,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自 动 失 效 。 未 规 定 承 诺期 的 要 约 , 在 一 定 合 理 期 限 内 , 未 收 到 承 诺 , 则 要 约 失 效 。l ( 2) 撤 回 或 撤 销 。 要 约 人 在 要 约 未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 或 受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之 前 , 将 撤 销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 则 原 要 约 失 效 。l ( 3) 拒 绝 。 受 要 约 人 将 对 要 约 表 示 拒 绝 的 意 思 表 示 送 达 要 约 人 , 则 原 要 约 失效 。l ( 4) 反 要 约 。 受 要 约 人 在 承 诺 中 对 原 要 约 中 提 出 的 条 件 作 了 实 质 性 的 更 改 、扩 张 或 限 制 , 该 承 诺 被 看 作 是 一 个 新 的 要 约 , 原 要 约 失 效 。 l ( 二 ) 承 诺 (acceptance)l 1、 承 诺 的 定 义 : 承 诺 是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表 示 无 条 件 接 受的 意 思 表 示 。l 一 项 有 效 的 承 诺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l ( 1) 承 诺 要 由 受 要 约 人 做 出 才 发 生 效 力 ;l ( 2) 与 要 约 的 条 件 保 持 一 致 。 公 约 第 19条 第 2款 规 定 ,承 诺 只 要 不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要 约 的 条 件 , 而 且 要 约 人 在 合 理的 时 间 内 未 发 出 表 示 异 议 的 通 知 , 则 仍 可 构 成 有 效 的 承 诺 。实 质 性 变 更 是 指 对 有 关 货 物 的 价 格 、 付 款 条 件 、 货 物 质 量和 数 量 、 交 货 地 点 和 时 间 、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或 解 决 争 议 等 的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l ( 3) 承 诺 应 在 要 约 有 效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l ( 4) 承 诺 必 须 通 知 要 约 人 才 发 生 效 力 。l 2、 承 诺 的 生 效l 承 诺 生 效 时 间 的 三 种 原 则 :l ( 1) 投 邮 生 效 原 则 l ( 2) 到 达 生 效 原 则 公 约 采 纳 了 该 原 则l ( 3) 了 解 生 效 原 则 l3、 沉 默l 公 约 规 定 , 沉 默 或 不 作 为 本 身 不 构 成 承 诺 。但 是 , 根 据 要 约 的 规 定 以 及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习惯 做 法 或 惯 例 , 受 约 人 可 以 做 出 某 种 行 为 表 示 同意 。 l三 、 合 同 的 形 式l( 一 ) 公 约 规 定 , 合 同 可 以 采 取 书 面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或 其 他 包 括 证 人 在 内 的 任何 方 法 证 明 。 我 国 核 准 公 约 时 对 该 条 款 进行 保 留 。l( 二 ) 我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 合 同 订 立 可以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和 其 他 形 式 ,同 时 扩 大 了 对 “ 书 面 ” 的 解 释 , 将 “ EDI”方 式 归 入 其 中 。l( 三 ) 合 同 书 面 形 式 具 有 如 下 作 用 :l1、 使 合 同 具 有 确 定 性 、 公 开 性 、 告 诫 性 ;l2、 是 确 定 合 同 效 力 的 实 质 条 件 ;l3、 证 据 作 用 。 第 三 节 有 关 电 子 单 证 EDI的 法 律 问 题l 一 、 电 子 单 证 ( EDI) 概 念l EDI是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 英 文 缩 写 , 翻 译 为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指 当 事 人 依 照 法 律 和 协 议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对 约 定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标 准 化 、格 式 化 , 通 过 计 算 机 网 络 进 行 交 换 和 处 理 。l 二 、 EDI标 准 的 国 际 化l 行 政 、 商 业 和 运 输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规 则 ( UN/EDIFACT)l ANSI-X12l 三 、 增 值 网 络l 四 、 有 关 EDI的 法 律 问 题l 1、 合 同 法 方 面l 2、 证 据 法 方 面l 3、 解 决 途 径 : 国 内 立 法 ; 通 讯 协 议 ; 国 际 立 法 第 四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l 一 、 卖 方 的 义 务 l 卖 方 的 义 务 主 要 是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和 公 约 的 规 定 , 交 付 货 物 ; 移 交 一 切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 同 时 把 货物 所 有 权 移 交 给 买 方 。 l 1 交 付 货 物 。 卖 方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完 成 交 付 货 物 的 义 务 。 l ( 1) 关 于 交 货 时 间 。( 2) 关 于 交 货 地 点 。( 3) 卖 方 对 交 付 的 货 物 必 须 承 担 的 质 量 和 权 利 方 面 的 担 保 责 任 。l 明 示 担 保 express warranty 默 示 担 保 imply warrantyl 第 一 , 是 关 于 卖 方 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必 须 承 担 质 量 担 保 的 责 任 。 第 二 , 是 关 于 卖 方 对 其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拥 有 的 合 法 权 利 的 担 保 责 任 问 题 。第 三 , 是 卖 方 的 担 保 责 任 免 责 问 题 。 l 2 移 交 一 切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 l 3 把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移 交 给 买 方 。l 二 、 买 方 的 义 务 l 买 方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与 公 约 的 规 定 支 付 货 物 价 款 和 收 取 货 物 。 l 1 支 付 货 款 。 l ( 1) 及 时 办 理 相 应 的 付 款 手 续 。( 2) 对 货 物 价 格 的 确 定 。 l 2 收 取 卖 方 移 送 的 货 物 。 第 五 节 违 约 的 救 济 方 法l 一 、 卖 方 违 约 的 救 济 方 法 l ( 一 ) 卖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l 1 不 交 货 ;2 交 付 的 货 物 与 合 同 的 规 定 不 符 , 包 括 不 及 时 交 付 货 运 单 据 或 交 付 的 货 运单 据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规 定 等 情 况 ;3 交 付 的 货 物 违 反 卖 方 对 货 物 权 利 的 担 保 条 件 等 等 。 l ( 二 ) 卖 方 违 约 时 买 方 的 救 济 方 法 l 1 要 求 卖 方 实 际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2 要 求 减 价 。3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4 买 方 有 权 宣 布 解 除 合 同 。 l 二 、 买 方 违 约 的 救 济 方 法 l ( 一 ) 买 方 的 违 约 l 买 方 违 约 主 要 是 指 其 不 按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而 产 生 的 违 约 行 为 , 买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主 要 有 : l 1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货 款 ;2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接 受 货 物 。 l ( 二 ) 买 方 违 约 时 卖 方 的 救 济 方 法 l 1 要 求 买 方 实 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2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3 收 取 利 息 。4 撤 消 合 同 。 l三 、 预 期 违 约 的 法 律 效 力 l预 期 违 约 (anticipatory)是 指 合 同 订 立 以 后 , 在 合同 的 实 际 履 行 日 期 之 前 , 一 方 当 事 人 明 显 地 预 见到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能 力 或 信 用 有严 重 缺 陷 , 或 者 其 准 备 履 行 合 同 或 履 行 合 同 中 的行 为 显 然 不 能 实 际 履 行 其 在 合 同 中 承 担 的 大 部 分重 要 义 务 , 即 构 成 预 期 违 约 。 l四 、 合 同 得 分 割 履 行 与 预 期 违 约卖 方 A与 买 方 B在 半 年 内 , 先 后 订 立 了 12种 商 品 24份合 同 。 当 卖 方 A正 准 备 履 行 第 14份 合 同 交 货 时 ,发 现 前 面 有 5份 合 同 , 买 方 B延 迟 了 付 款 , 一 共 拖欠 A 30万 美 元 , 因 而 A怀 疑 B的 信 用 有 问 题 。 因 此 ,A通 知 B中 止 履 行 第 14份 合 同 。 为 此 , 双 方 发 生 争执 。 信 用 有 严 重 缺 陷 。 公 约 第 71条 。 根 本 违 约 Fundamental beach of contract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的 结 果 , 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蒙受 的 损 失 , 以 至 实 际 上 , 剥 夺 了 他 根 据 合 同 有 权期 待 得 到 的 东 西 。 美 国 公 司 A从 国 外 公 司 B进 口 一 批 冻 火 鸡 , 供 应 圣诞 节 市 场 。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应 当 在 9月 底 以 前 装 船 。但 卖 方 违 反 合 同 , 推 迟 至 10月 7日 才 装 船 。 因 此 A公 司 拒 收 货 物 , 并 主 张 撤 消 合 同 。 解 除 合 同 属 于 严 重 违 约 或 根 本 违 约 。 第 六 节 货 物 所 有 权 与 风 险 的 转 移l一 、 所 有 权 转 移l1、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为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间l2、 货 物 特 定 化 后 , 在 交 货 时 所 有 权 发 生 转移l3、 货 物 特 定 化 后 , 以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图 决定 所 有 权 的 转 移l4、 订 立 独 立 的 物 权 合 同 , 转 移 货 物 所 有 权l5、 所 有 权 于 交 换 时 发 生 转 移 l二 、 风 险 转 移 l1、 风 险 划 分 原 则l( 1) 以 交 货 时 间 确 定 风 险 转 移( 2) 过 失 划 分 原 则l( 3) 国 际 惯 例 优 先l( 4) 划 拨 是 风 险 发 生 转 移 的 前 提 条 件l2、 风 险 转 移 时 间l( 1) 涉 及 运 输 得 交 货l( 2) 在 途 货 物 的 交 货l( 3) 不 涉 及 运 输 的 交 货 第 七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l 一 、 货 物 的 品 质 规 格 条 款l 二 、 货 物 的 数 量 条 款l l 四 、 货 物 的 价 格 条 款l 五 、 货 物 的 装 运 条 款l 六 、 货 物 的 保 险 条 款l 七 、 货 物 的 支 付 条 款l 八 、 货 物 的 检 验 条 款l 九 、 不 可 抗 力 条 款l 十 、 仲 裁 条 款l 十 一 、 法 律 适 用 条 款 某 年 1月 25日 , A向 B发 出 一 项 要 约 , 以5000美 元 出 售 一 块 金 表 , 要 约 规 定 B有 8天的 承 诺 期 限 。 而 B于 2月 2日 才 收 到 要 约 , 并于 2月 8日 发 出 承 诺 电 报 。 但 A以 8天 期 限 以过 为 由 拒 绝 出 售 该 表 , B向 法 院 提 出 履 行 要约 之 诉 。 l公 约 第 20条 规 定 : 承 诺 期 限 只 有 在 要 约 送达 受 要 约 人 时 才 开 始 计 算 。 A必 须 履 行 合 同 A在 2月 17日 上 午 用 航 空 信 寄 出 一 份 实 盘 给 B, A在发 盘 通 知 中 注 有 “ 不 可 撤 消 ” 的 字 样 , 规 定 受 盘人 B在 2月 25日 前 答 复 才 有 效 。 但 A又 于 2月 17日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 , 该 通 知 于 2月 18日 上午 送 达 B处 。 B于 2月 19日 才 收 到 A邮 寄 来 的 实 盘 ,由 于 B考 虑 到 发 盘 的 价 格 对 他 十 分 有 利 , 就 立 即用 电 报 发 出 接 受 通 知 。 事 后 双 方 对 合 同 是 否 成 立问 题 发 生 纠 纷 。 A撤 回 通 知 早 于 实 盘 送 达 B处 。 因 此 , 合 同 不成 立 。 公 约 第 15条 规 定 : 要 约 送 达 受 要 约人 时 生 效 一 项 要 约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消 的 , 也可 以 撤 回 , 但 通 知 撤 回 通 知 应 于 要 约 送 达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同 时 送 达 受 要 约 人 。 第 五 章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法 一 、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法 律 制 度 1, 规 范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制 度 国 际 公 约 国 际 惯 例 2, 规 范 海 上 运 输 制 度 的 国 内 法 律 海 商 法 Maritime Law Admiralty Law Shipping Law 3, 中 国 海 商 法 一 般 情 况 介 绍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l第 二 节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一 、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概 念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是 指 托 运 人 按 合 同 约 定支 付 运 费 , 承 运 人 将 指 定 的 货 物 从 一 港 运 至 另 一港 的 合 同 。1, 合 同 当 事 人2, 安 全 港 条 款 Safety port cl.3, 永 远 漂 浮 状 态 条 款 Always floating cl.二 、 国 际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的 种 类 1, 件 杂 货 运 输 合 同 ( 班 轮 运 输 合 同 ) B/L 2, 租 船 运 输 合 同 Charter Party C/P 1, 件 杂 货 运 输 合 同 ( Affreightment in a General Ship ) , 亦 称 零 担 运 输 合 同 。 它 是 指 承 运 人 负 责将 货 方 托 运 的 货 物 运 至 指 定 的 港 口 , 而 由 货 方 支付 运 费 的 合 同 。 件 杂 货 运 输 合 同 , 通 常 是 以 班 轮运 输 ( Liner Shipping) 的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承 运 人按 船 期 和 航 线 完 成 货 物 运 输 。 在 这 种 运 输 过 程 中 ,承 运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不 同 的 货 主 所 托 运 的 货 物 签 发提 单 , 因 此 , 件 杂 货 运 输 又 称 提 单 运 输 。 国 际 贸易 中 大 多 数 货 物 的 运 输 是 采 用 班 轮 运 输 方 式 , 这种 运 输 方 式 也 在 集 装 箱 运 输 使 用 了 。 2, 租 船 运 输 合 同 Charter Party C/P 租 船 合 同 ( Charter Party ) 是 指 出 租 人 按约 定 将 船 舶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舱 位 租 给 承 租 人 ,由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 国 际 租 船 运 输活 动 中 , 按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对 船 舶 的 经 营方 式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 定 期租 船 合 同 和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形 式 。 ( 1) 航 次 租 船 Voyage C/P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 Voyage Charter Party) , 指 船 舶 出租 人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承 租 人 提 供 整 船 或 部 分 舱 位 ,装 运 约 定 的 货 物 。 从 一 港 运 至 另 一 港 , 由 承 租 人支 付 约 定 运 费 的 合 同 。 根 据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的 规 定 ,承 租 人 对 船 舶 的 租 用 , 可 以 分 全 部 租 船 合 同 和 部分 租 船 合 同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航 次 , 可 以 分 单 航次 合 同 ( Single Trip C/P) 、 往 返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R e t u r n Tr i p C / P) 、 连 续 单 航 次 合 同( Consecutive Single Trip C/P ) 、 连 续 往 返 航 次 租船 合 同 ( Consecutive Return Trip C/P) , 以 及 包 运租 船 合 同 (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 l由 于 航 次 租 船 出 租 人 对 船 舶 享 有 所 有 权 、调 动 权 和 管 理 权 。 因 此 , 出 租 人 负 责 船 舶营 运 并 负 担 费 用 , 这 些 费 用 包 括 : 船 舶 的营 运 费 , 例 如 燃 料 、 物 料 、 淡 水 和 港 口 费 ;船 舶 的 维 持 费 用 船 员 工 资 、 伙 食 、 船 舶 维修 保 养 、 保 险 、 检 验 等 费 用 均 由 出 租 人 负担 。 而 承 租 人 仅 负 担 运 费 、 装 卸 费 和 滞 期费 (demurrage)等 。 ( 2) 定 期 租 船 Time C/P是 指 出 租 人 向 承 租 人 提 供 特 定 的 船 舶 , 承 租 人 在 约定 的 期 限 内 按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船 舶 , 并 支 付 租 金的 合 同 。根 据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的 规 定 , 出 租 人 负 责 配 备 船 员 ,因 此 也 就 必 须 负 责 船 员 的 工 资 、 给 养 、 船 舶 的 维修 保 养 、 物 料 以 及 船 舶 的 保 险 等 费 用 , 并 享 有 船舶 所 有 权 和 管 理 权 。 而 承 租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租 期 支付 租 金 和 按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船 舶 , 同 时 , 在 租 期内 还 应 负 责 船 舶 燃 油 、 物 料 、 淡 水 、 港 口 使 用 、货 物 装 卸 等 费 用 , 并 享 有 船 舶 使 用 权 、 调 动 权 和经 营 权 。 ( 3) 光 船 租 赁 Bareboat C/P是 指 船 舶 所 有 人 向 承 租 人 出 租 不 配 备 船 员 的 船 舶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内 由 承 租 人 占 有 、 使 用 和 营 运 , 并向 出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根 据 光 船 租 赁 的 规 定 , 船 舶 出 租 人 把 船 舶 的 使 用 权和 经 营 权 转 让 给 承 租 人 , 这 样 使 得 船 舶 的 所 有 权和 使 用 经 营 权 分 开 了 , 因 此 , 这 种 租 赁 行 为 在 法律 上 , 可 称 为 财 产 租 赁 。 光 船 租 赁 期 间 , 承 租 人享 有 对 船 舶 的 占 有 权 、 使 用 权 、 船 舶 在 营 运 中 发生 的 风 险 和 责 任 完 全 由 承 租 人 承 担 。 第 三 节 提 单 法 律 制 度一 、 提 单 ( Bill of Lading)(一 )提 单 的 定 义 和 作 用 提 单 是 一 种 用 以 证 明 海 上 运 输 合 同 和 货 物 已 由 承 运 人 接管 和 装 船 , 以 及 承 运 人 保 证 凭 以 交 付 货 物 的 单 据 。l 提 单 的 法 律 性 质 :( 1) 提 单 是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的 证 明 B/L is the evidence of contract.( 2) 提 单 是 承 运 人 接 管 或 货 物 已 装 船 的 收 据 B/L is the receipt. 表 面 证 据 Prima Facie Evidence 绝 对 证 据 Conclusive Evidence ( 3) 提 单 是 承 运 人 保 证 向 收 货 人 交 付 货 物 的物 权 凭 证 。 B/L is the document of title 背 书 转 让 Endorsement 二 、 提 单 的 种 类 1、 已 装 船 提 单 ( Shipped B/L或 on Board B/L) 和 收 货 待 运 提 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前 者 是 指 在 货 物 装 船 以 后 , 承 运 人 签 发 的 载 明 装 货 船 泊 名 称 及 装船 日 期 的 提 单 ; 后 者 是 指 承 运 人 在 收 取 货 物 以 后 , 实 际 装 船 之 前 签 发的 提 单 。 2、 清 洁 提 单 ( Clean B/L) 和 不 清 洁 提 单 ( Unclean B/L或 Foul B/L) 前 者 指 单 据 上 无 明 显 地 声 明 货 物 及 ( 或 ) 包 装 有 缺 陷 的 附 加 条 文 或 批 注 者 ;后 者 指 附 有 该 类 附 加 条 款 或 批 注 的 提 单 。 有 下 列 批 注 的 , 不 能 算 不 清 洁 提 单 :( 1) 批 注 仅 是 对 货 物 质 量 或 包 装 情 况 的 客 观 描 述 , 未 表 示 有 不 满 意 的 情 况 ;( 2) 批 注 表 明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的 内 容 、 数 量 、 质 量 、 特 性 等 不 详 ;( 3) 批 注 表 明 承 运 人 对 包 装 或 货 物 特 性 引 起 的 损 失 概 不 负 责 。 有 关 保 函 (Letter of Indemnity)的 法 律 问 题 3、 记 名 提 单 ( Straight B/L) 、 不 记 名 提 单 ( Open B/L) 和 指 示 提 单 ( Order B/L) 记 名 提 单 指 托 运 人 指 定 特 定 人 未 收 货 人 的 提 单 ; 不 记 名 提 单 指 托 运 人 不 具 体 指 定 收 货 人 , 在 收 货 人 一 栏 只 填 写 “ 交 与 持 票 人 ”字 样 ; 指 示 提 单 指 托 运 人 在 收 货 人 栏 内 填 写 “ 凭 指 示 ” 字 样 。4、 直 达 提 单 ( Direct B/L) 、 海 上 联 运 提 单 ( Through B/L) 、 多 式 联 运 提 单(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B/L) 直 达 提 单 : 指 货 物 从 装 货 港 装 船 后 , 直 接 运 至 目 的 港 卸 船 交 货 , 中 途 不 得 转船 的 提 单 。海 上 联 运 提 单 : 指 货 物 从 装 货 港 装 运 后 , 不 直 接 驶 往 目 的 港 , 而 需 要 在 中 途换 装 船 舶 , 由 其 他 承 运 人 将 货 物 运 至 目 的 港 的 提 单 。多 式 联 运 提 单 : 指 至 少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的 运 输 方 式 , 将 货 物 从 一 地 运 至 另一 地 而 签 发 的 提 单 。5、 运 费 预 付 提 单 ( Freight B/L) 和 运 费 到 付 提 单 (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前 者 指 托 运 人 再 装 货 港 提 交 货 物 时 即 支 付 运 费 , 承 运 人 再 提 单 中 载 明 “ 运 费付 讫 ” 。 后 者 指 货 物 到 达 目 的 地 , 托 运 人 或 收 货 人 支 付 运 费 , 提 单 上 注 明 “ 运 费 到 付 ” 。6、 租 船 提 单 : 承 运 人 在 租 船 合 同 下 签 发 的 提 单 。 l 三 、 提 单 内 容 l 提 单 的 正 面 内 容 l 1 船 名2 承 运 人3 托 运 人4 收 货 人5 装 运 港 、 目 的 港 、 转 运 港 l 6 货 物 名 称 、 标 志 、 包 装 数 量 或 重 量 以 及 运 输 危 险 货 物对 危 险 性 质 的 说 明7 运 费 支 付 方 式 l 8。 提 单 签 发 时 间 、 地 点 与 份 数l 9、 承 运 人 签 字l 提 单 的 背 面 条 款 l 1 承 运 人 责 任 条 款l 2。 绕 航 条 款l 3 承 运 人 责 任 期 间 和 诉 讼 时 效l 4 承 运 人 责 任 的 豁 免 四 、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一 ) 海 牙 规 则 Hague Rules( 1) 定 义 Definition 海 牙 时 间 Hague period 货 物 goods 承 运 人 的 义 务 The obligation of carrier( 2) 适 航 Seaworthiness 承 运 人 在 开 航 前 和 开 航 当 时 , 谨 慎 处 理 , (due diligence)使 船 舶 处 于 适 航 的 状 态 ; 适 当 的 配 备 船 员 、 装 备 船 舶 和 供应 船 舶 ; 使 货 舱 、 冷 藏 舱 、 冷 气 舱 和 该 船 其 他 载 货 部 位 能适 宜 地 和 安 全 地 收 受 、 运 送 和 保 管 货 物 。 ( 3) 管 理 货 物 : 承 运 人 应 适 当 和 谨 慎 地 装 载 、 操 作 、 运 送 、积 载 、 保 管 、 照 料 和 卸 载 所 承 运 的 货 物 。 承 运 人 免 责 条 款 The immunity clauses of carrier a.驾 驶 船 舶 navigation of vessel b.管 理 船 舶 management of vessel c.火 灾 实 际 过 失 与 私 谋 actual fault or privity d.不 可 抗 力 force majeure e. 固 有 缺 陷 inherent vice of goods f. 潜 在 缺 陷 latent defect 海 牙 规 则 的 责 任 期 间 钩 至 钩 tackle to tackle 海 牙 规 则 的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package or unit 100英 镑 ( 二 ) 维 斯 比 规 则 Visby Rules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限 制 每 件 货 物 或 每 个 计 算 单 位 为 10000金 法 郎 ; 毛 重 每 公 斤 为 30金 法 郎 1979年 的 修 订 议 定 书 规 定 : 每 件 货 物 或 每 个 计 算单 位 为 666.67计 算 单 位 或 毛 重 每 公 斤 为 2计 算 单 位 。 提 单 对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最 终 效 力 集 装 箱 条 款 承 运 人 雇 佣 人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Himalaya cl. Adler v. Dickson ( 三 ) 汉 堡 规 则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基 础 完 全 责 任 制 承 运 人 的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每 件 货 或 每 个 计 算 单 位 为 835SDR或 毛 重 每 公 斤 为 2.5SDR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期 限 接 到 交 诉 讼 时 效 营 业 地 、 合 同 签 订 地 、 装 卸 港 、 合 同 规 定 的 法 律 适 用 地 。 第 四 节 国 际 航 空 货 物 运 输l一 、 有 关 国 际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的 国 际 公 约 1 华 沙 公 约 2 海 牙 议 定 书 3 瓜 达 拉 哈 拉 公 约 4 一 号 、 二 号 、 四 号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二 、 国 际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一 ) 航 空 货 运 单( 二 ) 托 运 人 责 任( 三 )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与 免 责( 四 ) 索 赔 与 诉 讼 时 效 第 五 节 国 际 铁 路 货 物 运 输l一 、 有 关 国 际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的 国 际 公 约l国 际 货 物 铁 路 运 输 公 约 有 两 个 : 一 个 是 关 于 铁路 货 物 运 输 的 国 际 公 约 ( 简 称 国 际 货 约 ) , 另一 个 是 国 际 铁 路 货 物 联 运 协 定 ( 简 称 国 际 货协 ) 。l二 、 国 际 货 协 的 主 要 内 容l( 一 ) 合 同 的 订 立 : 从 始 发 站 在 运 单 和 运 单 副 本上 加 盖 引 戳 时 起 , 运 输 合 同 即 告 成 立 。l( 二 ) 托 运 人 的 权 利 义 务l( 三 ) 承 运 人 的 权 利 义 务l( 四 ) 赔 偿 请 求 与 诉 讼 时 效 第 六 节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l 一 、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概 述l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的 发 展 及 其 法 律 问 题 : 是 指 以 至 少 两 种 不 同 的 运 输方 式 将 货 物 从 一 国 接 管 货 物 的 地 点 运 至 另 一 国 境 内 指 定 交 付 货 物 的 地点 。 该 运 输 方 式 提 出 了 许 多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 如 货 物 风 险 的 划 分 、 法 律适 用 问 题 、 运 输 单 据 的 性 质 问 题 、 承 运 人 与 货 主 的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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